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樊翔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原告周某的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议
1、被告赠与行为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2、讼争房屋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讼争房屋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周波支付购房款,房屋归周某所有,被告先后二次出具书面承诺,房屋归周波所有,并同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3、讼争房屋取得后一直由周波居住。房屋取得后,一直由原告周某居住、管理、使用,其物业管理费一直由周某缴交,房产证也由周某保管至今。
4、购房款由原告支付经被告双方同意。购房通知下达后,由原告周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已征得被告周毅某、艾立某同意。庭审时,艾某某自认该事实,并称本想自己从股票拿钱出来,后考虑要割肉还是决定由周波支付购房款。
5、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将房屋变卖款归原告。三年后,房屋委托中介出售时,被告周某某、艾某某出具书面文书,同意将购房款转入周某账户,即便当时周某支付购房款时,艾某某不知,三年后欲出售房屋,同意将房款归周某所有,依法认定为追认。
6、讼争房屋政策允许上市交易。经法院调查,按照南昌市现行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规定,未参加摇号中签,政府未给补贴的经济适用房,即成本价购买的,不受5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因此,讼争房屋可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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