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11诉耐克案看商标跨类保护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
跨国连锁零售公司7-Eleven(7-11)指控耐克公司计划于7月11日推出的Air Max 95运动鞋抄袭了7-11便利店标志性的橙、绿、红三色条纹设计。7-11认为,耐克运动鞋采用的颜色与7-11品牌商标极易混淆,消费者会将该设计与7-11品牌联系起来,构成侵权。更引人关注的是,耐克将该运动鞋的发售日期定为7月11日,恰逢7-11一年一度的促销活动。
本文从中国法律的视角,结合7-11在中国现有的权利基础,就耐克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进行分析。
一、权利基础与法律路径
7-11的指控包含两条法律路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其中,7-11主张侵害商标权的权利基础是其注册于第35类服务上的第55005449号商标;主张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基础是其店铺装潢权。
在商标侵权路径上,由于7-11的商标注册于第35类服务上,与耐克的运动鞋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无法直接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若要主张商标保护,7-11有必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并主张跨类保护。
在不正当竞争路径上,7-11需要证明橙、绿、红三色条纹设计的店铺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耐克公司的行为可能引人误认该款运动鞋与7-11具有某种关联。
二、非同行间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7-11是便利店,与耐克不是同行,不存在市场份额的直接争夺,因此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理解与当前司法实践存在偏差。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历经了三个阶段。早期,法院普遍采取直接竞争关系理论,要求双方存在业务此消彼长的关系。中期,实务中扩展到间接竞争关系,即只要一方的利益因另一方的行为受损,即可认定存在竞争关系。在”小拇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或具体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经营者从事相同行业。”
如今,实践中以”行为说”为判断标准,真正淡化竞争关系作为独立的前置要件。只要一项经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应受到该法的规制,无需再单独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笔者2025年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在判决中确认了这一立场。
因此,7-11与耐克之间虽非同行,但只要耐克的行为主观上动机不当、客观上行为不妥,即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认定。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装潢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三个要件:在先装潢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被控侵权人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该装潢;是否引人误认。
第一个要件:7-11的橙绿红三色条纹门头设计遍布全国门店,具有极高的公众认知度,符合”有一定影响力”的要求。
第二个要件:耐克在运动鞋上使用了与7-11三色条纹近似的设计,这一事实本身无需赘述。
第三个要件——是否引人误认——是本案的核心争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笔者认为,如果仅从耐克使用三色条纹设计这一行为本身来看,由于便利店与运动鞋行业距离太远,消费者很难仅凭运动鞋上的三色设计就将二者联想起来,因此单纯的三色条纹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然而,据公开信息显示,耐克这款运动鞋不仅使用了三色条纹,鞋底还采用了便利店货架设计,且将发售日期定为7月11日——与7-11年度促销活动同日。当设计元素、细节致敬和时间节点三者叠加时,情况发生了本质变化。这些行为叠加在一起,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运动鞋与7-11存在联名、授权或其他商业联系。若上述信息属实,耐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可坐实。
四、商标侵权路径分析:驰名商标与反淡化
在商标侵权层面,由于7-11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耐克的运动鞋商品不构成类似,必须先行判断7-11的三色条纹商标是否已达到驰名程度。
笔者认为,耐克的三色条纹设计与7-11的三色条纹商标已经构成近似标识。在此基础上:若7-11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侵权成立;若无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侵权不成立。
具体而言,本案主要涉及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耐克的行为不会导致7-11商标被”丑化”,但在三色条纹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前提下,若放任耐克在运动鞋上使用近似设计,将明显减损7-11三色条纹商标的显著性,使该商标与7-11品牌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被削弱——这正是驰名商标反淡化原则所要防止的损害。因此,若7-11成功证明其商标驰名,即使消费者不会产生商品来源混淆,耐克的行为仍可能构成侵害驰名商标权。
五、结语
本案中,耐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事实层面的进一步确认和法院对多重行为叠加效果的判断。单独使用三色条纹设计可能不足以构成立案基础,但若结合鞋底货架设计和7月11日发售的时间安排,多重”巧合”叠加所揭示的主观意图和整体效果,将使侵权认定的天平向7-11一方倾斜。
无论案件结果如何,7-11诉耐克案都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品牌符号的保护边界正在从”同类商品混淆”向”跨类联想误认”延伸,企业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对已有知名品牌符号的”致敬”或”借鉴”,需要更加审慎地评估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