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某财,男,汉族,1952年5月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被告:盛某刚,男,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
申请事项:1、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49200元(已支付35000元),营养费4680元,护理费16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50元,误工费23324元,伤残赔偿金84132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鉴定费1684元,交通费578元,合计160100元。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5月30日15时05分,被告盛某刚驾驶赣A重型厢式货车送货到银海棉麻公司,因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进入仓库通过门卫推门时,撞倒推门,将在旁边指挥车辆的原告黄某财脚部砸伤至粉碎性骨折,事后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交通事故由被告盛某刚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黄某财虽经多次手术治疗,但目前遗留右足跟部创口未完全愈合,窦道形成,右跟骨慢性骨髓炎,右踝关节骨质疏松,甚至有截肢的危险。2011年4月13日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八级伤残。
综上所述,被告盛某刚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身心损害,理当支付原告全部医疗费,并赔偿原告可预见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抚慰,然而被告仅支付3.5万医疗费后,便分文不再给,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依据《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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