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1、樊律师为江西二十一世纪奇妙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意见、尽职调查,促成奇妙文化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2、樊律师积极斡旋,促使江西城市学院与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标的逾600余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化解矛盾能力强。

 3、张某某、赵某等51人诉宁波市强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樊律师诉讼至法院,告倒开发商,为小区业主赢得上百万违约赔偿。

 4、樊律师代理江西东南国际旅行社诉南昌市江轮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东南国旅大获全胜。

 5、樊律师接受管某某委托,迫使用人单位承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赔偿。

 6、奥飞动漫诉方某、余某专利纠纷案件,樊律师开庭激辩,将二被告损失减少到最小。

 7、周某诉谢某继承纠纷案,周某已委托樊律师诉至法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选

首页 >> 新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修改
新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修改
发布时间:2013-07-10 阅读:1043

 

      刑事诉讼法原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对象基本上是相同的,从实际情况看,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虽然类似,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上是有较大差别的,被取保候审的人有较大程度的人身自由,被监视居住的人则基本上不能离开执行处所。规定这两种强制措施适用于相同的对象,不利于根据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强制措施,也存在司法机关执行不统一的问题。因此,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取保候审仍然作为对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较轻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措施的定位则作了调整,规定为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殊原因不宜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替代性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原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继续查证、审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为与有关条文相衔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新增了上述人员的和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人可以取保候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六十五条分为两个条款,第一款是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适用条件的规定,根据该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具体来讲,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对于被审查起诉和直接受理的案件 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于侦查的案件 的犯罪嫌疑人,有该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该款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拘役的关押期限在六个月以下。可能独立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也都是较轻的罪行。可能判处这些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行较轻,通常情况下,不羁押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里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些人虽然罪行比较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涉嫌的犯罪可能是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等。有些虽然是故意犯罪,但主观恶性较小,如初犯、偶犯等。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珠,也可以取保候审,无需进行羁押。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三类人员可以取保候审,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羁押期限”包括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期限。“尚未办结”包括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
   

第二款是关于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但根据该款规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只有一个,这就是公安机关。该款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公安机关在基层 普遍设有派出机构,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有紧密的联系,并且有执行拘留、逮捕的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便于加强对被空的监督和考察。

上一篇: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
下一篇: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或变更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2. 江西南昌樊翔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友情链接:南昌离婚律师   廊坊律师   临沂律师  房产律师   北京律师协会  杭州律师事务所  南昌律师  常熟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方律师网  北京合同律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