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奥会让“冰墩墩”火出圈,“冰墩墩”如何使用才安全?

北京2022年冬奥会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吉祥物“冰墩墩”也受到了极大的关注。什么情况下“冰墩墩”可以依法合规地使用,需要履行哪些手续,遵守哪些规则?小编今天就帮大家进行一下简单的总结。

首先,吉祥物“冰墩墩”是北京冬奥组委的重要财产,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还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任何人对“冰墩墩”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冰墩墩”的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北京冬奥组委的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该作品,更不得将“冰墩墩”的形象进行歪曲、篡改等不当使用,当然按照法律规定合理使用的除外。

同理,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北京冬奥组委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北京冬奥组委对“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除了享有传统的著作、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外,还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对一些重要的奥林匹克元素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是我国所特有的,其源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也体现了我国对奥林匹克规则的尊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公告总计63项奥林匹克标志。这里既包括可爱的吉祥物“冰墩墩”,也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北京冬奥会会徽等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的使用可以分为商业和非商业两种情况。

1

商业使用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和名称属于我国法律法规确定的奥林匹克标志,未获北京冬奥组委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目前,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北京冬奥会官方合作伙伴和官方赞助商可以依法商业使用“冰墩墩”形象和名称。

此外,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生产商和零售商可以依据北京冬奥会特许经营计划生产和销售“冰墩墩”形象和名称的特许商品。

2

非商业使用

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非商业使用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

申请人申请非商业使用“冰墩墩”,应遵守《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冬奥组委发〔2019〕19号),登录北京冬奥组委官方网站,搜索“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链接进入相关页面,按要求填报材料,进行申请。

获得许可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签署的承诺以及北京冬奥组委制定的技术规范使用冰墩墩,不得实施任何侵害北京冬奥组委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得协助任何第三方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等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按照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的要求,北京冬奥组委将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将“冰墩墩”所涉包括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转让给国际奥委会。

最后希望大家

依法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用自己的行动

守护可爱的“冰墩墩”

(本文作者: Mona 来源:麦田律师团队)

“王老吉”携手114个“百家姓王老吉”贺新春?——论隔壁老王的“进化史”

今年春节,“怕上火——喝王老吉”凉茶,带着它114个兄弟姐妹,以“百家姓图腾凉茶”的形式,走进了大众视野,这种将趣味创意与姓氏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设计理念深受消费者欢迎,不少常见姓氏凉茶罐一经上市就抢购一空, 从李老吉、冯老吉,到费老吉、詹老吉,可谓琳琅满目,让人眼花缭乱。

那这些“老吉们”和王老吉是什么关系呢?

王老吉早在去年就提交了以上115个“姓氏+老吉”的商标注册申请,以实现保护商标、避免他人恶意抢注的目的,可谓是“走山寨的路,让山寨无路可走”,而这些商标有个特殊的学名,叫“防御性商标”。

所谓防御性商标,是同一商标所有权人在他种商品上注册同一个著名商标,以防止他人使用著名商标,造成不良影响的商标。

一、防御性商标是企业避免自身商标被恶意注册或使用的防御手段。
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生产商、销售商利用他人驰名商标“打擦边球”,在无关商品商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利用已经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为自己开拓销路和市场,更有甚者“贼喊捉贼”,抢注商标后反而对驰名商标持有者提“维权”诉讼,让不少企业苦不堪言。
而防御性商标的大量出现,一方面表明越来越多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不断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恶意抢注商标、“挂羊头卖狗肉”的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商标作为企业产品和文化推广的重要标志,是一种无形资产,本身就自带流量和价值,尤其是一些具有品牌效应的知名企业,极易被其他品牌“搭便车”,抢注商标,生产、销售或提供以此充好产品,最终影响原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不仅要面临接受质量参差不齐的产品服务的风险,还可能因销售价格上涨而间接承担原商标持有人为合理维权成本。
对此,不少企业采取在相同、相似产品上申请类似商标,甚至在不同种类产品、服务商申请注册相同、类似商标等手段,以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关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主商标(被防御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同时又能为未来企业品牌扩张做提前规划。
比如阿里巴巴注册了阿里爷爷、阿里叔叔、阿里哥哥、阿里爸爸等商标;老干妈注册了老干爹、老干爸、老干娘等商标;百度集团注册了千度、万度、千百度等等商标。乍一听好像山寨品牌,却也是知名品牌维护自身权益的无奈之举,是企业维护自身商标免受侵害的前置救济手段。
二、防御性商标是企业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企业注册防御性商标不仅可以维护作为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为企业创造巨大的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防御性商标的范围之大,可以有效将原品牌的影响力复制、扩展到不同领域的产品、服务方面,是开拓市场、扩大知名度、量化无形资产的有益途径;同时,注册商标本身可以被转让或被授权予他人使用的性质,也是许多综合性企业积极注册防御性商标的重要考虑。
企业发展初期就应具备商标布局意识,而非在计划拓展业务领域之际才申请注册商标,否则可能会面临在先注册商标阻碍。
当然,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依然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以提供产品、服务为导向申请注册,尽量避免因商标无效、异议、行政诉讼等浪费社会和司法资源,比如王老吉已经对“徐老吉”提出异议,对“张老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也是劳心费力。
品牌才是核心竞争力。随着老吉家族品牌维权行动的开展,相信今后类似“百家姓一族”的商标队伍将持续壮大。
三、防御性商标的保护可以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王老吉作为全国驰名商标,享誉国内外,王老吉与加多宝的纷争更使得该品牌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王老吉”几乎已经成为凉茶的代名词。如此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让该品牌沉淀了巨大的市场价值,也让更多的人想去蹭蹭热度,打打擦边球,以牟取不当的经济利益。商标权人若不提前进行布局,则会形成一大批的“王老吉”兄弟姐妹们的出现,而企业彼时将不得不疲于应对,针对已经通过初审的仿冒商标提起异议程序,针对已经侥幸注册成功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然后,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商标注册仅仅是个提交程序,相对于商标异议、商标无效要简单很多;其次,商标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的费用成本也远远高于商标注册程序;再次,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需要提交证据,要耗费巨大的时间成本,且未必每个类别都能维权成功。因此,提前进行“百姓老吉”的布局注册远胜于疲于应对地去提维权程序。

(本文作者:盈科实习律师 丁晓雨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

申请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能否避免驳回获得注册

申请商标放弃专用权:主要是指申请商标含有缺乏显著特征的部分,申请人放弃对该部分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绝对理由审查:申请商标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商标自身先天性的原因。

2.相对理由审查: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的相同近似审查,主要看该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申请商标或者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NATION
法律法规

一、违法《商标法》相关绝对理由条款的商标能否通过声明放弃部分专用权获得注册。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案例1:申请商标第29类11034509 号“素之味 中国1951年”商标,申请人声明“中国1951年”放弃商标专用权因含有我国国名“中国”予以驳回。

案例2申请商标第30类27275011号“肠健康直通车 GFO”商标,申请人声明“肠健康直通车”放弃商标专用权因“肠健康直通车”使用在“甜食”等商品上,易被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具有“促进肠道健康的功能”易导致消费者对该指定商品的原料或功能等产生误认,遂驳回该商标。

案例3申请商标第30类29039203号“空气蛋糕 YAMMYAIR”商标,申请人声明“空气蛋糕”放弃商标专用权但因用在“蛋糕,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包,糕点”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该指定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遂核准注册蛋糕等商品。因用在“茶饮料,咖啡,米果(膨化食品),冰淇淋,甜食(糖果)”商品,易导致消费者对该指定商品的原料等产生误认,遂驳回“茶饮料”等商品。

案例4:申请商标第28类35271087号“ELEGANCE PARIS”商标,申请人声明“PARIS”放弃商标专用权,但因“PARIS”可译为“巴黎”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遂驳回该商标。NATION
法律法规

违反《商标法》相对理由条款的商标能否通过声明放弃部分专用权获得注册。

法律法规: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案例5:申请商标第36281749号“WESTLAKE 66”商标,申请人声明“WESTLAKE”放弃商标专用权,但与在先申请的第19339838号“最西湖  WEST LAKE”商标构成近似,遂驳回申请商标。

总结与建议

1.《商标法》禁止性规定不能通过放弃部分商标专用权获得核准注册。

2.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能通过放弃部分商标专用权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找专业代理机构做一下商标查询,减少商标注册风险。

4.在现在的审查制度下,中国商标申请,申请人无需主动声明放弃某部分商标专用权,对于不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即便申请人未在申请时明确声明放弃某部分的专用权,商标局审查员也会将该部分视为放弃商标专用权去审查。

(本文作者:Mona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

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无权收取加盟费的解读

案件背景

近日,河南“逍遥镇胡辣汤”与陕西“潼关肉夹馍”商标维权事件引发关注。

有报道称,河南焦作多家经营了十几年“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因门牌上使用“逍遥镇”三个字,被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以商标侵权告上法庭。商户们如想继续使用该名称,每年要缴纳会费,否则需进行赔偿。

此外,陕西潼关肉夹馍小吃协会也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对全国多家招牌中带有“潼关肉夹馍”字样的小吃店发起诉讼,要求商户在招牌中撤销相关字样并赔偿相应费用,如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缴纳相应加盟费。

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进行了回应: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律师解读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有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笔者查询了解到,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于2003年1月15日在第29类的“胡辣汤”商品项目上向商标局提交了“逍遥镇”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04年6月21日核准注册,然而该商标类型显示为普通商标,非集体商标,不具备集体商标所具备的功能和属性。

因此该商标并不是行业协会注册的集体商标,不能据此要求逍遥镇的商户缴纳会费,也不能限制他人合理使用“逍遥镇”的地名。因此,逍遥镇的胡辣汤商户们只要不是把“逍遥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则无需向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缴纳商标使用许可费或者会费。

潼关肉夹馍协会于2014年04月14日在第30类的“肉夹馍”商品项目上向商标局提交了“潼关肉夹馍”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于2015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该商标类型为集体商标,为集体组织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另外,从商标局调取的《老潼关小吃协会“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第二章第五条、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五章第十七条等可,“潼关肉夹馍”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总结

一、行业协会无权以集体商标权为由,限制他人在合理正当范围内使用当地地名;

二、行业协会无权以地理标志商标权为由,给域外的商家提供商标品牌加盟服务,收取加盟费;

三、当地的商户在使用地名时候,注意区分正当使用和不当使用的界限,防止构成商标侵权。

(本文作者:盈科夏月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

这7种行为或将被认定为知识产权失信行为

关于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及国务院《“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关于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起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试行)》)。现就《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 电子邮件:tixichu@cnipa.gov.cn

2. 传    真:010-62083171

3. 信    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保护体系建设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1月1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

(二)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失信行为认定、失信惩戒、守信激励、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工作;

(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细化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

(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信用信息。

第五条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代理监管相关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信用信息;

(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报送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

(四)依职责组织开展信用监管、守信激励、信用承诺、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及管理措施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确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三)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第七条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代理监管相关工作的部门、单位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失信行为:

(一)依据非正常申请专利驳回通知书,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失信行为;

(二)依据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认定从事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失信行为;

(三)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从事违法专利、商标代理失信行为;

(四)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的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失信行为;

(五)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专利代理审批以及专利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等过程中适用信用承诺制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

(六)依据行政裁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二)对专利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

(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参评、获奖资格;

(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后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

知识产权保护司在收到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失信信息汇总表并初步核查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和单位通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同步公示,各部门和单位对失信主体实施为期一年的管理措施,自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停止公示。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实施管理措施规定了更长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实施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该失信主体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公示期结束之日起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同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个部门、单位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管理和公示期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

知识产权保护司收到相关信息并初步核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和单位通报,同时停止公示,各部门和单位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司可将失信信息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供参考使用。

第三章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实施下列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信力的。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44号令)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和单位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为期三年的管理措施,对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及时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司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公示,公示期与管理期一致。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和单位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激励措施,包括:

(一)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

(二)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指导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等。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专利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以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开。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推动形成相关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推动开展信用评价,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采集规范等,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积极利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资质证明、项目申报等活动中积极、主动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公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司法探索

案件名称
腾讯公司诉谭发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
腾讯公司拥有涉案“QQ企鹅”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谭发文是名称为“音箱(Xzeit迷你企鹅型)”、专利号为ZL200830254103.6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腾讯公司以谭发文明知其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恶意提起(2016)粤03民初236号案专利侵权诉讼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谭发文向腾讯公司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案件结果
2019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之三,本案为典型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
目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由,未对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予以具体规定,实践中处理规则不明,尺度不一。
本案明确指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并严格依据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特别是在分析主观恶意方面,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从权利基础、判断能力、诉讼相关行为及抗辩理由等方面逐一论述。
本案判决对倡导公众在申请和运用知识产权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知识产权诉讼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的审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分享:二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沃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情简介
中沃公司以被控侵权的“冰邑”图样系注册商标,中粮集团的关联公司中粮酒业曾对此申请无效宣告未果为由,认为中粮集团先前关联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属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中粮集团提起的前案诉讼构成恶意诉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中粮集团的商标维权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分享:三案件名称
上海冠中食品有限公司、金华冠中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不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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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何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无法律或事实依据,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针对他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知识产权的恶意诉讼行为从广义上讲,既包括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也包括滥用知识产权诉讼程序。

二、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过程中如何探索?

1、类比侵权四要件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过于宽泛,并不利于权利人维权

立法并未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认定标准做特别规定,根据侵权行为四要件基础,认为“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可能需满足:第一,恶意诉讼者主观上恶意;第二,客观上实施了恶意诉讼行为;第三,有实际损害的结果;第四,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依照以上四要件,只要是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很容易符合第二、三、四项要件,争议点往往在第一要件“主观恶意”。然而,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是极其不确定的因素,很容易导致请求权人过度宽泛提起“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很可能也过度扩张。如此,权利人在寻求诉讼救济之时就会顾虑很多,并不利于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甚至造成原告诉侵权、被告诉恶意的恶性循环局面。

2、为避免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恶意诉讼,法院在审理中严格限制审查

为防止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被滥用,法院在实践探索中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权利人拥有的权利基础,虽名义上合法,但如若可能通过抢注等不法手段取得、权利基础并不稳定,则恶意诉讼可能性极大;第二,被诉侵权人本身不存在侵权事实,其享有合法权益,如果不存在侵权事实,那么权利人诉讼是有一定恶意的;第三,权利人的恶意诉讼需要主客观相统一,即主观上存在滥用的恶意、客观上具有权利滥用的事实,往往体现在权利人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是明知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如若还满足以上限制性规定,则知识产权权利人恶意诉讼的可能性就极大,法院在审理时往往也认定构成恶意事诉讼。

总结

当前,在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部分人在利益趋势下,也通过恶意诉讼以获利。然我国立法上对该种行为并未有全面规定,尤其是“侵权责任编”中并没有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进行规定,使得法官在实际判案过程中无具体法律条文参照。

因此,在实践中,法官一般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基本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区分恶意诉讼及正当维权,适用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本文作者 盈科实习律师 王磊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

互联网专项整治——今天你开挂了吗?

“群红包一发,全员乐开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达以及新媒体产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娱乐活动进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微信群里抢红包便是最常见的一项社交娱乐方式。

“拼手气红包”意味着红包大小不确定,每个人凭运气看看大红包花落谁家,这极大的调动了群体的积极性,具有活跃气氛、培养感情的作用。然而,此种活动在为平台带来商机的同时,也引发了外界一系列商业侵权行为,典型之一就是我们常说的“开外挂”,而这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隐患。

所谓“开挂”,一般是指利用电脑技术,通过修改电脑程序而为使用者谋取利益的一种作弊程序。

这种开挂软件不仅违背了平台随机抢红包的公平性、娱乐性的初衷,也对正当的竞争环境和网络市场秩序造成了很大破坏,同时也侵害了我们公民群体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及其他正当权益。想想自己满心欢喜的下载了开挂软件准备“一展身手”,但根本没有相关功能,有的只是跳不过的广告、占不尽的内存,以及不知何时就被软件后台监测或泄露的个人信息和动态。

你还会选择下载并使用“开挂神器”么?

案例分享

前段时间腾讯公司就对某开挂软件发起了一场维权之战。其以由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卓易讯畅公司通过“豌豆荚”平台提供下载的涉案软件破坏了微信运营环境和数据安全为由,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索赔5000万。经审理,“红包大战”最终以开挂软件一方败诉落下了帷幕,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原告475万元。

法官说法

首先,本案原被告均属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而涉案软件不当地利用了“微信”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扰乱互联网环境中市场竞争秩序。

其次,涉案软件利用技术手段破坏了“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批量化、自动化的操作方式也必然会增加“微信”服务器的运营负担。

再次,涉案软件设置“加速抢红包”等选项,但实际其并未开发相应功能,点击选项会显示“优化中”,并在“优化完成”后弹出广告信息,损害了软件用户的利益。

最后,涉案软件运行过程中获取个人信息、截取腾讯公司商业资源,且在明知涉案软件侵害他人正当权益后依旧运营并设置防封号功能,主观恶意性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总结

很多开挂软件的商业模式是通过聚集用户下载此软件,为自身广告引流,最终利用流量变现,是一种典型的傍品牌、搭便车的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于软件用户来说,下载开挂软件不仅不能起到开挂作用,反而还加大了自身个人隐私及用户权益被侵害的风险,无意间助长了这种知识产权侵权风气。因此再次提醒大家,开挂有风险,下载需谨慎。

相关法律规定 

《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本文作者 盈科实习律师丁晓雨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

下一个冤大头是你吗?域名的坑不得不防!

域名不要了,ICP备案要不要注销?
相信很多人都有这个疑问。很多人注册了自己的域名,用了一段时间后不想要了,就没有续费,但是却没有及时注销ICP备案。后来域名被他人抢注了,建了非法网站,网站侵犯了别人的权利,权利人找上门来,未注销ICP备案的就莫名其妙成了冤大头,严重的甚至要付出数万元的赔偿。

真的有这么严重吗?先看一个案例(为方便理解,我们对案例进行了简化和加工处理):

你的网站没有经过我的许可,把我的小说放到网站上,供大家浏览和下载,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你必须停止侵权,赔偿我的损失!

我比窦娥还冤啊!这个域名是我N年前注册的,我早就没在用了,网站不是我经营的……

我不管,ICP备案显示的是你,你就要承担责任!

我只是偷懒没去注销ICP备案而已,域名早就没在续费了,真不是我在用啊……

法官说法
乙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域名已被他人使用,其不是侵权网站的经营者,应当以ICP备案信息推定域名主办单位是乙,乙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乙停止侵权,赔偿甲经济损失5万元。

总结

虽然实践中有通过合理组织证据使法院认定其不是侵权方的案例,但是被认定是侵权方的案例比比皆是,并且法院的自由裁量余地较大,也会影响案件的走向。因此,为了提前规避风险,提醒大家及时注销不用的域名的ICP备案,以免为他人的侵权行为买单,成为冤大头。

相关法律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文作者:盈科饶欣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

网文转载有风险,且转且珍重

2019年1月1日,苏州某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表了标题为《2019:这几个好习惯,请逼自己养成》的公众号。随后发现该网文被多个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随机向平台投诉删除,并针对各个主体的转载行为,分别法院起诉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涉案被告包括湖南某公司(运营某篮球论坛公众号)及广东某家庭期刊公司(运营某家庭学院公众号),二者运营的公众号获得的阅读量分别为38和34。

湖南某公司答辩称:篮球论坛公众号是分享篮球知识的免费平台,案涉文章在网上可以随意复制使用,没有侵权故意;案涉文章与公众号内容没有关联,从发布到删除阅读量才38,不能利用该文章获利。

广东某家庭期刊公司辩称:其运营的家庭学院公众号转载时标明了文章来源和作者信息;且该公众号不涉及商业,不存在违规牟利,阅读量仅为34,没有对传播造成损害。

判决结果

法院在各案中认定,上述转载主体,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无法定或约定的除外情形,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均构成侵权。

案件详情参见(2020)苏0214民初1251号和(2020)苏0214民初1223号。

法律科普

著作权法第24条罗列了合理使用(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的类型;并在其他条款中具体明确了可以“不经许可,但需支付报酬”的情形,如: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未声明不许使用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除上述明确规定情形,未经许可实施著作权人控制的权利,均有存在侵害著作权风险。

(本文作者:盈科杜鹏爽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

明星照片要慎用,否则很有可能构成侵权!

近日,笔者收到一顾问单位咨询,说其公司被葛优告了,原因是其公司在2016年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的一篇文章使用了多张葛优在《我爱我家》电视剧中的剧照,也就是当时的网络热点“葛优躺”,现在想得知该如何处理此事。无独有偶,笔者团队去年年末代理的一起委托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因使用张涵予在电影《老炮儿》中的剧照而被索赔的网络侵权纠纷,几乎也是相同的情况,最终在代理律师积极沟通下,委托人道歉并赔偿较少金额后结案。

可能很多人会想,我使用明星的表情包或者剧照,只是想增加自己微信公众号的曝光度而已,而且用的还是已经在网上发布的照片或者剧照,怎么就侵权了呢?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及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实施后,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肖像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只要未经明星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一般均会被认定为侵害肖像权。

案例分享

案例1:未经授权,沈阳某服装市场一老板擅自用香港影视明星陈小春肖像进行服装宣传,结果被陈小春告上法庭。9月1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侵犯肖像权成立,判决被告赔偿5万元。

案例2:张铁林因福利彩票上印刷的广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其“皇阿玛”形象的照片,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张铁林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总结

虽然作为明星形象的剧照可能不同于肖像,但也并不是与肖像截然不同,当剧照基本反映的是明星的形象或与明星形象之间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和可辨认性,明星对其剧照就享有肖像权。

因此,笔者建议各微信公众号在发布推文时务必慎用明星照片或热播剧剧照,尤其是在进行与企业经营、商品销售相关的宣传,如含有企业推广信息、商品购买链接、商品免费福利等,若第三方监测到某公众号发布有涉嫌侵犯到明星肖像权内容且该公众号主体资质合适,那么很有可能对其进行索赔。

(本文作者:盈科徐露露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麦田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