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代理意见,请审议:
一、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判决离婚。
因男女双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于2010年元月开始同居,2010年3月怀孕,2010年12月1日生女孩肖某某,2011年2月举办婚礼,女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于2012年元月31日登记结婚。自2010年元月始同居,怀孕期间,原告一直随被告(男方)在湖南省临湘共同经营汤店,生小孩后方返回南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自同居、结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尤其是男方存有家庭暴力,一旦发生矛盾,便对女方拳脚相加,此外,还用手扯头发往墙上撞,用脚踩背,当众脱女方衣服等。更难忍受的是,当女方父亲(被告岳父)劝架时,被告还当众殴打其岳父。目前,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
二、被告辩称彩礼6万元,应退还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据原告称,为了举办婚礼,被告出现金2万余元,但此款包括了购买女方的陪嫁物品,以及女方办酒席款项,另外,购买少量衣服、饰品系男方为结婚而赠与女方的行为,依法不应返还,另,女方返南昌工作后,曾买一台电脑(3500元)给男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合本案,双方已共同生活二年多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另外,还生育一女孩,因此,不符合相关法律中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综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离婚,被告要求返还彩礼6万元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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