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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3-07-30 阅读:1499

 

答辩状

答辩人:方某青,系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好又多百货超市业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从未出售过“果宝特工2组合玩具”中的“玩具机器人(小果战宝)”,南昌市赣江公证处出具的(2012)赣证经字第357号公证书虚构事实,严重违法。

答辩人经营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好又多百货超市主要销售日用品,从未销售过“果宝特工2组合玩具”,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收据是其在百货超市中购买日用品后所取得,而非购买玩具的付款依据。

众所周知,日用品是普通人日常使用的物品,生活必需品,如肥皂、毛巾、牙刷等,而玩具则是儿童娱乐、教学用品,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分属不同类别,日用品即是日用品,玩具即是玩具,岂能混为一谈?而本案中,被答辩人从市场中购买“玩具机器人”系出于“钓鱼维权”,那么作为具有丰富维权经验的专业人士,如果确系从好又多超市购买“玩具机器人”,其必定会要求答辩人在收据中注明收购商品为“玩具机器人”而非日用品。况且,按照被答辩人的说法,公证员是与其一同前往百货超市购买“玩具机器人”的,接受过专业培训且取得国家认可的公证资格的公证人员又怎么可能会购买“玩具机器人”而收取日用品收据呢?公证员勤勉尽责、谦虚谨慎的职业规范岂不成了空话?

另外,赣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不真实,公证程序违法。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公协字[2004]023号)规定:公证人员在监督购买侵权物证或者外出提取证据时,必须亲临现场,监督取证过程,并及时补记现场记录,并由在场人签名。然而,事实情况是被答辩人拿着所谓的“玩具机器人”、“收据”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人员并未亲临现场,更没有进行现场记录,公证书也没有粘连现场记录附件。

二、被答辩人ZL201130018091.9号外观设计专利不具有新颖性,该专利无效。

被答辩人ZL201130018091.9号外观设计:玩具机器人(菠萝战宝)与现有设计高度近似,不具有新颖性。该外观设计与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的动画片《果宝特攻》中的“陆小果”(动画片角色),无论形状、图案、色彩均高度相似,该动画片已于2009年底上映(参见:粤动审字2009第036号),而被答辩人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1月29日,因此,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规定,被答辩人取得的ZL201130018091.9号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是无效专利。

有鉴于此,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至规定,要求被答辩人出具由国知局对ZL201130018091.9号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证据。

三、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主张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系恶意诉讼。

据淘宝网上查证,被答辩人提交的该类 “果宝特工2组合玩具”售价为人民币九元,折算单个玩具机器人仅3元,扣除成本,该类玩具单个利润不足一元,按照《专利法》及《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专利权纠纷损失赔偿额按照权利人受到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由于被答辩人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即便退一万步讲,答辩人构成侵权,赔偿数额也应以该类玩具单个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而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却达到惊人的30000元,明显是想通过恶意诉讼牟利。

综上所述,本案被答辩人利用外观设计申请在审查时仅通过初步审查即可授权的特点,取得一项与现有设计高度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嗣后利用钓鱼举证,虚构事实的方法取得公证书,再利用恶意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专利法立法宗旨,系滥用专利权,故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

 

                              答辩人: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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