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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的年龄差距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参考因素
发布时间:2013-08-03 阅读:1050

 

      今天,本律师在东湖区区法院开庭处理了一起诉讼离婚纠纷。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男方王先生(化名,被告)比我的当事人女方周女士(化名,原告)大了将近30岁,目前为64岁。而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年仅4岁的儿子小刚(化名)的抚养权。

      庭审中,男方所能列举的相较女方而言的自身优势是收入较高(因为其是数家公司的股东),而我方的优势则是周女士对孩子所尽的抚养义务较多,男方基本不顾家。其实这种情况是比较难处理的,因为双方所具有的抚养优势都不是决定性的。但被告王先生却在法庭上犯了“话多语失”的禁忌,在侃侃而谈,张嘴闭嘴声称自己活了一辈子,虽然体力和精力不行了,但生活阅历丰富,并进而指责我的当事人在生活中不会为人处世;另外,自己现在老了,无法忍受日后膝下无子的寂寞,所以要求把孩子判归其抚养。其实这些对家庭生活琐事的指责除了会让我的当事人周女士更反感其为人外,在婚姻案件的审理中对其是毫无法律帮助的。不仅如此,还让本律师抓住了其话语中的漏洞,即“一个年老体衰、平时都很少顾家的父亲如何能承担起未来十余年抚养、教育孩子的重任?相比之下,原告周女士刚三十出头,虽然收入低于被告,但其收入稳定、水平尚可。如果非要参考收入的话也完全可以让被告多支付些抚养费来化解这个问题。相反,被告年老体衰却是很现实的问题,任何方法也解决不了。另外,在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权时应当以考量子女利益为出发点。子女是无辜的,不能因为自己离婚后寂寞而将子女作为慰籍自己老年生活的工具!”本律师的一席话让侃侃而谈的被告很快闭上了嘴,甚至连法官也追问了几句有关被告年龄和身体的问题。很显然,法官已经把本律师指出的问题列入了其最终确定子女抚养权的考虑因素之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一下子变得有利于我方。结合庭审的其它情况来看,本律师有理由相信在拿到最终的判决书时,被告一定会为自己庭审中的口误后悔不已的。

      从这个案例至少可以总结出两点经验:1、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可以搜罗很多证据,不必拘泥于婚姻法及其解释中的规定。毕竟法律条文里只是列举供法官参考,无法穷尽生活中的各种情况;2、“话多语失”在庭审中非常应验,尤其是不懂婚姻法的人更要小心,一旦被有经验对方、甚至是专业律师抓住把柄则很有可能直接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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