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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3-06-30 阅读:940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完全仿造银行吸收存款的方法,以确定的存款期限、利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由于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同种类存款的利率,故吸引众多单位和个人将闲散资金甚至将已存入银行的资金取出,存入行为人的账户。

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甚至亏损,资不抵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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