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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樊律师积极斡旋,促使江西城市学院与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标的逾600余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化解矛盾能力强。

 3、张某某、赵某等51人诉宁波市强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樊律师诉讼至法院,告倒开发商,为小区业主赢得上百万违约赔偿。

 4、樊律师代理江西东南国际旅行社诉南昌市江轮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东南国旅大获全胜。

 5、樊律师接受管某某委托,迫使用人单位承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赔偿。

 6、奥飞动漫诉方某、余某专利纠纷案件,樊律师开庭激辩,将二被告损失减少到最小。

 7、周某诉谢某继承纠纷案,周某已委托樊律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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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发布时间:2013-05-22 阅读:1047
  我国《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对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均作了明确规定,并且国家的相关金融秩序管理规定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的效力也作了规定。这样一来,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有了法律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可能出现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那么,如果出现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该如何处理?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有关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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