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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樊律师为江西二十一世纪奇妙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意见、尽职调查,促成奇妙文化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2、樊律师积极斡旋,促使江西城市学院与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标的逾600余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化解矛盾能力强。

 3、张某某、赵某等51人诉宁波市强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樊律师诉讼至法院,告倒开发商,为小区业主赢得上百万违约赔偿。

 4、樊律师代理江西东南国际旅行社诉南昌市江轮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东南国旅大获全胜。

 5、樊律师接受管某某委托,迫使用人单位承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赔偿。

 6、奥飞动漫诉方某、余某专利纠纷案件,樊律师开庭激辩,将二被告损失减少到最小。

 7、周某诉谢某继承纠纷案,周某已委托樊律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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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出现哪些情形可以要求中止探望权?
发布时间:2013-08-06 阅读:1165

 

      凭本律师多年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很多争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基于日后生活的考虑在离婚后都表示不愿意让对方再接触孩子,从感情上来说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本律师认为这种想法未免有些狭隘。因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孩子的情感需要上来说,亲生父母的关爱是任何人也无法替代的。当然,如果一方存在确实不适合探望孩子的情形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中止对方探望权的行使。本律师归纳为以下几项:

1、 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胁迫等暴力行为或遗弃的;

2、 有赌博、酗酒卖淫嫖娼、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

3、 曾有严重犯罪行为,综合评价后对子女成长不利的;

4、 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探望的;

5、 其它经法院认定不适合探望子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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