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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如何证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
发布时间:2013-08-06 阅读:1159

 

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美籍华人马先生(化名,原告)与Emily女士(化名,被告)于2009年在美国登记结婚。婚后仅半年即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至今。2010年2月,马先生从美国独自回到北京工作。期间,马先生曾于2010年8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被法院判决驳回。现马先生打算委托本律师再次向法院起诉,但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出庭应诉。

根据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并结合该案的情况,本律师认为要想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顺利获得离婚判决,就要寻找符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这一法定感情破裂标准的证据。而这又涉及两个方面的具体证据,即:1、双方感情不合;2、双方已经为此分居两年以上。关于感情不合的问题很好证明,马先生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的判决书就是很好的证据。但是分居两年证的取得据却有些困难。为此,本律师结合案情想到被告Emily女士从来没有来过中国一直在美国居住,而我的当事人马先生在立案时曾从居委会取得并向法院提交过一份自己长期在高新区区居住的证明。但该证明没有特意说明马先生未和妻子Emily共同居住。鉴于此,我方只要能够证明被告Emily女士从来没有来过中国即可。为此,本律师特意前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核对与查询并取得了这方面的证据。至此,我方用来证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这一法定感情破裂标准的证据已经齐备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该案在被告Emily女士经传唤未到的情况下经过两次开庭缺席审理,法院认可了我方提交的离婚证据,最终判决双方离婚,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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