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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3-07-12 阅读:1130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樊翔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辩护人,下面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意见,请予审议:

一、 本案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

被告人梁某与香港人余光某(男女朋友关系)合伙筹办美涛制衣厂,由余光某投入加工设备,租赁南昌县小兰工业园柏岗村王年某房屋,共同投资近20万元,做服装加工,所办的美涛制衣厂与香港君某国际有限公司先前在2010年10月,2010年12月先后签订过二份服装加工合同,均收到过预付款,且已实际加工服装全面履行,只是在签订了第三个加工合同,收到预付款后,原材料突然涨价,工人工资上涨,加上临近春节,工人急需钱回家过春节闹事,无奈之下,梁某才变卖设备并连同该预付款全部用于发放工资和支付房租,占有其预付款,因此,其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

二、   被告已全部退赃,未对被害人产生实际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

虽然,被害人家居农村,且与合伙人香港余光某生一小孩需抚养,但被告人及其家属,变卖房产千方百计筹措3.4万元,全部返还给了被害人,被害人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从轻处罚。

三、   认罪悔罪态度好,当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全面客观的如实反映自己的所作所为,开庭时表示认罪。会见时,多次表示悔过,希望政府从宽处理。

四、 系初犯、偶犯,过去一贯表现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五、   家庭存在实际困难,目前,有一周岁多的小孩寄宿在其父母家中,急需抚养,小孩父亲合伙人余光某,撒手不管,不闻不问该非婚生小孩,其父年老多病在家。

综上,本案事出有因,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充分体现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给予被告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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