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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夫妻婚内借款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3-09-02 阅读:1148

 

      最近,本律师处理了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从夫妻共同存款中借款13万元用于自己弟弟结婚盖新房,离婚时妻子要求偿还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奚女士(化名,被告)与赵先生(化名,原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的收入均由奚女士保管。2008年,赵先生的在江西抚州老家的弟弟为结婚翻盖新房急需用钱,赵先生便和奚女士商量能否从婚后共同积蓄中拿出13万元资助给自己的弟弟。奚女士虽然同意,但要求赵先生写下借条一张,内容大致为:奚女士同意赵先生资助其弟弟翻盖新房,但将该13万元约定为赵先生向奚女士的借款,也没有约定具体的偿还日期,此后也一直为归还。后双方感情破裂,赵先生向东湖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奚女士则委托本律师出庭应诉和答辩。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相互借款所出具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婚后夫妻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该13万元出自夫妻共同财产,则赵先生对该财产也有所有权。既然赵先生对该财产也有份儿,自己经过共有人同意使用自己的钱怎么能算借款呢?所以,该借条没有法律效力。另外,借条中已经载明奚女士同意赵先生资助其弟弟翻盖新房,该资助行为属于夫妻共同向第三人的赠与,所以赵先生在离婚时不用向奚女士偿还。对于这个观点本律师不敢苟同,理由是对方律师忽视了该借条实际上就是一份合法的夫妻财产协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外,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奚女士与赵先生就该13万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从法律性质上看也就是双方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3万元重新界定为奚女士的个人财产,并将此款由奚女士出借给赵先生用于赵先生的个人事务。双方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所以,赵先生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奚女士的要求予以偿还。

      最终,东湖区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答辩意见,判令双方离婚的同时由原告赵先生向奚女士偿还此13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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