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律师代理冷晓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成功缓刑

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美红,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威海市,无业。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13日被乳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中华,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冷晓伟,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无业。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萍,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美红、冷晓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天君、杜青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美红及辩护人李中华、被告人冷晓伟及其辩护人姜萍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臧美红、冷晓伟为了谋取利润,在未经耐克、阿迪达斯、安德玛、斐乐等品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广州、即墨、莆田等地采购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假冒品牌商标的运动服、运动鞋,在二人共同经营的外贸品牌折扣店和臧美红单独经营的外贸运动品牌折扣店对外销售。至案发,外贸品牌折扣店销售假冒品牌服装、运动鞋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外贸运动品牌折扣店销售假冒品牌服装、运动鞋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民警在外贸品牌折扣店扣押的彪马、阿玛尼、普拉达、耐克、阿迪达斯、安德玛等服装、运动鞋共计2911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80174元。在外贸运动品牌折扣店扣押的耐克、北面、安德玛、阿迪达斯等服装、运动鞋共计2812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1322元。上述扣押产品经相关品牌权利人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综上,被告人臧美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61506元。被告人冷晓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80174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记账本、相关商标权利所有人的鉴定书等书证;证人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臧美红、冷晓伟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臧美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冷晓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臧美红经营的外贸品牌折扣店和外贸运动品牌折扣店处扣押的货值金额人民币261506元的商品,系犯罪未遂,在被告人冷晓伟经营的外贸品牌折扣店处扣押的货值金额人民币180174元的商品,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臧美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冷晓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臧美红、冷晓伟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量刑建议,愿意接受处罚。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臧美红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臧美红被查获的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冷晓伟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冷晓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查获的部分属于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查证属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臧美红、冷晓伟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姜萍为被告人臧美红、冷晓伟提供帮助,内容真实、合法,系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臧美红主动到威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

另查明,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臧美红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办公室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冷晓伟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美红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冷晓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二被告人经营店铺中查扣的未销售的商品,系犯罪未遂,依法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臧美红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冷晓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臧美红、冷晓伟的犯罪情节,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臧美红、冷晓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应到所在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臧美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冷晓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公安机关已扣押在案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燕

人民陪审员于祥滋

人民陪审员林均彩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书记员鞠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