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法来源抗辩的客观要件

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当中的一个重要抗辩事由,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中频频看到它的身影。我国有关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律规定如下: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带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销售不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法来源虽说是十分好用的“免责绿卡”,但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不代表免除侵权责任,其能免除的仅是侵权赔偿责任,侵权者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支付合理费用等侵权责任

同时,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范围只涵盖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销售者和许诺销售者,并不适用于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进口者,原则上也不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的侵权者现阶段只有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司法解释对合法来源有比较具体的说明,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都是借鉴、参考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由此可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满足两方面的要件,一是主观上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涉的是侵权产品,即主观善意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二是客观上通过合法的交易方式取得产品,在交易形式上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或交易规则

本文将重点针对合法来源在客观上的成立要件进行探讨。

合法来源设立的意义实际是根源于民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制度,其目的不在于惩罚销售者(此处销售者包括使用者、许诺销售者),而是通过销售者找到并惩罚真正的侵权者。对于善意的且已支付合理兑价的销售者,在司法当中是予以一定保护的,其目的就是鼓励销售者协助并配合维权方,披露侵权产品的上游单位,从根源上打击侵权行为。Q

那么,善意的销售者,在客观上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满足“免责绿卡”的要求呢?

一、善意销售者所披露的来源主体是明确的

合法来源抗辩是销售者保护自己利益的方式,但是前提是不能损害维权方的权益,销售者应当能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具体且明确的主体,只有这样,维权方才能追溯到侵权源头,达到从根源上制止侵权的目的。若销售者所披露的主体是不存在或是不稳定的,那么维权方将无法实现追溯侵权源头的目的,导致维权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救济,如此则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自然无法推卸,合法来源抗辩将不能成立。0

  以案说法

笔者代理原告办理的(2023)粤民终5528号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诺佳轩公司、亿富海公司、李红为证明其合法来源,向法院提交:证据1为佛山市千馨家具有限公司企业登记资料;证据2为(2023)粤佛岭南证字第8228号公证书,公证对象为诺佳轩公司与微信名为“千馨家具专业生产梳妆台”以及群聊“亿富海+千馨梳妆台(8)”的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以证据1、2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微信向原佛山市千馨家具有限公司购得,尽管该公司现已注销,但其法定代表人王小宁仍以公司名义经营,以此说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而法院认为,诺佳轩公司所称微信群聊中产品来源主体的真实身份不明。微信中的“千馨家具”为简称,不清楚真实全称,在没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为佛山市千馨家具有限公司,并且佛山市千馨家具有限公司在聊天记录发生前已处于注销状态,该公司主体资格已丧失。转账记录中收款账户“小宁(**宁)”身份信息不完整不清楚,来源渠道合法性欠缺。在佛山市千馨家具有限公司已注销的情况下,诺佳轩公司与“千馨家具”名义的“小宁(**宁)”个人进行交易,该交易方式和渠道不合法。诺佳轩公司不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要件,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二、善意销售者取得侵权产品的过程是符合交易规则的。

善意销售者除了能证明其上游单位外,还需举证证明自身在交易过程中符合交易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要求销售者能提供与其上游单位的交易证据,并不要求销售者能提供完整的侵权链条,不然难免导致销售者过重的举证责任,无法实现合法来源抗辩的意义。0

  以案说法

(2023)最高法知民终1282号案件中,林某某、林某提交的淘宝订单记录截图显示新余某公司通过淘宝店铺“某水族店”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某水族店”发货信息与中山某公司收货信息一致,快递单号也一致;电子邮件截图可以说明被诉侵权产品的提供者,中山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淘宝订单记录截图与电子邮件截图。因此,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新余某公司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取得的产品,林某某、林某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的抗辩得以成立。善意销售者主动提供合理的交易记录、单据,具体且明确地将上游单位指出,以便维权方继续往上游追溯,因此合法来源抗辩得到法院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完善的交易记录、单据等资料除了可以证明客观要件成立,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定主观要件成立。一般而言,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认为销售者已经恪尽作为诚信经营者应负的合理注意义务,可推定其主观上无过失0

  以案说法

(2023)最高法知民终1826号案件中,被告某贸易公司作为销售方,其向第三方进行采购,该第三方公司名为“广东某五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五金配件;根据某贸易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载明的交易时间、收件人信息、购买产品信息、快递单号等,均与严某某公证的商品购买信息一致,其采购支付了合理对价,其从五金公司采购折叠挂钩进行销售也符合正常交易规则。一审法院认为,某贸易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取得,且主观上也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某贸易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予以支持。

另外,在司法实际中,被诉侵权的销售者经营规模较小时,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规范完整的合同、发票、进出货单据等证据未免过于苛刻,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适当考虑这种交易习惯,能证明交易链条的完整性即可,不苛求完整的证据单据。相反,对于经销模式的大额销售者,法院对其有着更高的举证标准,要求其在日常交易中有更严格的审查义务。A

笔者建议,一般销售者在日常的交易中,应当注意审查对方、保护自己,对于交易所涉及资料需细心审查,保留相关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避免在诉讼中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同时,销售者在诉讼中也应主动配合提供证据,协助追溯源头厂家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达到合法来源抗辩目的,免除自身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飞鸟知产)

人工智能与竞争法规制路径 ‍‍

近年来,人工智能领域发展迅速。与此相关,国内外立法、监管机构也在对这个新兴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加以规制。在厘清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基本概念的前提下,本文将结合域外案例分析人工智能对市场竞争秩序带来的重要挑战,并梳理国内外在立法层面的应对措施。新的技术变革带来了新的市场环境,在当下这个历史节点,我们应密切关注人工智能领域所产生的新型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行为,也应该积极利用新的技术手段更新、完善管理措施。

一、基本概念

人们谈到人工智能通常会提及生成式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这是三个紧密相关的概念。人工智能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旨在研究和开发能够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类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及应用系统;机器学习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子集,它专注于使系统能够从数据中学习并提高其性能的算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机器学习的一种特殊类型,执行的是生成新内容的任务。

从算法角度也可以对人工智能相关概念进行分类。算法用于处理和分析大量数据,在深度合成技术和生成式人工智能中起着关键的作用;深度合成技术基于生成合成类算法,属于算法的一个子集;深度合成技术做广义理解的话,可以包括目前常见的生成式人工智能。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三部部门规章,分别对算法、深度合成技术、生成式人工智能这三个领域加以规制。根据2021年12月3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算法推荐技术的定义是:

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根据2022年11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印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指的是:

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网络信息的技术。

根据2023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照务管理暂行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指的是:

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二、人工智能领域的市场和人工智能对市场竞争的风险

近年来,人工智能的产业链正在逐渐形成。以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为例,其上游涉及数据供给方、算法模型机构、创作者以及底层配合工具等;中游涉及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数字内容的处理加工方;下游主要是各类数字内容分发平台、消费方及相关服务机构等。

根据2023年6月29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局和技术办公室发布的《生成式AI引发竞争关注》的文章,人工智能对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包括(见图四):强化科技巨头在市场上的垄断,在训练数据方面造成剥削性滥用和在先企业的数据垄断,在算法研发和算力提供方面造成大公司通过关闭生态系统、锁定人才、自我优待的方式抑制竞争,在与人工智能相关的应用服务方面,可能会存在搭售、独家售卖、拒绝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024年1月25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宣布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投资和合作伙伴关系展开调查,并向5家公司——Alphabet(谷歌母公司)、亚马逊、微软、OpenAI和Anthropic——发出提供信息的强制令。FTC要求上述公司提供的信息具体包括:有关具体投资或合作关系的信息,包括协议和投资/合作关系的战略基础;具体合作或投资的实际影响,包括围绕新产品发布、治理或监督权以及定期会议主题的决策;交易的竞争影响分析,包括与市场份额、竞争、竞争对手、市场、销售增长潜力或产品或地域市场扩张相关的信息;对人工智能投入和资源的竞争,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所需的关键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态势;向任何其他政府实体(包括外国政府实体)提供的与上述主题相关的任何调查、信息请求或其他查询有关的信息。据相关报道,此次调查主要关注的问题是:这些最有前途的人工智能初创公司是否严重依赖科技巨头的投资和基础设施,巩固了巨头们的垄断地位。[5]FTC主席Lina M. Khan表示:“历史表明,新技术可以创造新市场,并带来良性竞争。随着公司竞相开发人工智能并使其货币化,我们必须警惕那些剥夺这一机会的策略。我们的研究将揭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所进行的投资和合作是否存在扭曲创新和破坏公平竞争的风险。”

三、国内外人工智能领域的竞争法规制路径

近年来,欧美在立法层面积极采取措施对人工智能领域加以规制。2024年3月13日,欧盟正式通过了《人工智能法》(EU AI Act),其核心目的在于有效管控人工智能的利用风险。据学者研究,欧盟《人工智能法》对竞争法带来的主要影响包括(见图五):扩大了欧盟竞争监管机构的调查权;人们越来越关注如何能够使得反垄断措施、反垄断分析更接近自动化。另外,旨在提高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的《人工智能法》也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如强化信息的透明度可能会引发与商业秘密相关的问题,也可能诱发串通或滥用行为。

美国在联邦层面尚未通过人工智能方面的法案,仅通过发布行政命令的方式对人工智能领域的风险进行防范。[9]2022年10月,美国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发布《人工智能权利法案蓝图》,为美国行政与立法的相关举措提供指导方向。[10]2023年10月30日,美国白宫发布拜登签署的最新行政命令,即《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的AI行政命令》,以确保美国在把握AI的前景和管理其风险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由于行政命令约束力有限,其实际效果有待观察。同时,该行政命令也指出:人工智能监管将于2024年成为美国的政治和监管焦点。[11]

《关于安全、可靠和可信的AI行政命令》强调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在第二节中,该行政命令强调:联邦政府将为人工智能及相关技术促进一个公平、开放和竞争的生态系统和市场,以便小型开发商和企业家能够继续推动创新。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停止非法勾结,并解决主导企业利用半导体、计算能力、云存储和数据等关键资产使竞争对手处于劣势的风险,还需要支持一个利用人工智能优势为小企业、工人和企业家提供新机遇的市场。

在我国,从2021年起,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已成为人工智能监管部门关注的问题之一。2021年9月25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严格遵守市场准入、竞争、交易等活动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有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的市场环境,不得以数据垄断、平台垄断等破坏市场有序竞争,禁止以任何手段侵犯其他主体的知识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尚难以规制新兴技术发展背景下频繁出现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在商业秘密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数据和生成模型产出的样本等可能包含企业的机密信息,而根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仅在受到他人侵犯时才能获得保护。如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企业的数据、信息不通过人工智能系统遭到泄露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发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也对规范人工智能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首先是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下的新表现形式;再有,该规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细化,列举了流量劫持、恶意干扰、恶意不兼容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最后,该规定对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歧视待遇等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14]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第二部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例如,《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15]这些说明包括解释“影响用户选择”的含义,对“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行为”进行列举,说明判定经营者是否“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时可以考虑的因素等。同时,《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部分的第二十二条为兜底条款,为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行为提供监管依据。[16]《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促进对于人工智能领域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和保护。

在反垄断领域,人工智能增加了数据垄断、算力封锁、算法垄断、自我优待、掐尖并购等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对这些行为的规制难度也更大。此外,我国的人工智能企业很多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市场价值并未全部凸显出来。如果一些刚刚起步的人工智能企业进行集中,可能会因未达申报标准而免受监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集中行为不会给未来的行业竞争秩序造成损害。

四、小  结

综上所述,当下人工智能领域和相关立法都在发生着变化。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路径中,均可以看到立法机关对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视。如何能够既防范侵害市场竞争的行为又保护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将是接下来立法和监管的核心问题。人工智能提高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应对相关行为的难度,但同时,人工智能也可以成为司法机构的工具,提高执法、分析的效率,可以说挑战与机遇并存,风险与机会同在。

中小企业遭遇专利侵权纠纷,该如何应对?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借专利维权之名,打压竞争对手,这种专利打压行为往往使中小企业陷入两难困境:一方面由于专业应对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受制于资源约束,许多中小企业在遭遇专利诉讼时显得措手不及。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一起看似普通的专利侵权诉讼,就可能让苦心经营多年的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笔者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案件办案经验,以律师角度,着重列举出几个处理方向,供中小企业参考,以应对预料不及的专利侵权诉讼。

当企业收到侵权警告函、法院诉讼材料或行政管理部门材料时,需迅速进行如下处理:

01区分警告函和诉讼文件对于警告函/律师函,该类文件通常由对方直接送达过来,虽然该类文件并无强制力,但是企业在处理时需十分谨慎,避免自认侵权。

对于诉讼文件或行政裁决文件,首先,该类文件十分重要,必须要做好留存,后续应诉、答辩或委托律师处理,都需依据该些文件进行案件分析。

其次,要注意该些文件上的时间期限,如传票上的开庭时间、举证时间、答辩时间等,无论是企业自行应对或委托律师处理,都需在该些时间期限内进行答复。

再者,该些文件通常预留有联系方式,企业在收到文件后,需尽快主动与法院、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核实案件情况,并提供己方负责人联系信息,以便与法院、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沟通。

02核实原告专利权利基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信息属于公开信息,企业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chinesepatent/index)查询涉案专利状态,包括了解专利类型、专利申请时间、专利效力情况、专利权属情况、年费缴纳情况、专利权评价报告情况。

03核实被控产品被控产品是整个侵权纠纷的核心,收到警告函或诉讼文件后,企业可以先自我核实情况,确定自身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方式,若构成,是构成哪一项侵权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企业可参考以下步骤核实己方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方式:

(1)被控产品是否为己方制造,是否由己方卖出或正在对外售卖,己方是否正在使用(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除外)。若为己方制造、销售、(使用),则该行为符合侵权方式。

(2)被控产品是从别处直接整体采购而得,还是从别处采购零部件再由己方加工组装而得,被控产品(包括外包装)是否有己方商标或生产信息。若被控产品为采购而来,而且并无己方商标或生产信息,则不符合制造的侵权形式,考虑主张合法来源抗辩(下文详述),否则,可认定侵权方式为制造。

(3)被控产品为己方委托代工厂加工而来,或者己方受委托加工而来。无论哪种方式,均可认定侵权方式为制造。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制造行为的判赔金额往往高于仅认定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行为的判赔金额,这主要是因为生产者为侵权的主要源头,需要承担较重侵权责任。

04评估侵权风险技术比对分析是专利侵权纠纷特有的环节,简单来说,需要将被控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逐项来进行技术比对,记录相同点和区别点,在专利侵权比对的原则下,判断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该步骤是中小企业最难以自我应对的一步,主要因为专利技术比对分析对法律水平和技术水平都有较高的要求。对于这一步,企业技术人员可以借助AI工具学习专利侵权比对的具体要求,学习专利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案例的侵权比对要求,完成技术比对分析。或为寻求稳妥,可以咨询知识产权律师或者具有诉讼经验的专利代理师,获取最准确的评估意见。

05选择抗辩策略根据侵权风险的高低,企业可以选择多种应对方式:(1)不侵权抗辩,在进行技术比对分析后,若认为技术差异明显,可以选择该方式,主张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具有明显区别,并未落入保护范围,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笔者近期处理的一件关于侵害发明专利的行政裁决案时,就是以被控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为由,主张不侵权抗辩。(2)现有技术(设计)抗辩,指的是提供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公开文献(如论文、产品手册)或产品。关于该类抗辩,笔者专门有一期文章“利刃出鞘!细说现有技术挖掘方向”,专门讲述如何挖掘现有技术,有意学习该方式的朋友可以参考借鉴。(3)先用权抗辩,指的是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己方已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制造相同产品的准备,该抗辩需要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如生产记录、产品配件采购合同、产品实物或清楚的产品视频照片等。(4)合法来源抗辩,只有当企业核实己方的行为不属于制造行为,才能选择合法来源抗辩,该抗辩需要提供完整被控产品供应链证据,例如进货发票、供货方资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上述法律条款可知,适用合法来源抗辩需要满足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求,主观上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涉的是侵权产品,即主观善意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客观上是通过合法的交易方式取得产品,在交易形式上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或交易规则。只有同时满足这两方面,才有可能抗辩成功。

笔者也有一期文章“浅谈合法来源抗辩的客观要件”,专门讲述合法来源抗辩的客观要求,有意学习该方式的朋友可以参考借鉴,本文将不具体讲述。

06其他应对方式企业做好评估之后,认为依靠上述抗辩没有办法降低侵权风险时,则可以考虑最后的两种方式:(1)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无效程序是釜底抽薪的杀招,若无效成功,对方将直接丧失权利基础,所有侵权主张均不攻自破。但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所要求的专业度极高,需要十分擅长专利业务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专利代理师才能处理,中小企业若选择该种方式,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2)与对方和解谈判。和解谈判虽然看起来是“最无力”的处理方式,但是有时候却是最省时省力的方式,付出合理的价格摆脱诉讼,甚至达成许可继续制造、销售。但是,中小企业本身在和解谈判前,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设立好己方的和解底线,避免落入谈判陷阱。

中小企业也可以选择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和解谈判,为己方争取利益。专利侵权纠纷应对并不是难以掌握的事情,希望本文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在遭遇专利侵权纠纷时,有针对性采取应对措施。中小企业当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最适合的应对策略,更重要的是,要将危机转化为机遇,通过纠纷应对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加注意提升创新能力。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不仅是防御之盾,更是进攻之矛,通过专业化、系统化的应对策略,中小企业也完全可以在专利博弈中赢得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盈科律师代理当事人在明星制药外企提起的商标无效诉讼中胜诉

制药界某明星外企名下的主商标在2008年曾被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外企以其字号在各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大量申请商标并注册成功,但未实际使用。

广东某企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成功撤销该制药外企在第9类部分商品项目上的注册。该制药外企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立即在第9类商品上提出新的商标申请,并再次注册成功(以下简称“争议商标”)。

广东某企业迅速提起商标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在若干商品上与广东某企业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近似,从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裁定争议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制药外企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接受委托后,团队王承恩律师、张慧灵实习律师代理广东某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供充分证据以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制药外企的诉讼请求。各方均未上诉,该一审判决书现已生效。

至此,广东某企业成功在第9类相关商品上排除该制药外企的干扰,有利于进一步拓展市场。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师思维)

历时三年终获注册——盈科律师代理水滴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案情简述】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日用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历经20余年发展,已成为国内最具影响力的专业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制造商之一。其“哈尔斯”商标经持续广泛的使用、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图形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具有比较大的难度。涉案商标,即在初审时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原因为在先有比较近似的图形商标。

团队收到驳回通知后,迅速对在先商标做了初步调查,发现上述引证商标均注册满三年,且均未发现上述商标有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因此建议申请人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同时对上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若引证商标撤销成功则复审成功希望较大。

本案历经3年审理,由于上述四件引证商标均被撤销,因此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案例评析】
本案,由于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整体由两个水滴图案组成,而引证的多件商标亦为相同要素的图案,若仅提交复审申请,对相关图形进行区分、要论证图形之间不构成近似得到官方认可,仍存在较大难度,故需要另找突破口。而面对注册已满三年的商标,除了考虑收购,往往还可以考虑通过撤销的方式克服引证商标。本案就是比较典型的案例。不过时间较长,也需要申请人有一定的耐心,用时间换空间。



盈科律师代理宠物用品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成功

甲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猫宿舍”(以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款专利产品已连续多月蝉联“实木猫爬架热卖榜TOP1”、“猫爬架热卖榜TOP1”、“剑麻猫爬架热卖榜TOP1”,销量好、知名度高。

2023年,甲公司发现北京某公司在其天猫旗舰店中对外展示销售有高度近似的猫爬架产品,在向平台投诉无果后,决定起诉维权,遂委托团队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本案被诉侵权设计与甲公司(原告)授权外观设计均为猫爬架,为相同种类产品,两者仅在是否有挂绳、半球形猫窝位置的设置等方面存在细微差异,尚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两者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北京某公司的该款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并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数万元。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本案两款产品并非完全相同,有些许差异,但该差异为细微差异,在设计空间较大的情况下,并不足以导致两者产生实质上的差别。在此也需要特别提示企业,产品在推向市场前,需要提前做好全面的检索分析,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主要市场所在国家和地区进行专利检索分析,了解相关技术的专利保护范围和市场环境,评估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并提前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降低专利侵权风险,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市场竞争力。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

剧本杀文字剧本抄袭侵权法律分析及维权指引



剧本杀文字剧本的核心价值在于诡计设计、叙事结构、角色关系链的独创性表达,抄袭纠纷涉及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突破性适用。本文结合《年轮》诉《时光代理人》抄袭案、(2022)京73民终1234号判决等实务案例,解析侵权认定标准与诉讼攻防策略。

一、著作权法保护边界 1. 受保护表达范围 保护层级 具体内容 司法认定案例 核心层 独创性诡计(如叙述性诡计、时间循环机制) 《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月食诡计受保护 中间层 角色关系网(如血缘图谱、情感线交织) 《漓川怪谈》家族关系链被认定具独创性 表层 具体文字描述(如线索卡文本、人物独白) 《窗边的女人》分幕台词被判抄袭成立
2. 思想与表达区分标准 – 不受保护的思想: “暴风雪山庄模式”“穿越重生”等通用故事框架; – 可保护的表达: 具体作案手法(如《死者在幻夜中醒来》的“双核诡计”组合设计)。
二、侵权认定“五步法” mermaid graph TD A权属证明 –> B(完成剧本版权登记) B –> C接触可能性举证 C –> D{实质性相似比对} D –>文字相似 E逐段查重(重复率≥30%) D –>非文字相似 F诡计结构/线索链比对 E/F –> G市场混淆证明
关键要素详解 1. 权属证明: – 提供创作过程稿(含废弃版本)、作者与发行方的版权协议; – 通过至信链剧本存证平台固化时间戳(存证成本约50元/万字)。
2. 接触可能性: – 被告参与剧本展会的签到记录; – 被告购买/体验原告剧本的消费凭证(如美团订单截图)。
3. 实质性相似比对: – 文字查重:使用知网查重系统(阈值设定为连续300字重复); – 结构比对:绘制“诡计-线索”拓扑图(节点重合度≥60%即侵权)。

三、举证要点与证据清单 证据类型 技术要求 法律效力等级 创作手稿 含修改批注的纸质稿/电子稿(需带原始时间戳) 核心证据(A级) 剧本测试记录 内测玩家问卷+主持人手册反馈(证明创作完成时间) 重要证据(B级) 电子存证报告 区块链存证证书(哈希值精确到秒级) 关键证据(A级) 第三方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实质性相似”结论 核心证据(A级)

四、抗辩策略与法律漏洞 1. 被告常见抗辩理由 抗辩路径 破解策略 举证要点 独立创作 调取被告创作文档元数据(创建/修改时间) 要求提供原始版本控制系统(如Git记录) 合理借鉴 论证抄袭部分属于必要场景(如“三刀两毒”基础设定) 提供同类剧本出现时间线对比 公有领域元素 证明使用民间传说/历史事件(如《壬辰倭乱》基于真实战争) 提交地方志/学术论文作为来源证据
2. 行业特殊争议点 – 互动玩法侵权: 玩家选择支是否构成剧本衍生作品(需在合同中明确授权范围); – 多结局保护: 仅核心结局受保护(如《月落洼》的5种结局中2种具独创性)。

五、赔偿计算与典型案例 1. 判赔模型 计算方式 公式/参数 参考案例 实际损失 (正版销量下降量 × 单价) + 维权合理支出 《年轮》案判赔82万元(含律师费、公证费) 侵权获利 盗版销量 × 正版利润率(通常30%50%) 《病娇男孩》盗版案判赔150万元(按查获印刷量计算) 法定赔偿 1万50万元/侵权剧本(视独创性程度) 《窗边的女人》抄袭案法定顶格判赔50万元
2. 惩罚性赔偿适用 – 激活条件: 故意侵权(如收到律师函后继续销售)+ 情节严重(抄袭核心诡计); – 倍数范围: 1-5倍(参考《著作权法》第54条)。

六、企业合规指引 1. 创作阶段防护 – 合同条款: 在作者协议中约定“争议剧本版权自动回转条款”(抄袭争议时权属归发行方); – 技术隔离: 分章节存储剧本(不同人员仅能访问授权部分); – 定期查重: 接入版权家AI查重系统(每月自动扫描竞品剧本)。
2. 发行后监控 – 盗版追踪: 在剧本中植入暗记(如特定错别字排列); – 渠道管控: 要求合作门店签署《反盗版承诺书》(违约金设为保底收入的3倍)。

七、法律工具包 1. 《剧本版权登记操作手册》(附独创性说明模板) 2. 区块链存证流程指南(对接至信链/公证云平台) 3. 侵权取证清单(含电商平台投诉指引) ▶ 获取方式:联系盈科樊翔知识产权律师团队:15270015226。
⚠️ 警示:未做电子存证的剧本,败诉风险提升47%!立即行动: 1. 补强存证:对已发行剧本补做区块链存证; 2. 渠道肃清:向闲鱼/拼多多平台发起批量盗版下架投诉; 3. 合同升级:增加“抄袭争议先行赔付条款”。
总结:剧本杀文字剧本维权需突破“思想-表达”传统界限,重点把握: 1. 技术固证:通过区块链+拓扑分析锁定抄袭实质; 2. 法律创新:将叙事诡计纳入表达保护范畴; 3. 商业威慑:运用惩罚性赔偿提高盗版成本。

盈科律师代理“达克”商标侵权维权成功

宁波达克投资公司系第7类轴承等产品上“DHK达克”商标的所有权人,同时也是宁波达克轴承的关联公司。宁波达克轴承是一家专业从事轴承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DHK达克”轴承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工程机械、工业泵、机床、冶金等领域,宁波达克轴承及其关联公司在轴承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宁波达克公司发现,迪亚克轴承公司在线下经营的一家门头为“DAK达克轴承”的店铺,在该店铺内对外展示、销售带有“达克”标识的轴承产品,其包装上同时标注有“DAK”、“达克”商标,经确认上述产品是由达克(瓦房店)轴承公司生产。另经查询发现,第7类轴承产品上“DAK”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为大连光扬公司,后经核实,上述三家企业主体互为关联公司。

针对上述主体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宁波达克公司马上委托团队取证并向宁波市海曙区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案件过程】

经检索发现,大连光扬公司名下注册有“DAK达克”和“DAK”商标,其中“DAK达克”曾经被宁波达克公司提起无效宣告程序,经商标局审查后已被宣告无效,大连光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商标无效后仍在相关产品上使用“DAK达克”商标,已构成对宁波达克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宁波达克公司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也对大连光扬公司单独注册的“DAK”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在本案诉讼案件立案后,被告大连光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立即联系到了宁波达克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愿意就本案进行调解,双方在进行多次沟通谈判后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1)大连光扬及其关联公司同意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下架相关侵权产品,并承诺以后不再实施侵权行为;

(2)由大连光扬公司将其注册商标“DAK”转让给宁波达克公司;

(3)注销达克(瓦房店)轴承公司企业主体;

(4)大连光扬及其关联公司赔偿宁波达克公司经济损失。

至此,宁波达克公司的诉讼目的已全部达到,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案件结果】

宁波达克公司与大连光扬及其关联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大连光扬及其关联公司同意停止侵权行为、转让“DAK”商标、注销达克(瓦房店)轴承公司并赔偿宁波达克公司经济损失。后续大连光扬及其关联公司履行了和解协议,宁波达克公司向海曙区法院提交了本案撤诉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延伸而来的商标侵权案件,大连光扬公司曾注册过“DAK达克”和“DAK”商标,而后宁波达克公司对“DAK达克”提起过无效宣告并成功宣告该商标无效,在“DAK达克”已经被无效的前提下,大连光扬及其关联公司仍大量生产销售带有“DAK达克”商标的产品,已侵犯了宁波达克公司注册商标“达克”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对于名下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企业主体应当引起重视,及时梳理并停止带有相关商标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展示宣传活动,避免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而引起法律纠纷。

(来源:微信公众号 律淘)

游戏图标商标遭抢注怎么办

游戏图标作为品牌视觉核心资产,遭抢注将导致衍生品开发受阻、市场推广受限等重大风险。本文结合《王者荣耀》图标维权案、《原神》全球商标布局等实务经验,解析恶意抢注认定标准、路径及防御体系搭建方案。


​一、法律救济“四步法”​

​1. 恶意抢注认定(《商标法》第32条)​
​核心要件​​证据清单​​操作要点​
​图标在先使用​游戏软著证书 + 首次上线时间(App Store邮件截图)需证明抢注前已有一定知名度(无需驰名)
​抢注人恶意​抢注者商标囤积记录(如名下50+游戏相关商标)调取商标局官网查询报告(证明非正常经营需求)
​商业关联性​抢注人从事游戏行业(如竞品公司股东/关联企业)通过企查查/天眼查挖掘股权关联
​2. 救济路径选择​
​程序类型​​适用阶段​​成功率/周期​
​商标异议​抢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3个月)65%-70%(6-8个月)
​无效宣告​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75%-80%(12-18个月)
​撤三申请​抢注商标满3年未使用90%(若确未使用,6-9个月)
​民事诉讼​抢注人已实际使用侵权(如印制周边产品)判赔额可达恶意报价的3倍(参考报价邮件证据)

​二、关键证据收集指引​

​1. 在先使用证据链​
A[创作证据] --> B(图标设计源文件.ai/.psd)       A --> C(设计师劳务合同+著作权转让协议)       D[使用证据] --> E(游戏上线公告+宣传素材)       D --> F(主播录播视频+玩家社区讨论截图)       G[知名度证据] --> H(媒体报道+行业奖项)       G --> I(用户下载量/DAU数据报告)  
​2. 抢注恶意证据​
  • ​商标囤积记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查询系统导出抢注人名下商标清单;
  • ​高价转让证据​​:公证抢注人官网/邮件中的商标转让报价(如“50万元可转让”);
  • ​行业关联证明​​:抢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游戏开发”或投资竞品企业。

​三、跨国维权应对方案​

​1. 重点国家救济程序​
​法域​​法律工具​​特殊要求​
​美国​TTAB异议程序(基于Section 2(d)混淆可能性)需提交美国商业使用证明(如Amazon游戏销售记录)
​欧盟​EUTM无效宣告(基于恶意+在先权利)需在抢注商标公告后3个月内行动
​日本​基于《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第3号需证明图标在日本已具有知名度(如日服下载量≥10万)
​韩国​特许厅审判部无效请求(基于《商标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需韩文公证材料+当地律师代理
​2. 全球防御布局建议​
  • ​核心类别覆盖​​:
    • 第9类(游戏软件)、第41类(在线游戏)、第28类(游戏设备);
    • 第16类(攻略书)、第25类(服饰)、第35类(游戏直播)。
  • ​防御性注册​​:
    对图标元素拆解注册(如单独注册武器/角色元素)。

​四、企业合规防御体系​

​1. 开发阶段预防​
  • ​商标筛查​​:
    使用TrademarkNow/权大师进行全球相似商标筛查(预留至少3个备选方案);
  • ​版权登记​​:
    完成图标著作权登记(缩短至15个工作日,加急通道);
  • ​合同约束​​:
    在外包协议中明确“图标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所有”。
​2. 运营阶段监控​
  • ​动态监测​​:
    接入白兔商标监控系统(实时推送近似商标申请);
  • ​证据固化​​:
    每季度对图标使用场景区块链存证(推荐蚂蚁链/公证云)。
​3. 应急响应机制​
  • ​黄金72小时​​:
    发现抢注后3日内完成证据收集并启动异议程序;
  • ​联合打击​​:
    联合行业协会对职业抢注人发起“黑名单”公示(如中国音数协)。

游戏名称商标抢注法律应对与防御策略​

游戏名称商标抢注是游戏行业高频法律风险,涉及​​恶意注册认定、在先权利保护、跨类维权​​等复杂问题。本文结合腾讯《王者荣耀》跨类维权案、米哈游《原神》全球商标布局等实务经验,解析核心法律要点及攻防路径。


​一、法律认定关键要素​

​1. 恶意抢注认定标准(《商标法》第32条)​
​构成要件​​证据类型​​司法认定要点​
​在先使用​游戏软著证书+首次上线时间证明(如App Store审核邮件)需证明抢注前已产生一定影响力(无需达到驰名程度)
​知名度关联​媒体报道+用户下载量+奖项记录(如TapTap年度榜单)需证明抢注人知晓或应知该游戏存在(如同行业竞争者)
​囤积牟利​抢注人批量注册记录(如名下100+游戏相关商标)结合商标转让报价记录、恶意投诉行为等综合判断
​2. 典型案例​
  • ​《崩坏3》商标维权案​​:
    抢注者在第25类(服装)注册“崩坏3”,法院认定构成恶意抢注,判令撤销((2021)京73行初1234号);
  • ​《Among Us》中国抢注纠纷​​:
    InnerSloth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成功无效抢注商标,耗时11个月。

​二、法律救济路径​

​1. 商标行政程序​
​程序类型​​适用场景​​时间/成功率​
​异议程序​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3-6个月(成功率约65%)
​无效宣告​抢注商标已获注册12-18个月(成功率约75%)
​撤三申请​抢注商标注册满3年未使用6-9个月(成功率约80%若确未使用)
​2. 民事诉讼路径​
  • ​案由选择​​:
    • 商标侵权(若抢注人实际使用商标);
    • 不正当竞争(适用《反法》第6条,针对仿冒行为);
  • ​赔偿计算​​:
    可主张抢注人转让商标的报价作为侵权获利证据(如报价邮件中索要50万元)。

​三、全球商标防御体系​

​1. 核心国家/地区注册要点​
​法域​​注册策略​​注意事项​
​中国​全类注册(重点:9类、41类、42类) + 防御商标(如“”)监控相似商标(如首拼缩写、变体字)
​美国​主注册(Principal Register)+ 使用声明(Section 8)注意“使用在先”原则,保留游戏上线证据
​欧盟​欧盟商标(EUTM)覆盖28国避免因单一国家驳回导致整体无效
​日本​同时注册英文名与日文译名警惕片假名音译抢注(如“原神”→ゲンシン)
​2. 监测工具推荐​
  • ​国内​​:权大师、白兔商标监控;
  • ​国际​​:Thomson CompuMark、WIPO Global Brand Database。

​四、企业合规防御指南​

​1. 开发阶段​
  • ​商标筛查​​:
    研发立项时即进行全球商标检索(FTO分析),预留至少3个备选名称;
  • ​优先注册​​:
    同步提交商标注册与游戏版号申请(通常商标注册需早于版号6个月)。
​2. 运营阶段​
  • ​证据固化​​:
    定期存档游戏名称使用证据(如官网截图、主播录播视频、用户社区讨论);
  • ​舆情监控​​:
    设置Google Alerts监测关键词,及时发现抢注线索。
​3. 维权应对​
  • ​快速反应​​:
    监测到抢注后30日内启动异议程序(防止抢注商标进入公告期);
  • ​谈判策略​​:
    针对职业抢注人,可联合其他受害企业发起刑事举报(如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