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接受程某某委托,指派樊翔律师代理委托人上诉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代理律师依据事实及庭审情况,围绕着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采纳为盼。
代理律师认为:
一、上诉人于1994年自建的房屋,是个人财产。
经桃花一村村委会证明,自建房屋系上诉人于1994年自建,被上诉人提交的郊区规划许可证(2001年)中也明确载明为改建,充分说明了自建房屋在双方结婚之前客观存在,因此该自建房屋系上诉人的个人财产。
退一步说,即便该自建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也只能确认被上诉人的使用权,不能确认其所有权。因为该自建房屋为上诉人农村宅基地上所建,被上诉人为南昌县人,并非本村村民,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如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则无异于被上诉人取得了桃花一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定。
二、上诉人继承的房屋,因该房屋产权登记为邓某某,且房屋性质为农房,无法确权,故因不予处理。
根据继承房屋权属登记可知,上诉人所继承的房屋为农房,房屋权属登记为邓某某,该继承房屋产权不明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该继承房屋应不予处理。待该继承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被上诉人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诉讼。
另,根据南昌市农房办相关政策,农房产权登记于2006年起,便中止办理,如果法院对该继承房屋进行分割,势必会造成无法执行的结果。
三、婚内因儿子程智某的医疗、教育花费属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上诉人长期失业在家,仅靠每月收取租金生活,而被上诉人长期在外地打工,对这个家不闻不问。上诉人根本无法承担儿子程智某医疗、教育巨额费用,该笔费用只能从亲戚处借取,根据一般社会观念,有理由相信上诉人向亲戚朋友处所借的51000元是客观存在的。现双方离婚,则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该债务。
四、上诉人经济困难,儿子又由上诉人抚养,为了儿子有个更好的成长环境,上诉人应当多分共同财产。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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