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1、樊律师为江西二十一世纪奇妙文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意见、尽职调查,促成奇妙文化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2、樊律师积极斡旋,促使江西城市学院与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标的逾600余万)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化解矛盾能力强。

 3、张某某、赵某等51人诉宁波市强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樊律师诉讼至法院,告倒开发商,为小区业主赢得上百万违约赔偿。

 4、樊律师代理江西东南国际旅行社诉南昌市江轮实业有限公司一案,东南国旅大获全胜。

 5、樊律师接受管某某委托,迫使用人单位承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赔偿。

 6、奥飞动漫诉方某、余某专利纠纷案件,樊律师开庭激辩,将二被告损失减少到最小。

 7、周某诉谢某继承纠纷案,周某已委托樊律师诉至法院。

联系方式

律师文选

首页 >> 李显某绑架案
李显某绑架案
发布时间:2013-07-12 阅读:1213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樊翔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辩护人,下面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意见,请予审议:

1、本案定性应为敲诈勒索罪,而不应定性为绑架罪。

依据刑法理论规定,敲诈勒索罪对其实施构成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产对象为同一人,而绑架罪侵害的对象和威胁取得财物的对象为不同的人。结合本案,主犯杨某纠集他人参与犯案的目的主要是以索取以前被打伤的医疗费为由,敲诈钱财,并未对被害人喻仁某家人进行恐吓,威胁。在对喻仁某敲诈过程中,是由喻仁某一方打电话找到夏志某带着“大毛”进行和解,由夏志某再找到喻仁某父亲喻小某,最后得款3500元。如果“中间人”夏志某和“大毛”不出现,杨某一方也就不会找到喻仁某父亲喻小某,因此,本案定性应为敲诈勒索。

2、本案被告人李显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本案中,李显斌案前无同谋,临时被杨平叫去,当时叫去做什么也不知,去后未拿任何作案工具,未对被害人实施任何暴力和语言威胁,事后,也未参与分的赃款。因此,应当认定为从犯,关于主、从犯之分,(2010)新地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对夏良某,夏某已作认定,作为起辅助作用的李显某也应认定为从犯。

3、李显某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关于情节较轻,起诉书中已作认定,法律规定,情节较轻的,应当减轻处罚,显著轻微的,应当免除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4、李显某是初犯、偶犯,过去并无劣迹。

5、李显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当公安部门第一次执问时,如实客观全面的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供述,庭审时,也予以认罪,在律师会见时,也多次进行悔过,表示悔改,要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请求合议庭结合被告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及认罪悔过态度等,以及充分体现教育与惩罚宽严相济相结合的刑事原则,判处被告人李显某缓刑为宜。以上意见请审议。

上一篇:深圳某事业有限公司诉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梁某诈骗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2. 江西南昌樊翔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友情链接:南昌离婚律师   廊坊律师   临沂律师  房产律师   北京律师协会  杭州律师事务所  南昌律师  常熟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方律师网  北京合同律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北京刑事律师  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