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恶意通知的损害赔偿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机制中,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对被通知人造成的损害往往不容小觑。一条被错误下架的商品链接,可能意味着一个中小商家的生存危机。与之对应,法律为被通知人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路径和精细化的损失计算规则。
一、恶意通知的责任路径:不正当竞争之诉与一般侵权之诉并行
被通知人以恶意通知为由要求通知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既可以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也可以提起一般民事侵权之诉。这一”双轨制”救济路径的设计,赋予了被通知人程序选择权:
不正当竞争之诉的路径优势在于,恶意通知行为本身可以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无需证明通知人与被通知人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倾向于以行为正当性本身作为认定标准,竞争关系不再是独立的前置要件。
一般民事侵权之诉的路径优势在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体系较为成熟,被通知人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主张损害赔偿。
无论选择哪条路径,被通知人均有权基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通知人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规定:”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惩罚性赔偿机制是法律对恶意通知行为最有力的威慑工具。
二、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规则
在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损害赔偿计算上,法律确立了三层递进的计算规则:
第一层:按照被通知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实际损失是损害赔偿计算的首选标准。被通知人因通知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商誉损失以及恢复成本等。这一标准体现了侵权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使被通知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之前。
第二层:按照通知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在被通知人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转而按照通知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赔偿数额。这一标准的制度功能在于:防止通知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利,即使被通知人难以精确证明自身损失,也可以通过对侵权人获利的追缴来实现救济效果。
第三层:法院酌情裁量。当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法院在酌情裁量时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以及通知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
此外,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被通知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证据保全费、鉴定费等维权成本。
三、实际损失的具体构成
被通知人因错误通知或恶意通知受到的实际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利润损失。这是最核心、最直接的损失类型。主要指因相关链接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措施而造成的通知人销售利润的减少。对于以线上销售为主要渠道的中小商家而言,一条核心商品链接被下架,可能直接导致店铺整体营收断崖式下滑。
(二)商誉损失。商品链接被删除后,商品的历史销量、评价积累、搜索权重等均可能受到严重影响。这些无形资产的损失,虽然在短期内难以精确量化,但对店铺的长期经营影响深远。
(三)恢复成本。被通知人为恢复被错误下架的商品链接、消除不良影响、重建消费者信任等所支出的费用,均属于恢复成本的范畴。
四、利润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
利润损失的计算是损害赔偿中的核心难点。对此,司法实践提供了以下具体计算路径:
(一)基本计算公式。利润损失可以根据被删链接此前的月平均营业额、行业平均利润率,结合被采取措施的时长进行计算。即:利润损失 = 被删链接月平均营业额 × 行业平均利润率 × 被采取措施的月数。
(二)店铺整体营收变化的考量。被删链接此前的销量越高,越不能孤立地计算该链接的利润损失,而是应当考虑因该链接被删所导致的整个店铺的营收变化。
(三)综合考量因素。在具体计算时,可以根据被通知人的店铺在通知前后一定时间内的销售总额的变化、行业平均利润率、相关链接被采取措施的时长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实务启示
对于平台内经营者而言,在遭遇错误通知或恶意通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及时固定损失证据,包括被删链接的历史交易数据、店铺营收数据、行业平均利润率数据等;妥善保存维权支出凭证,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证据保全费等;积极主张通知人的”恶意”认定,一旦被认定为恶意通知,可以要求加倍赔偿;合理选择诉讼路径,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根据个案情况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