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专利权存在?有专利证书还不行!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原告,首先要证明的事是:专利权存在。

哪么如何证明专利权存在呢!

首先想到的是什么呢?证书啊?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就是授权时,专利局颁布的专利证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事实上,专利证书只有很有限的范围之内可以证明专利权的存在,只有很特别情形下,专利证书可以证明专利权的存在;相对应,在大多数情况下,专利证书不能证明专利权存在。

原因是什么呢?在实际操作中,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专利权存在呢?

第一,专利证书可以证明专利权存在,但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可用

专利证书是证明授权公告时专利权的存在。授权公告之后,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可能会改变,可能会被宣告无效,还可能被专利权人放弃而失效,还有可能因为到期而失效。因此,由于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法律状态可能改变,专利证书并不能证明授权公告之后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当然,从理论上,专利证书仅能够证明专利权授权公告日有效。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5月6日,该发明专利申请于2019年11月25日获得授权并公告。理论上,该证据书只能证明2019年11月25日专利权有效并存在。但由于该发明专利权2019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的年费已经缴纳。此时,根据发明专利证书,实践中可以直接推定涉及发明专利权在2020年5月6日有效。当然,这只是推定,如果被告能够举出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发明专利权已经失效或无效除外。

第二,大多数情况下,利用“专利登记薄副本”证明专利权存在。

如上所述,获得专利证书之后,专利权可能会因为专利权人放弃而终止,也可能因为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而终止,还有可能因为被告宣告无效而失效。那么,如何证明专利权有效呢?这就需要引入另外一个概念,就是“专利登记薄”。每一件专利都有一个(且仅有一个)“专利登记薄”,“专利登记薄”记载着涉及专利的信息及变化,是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终极证据”,保存在专利局中。由于“专利登记薄”是“终极证据”,当然要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取出“专利登记薄”;为了满足举证需要,专利法又设置了“专利登记薄副本”,即根据当前规定,任何一个人均可以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登记薄”的副本,即产生“专利登记薄副本”文件。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大多数情况使用“专利登记薄副本”作为证明对应专利存在的直接证据。当然,由于专利法律状态在制作“专利登记薄副本”后可能变化,理论上,“专利登记薄副本”仅能够证明制作当日涉及专利的法律状态;当然,根据实际操作需要,根据“专利登记薄副本”法律状态,直接推定“专利登记薄副本”制作当日所在年费缴纳周期内有效;同样,被告或其他当事方能够反证的除外。

第三,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可以证明其载明的终止之日有效。

在诉讼中,利用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作为证据证明其专利终止之日。一般要主张终止之日前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使用,即虽然专利权终止了,但专利权终止前被告实施了侵权,专利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仍然可以追究。

第四、专利年费缴纳收据可以推定年费缴纳对应年度内有效。

一般而言,如果一件专利已经失效或无效,无法成功缴纳年费并开具年费缴纳收据;而如果成功缴纳年费,可以反证涉及专利权存在。当然,理论上,年费缴纳收据能够证明年费收据开具日涉及专利权有效;同样,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可以推定年费收据开具日当日所在年费缴纳周期内有效;同样,被告或其他当事方能够反证的除外。

综上,证明专利权存在的证据就包括:专利权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年费收据等四种。在实际操作中,诉讼证据应用灵活多变,具体的应用方式及证据并不限于上述四种。

在此抛砖引玉……仅供参考!

(本文作者:盈科李兆岭律师)

员工离职后申请专利的局怎么破?

一、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医院静脉配液系列机器人产品及配液中心相关配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的高科技公司,被告李某系原告的前员工。被告离职后不久后便设立一家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同时也申请了“输液配药机器人”相关专利,并销售涉案专利的产品,对原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律师工作

本案的原告该如何维护权利呢?主张该员工是违反了竞业限制还是侵犯了商标秘密更好呢?是否也可以考虑专利侵权呢?

首先, 尽管《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原告在被告离职后并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此请求权基础并不存在。

其次,如果考虑走专利侵权诉讼势必要公证购买侵权产品以便做侵权对比分析。但涉案专利产品系医疗器械,购买主体一般是医院,这就增加了公证购买的难度,同时,该产品市场价值两三百万,很显然购买侵权产品也不妥当。

最后,是否可以考虑对方侵犯商业秘密呢?被告系原告前员工,也具有接触原告方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当然可以提起侵害商业秘密诉讼,如果损失达到50万以上,走刑事程序也是有可能。但现实的问题是,现有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类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较重,有关技术秘密的在举证上不可避免的要有三个鉴定,秘密性鉴定、同一性鉴定和损失鉴定。暂且不说鉴定结果如何,就鉴定费也是不菲的。

经过以上事实的分析,和当事人沟通后又确立了诉讼目标:当事人并不想走刑事将被告送进去,也不要求巨额赔偿,只是想其立即停止侵权,维护良性市场竞争秩序。确立诉讼目标后,我们也就有了新的诉讼策略,即通过确立专利权属,将对方名下专利变更到原告名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确定诉讼方案后,重点就是组织证据了。除了要证明具有劳动关系外,更重要的是要证明诉争专利与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相关性。

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首要的还是要先知己。经过实地走访原告生产线、与一线研发人员沟通技术的相关性,同时与原告员工详细了解被告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习惯及工作环境等。果然任何努力都是不是白费的,经过两三次的沟通,搜集到大量可以证明“诉争专利与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比如可以证明被告任职研发部门的证据,诸如部门采购审批单、部门员工请假单等;比如可以证明被告确实在任职期间事实上也进行了研发的证据,诸如技术图纸、工作邮件及与原告专利产品的合照等。不仅如此,通过对诉争专利的引证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原告的相关专利是可单独影响诉争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引证专利,再次证明被告工作与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具有相关性。

三、法院判决

该案件两审法院均认为诉争专利与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具有相关性,现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的表述为主,归纳法院的意见如下:

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技术图纸、工作邮件等证据显示被告在任职期间,曾以部门经理名义在研发部门采购申请单签名、在多份加盖“受控文件”的技术图纸审核栏出签名,以工作邮件形式接收研发测试情况汇报、安排测试工作并提出相关要求等,以上证据可证明被告在任职期间实际参与了研发工作,故诉争专利系属职务发明,理应归属于原告所有。

(本文作者:盈科崔利楠律师)

面对英特尔请求再次认定驰名商标的异议,如何成功注册商标?

案情摘要
此前,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在第42类上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了含有“INTELLI”字样的组合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

英特尔公司在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以8项引证商标、12项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文件和近1600页的证据为依据,请求:

1、认定英特尔公司在第9类上注册的四项“INETL”商标为驰名商标;

2、认定被异议商标与英特尔公司在第42类上的四项“INTEL”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案件结果
面对来势汹汹的英特尔公司,老王在接受深圳公司的委托后,连续几周专心准备了N多材料用来答辩。

历经异议答辩及不予注册复审两个程序,老王才终于克服英特尔公司的商标异议,帮助当事人成功注册商标。

处理态度与主要观点

商标局:各打一巴掌对于英特尔公司的请求,商标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最先认读的显著部分与异议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在其指定使用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但除此以外,商标局未再支持英特尔公司的其他请求和异议事由。

比如再次认定英特尔公司在第9类上注册的四项“INTE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

再比如认定深圳公司构成恶意复制模仿知名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反败为胜
对于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深圳公司的复审申请及相关证据后,就本案焦点问题进行了论述:

1.被异议商标与英特尔公司提出的第42类上的“INTEL”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A: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的文字与英特尔公司第42类上的四项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差别较大,整体外观亦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虽然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但被异议商标与英特尔公司第42类上的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Q:

2.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A: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首先,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英特尔公司在第9类上的四项引证商标经使用宣传在中国大陆地区已达到驰名程度。

其次,被异议商标与英特尔公司在第9类上的四项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恶意复制模仿。被异议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英特尔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利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商号权的规定?
A: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英特尔公司在先使用的英文商号“INTEL”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

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英特尔公司商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英特尔公司的商号权。

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定,英特尔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而深圳公司所提复审理由成立,从而使被异议商标得以核准注册。

年内接到逾2000份侵权裁判文书 商标专利等侵权成上市公司“重灾区”

 “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设有知识产权部,主要负责建立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规范,为业务部门提供专利信息情况和商标、著作权支持。”在上证e互动上,一家上市公司在回答投资者“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哪些布局”的提问时如是回答。

  对上市公司而言,知识产权扮演着重要角色。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提高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变得愈发重要,未来知识产权会越来越受到各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重视。

  在业界看来,知识产权不仅直接反映出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更进一步反映出上市企业的盈利能力。有统计显示,规模以上有专利活动的企业销售比例远高于没有专利的企业。A股公司有效发明专利每增加1%带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是2%,尤其是在如先进制造业等知识产权密集型的行业,这一趋势更加明显。

  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极大的成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年版《世界知识产权报告》,揭示全球创新的新趋势,肯定我国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进步。

  对公司而言,也必须面对的一个事实是,可能一不小心就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是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如果侵权成立,侵权方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有受制于人的风险。所以,企业一方面要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不要去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天眼查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根据各地法院发布的公告,A股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接到的裁判文书内容涉及“侵权”的有1752份。

  科创板上市公司接到的裁判文书内容涉及“侵权”的有249份。

  不难看出,这意味着年内A股上市公司,合计接到2001份内容涉及“侵权”的裁判文书。

  从案由情况看,包括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以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

  需要说明的是,有的上市公司同时涉及好几起侵权案件。甚至,有一家上市公司有近740份裁判文书内容涉及“侵权”,而有近百份的也有好几家。

  另外,通过梳理后,《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有多家拟上市公司因为专利技术问题导致上市计划夭折。

  “一般公司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和被侵权的主要涉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域名、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以及微博、公众号运营等各方面。”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道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受到侵权后该怎么办?对此,龚道渊以专利侵权为例进行说明:如果上市公司的专利被他人侵权或者侵犯他人的专利,可以通过地方科技局进行投诉,但一般不会做确定的处理认定,而是通过固定证据通过法院诉讼维权,在诉讼过程中会根据专利情况选择专利无效。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有上市公司发布了多份公告。比如,其中一份公告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有关公司所持有的1项专利权之无效宣告请求准予受理。

  作为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的科创板,申报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等数量相对而言比较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并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专门提出将加强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根据若干意见,法院要依法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专利权、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涉及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充分体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要依法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效维护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管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副教授、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尹锋林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产的稳定性相对于有形财产可能要弱一些。正因如此,知识产权的保护、运用和风险防范对科创板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鉴于此,业界认为,对科创板企业和拟上市的科技企业自身来说,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运营、管理和风险防控相关工作。上市公司要想保持竞争力,既要关注科技创新能力,也要重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质量,规范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前做好相关的布局,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果遇到纠纷,要积极应对。

  “对上市公司来说,最重要的是要防范于未然,要有知识产权方面的规范管理制度。”龚道渊表示,要定期监测公司及行业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时发现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情况。(本文源自证券日报)

企业反舞弊工作六个环节之发现舞弊线索

01导 语

前段时间,多家企业密集爆出员工舞弊问题。2019.7.16

美团原市场营销部总监赖某、高级经理梅某某、离职员工路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北京朝阳警方刑事拘留。

经道德委员会查实,知识产权部资深总监黄晶接受多家代理商贿赂,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9.7.18

小米公司内部发布处罚通报:

两名中国区市场部员工被公司辞退,没收全部期权,退还不当获利,其中一人因触犯刑法,已被公安机关拘捕。2019.7.31

已查处12起内部腐败事件,其中既包括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行为,也包括虚假报销、虚报奖金等违纪行为,涉事14人目前均已被辞退,部分员工被警方正式刑事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9.8.2

共查处30余起违规事件,其中29人因严重违规被解聘,10人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移送司法。2019.8.30

万达集团发布《关于对王焱斌等人移交司法的审计通报》2019.9.2

万达集团召开廉洁自律警示教育大会

董事长王健林表示,坚决打击腐败行为,严惩违法人员……

企业的反舞弊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根据笔者在集团公司从事反舞弊工作近六年、办理过多起企业职员舞弊案件的经验来看,反舞弊工作一般可有六个环节的内容,包括发现舞弊线索、分析与调查准备、反舞弊调查取证、形成报告与建议、案件执行与跟进、结案总结和宣传教育。

下面谈谈发现舞弊线索的四种途径,以供参考和交流。

发 现 舞 弊 线 索
舞弊线索的发现,通常有以下几种:
1.接到举报发现线索
如内部员工举报有违规行为的同事、上级;外部供应商举报员工拿回扣、索贿等。
此处线索通常较粗糙,有时可能是举报人自身利益受损、或者与上级有矛盾。 比如某公司员工举报信中写道:
“刘某某年终奖分配不公平,不做事的会拍马屁的反而分配多,干活的不巴结领导的就不分配,分配得少,每年没完成任务的人奖金反而更多。费用长期不发。刘某某在的时候,奖金我们一分钱没拿到,全部被他和他几个马仔分了。”也有员工为公司献言献策而举报的。
比如某公司员工举报称:
“我们作为对公司有感情的人,忠心为公司做事,一直感谢公司让我养家糊口……现在下面流传着“六七十万就可以当经理”,领导们该动动脑子了,公司的帮派性越来越明显了,该整整了,杀杀这种风气了。反映两次,邮箱和快递都发过,难道总部领导和集团领导没看见吗?那么久时间总部也不调查?员工说话就没信誉度吗?……由于举报人对举报证据的收集和判断能力较弱,通常较难引起反舞弊工作部门的重视和直接介入,除非有高层领导关注,指示要求展开调查。

2.日常检查发现问题

这通常由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合规及法务人员发现舞弊行为。

在笔者看来,内审是发现问题最常见、最主要的方法,没有之一。

审计人员具有非常强的侦查能力和专业素养,对涉嫌犯罪还是违规违纪,都有较专业的判断。

但公司对审计或反舞弊调查人员的考核、晋升制度不同,会影响审计、调查人员对相同性质的舞弊案件作出的不同处理行动。

比如,若审计、反舞弊调查人员,能从违规调查退款中获得提成,那么该人员为获得更多奖金利益,对舞弊案件的调查,就可能采取“短、平、快”的处理方式。

如果调查人员通过办理一起老板或高层领导关注和重视的大案、要案,能得到晋升和加薪,此时,调查人员可能会优先考虑,将涉嫌犯罪舞弊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树立典型,作为重要案例宣传。
3.当事人主动交代问题

无缘无故主动交代问题的情况比较少。

多发于已经被人举报,或者被审计、法务初步调查且得出有舞弊嫌疑结论的情况,当事人出于心虚害怕而主动交代问题,请求公司从宽处理。4.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移送的线索

此类型也较少见。

若行政司法机关先发现再移送公司的线索,公司就要警惕了,因为这说明公司有可能也被牵连其中,比如员工个人行贿进行不正当竞争、私刻公章进行诈骗被报案等。

(本文作者:盈科赖勇律师)

企业如何保护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是企业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信誉的集中体现,是相关公众认知该企业的关键媒介,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商标的重要性决定了保护商标是企业管理和运营的应有之义,而商标的保护,在法律上,就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即保护企业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排他性权利。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 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 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 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 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 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 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 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 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 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应防止其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八)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九)以注册商标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就是利用法律途径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企业获得了注册商标证书,下一步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护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专用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商标监控及处理 一般来讲,商标监控的主要功能是及时发现他人注册相同或者相近似商标的行为,防止他人注册同样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监控的主要方法是定期进行商标查询和检索。如果发现他人在同类或者近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要依法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阻止他人获得注册争议商标。如果商标局驳回了异议申请,企业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打击商标侵权 企业如果发现他人擅自使用企业的注册商标,应该采取必要挫施,及时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企业视情况,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打击商标侵权。  

第一,工商查处。如果侵权行为非常典型,如将相同的注册商标用于相同的商品上,侵权商品就在超市或者其它卖场销售,容易取证,企业可以向发现侵权行为的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查处。一般情况下,工商部门会采取措施,禁止该侵权产品继续销售,并对侵权人处以罚款。工商查处的优点是成本低,程序简单,见效较快;其缺点是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多个地域,就要分别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有时非常繁琐,而且工商查处一般不能让商标权人获得赔偿。   

第二,商标侵权之诉。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的好处是其效力没有地域的限制,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但需要承担一定的诉讼成本,期限也比较长。当然,作为知识产权诉讼,商标侵权诉讼中,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取证费等诉讼合理之初费用,理论上原告的诉讼成本较普通民事诉讼较低。企业如果将商标侵权之诉与企业的广告宣传结合起来,会使商标侵权之诉具有不可估量的广告效应和震慑效应。鉴于此,商标侵权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目的在于获得赔偿或补偿,而是在于保护企业的市场,获得赔偿金是辅助性的。商标侵权诉讼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建议一定要委托富有经验的律师代理。

著名商标的认定及好处

著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市)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1、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2、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5、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6、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7、近三年商标所有人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8、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申请著名商标有什么好处?

  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2、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②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3、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4、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5、便于商标维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的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凡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6、便于做大品牌打造市场

“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 “著名商标”,给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商标监测的好处

商标监测通过对新申请或注册商标进行全面的监测,可以方便申请人及时掌握商标信息的动态变化,从而发现注册商标有没有被他人提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三年不使用撤销,有没有被他人侵犯商标权利等,为自身的商标保护和后期的维权做好充分的准备。

商标监测可以监测到以下信息:

1、新申请:在商标注册前,一般先要对申请的商标进行查询,看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在先,从而判断该商标注册的风险。但是,商标查询数据是有盲期的,有近6个月的数据是查询不到的,因此商标申请时因查询不到盲期内的数据使申请时的风险加大。因此,建议企业对新申请的商标进行监测,商标申请后,通过对商标进行新申请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出盲期的商标查询数据中,有没有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商标的申请,如果没有的话,就可以放心的等待商标局的审查,如果有的话,可以及时通知委托人停止对申请商标的广告投入宣传,降低损失。

2、初审,即商标局发布的初审公告信息。通过监测初审信息,可以及时发现是否有与申请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初审公告,我们会将监测到的信息及时告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在公告期内对近似商标提出异议,阻止其注册。

对注册商标进行初审监测利于及早发现近似商标,并阻止其注册,将近似商标可能对委托人造成的市场危害扼杀于萌芽之中。如果企业没有抓住异议机会阻止近似商标注册,则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将获得合法地位,在市场上名正言顺盗用知名商标的信誉,并瓜分其市场。

3、异议:即监测委托人的注册商标是否被他人提出异议。一般,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5个月左右才会给被异议人邮寄答辩通知书,通过商标监测可以比被异议人收到答辩书早4个月左右知道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他人提出了异议,这样委托人就有充分的准备时间进行答辩,维护自己的注册商标。

此外,商标监测还可以监测到商标的驳回信息、争议信息、续展信息等等。

综上所述,商标监测对大中型企业尤其重要,因为知识产权在这些企业的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所具有的影响是举足轻重的,一方面这些企业的商标经常成为被仿冒的对象,需要严加防范;另一方面,为应付激烈的市场竞争,追赶、超越竞争对手,必须随时学习先进的知识产权管理、运作经验,提高自身的素质。

涉外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

涉外贴牌加工是国际加工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方式,主要是指在国外拥有商标权或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委托国内企业进行贴牌加工,但该商标未在我国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在我国已被第三方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册,贴牌产品最终全部出口至国外的情形。这种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一、司法裁判的立场
司法实务界对于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多以构成侵权定性。无论是“耐克”、“BRI”、“HENKEL”等案件的处理结果,均最终判决加工方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或是维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理由主要是认为我国商标侵权并不以“混淆可能性”为构成要件,不在国内销售,不会造成混淆均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认定商标侵权的理由还包括商标的地域性特征,即使定作方在国外对相关商标拥有合法的专有使用权,但其权利并不产生域外效力,在我国境内不受保护。
二、与裁判立场相区别的观点

当前学术界大多对法院的裁判立场持相反的态度,认为涉外贴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其理由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侵权应当结合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混淆或误认来进行综合判断,定牌加工商品与国内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属于境内、境外两个不同的销售市场,不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2、加工方与定作方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单纯的贴牌行为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仅是加工产品的一个环节,并未发挥出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标牌本身价值的大小并不影响加工方的收益;

3、判定某行为具有违法性,除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外,还需对社会在常态下产生有危害后果的可能性,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并未给国内注册商标人造成实际或预期损失。

三、涉外贴牌加工的侵权认定与利益平衡
涉外贴牌加工作为一种特殊的贸易形式,其涉及的具体情况和利益关系是十分复杂的,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应审慎抉择。
从加工方的利益看,贴牌加工侵权认定与否对其影响最为紧密。一旦认定为侵权,一方面要面临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另一方面由于加工货物被扣留、没收,无法获得加工款,还将存在因未能按约交货的违约赔偿风险,同时也丧失了客户源。加工方从贴牌加工行为中获得的利益在于劳务费用,在国际分工中所分摊的利润是最薄的,但其承担风险确是最为广泛的。加工方要对定作方境外的商标权利进行审查、又要查询其是否与国内注册商标权相冲突,还要对商品和商标的相同与相似性进行鉴别。这些注意事项不要说是一个企业,换做是行政或司法机关也绝非易事。对于定作方的单方不诚信行为,加工方往往也需要先承担责任再向定作方追偿,而跨国追偿的涉外诉讼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之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最终责任的承担实际上还是落在了加工方的身上。由此可见,加工方承担的义务与风险远大于加工所得,在此种情况下,贴牌加工是难以持续的。
从商标权人利益看,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实际上不会给国内的商标权人造成实际的损失,充其量是外贸尾单对其市场份额的抢占。对于加工方将尾单流入国内市场进行销售的不诚信行为,本身就是委托加工合同明确禁止的,构成违约。同时,此种销售行为理应构成商标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也是没有争议的,商标权人对该种侵权行为是完全可以得到救济的。若将贴牌行为认定为侵权,商标权人在无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获得所谓的“损害赔偿”,是否应构成不当得利呢?有些商标权人通过滥用诉权来提升商标知名度,其追求的诉讼目的是否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呢?
从国家的经济利益看,当前我国的对外加工贸易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贴牌加工仍占主导地位,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自有品牌数量少;还有就是由于贴牌加工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易被境外的不诚信定作方利用,代其生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严重影响国家形象。贴牌加工固然不是我国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但外贸加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经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就目前而言,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决定了贴牌加工仍将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并非企业一方之责,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指导、服务与配合。
综上,通过各方利益的考量,本律师认为对涉外贴牌加工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更能体现利益平衡的原则,也更贴切我国现有的国情。

如何注册国外商标?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 2013 年10月16日,马德里联盟共有92 个缔约方。

1、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前提

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是已经在其原属国(即本国)获得注册的商标或已获得受理通知的商标。
2、提交申请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 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2 )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3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4 )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 5 )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时间和费用
商标国际注册可以在申请之日起的一年或18个月之内完成。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如果在一年或18个月内不作出驳回的声明,该商标即在该国受到法律保护。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此费用根据申请时国际申请费用而定。

4、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手续简便

国际商标申请人可仅需直接向所属国商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仅需用一种文字提交一份申请书,即可同时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2)费用低廉

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

5、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它以取得所属国国内注册作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先决条件; 成员国目前只有92个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目前还不是成员国。

(2)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

在《马德里协定》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

国外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时间短,其形式和方法更加多样、灵活,虽无一步到位、全面覆盖的保护效果,但其各个击破、稳打稳扎亦可为商标保护争取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