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中非法经营数额认定原则
非法经营数额是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最容易被高估,也最值得精细审查的数字。同一批假货,按实际成交价可能只有几万元,按正品市场中间价可能变成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直接影响是否入罪、是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及罚金数额。价格选错一步,案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一、非法经营数额的定义与四步价格顺位
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它不是简单的销售收入,也不是正品市场价值的直接替代,而是按照司法解释确定的价格规则计算出来的经营规模。适用规则时,必须严格遵循价格顺位,不能因为取证困难随意跳跃。
第一顺位:已销售侵权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实际销售价格是已销售部分最优先的计价依据。只要有订单、送货单、收款记录、聊天记录或者相互印证的供述能够证明成交价,就应当按实际成交价认定,而不是按正品市场中间价认定。实际销售价格不能查清,才考虑后续顺位。
第二顺位:尚未销售侵权产品,按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尚未销售部分的价值,应当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这里的“平均价格”应当来自真实交易记录,而不是办案机关随意选取的样本。已销售数量越多、交易记录越完整,平均价格越具有代表性。
第三顺位: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侵权产品标价计算
如果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才能退而适用侵权产品标价。标价可以是产品标签、网店页面、报价单或者销售目录中的价格,但仍应审查标价是否真实、是否对应涉案产品、是否在案发期间持续存在。标价过高或者明显与交易习惯不符的,不能机械采用。
第四顺位: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没有标价的,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市场中间价格是兜底顺位,只有在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和标价都无法查清时才能适用。它不是正品专柜价,也不是权利人单方报价,而应当是案发期间被侵权产品在正常市场交易中的中间价格。正品市场价、权利人代理商价格说明与市场中间价格不能直接画等号。
| 顺位 | 适用情形 | 计价依据 | 常见误区 |
|---|---|---|---|
| 第一顺位 | 已销售侵权产品 | 实际销售价格 | 直接以正品市场价替代实际成交价 |
| 第二顺位 | 尚未销售侵权产品 | 已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 样本不完整或者随意挑选少数交易 |
| 第三顺位 | 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 | 侵权产品标价 | 未核实标价真实性、对应性和存续时间 |
| 第四顺位 | 实际销售价格无法查清或者没有标价 | 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 | 将正品专柜价、权利人报价等同于市场中间价 |
表:非法经营数额的四步价格顺位
二、市场中间价格为何容易造成数额虚高
市场中间价格是兜底,但恰恰是很多案件数额虚高的根源。原因是办案机关取证难时,经常直接以鉴定机构按正品市场价出具的鉴定意见顶上去,而假货实际成交价往往只有正品的一两折,两者天差地别。如果跳过实际销售价格直接按正品价认定,不仅脱离交易事实,也可能把本应在三年以下处理的案件推入情节特别严重。
这种做法的实质问题在于把“无法查清”理解得过宽。实际销售价格查不清,并不等于不存在;可能存在但不完整,也可能只是办案机关没有充分调取。只有穷尽订单、送货单、物流、收款、聊天记录和供述后仍无法确定,才应当适用市场中间价格。司法实践中,法院多次强调,实际销售价格能够查清时,不应依据正品市场零售中间价格的鉴定意见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辩护工作因此不能停留在“价格认定过高”的笼统异议上,而应当主动整理可以证明实际成交价的证据,形成替代计算方案,让办案机关看到按市场中间价格认定与按实际交易认定之间的具体差异。
三、三个典型案例中的实务把握
案例一:实际销售价格能够查清的,应优先适用实际销售价格
在张某华、侯某、戴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公安机关查获假冒某品牌传真机,鉴定意见按照正品市场零售中间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1192650元,一审据此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二审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关于涉案传真机销售价格的供述基本稳定、能够相互印证,可以据以认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应依据鉴定意见按被侵权产品真品市场零售中间价格计算。最终,法院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为262600元,刑期由三年三个月改判为三年,罚金由六十万元降为二十万元。该案说明,实际销售价格能够查清时,市场中间价格没有适用余地。
案例二:送货单能够反映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不应直接以正品价格认定
在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办案机关查获假冒手表155块,价格认证中心依据被侵权单位代理公司提供的正品价格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法院认为,被侵权单位代理公司提供的正品价格不必然是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作为利害关系方提供的价格说明不宜直接采信。相比之下,在案送货单虽无法与查获手表完全一一对应,但记录的品牌、型号、数量和金额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可以基本反映涉案手表的实际销售价格范围或者平均价格。最终,法院以送货单上的销售平均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为117259元。该案说明,真实交易单据的证明价值往往高于权利人单方价格说明。
案例三:实际销售价格证据不足时,不能以孤立证言强行替代市场中间价格
在另一起假冒洗发露案件中,辩护人提出两名证人证实曾以每瓶4元和8元购买涉案洗发露,主张应按平均价格6元计算,从而达不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法院审查后认为,证人证言均系孤证,且相关销售事实并不在起诉范围之内,不能据此认定涉案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由于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法院最终按照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认定。该案从另一面说明,以实际销售价格替代市场中间价格,必须建立在充分、可印证的证据基础上,不能只凭零星证言。
三个案例共同呈现的规则是:价格顺位不能跳跃,证据标准也不能放松。实际销售价格越接近真实交易,越应当优先采用;要适用市场中间价格,则必须确认前三顺位确实无法查清。
四、实务审查与辩护操作
(一)先穷尽实际销售价格证据
辩护人应当围绕销售单、送货单、进货单、记账单、销售价格表、订单记录、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物流记录、聊天记录和被告人供述,逐项查找能够反映实际成交价的材料。若实际销售价格能够查清,应制作数量、单价、金额明细表,向办案机关提出按实际销售价格重新计算的意见。
(二)严格审查平均价格样本
适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时,应审查样本是否覆盖主要销售对象和交易期间,是否剔除无关商品、赠送、样品和退货部分。平均价格不能由少数几笔特殊交易决定,也不能把批发价与零售价混同计算。样本明显不完整或者不具代表性的,应当申请补充调取或者重新计算。
(三)对标价和市场中间价格保持审慎
标价应当是案发时真实、持续、面向交易对象的报价,而非事后制作或者为规避处罚形成的价格。市场中间价格则应关注案发期间、同类渠道、同类型号的真实交易水平。权利人代理商的价格说明、专柜价格、网络旗舰店标价,均可能高于实际市场中间价,不能未经审查直接采信。
(四)对价格认定意见逐项质证
价格认定意见不是免证事实。质证时应审查检材来源、认定基准日、认定方法、样本选取、单位价格、数量依据和结论计算过程,并关注认定机构是否以正品价格替代市场中间价格。对于检材不清、方法不明或者结论与在案交易记录明显冲突的意见,应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者重新认定。
(五)将价格审查与量刑协商衔接
价格修正会直接改变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是否需要并处罚金以及罚金数额。辩护人应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尽早提交数额计算意见,避免起诉后事实已经被固定。若市场价格证据不足但现有记录无法完全查清实际成交价,可结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主张按较低标准认定。
| 审查环节 | 审查目标 | 操作要点 |
|---|---|---|
| 已销售部分 | 查清实际销售价格 | 核对订单、送货单、收款记录、聊天记录和供述 |
| 未销售部分 | 确定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 检查样本代表性,剔除无关交易和重复计算 |
| 标价 | 核实标价真实性与对应性 | 审查标签、网店页面、报价单和存续时间 |
| 市场中间价 | 审查兜底顺位的适用条件 | 确认前三顺位均无法查清,并质疑正品价来源 |
表:非法经营数额价格审查的操作要点
综上所述,非法经营数额的四步价格顺位,体现的是“尽可能贴近实际交易、市场中间价格只作兜底”的规则逻辑。办案机关不能因为取证困难就跳过实际销售价格,直接按正品市场中间价认定;辩护人也不能只笼统质疑鉴定意见,而要围绕销售记录、平均价格、标价和价格认定依据逐项提出可操作的替代计算。只有把每一顺位的适用条件都查清,才能避免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因价格选择不同而出现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之间的巨大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