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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制度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3-07-20 阅读:1148

 

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特别程序。他指的是在犯罪发生以后,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和谈或者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在加害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对方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国家司法机关审查认可后,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从轻处罚的一种特别程序的刑事司法制度。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防止损害司法公正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一、解读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适用条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通过本条的规定可知,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前提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发自内心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伤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过,对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恢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2)必要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真诚悔过行为的方式使被害人体察并同情其处境,原谅其错误,有利于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和谐社会秩序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顺利回归社会。(3)实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了解刑事和解协议导致的法律后果情况下进行的,是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在受到暴力、胁迫等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同意和解,以致影响公诉案件和解的公正性、合法性、自愿性。

  (二)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通过本条的规定可知,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采取的界定标准是案件类型与可能判处的刑罚,具体体现在:(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这类犯罪比较轻微,而且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可以允许公民有一定的处分权,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社会关系。(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也就是说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比较小,可以给与其悔过自新、从宽处理的机会,被害人谅解的可能性比较大。

  (三)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除外情况

  仔细研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可以明确知道,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除外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不在公诉案件和解案件范围之内。具体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277条第2款第2项规定:“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在公诉案件和解案件范围之内。具体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27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3)特别严重的犯罪不在公诉案件和解案件范围之内。具体体现在新刑事诉讼法277条第2款第1项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四)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法律效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通过本条的规定可知,公诉案件和解的法律效果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能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具体体现在:(1)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2)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3)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五)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适用主体

  (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通过本条的规定可知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主持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2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通过本条的规定可知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和解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3)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规则第511条规定:“被害人死亡,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和解,被害人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通过本条的规定可知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参与主体是——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综上所述,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适用主体包括主持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解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参与主体(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和其他程序的区别

  (一)公诉案件和解和自诉案件和解区别

  (1)和解主体地位不同:公诉案件和解是在被诉方与被害人之间进行的;自诉案件和解是在起诉方与被诉方之间进行的。(2)和解协议内容不同:公诉案件和解协议内容主要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无权决定诉讼的进程,不能对公权力进行处置。自诉案件和解协议内容主要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有权决定诉讼的进程,起诉方可以处置诉讼权利。(3)和解协议法律效果不同:公诉案件和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只能在诉讼各个阶段作为从宽处理的依据;自诉案件和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起诉方可以决定撤回起诉,从而终止诉讼。

  (二)公诉案件和解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区别

  (1)存在阶段不同:公诉案件和解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进行;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主要在审判阶段适用。(2)适用范围不同:公诉案件和解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较轻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适用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有案件。(3)侧重内容不同:公诉案件和解除强调经济赔偿外还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补偿;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重点内容是赔偿损失。(4)达成协议效力不同:公诉案件和解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和解双方达成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刑诉法新增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意义

  (一)政治角度——改善和解主体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四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全新治国理念,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人、自然和谐相处,化解社会尖锐矛盾,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缓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是这个社会的基本要求。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制度作为作为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一种特殊程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从政治角度而言就是为了改善和解主体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体体现在:(1)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实施能够改善、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此程序制度通过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及时的沟通与交流,平息被害人的激动情绪,使被害人得到理想的补偿,同时给加害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主体双方紧张的关系,最终达到社会关系的重新稳定与平衡,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促进社会和谐。(2)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实施基础须双方平等,自愿,主持和解的司法机关不能强迫,促进社会和谐。此程序制度的和解主体方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是否选择和解、选择何种方式和解、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若一方不愿意和解,主持和解主体的司法机关不得施加压力给加害人促使其与被害人和解,加剧双方更为紧张的关系,减少社会冲突,最终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3)公诉案件和解制度的实施贯彻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重要内容,是运用党的刑事政策指导司法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最终达到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

  (二)司法角度——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法律程序在运作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经济资源,为了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应当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经济资源的耗费,并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实现这一目标。简洁地说就是,法律程序应该尽力缩小诉讼成本,达到最大化收益。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做为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充分地利用好从司法角度上而言是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具体体现在:(1)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在诉讼程序上比较简易是可以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此程序制度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在平和的环境下进行的协商,以加害人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为前提,容易就和解协议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可以直接提高个案的诉讼效率,从而间接提高刑事司法的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2)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在审理方式上比较简易是可以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此程序制度的正确实用,使得特定的刑事案件在不交付审判或者审理之前即可终结,大大地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使人民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复杂、棘手的案件,从而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3)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在和解人员参与上是可以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此程序制度的引进,不但可以简化办案程序,而且可以吸引社会机构、基层组织参与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中来,既有利于双方矛盾纠纷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分担司法机关办案压力,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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