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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樊律师为江西二十一世纪奇妙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意见、尽职调查,促成奇妙文化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2、樊律师积极斡旋,促使江西城市学院与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标的逾600余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化解矛盾能力强。

 3、张某某、赵某等51人诉宁波市强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樊律师诉讼至法院,告倒开发商,为小区业主赢得上百万违约赔偿。

 4、樊律师代理江西东南国际旅行社诉南昌市江轮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东南国旅大获全胜。

 5、樊律师接受管某某委托,迫使用人单位承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赔偿。

 6、奥飞动漫诉方某、余某专利纠纷案件,樊律师开庭激辩,将二被告损失减少到最小。

 7、周某诉谢某继承纠纷案,周某已委托樊律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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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学院诉徐某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7-12 阅读:1034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樊翔律师依法接受江西某学院的委托担任本案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意见,请审议。

一、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为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多次让步,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降低租金,然而被告却一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其主张违约赔偿。

双方于2008年3月签订合作协议(见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将商业街第2、3、4、5、6号楼出租给被告,租金分别为第一年500万,第二年550万,第三年600万。但因新校区建设延期,双方约定原协议生效时间按原告实际交房时间顺延(见新校区补充协议),至2008年9月,校区商业街陆续交付装修。后原告考虑到校区建设延期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之事实,作出让步,再次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第一年合作期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底,4月1日前免交租金,作为被告的装修期,并下调租金标准,即由第一份协议约定的500万租金(500万扣除6号楼租金100万,实际为400万),调整为按计算公式(10000+X)*220/2计算,其中X为注册师生人数(见星城校区补充协议),(举例,假设学生人数为18000,则按计算公式租金为308万)。

之后,被告多次向学校反映情况,说商业街商户经营较为困难。虽然依照协议约定,商业街经营状况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况且学校注册人数高于协议规定的18000的要求(见证据四),但原告考虑到每年确实有部分学生外出实习,还是同意注册人数按16500计算,之后再进一步退让,更是按14000人计算租金,以减轻承租商户的经营压力。

然而,即便如此,被告在第一年租金抵扣完后却一直拖欠租金,再未缴交,并以各种理由搪塞,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2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法定解除情形,原告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于2008年3月30日足额支付合作金500万元,仅支付合作金300万元及押金100万元,原告遂收回6号楼自用。

1、学院商业街共有5栋楼,分别是2、3、4、5、6号楼,1号楼未建设,所以没有1号楼;在2008年3月30日双方签合同的时候,是把这5栋楼写上了,当时谈好每一栋楼合作金是100万元,5栋楼共收500万元合作金(建筑面积共10177平方米,每栋约2035.4平方米),由于乙方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分4次共交了400万元(分别是10万、200万、100万、90万),因此双方商谈好,给被告经营2、3、4、5号楼,6号楼由原告自己经营,被告从开业经营到现在2年多时间内都是认可的,从没有提出异议。

2、从被告交400万元费用的时间上看,2008年3月30日签合同时只交了10万元(现金)押金,2008年4月2日由周某转账了2笔共300万元店面租金,2008年4月15日由周某转账90万元,还差100万没交来,由于被告少交了100万元合作金,经商谈原告只好给被告经营2、3、4、5号商业楼,被告自己也是完全同意的。

3、被告在商业街的管理上一直都是管理商业街2、3、4、5号楼,在催告函中原告也是按这4栋楼建筑面积共8000余平方米计算收取水电费和卫生费的(见催告函第三页费用详单,证明原告收的水、电、卫生费都只是2、3、4、5号楼的费用),被告可以算一下,一栋商业楼建筑面积2035.4平方米,四栋商业楼8141.6平方米,按合同5栋楼是10177平方米,原告从没有收过10177平方米的水、电、卫生费,那2035.4平方米到哪去了?另外,在2009年11月25日被告与案外人万某某签订的房屋部分转租协议中,被告亲笔书写签字自认,学院给徐某经营的是商业街2、3、4、5号楼(见2009年11月25日协议)。

三、原告减免被告第一年合作金为20万元,并非55万元。

被告认为原告减免其第一年合作金55万元,与事实不符。依据原、被告及学院电子阅览室所签订三方补充协议,原告第一年减免被告租金为20万元,而非55万元。其依据的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所发催告函系原告书写笔误,为此,原告立即出具了更正函加以说明,被告仅出具更正前得催告函而隐匿更正函有违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

四,原告于2011年2月25日下发“通知”并未对被告经营造成影响,早在通知下发前,被告已经收完了各摊位的租金,仍在继续经营。

由于被告本应在2010年4月份就应交第二年合作金,而被告一直拖欠不交,眼看又要进入第三年合作期了,原告决定发函给被告,让其补交拖欠的合作金。按合同第4条要求,被告只要拖欠合作金超过15天,原告就可以收回店面,终止合同;但被告蛮横无礼,根本不理会合同条款。据原告查明,被告在2月19日和2月22日已提前收到各商户第三年(即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的租金189.3万元,在2月28日之前已基本收齐全部租金。但其一直拖欠原告第二年(即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租金。因此,原告遂下发的通知,但并没有影响到被告的收租和经营(见摊位交租的证明原件)。

五、原被告合作期间,从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全部师生均在新校区就读,2011年9月起,才有1000多人在南昌就读。

依据主管单位批复,原告在2009年3月18日已把老校区全部师生搬迁到新校区,从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均没有一名学生在老校区学习。2011年4月,根据省教育厅工作安排,为推进民办公助改革试点,在省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虞国庆等领导亲自主抓和关怀支持下,决定由江西某师范学院和江西某某学院整合教育资源,共同创办江西某某学院艺术学院(见关于推进民办公助改革试点,共同建设江西某某学院艺术学院筹备会议纪要),于是,至2011年9月起,方有1000多人在某校区就读,因此,并不存在被告所谓的学生人数计算问题。

六、学校在校师生人数,原告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重复计算。

原告提供的在校师生注册人数系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依据事实情况所出具,真实、有效,不存在人数上的重复计算。

某某学院技工学校毕业生所颁发的城市学院毕业证与某某学院统招生毕业证是不同的,统招生毕业证网上可查询,技校生某某学院毕业证因未报省教育厅备案,网上无法查询。技校生之所以颁发两个毕业证,是为了方便学生就业方便。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

 

 

 

                                     20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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