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系统能否作为专利发明人?——兼论发明人署名必须为自然人的法律逻辑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系统在发明创造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日益加深。一个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讨论:当人工智能系统实质性参与了技术方案的生成过程时,能否将该AI系统列为专利发明人?中国专利审查指南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否定答案。
一、发明人署名必须是自然人的规则基础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明确规定:”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这一规定确立了发明人主体资格的两层否定:第一,单位或集体不能作为发明人;第二,人工智能系统不能作为发明人。
之所以作出这一限制,根源在于发明人制度在整个专利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发明人署名既涉及署名权(人身权),也涉及获得收益权(财产权)。这两项权利均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只有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人工智能系统目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法成为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因此无法被列为发明人。
二、多个发明人时,每个都必须是自然人
当一项发明创造由多人共同完成时,无论参与人数多少,每一个被署名的发明人都必须是自然人。这意味着,即使AI系统在发明过程中作出了实质性贡献,也不能将其作为一个”共同发明人”与人类发明人并列署名。
从实务角度看,专利申请人在填写发明人信息时,应当确保每个被列明的发明人具有真实的自然人身份。申请人不得以单位名称、课题组名称或AI系统名称替代自然人发明人。
三、AI辅助发明与AI生成发明的区分
在理解上述规则时,需要区分两个概念:AI辅助发明与AI生成发明。
AI辅助发明是指人类发明人利用AI工具作为辅助手段完成的技术方案。在此类发明中,人类发明人仍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AI工具只是提高了研究效率或提供了数据分析支持。这类发明的发明人仍然是人类,AI工具的名称不能出现在发明人一栏中。
AI生成发明则是指AI系统在没有人类实质性参与的情况下”自主”生成了技术方案。这类发明的发明人认定是目前各国专利制度面临的最大挑战。从中国的现行规定看,AI系统不能作为发明人,但如果完全没有人类发明人可供署名,则该申请可能因不符合发明人填写要求而被驳回。
四、全球主要法域的立场比较
在AI发明人这一问题上,全球主要法域的立场已经基本趋于一致:都要求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英国最高法院在Thaler v 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案中明确裁定,根据现行英国专利法,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在Thaler v Vidal案中维持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决定,认为美国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欧洲专利局同样拒绝了将AI系统列为发明人的专利申请。
截至目前,全球尚未有主要法域在法律层面承认AI系统可以作为发明人。这一共识背后是对专利制度基本逻辑的坚守:专利制度旨在通过授予排他权来激励人类的创新活动,而非激励AI系统本身。
五、实务中的处理建议
对于涉及AI的专利申请,企业和专利代理师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确保发明人信息的自然人属性。在提交涉及AI技术的专利申请时,发明人应当是实际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不得将AI系统的名称填入发明人栏目。
第二,规范技术贡献的记录。在研发过程中,应当通过研发日志、实验记录等方式,清晰记录人类研发人员对技术方案的具体贡献,以便在专利申请时准确确定发明人。
第三,区分算法创新与算法应用。在撰写涉及AI的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明确改进点是人类对算法结构、训练方法、应用场景的创新,而非AI系统自身的行为。这有助于准确确定真正的发明人。
六、结语
发明人必须为自然人的规则,是现行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尽管AI技术在发明创造中的应用日益深入,但在法律层面,AI系统尚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无法成为发明人并获得相关民事权利。这一立场在一段时间内仍将是各国专利制度的主流。
对于企业和研发机构而言,在利用AI工具提升研发效率的同时,应当重视对人类发明人创造性贡献的记录和保护,确保专利权利的稳定和法律效力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