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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案件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4-02-12 阅读:2102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特点

      1、案件涉及面广

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通常涉及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方(伤者)、致害方(肇事司机)、医疗机构、伤残评定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在确定事故责任、赔偿标准以及费用标准等方面,涉及的范围较广,纠纷也比较多。

      2、处理案件需要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主要围绕人员伤亡展开理赔处理,其中除要求理赔人员具有比较专业的医疗知识外,还需要懂得与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需要具备洞察力和沟通能力,能够妥善处理理赔纠纷。

      3、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存在“边缘地带”

目前有关人伤案件的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或有些方面仅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且各地的公安及司法部门在处理事故时的政策尺度不一,因此,在处理人身损害事故时往往会产生纠纷。

      4、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是被保险人(即肇事方)与第三者(即受害人)之间的民事损害侵权关系,受民事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合同法、保险法的约束。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与其可以从保险合同中获得的赔偿之间存在一定的出入,从而产生纠纷。

      5、案件处理周期普遍较长

由于交通事故损害案件中涉及到受害人的治疗和身体恢复过程,以及与受害方的损害赔偿协商过程,因此,相对与财产损失案件中对于财产损失鉴定的过程来看,交通事故案件一般相对较长,一般会在3-6个月,有的会长达几年,甚至更长。

      6、同一损害事实,因相关赔偿因素不同而赔偿金额迥异

由于存在个体体质的差异性,导致医疗方案和医疗费用的不同;不同的户籍身份导致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差异;不同的职业和收入造成误工费、护理费的差异;不同的出险地赔付标准也不一样等等。这些因素决定交通事故案件的损失的确定,不可能像车损、物损一样,通过一次或两次的查勘和跟踪就能明确下来。实际上,交通事故案件损失的发生是一个动态过程,从事故的发生到调解结案一直在不断地变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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