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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公司解散一案
发布时间:2013-07-26 阅读:1372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昌某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南昌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方建某。

第三人:方建某,女,1973年3月19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南昌某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麻灵某,女,1978年2月8日生,住浙江省宁海县,南昌某有限公司股东。

诉讼请求:

一、判令南昌某有限公司依法解散。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南昌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24日,第三人方建花持有60%股份,原告王涛持有27.5%股份,第三人麻灵君持有12.5%股份。2010年12月,法人方建某休产假,指派原告暂行负责公司经营事务,期间,因公司产品有质量缺陷,造成了部分经济损失,公司法人方建某便以种种理由责怪和刁难原告,致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与合作,更为严重的是,其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变卖公司大部分资产,致使目前公司无法继续生产加工产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必将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

原告认为,诚实信用是企业经营基本准则,由于原告暂行负责公司经营期间,部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法人方建某便借题发挥,处处刁难,且擅自处分公司财产,既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亦侵害了公司的经济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  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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