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熊某因颈部发现包块(后经甲状腺彩超示:甲状腺瘤,良性,大小约2*2cm)于2008年11月1日入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待手术。入院情况:发现颈部包块两周余入院。患者病程中无食欲增加,无怕热多汗,无性格改变,体重无明显变化。入院查体: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清楚,颈部无抵抗感,气管居中,左侧甲状腺区可及一包块,大小约2*2cm,质中,与周围组织无明显粘连,能随吞咽上下活动,未闻及血管杂音,右侧甲状腺正常,颈静脉正常,肝颈回流征阴性。
患者熊某入院后完善各项相关检查,预交住院手术费7000元并于2008年11月4日下午2时在全麻下行左侧甲状腺部分切除手术,术中患者熊某突然出现瞳孔放大,心脏骤停等症状,按压抢救长达10分钟后,心跳恢复,但陷入深度昏迷,并于当日午5时转入ICU重症监护。在重症室,头戴冰帽,双目紧闭,脸色蜡黄,身上插许多管子,靠呼吸机维系生命。
患者熊某住重症监护ICU17天后苏醒,但却出现神志模糊,易产生幻觉,说胡话,记忆力严重丧失等症状,20天后才停止鼻饲,30天后才勉强能扣扣子,120天后才能控制大小便失禁,期间曾多次邀请相关专家扩大会诊并行高压氧治疗,但效果并不理想。患方家属多次询问院方医生,均被告知可以逐步恢复,遂于2009年5月21日出院,期间共住院201天。
然而,患者熊某出院后至今,依旧表情淡漠,反映迟钝,记忆力差,无法参加正常的工作及料理家务,诸如:煮饭不放水,或放太多水变稀饭,炒菜不放盐或多次放盐,上街买菜不找零,任由菜贩收钱等。患者熊某原本十分健谈,如今却是木讷寡言、沉默不语,且认知能力严重衰退,不识路、不识人,甚至连亲朋好友都不认识。后于2010年1月14日经江西省心理康复中心心理测试分析:言语智商54,操作智商68,智商57,为轻度智能损伤。2010年3月15日经江西省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陆级伤残。
樊翔律师认为:
一、甲状腺部分切除手术为极其普遍、简单的外科手术,且患者肿瘤大小仅为2*2cm,手术后理应迅速恢复、出院。然而如此简单的手术却因院方医生在切除肿瘤同时,误切神经,导致患者熊媛先是出现瞳孔放大,心脏骤停等假死症状,后又出现神志模糊、智力严重衰退的病症。
二、院方提供的手术/操作知情同意书及术前小结中,皆未提及该手术会引发神经错乱、智能损伤、记忆力丧失的并发症、后遗症。由此可见,院方造成患者熊媛的人身损害并非合理的手术操作导致,而是因主治医生的术中过错造成。
三、院方在后续治疗中认为:患者记忆力丧失,智力衰退是由新发现的脑膜瘤造成,然而,患方咨询多位专家(诸如江西医院二附院专家组成员万慧主任等)后得知,脑膜瘤与记忆力衰退没有关系。如果院方没有医疗过错,其又何必以脑膜瘤为借口推卸责任呢?
退一万步讲,即使脑膜瘤会对患者记忆力造成一定影响,但患者熊某手术前已接受全面检查且生命体征良好,术后脑膜瘤突然恶化导致记忆力、智力减退,必然与院方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院方是提供医疗服务的特殊机构,而医疗行为又是针对患者的身体,院方理应充分、合法的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结合前述观点二,院方在术前检查中未发现、预见本次手术可能诱发脑膜瘤病变,会对患者造成极大的人身损害,其怠于履行注意义务也是有过错的。
四、患方家属曾多次询问院方医生患者的恢复状况,均被告知可以逐步恢复,于是患方家属办理了出院手续,且院方在出院记录中亦写明:患者生命平稳,神志清楚。然则,患者至今仍旧神志混乱,智能受损,由此可见,院方在患者后续治疗过程中,亦有不作为的过错。
五、院方的过错也可从术后治疗从未向患方收取住院费用,又主动出钱(每月1900元)雇佣护工照料患者和免费多次做高压氧等事上可见一斑,事后,患方家属多次与院方交涉,院方只承诺付一万元左右进行赔偿,使患方家属难于接受并表愤慨。
综上所述,请贵所依法认定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侵权行为与本案存在因果关系,并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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