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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当事人“私了”交通事故后,又出现争议的,能否请求交警部门来处理?
发布时间:2013-10-24 阅读:1376

 

      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处理。但是对于事后当事人就事故事实及责任承担出现争议而又到交警部门要求处理的,交警部门受理是有条件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条实质上是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事后报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条件和举证责任的规定。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要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呢?这主要是因为对于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案或出现争议后报案的,由于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无法进行现场勘查。因此,要求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的做法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能提供具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记录或《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受理。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只能依照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记录或《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记载的事实,来认定交通事故及当事人的责任,并据此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调解。如果当事人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及给付出现争议而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双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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