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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乌龙事件股民维权指南
发布时间:2013-09-06 阅读:2265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引起沪、深两市股指和诸多大盘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时间后、信息依法披露前转换并卖出ETF基金、卖空股指期货合约,引发股指及股票大幅回落,造成诸多投资者巨大经济损失,该事件后经证监会于2013年8月30日认定为内幕交易,并依法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

      依据《证券法》第76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那么,投资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樊翔律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制作本维权指南,供投资者参考。

      一、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证券法》,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三类,但囿于《证券法》立法中基础性规定存在缺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仅仅在2003年1月出台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绝大部分为虚假陈述案件,那么诸如本次光大乌龙实践的内幕交易案件,是否能够向法院起诉并立案呢?答案是肯定的,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修订后的证券法(2005年10月全面修订)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作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由此可见,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有法可依,并可借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处理。另外,鉴于司法实践中鲜有内幕交易案件,笔者相信,该案的审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日后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及丰富的实践参考。

      二、诉讼材料(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1、原告主体资格:因本次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事件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原告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真实身份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营业执照、法人执照等),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在起诉时,若原告死亡,继承人应办妥继承权公证;

      3、提供股东账户卡、所在证券公司发放的资金账户卡(若有)或开户证明书复印件;

     4、中国证监会关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公告复印件,见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bgt/xwdd/201308/t20130830_233365.htm

      5、投资损失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进行交易的交割单、对账单、成交记录、存量股数记录等凭证,并由所在证券公司盖章。

      6、投资损失计算表,应包括股票买卖过程、诉请股数、买入均价、卖出均价、佣金计算、印花税计算、利息计算。

      三、管辖(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

      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一般按级别管辖进行,即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损失计算

      内幕交易证券民事纠纷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纠纷毕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损失的计算无法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进行认定,投资者在计算损失时不应盲目求大,权衡系统风险、诉讼成本等多方因素后认定一个合理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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