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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问题
发布时间:2013-07-26 阅读:1501

 

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建筑法》第26条,《合同法》第52条 
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4.案例 
 2002年3月18日,被告建筑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建筑企业城建该房产公司开发的某新村的一幢工程。同年5月10日,建筑企业又与挂靠在公司名下的从事建筑业的徐某协商,约定:建筑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徐某由其组织人员施工,建筑企业按工程决算收入的2.8%向徐某收取管理费,工程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徐某承担等。当日,徐某向建筑企业出具承诺书一份。同年10月,徐某又将上述工程的瓦工施工过程分包给原告顾某组织人员施工。2003年顾某完成了施工任务。2003年3月25日,徐某与顾某结账,应支付顾某人工工资15700元,并向顾某出具欠条一份。此后顾某多次向徐某追要欠款未果,于是将建筑企业和徐某告上法庭。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徐某施工,该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徐某施工期间又将瓦工工程分包给顾某,也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徐某与顾某就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其应当承担给付欠款的义务。建筑企业与徐某之间形成的挂靠关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应当对徐某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以建设工程转包后又分包引起的拖欠民工工资诉讼。因此,确定本案工资支付主体的关键就是审查转包和分包行为的合法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建筑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徐某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虽然双方之间约定了工程的一切债务有徐某承担,但该约定只在其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建筑企业仍然要对其转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承担给付欠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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