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1、樊律师为江西二十一世纪奇妙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意见、尽职调查,促成奇妙文化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2、樊律师积极斡旋,促使江西城市学院与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标的逾600余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化解矛盾能力强。

 3、张某某、赵某等51人诉宁波市强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樊律师诉讼至法院,告倒开发商,为小区业主赢得上百万违约赔偿。

 4、樊律师代理江西东南国际旅行社诉南昌市江轮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东南国旅大获全胜。

 5、樊律师接受管某某委托,迫使用人单位承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赔偿。

 6、奥飞动漫诉方某、余某专利纠纷案件,樊律师开庭激辩,将二被告损失减少到最小。

 7、周某诉谢某继承纠纷案,周某已委托樊律师诉至法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选

首页 >> 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
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3-06-30 阅读:877

我国刑法第180条 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 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了解、掌握或者非法获取的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对证券、期货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内幕信息的行为,且必须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构成。本罪也可由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上一篇: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下一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构成要件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2. 江西南昌樊翔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友情链接:南昌离婚律师   廊坊律师   临沂律师  房产律师   北京律师协会  杭州律师事务所  南昌律师  常熟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方律师网  北京合同律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