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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录像制度
发布时间:2013-07-10 阅读:1118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院程序为查明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审讯活动,是重要的侦查措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其有无犯罪行为、具体的犯罪情节、发现新的线索,讯问笔录也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由此取得的口供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12月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7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11条规定,讯问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对非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罪案件的侦查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也逐渐被运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公正,保证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诉讼程序合法,对司法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增设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进一步规范了侦查讯问工作,有利于保证讯问活动依法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这一规定也将为新设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服务,提供讯问过程是否合法的证明材料。
      新刑诉法第121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范围规定。包括两个内容:1、对一般的犯罪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是否要录音或者录像,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一制度刚刚推进,录音录像设备需要投入,有一个渐进的过程。2、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要求必须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其他重大案件”一般是指案情复杂、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第二款是关于录音录像要求的规定。按照本款的规定,录音录像应当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全程进行,二是保持完整。全程一般应是指从犯罪嫌疑人进入讯问场所到结束讯问离开讯问场所的过程。保持完整从侦查人员发现承办的案件属于本条规定的录音录像范围,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开始,到案件侦查结束的每一次讯问都要录音或者录像,要完整、不间断地记录每一次讯问过程,不可以剪接、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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