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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3-07-16 阅读:1770

 

     我们受邱某某家属的委托和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的委派,为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审议。

我们认为,邱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但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二、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而邱洪政的行为并不具备以上三个要件。

一、邱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原某县县委书记,另案处理)关系一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关系密切人。

关于“其他关系密切人”的认定,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出台的罪名,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并未具体规定,但综合近年来各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实践来看,其他关系密切人主要是指:一、与国家工作工作人员存在正常或非正常情感关系的人,如“情人”,“情妇(夫)”等;二、近亲属之外的亲戚,如七大姑、八大姨等;三、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而建立起亲密关系的人,如司机、秘书等。

      邱某某与吴某某此前无任何情感纠葛,也并非亲戚关系。二人相识于2004年冬天,当时邱某某作为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国市场杂志社(深圳)记者,为宣传老家上饶经济发展,陪同主编王某某采访了时任上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吴某某。之后,为宣传上饶经济开发区,二人又有过几次工作上的往来,私人来往并不多。加之邱某某在深圳工作,一般就过年回老家时会礼节性拜访一下吴某某,二人每年见面不过一两次(案卷P2、P3、P4)而已。即便是在邱某某促成朱某某承接卫生城工程项目期间,邱某某与吴某某也仅见过两次面,一次是引荐朱某某给吴某某认识(案卷P5),另一次是与卫生局唐局长签订协议时,向吴某某报情况(案卷P7)。如此短暂的交往根本不可能建立起亲密关系,因此,邱某某并非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其他关系密切人。

二、本案并不存在邱某某利用吴宣策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朱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1、邱某某与吴某某关系一般,根本无法利用吴某某影响力。

邱某某、朱某某与卫生局唐局长洽谈卫生城工程项目时,双方经几次商谈都没有敲定协议,唐局长总是说要请示领导后才做答复。直到后来在向吴某某汇报情况时,吴某某要求唐局长做出谈判方案,并对朱某某说“这个你不要担心,你只要完成三资政策在本县招投标怎么可能中不到标?”之后,朱某某与卫生局才敲定协议,约定朱某某借资600万给卫生局,如未中标,卫生局退还本金,并按2倍银行利息补偿(朱步升主张4倍利息,后吴某某确定为2倍利息。见案卷P6)。由此可见,邱某某根本无法利用吴某某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诸如卫生局唐局长等国家工作人员根本就不买邱某某的账,只是在吴某某本人亲自过问和斡旋后,卫生局唐局长受吴某某指示,才与朱某某敲定协议。

2、本案是吴某某利用其自身领导地位,通过其下属即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朱某某谋取利益。

在朱某某承建卫生城工程项目过程中,吴某某亲自向分管卫生城项目的徐县长交代朱某某符合三资政策,享有优先权。在卫生局唐局长向其汇报时,吴某某也明确了让朱某某中标的立场,并要求卫生局尽可能保证朱某某中标。另外,在报名投标卫生城项目时,因吴某某的哥哥带福建老板报名投标,发生纠纷,也是打电话给吴某某后才把这事处理妥当。由此可见,整个过程都是吴某某亲自和“下面的人”沟通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得到其授意后,才利用职务行为确保朱步升顺利的中标卫生城项目。

3、本案的实际情况是,邱某某事前与吴某某承诺好处,事后给吴某某贿赂,吴某某是被贿赂后,利用其职务上便利,为朱某某承接工程谋取利益。

三、邱某某收取朱步升71万元人民币,是双方《项目工程合作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居间费用,即民商事活动,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邱某某(笔名邱一某)经广州记者朋友彭某某介绍,向朱某某报告上饶某县有工程要做,并愿为促成其成功承接工程项目提供媒介服务。双方于2009年3月9日签订的《项目工程合作协议书》是兼有报告居间、媒介居间的居间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双方约定邱某某促成朱某某承接工程后,朱步升按工程项目总金额5%支付中介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邱某某收取朱步升71万元,是民事行为,并非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后,而收取贿赂。

另外,邱某某被捕后,71万元中介费其家属业已全部退款上交,其中扣押福特蒙迪欧一辆,价值19万元;查封银行卡存款20万元,邱某某家属退现32.4万元。

四、邱某某行贿犯罪有自首情节,且行贿数额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

邱某某为促成朱某某承建卫生城项目,累计行贿吴某某6.89万元,数额不大。且朱某某经济实力雄厚,其本身享受三资政策方面的优先权,虽然邱洪政在促成朱步升承接工程期间,通过行贿吴某某,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照顾,但就卫生城项目工程而言,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实属轻微,在纪检侦查机关尚未掌握邱某某行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邱洪政主动向纪检、侦查机关陈述,应当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邱某某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际上是吴某某被贿赂后,吴利用其领导职务便利为朱步升谋取利益,邱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有鉴于邱某某行贿数额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存有自首情节,建议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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