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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探望权约定不明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3-08-03 阅读:1110

 

      昨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后该如何行使探望权的周女士(化名)。她的情况大致是:2012年因感情破裂而与前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望的约定是:“周女士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小红(化名)。”很明显,这种约定非常不明确且容易引起纠纷。果不其然,离婚后因为周女士周末要上班,仅可以在周一行使探望权。这让正常休息的前夫非常反感,进而提出:要么周末探望孩子,要么永远别来!周女士于是选择将孩子私自从幼儿园接走并躲了起来。这种做法把其前夫彻底激怒,经过一番查找后,其前夫终于找到了孩子并且拒绝周女士再探望孩子。万分想念孩子的周女士于是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

      像这种因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约定不明导致离婚后发生纠纷的情况不在少数。对此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本案中,由于周女士常年在南昌工作和生活,每周探望孩子一次不成问题。虽然之前周女士曾私自接走孩子,但并未构成对孩子利益的损害,所以打起官司来其前夫以此要求剥夺周女士探望权的理由不成立。既然起诉后周女士有权每周探望孩子一次,那么如何解决周女士探望具体时间和方式的问题呢?根据本律师多年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来判断,法官基本上会让周女士在周日下班后把孩子接走,并负责周一送孩子去幼儿园,然后由其前夫接回或者由周女士在孩子放学后将其送回前夫家。这样一来,虽然周女士与孩子实际在一起的时间比较少,但法官首选要保护的是孩子的利益。结果至少比现在无法见到孩子要强的多。而且,日后如果工作时间正常了,周女士还可要求重新确定探望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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