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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信用卡不用会触法犯罪吗?
发布时间:2013-07-12 阅读:1070

 

    7月17日凌晨,重庆市万州区一市民张某回家路上捡到一个黑色钱包,包内有5张信用卡、1张居民身份证等。第二天一早,张某拿出1张捡来的信用卡,按照身份证上的信息输入密码,一共在ATM机上分3次取走现金4800元。7月19日,张某被警方抓获。近日,万州区法院以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4 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张某取走4800元,没有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起点金额5000元,虽然这种行为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却构成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律师见解:

  樊翔律师 提醒,大多数人认为捡到别人的信用卡只要不用就行了,这是一种认识误区,就算不用,也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5张以上不满50张),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市民捡到他人5张以上信用卡,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妥善处置,如交给民警或发卡银行,这样不但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反而应当得到表扬。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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