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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违约责任的两点构成要素
发布时间:2013-03-04 阅读:1515

违约责任的形式不同,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也不同。就各种违约责任的共同要件而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分为违约行为和过错两类:

  (一) 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又称为违反合同的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义务人完全未履行合同义务。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条件,是指义务人虽履行合同义务,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行为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例如,业主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得违章装修的规定,违章装修,为积极的违约行为;业主违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而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为消极的行为。

  广义的违约包括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向另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履行届满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违约形态有以下三种:

  1、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履行届满至后,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拒绝履行是一种公然毁约行为,因而是一种极严重的违约,违约的过错程度较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重。

  2、不适当履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规定的条件的行为;狭义的不适当履行仅指合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的行为。

  3、 迟延履行,是指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而延迟履行合同的行为。

  (二) 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违约责任也以过错责任为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违约方有过错时,才能发生违约责任。但是,在违约责任中,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就推定其有过错,违约方须证明自己在违约上没有过错。

  除上述条件外,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时,还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当事人另一方受到损失。损失仅指当事人的财产利益的减少,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2、另一方的损失与一方的违约行为有因果关系。只有另一方的损失是因违约方违约造成的,即违约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为违约当事人只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损失并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则违约方并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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