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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樊律师积极斡旋,促使江西城市学院与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标的逾600余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化解矛盾能力强。

 3、张某某、赵某等51人诉宁波市强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樊律师诉讼至法院,告倒开发商,为小区业主赢得上百万违约赔偿。

 4、樊律师代理江西东南国际旅行社诉南昌市江轮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东南国旅大获全胜。

 5、樊律师接受管某某委托,迫使用人单位承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赔偿。

 6、奥飞动漫诉方某、余某专利纠纷案件,樊律师开庭激辩,将二被告损失减少到最小。

 7、周某诉谢某继承纠纷案,周某已委托樊律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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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3-07-11 阅读:928

 

      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股份,另一方不是股东,但该股份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一方婚前财产时,则该股份在离婚时应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平均分割。除拥有股份一方愿意继续保留股份而给予配偶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外,在具体分割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能够就该股份协商达成一致而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的,需要经过该公司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不愿收购该股份后,由公司作出决定,将股份过户给该股东的配偶。此时需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再由公司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股东;

 其次,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虽就该股份协商达成一致而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公司内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而愿意以相当价格出资收购的,则法律会保护上述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由上述股东出资购买下准备转让部分的股票。夫妻双方此时只能就出让股票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同时,有关方也丧失了公司股东的地位。

 再有,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虽就该股份协商达成一致而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但公司内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相当价格出资收购的,则法律会视为上述股东同意转让,此时不需要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而由法院判决强行过户,该股东的配偶仍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最后,樊翔律师提醒有关当事人: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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