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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声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3-07-12 阅读:1115

 

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汪声某委托,法律援助帮其进行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如下辩护意见,请予审议。

一、汪声某故意伤害事出有因,实属“义愤伤人”。

汪声某之妻王丽某与胡慕某二人1997年结识于股市,胡慕某为发放高利贷,便唆使王丽某加大投入,先是提出愿意以一分利息借钱给王丽某,王丽某为人重情义、讲面子,便瞒着汪声某答应了胡慕某。97年至2000年期间,王丽某先后向胡慕某借款9笔,共计38.566万元。胡慕某为了谋取高额利息且利滚利(复利),逐步将月利息由1分、2分、5分、8分、1角提至最终的年利率270%,王丽某瞒着丈夫汪声某将房屋抵押贷款,又向二个儿子借款,倾其所用已偿还147万元。由于高利贷利滚利最后还滚至300万元封顶,胡慕某又威胁王丽某说所有钱是向当铺、黑社会转借的,不还,黑社会的人会杀到你家里来等,为息事宁人,王丽某被迫出具300万借条,胡慕某据此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索要300万。

一审判决需归还300万,汪声某、王丽某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发回重审,中院重审期间,胡慕某提出只需还157万,中院便判决157万,汪声某再次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维持157万元,汪声某申诉至最高院,最高院指令江西省高院重审,省高院仍维持,目前,该案仍在北京申诉。

不久之后,胡慕某申请强制执行,中院先后查封了汪声某房屋,冻结汪声某退休工资,导致汪声某生活极其困难,无钱做手术。更为严重的是,在申请强制执行后,胡慕某私底下还多次带彪形大汉至汪声某家中威胁、闹事,过年期间更是变本加厉,闹的汪声某家中鸡犬不宁,为此,汪声某多次向110报案。

由于胡慕某三番五次到汪声某家中闹事,加之莫名其妙的背上几百万的债务,住房即将被拍卖,工资也被冻结,汪声某感到有冤,多次与其理论,出于一时义愤,才作出过激举动,导致了胡慕某轻伤。

二、本案情节轻微,不宜量刑。

汪声某前往胡慕某工作处,本意只想对其警告、训诫,希望其能得饶人处且饶人,不再骚扰汪声某的正常生活,让其能够安安静静的度过晚年余生。然而,胡慕某不仅不听汪声某好言相告,反而摆出一副咄咄逼人的架势,。汪声某在受到言语侮辱的情况下才顺手将藏有放大镜和菜刀的布袋甩向胡慕某。

不可否认,汪声某有故意伤害胡慕某之实,但其本质上应是警告、训诫之意,达到迫使对方正视自己,尊重自己的目的。只是由于汪声某年老体弱,对行为举止无法做到合理控制,加上布袋甩出后惯性使然,才导致胡慕某轻伤。因此,本案中汪声某伤人的性质实则轻微,且社会危害较小,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着实不宜量刑。

三、汪声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不宜科处刑罚。

汪声某已年界70高龄,且体弱多病,视力不佳,右眼失明近40年,左眼视力仅为0.1,经检查确认患有左眼青光眼、左眼硅油眼、双眼老年性白内障、右眼废用性斜视,同时还患有肝囊肿、右肾囊肿、左右肾结石、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心脏病等病症,身体机能严重衰老,为此,医生多次嘱咐汪声某要加强营养、加强休息、修身养性、不宜动怒。

矜老恤幼是各国通行的司法原则,该原则从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数条关于老年人犯罪的保护性条中亦有所体现,老年人承受刑罚和接受改造的能力都与成年人犯罪有所不同,司法机关应给予特别保护。生理上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不仅反应能力差,活动能力也相对较差;心理上,老年人容易产生孤独和寂寞感,无用和不参与社会活动的感觉会加强老年人的悲观情绪。

为此,最高检曾出台相关解释要求对于老年人犯罪应宽严相济,适当倾斜,加以保护等等。可见,对于老年人犯罪应尽量从轻、减轻刑罚,对于情节较轻的,应免除刑罚。尤其在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的今天,此举不仅有益于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凸显了党和国家对于老年人重视和人文关怀。

而本案只是一起由民事借贷纠纷演变来的轻微刑事案件,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汪声某又年至古稀、神志模糊,若科处刑罚,不仅达不到教育、改造罪犯,预防消灭犯罪的刑罚目的,同时还会失去社会同情。

四、汪声某系偶犯、初犯,从未犯罪,未受过任何单位处分和刑事处罚。

汪声某是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是偶然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客观上是由于胡慕某高利贷使然加上上门闹事诱发。

汪声某系南昌铁路局退休职工,毕生奉献于中国铁路事业,为人循规蹈矩,老实本分,从未做过作奸犯科之事。因此,依据两高及中央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再结合本案案由及汪声某的身体现状,予以汪声某非刑罚方式处理更为妥当。

综上所述,汪声某年老多病,与胡慕某因高利贷问题纠缠多年,早已精力透支,心力交瘁,若非万不得已,决计不会豁出老命,作出暴力相向的冲动举动。纵观此事前因后果,汪声某虽是故意伤害案的加害人,同时也是该事件的受害者。

据此,恳请法庭在查明本案前因后果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免于追究汪声某刑事责任,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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