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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明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7-30 阅读:1366

 

答辩状

答辩人:余某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连发平价超市业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从未出售过印有“LOGO-奇博少年”标识的魔方玩具,南昌市赣江公证处出具的(2012)赣证经字第357号公证书虚构事实,严重违法。

答辩人经营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连发平价超市主要销售日用品,从未销售过印有“LOGO-奇博少年”标识的魔方玩具,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收据是其在百货超市中购买日用品后所取得,而非购买魔方玩具的付款依据。

众所周知,日用品是普通人日常使用的物品,生活必需品,如肥皂、毛巾、牙刷等,而玩具则是儿童娱乐、教学用品,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分属不同类别,日用品即是日用品,玩具即是玩具,岂能混为一谈?而本案中,被答辩人从市场中购买魔方玩具系出于“钓鱼维权”,那么作为具有丰富维权经验的专业人士,如果确系从连发超市购买魔方玩具,其必定会要求答辩人在收据中注明收购商品为“魔方玩具”而非日用品。况且,按照被答辩人的说法,公证员是与其一同前往连发超市购买魔方玩具的,接受过专业培训且取得国家认可的公证资格的公证人员又怎么可能会购买“魔方玩具”而收取日用品收据呢?公证员勤勉尽责、谦虚谨慎的职业规范岂不成了空话?

另外,赣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内容不真实,公证程序违法。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公协字[2004]023号)规定:公证人员在监督购买侵权物证或者外出提取证据时,必须亲临现场,监督取证过程,并及时补记现场记录,并由在场人签名。然而,事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委托案外人拿着所谓的“魔方玩具”、“收据”径行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员支娜并未亲临现场监督案外人在连发超市购买日用品(事后公证员支娜承认并未在现场监督购买行为)。而且公证员支娜亦没有进行现场记录,并由在场人签名,所以被答辩人提交的公证书并没有粘连现场记录附件,该公证书的公证程序严重违法,其内容的真实性与事实相悖。

二、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主张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系恶意诉讼。

据淘宝网上查证,被答辩人提交的该类 印有“LOGO-奇博少年”的魔方玩具单个利润仅几元钱,按照《著作权法》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结合本案,,即便退一万步讲,答辩人构成侵权,本案的赔偿数额也应以该类魔方玩具单个利润作为计算依据。而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却达到惊人的20000元,明显是想通过恶意诉讼牟利。

综上所述,本案被答辩人虽然取得“LOGO-奇博少年”的著作权,但其通过钓鱼举证,虚构事实的方法取得公证书,妄图利用恶意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著作权法立法宗旨,系滥用著作权,故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

 

                              答辩人: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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