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知产律师代理胡庆余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成功改判
原告“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告一上海显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龙公司)在被告阿里巴巴的1688网站上(网址:www.1688.com)销售被告二上海胡庆余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胡庆余堂公司)涉案侵权商品“三七粉”,该商品上标注“胡庆余堂”标识,且被告一和被告二在对涉案商品进行宣传时,不正当使用原告“胡庆余堂”企业标识。
故我方委托人委托盈科知产律师团队以显龙公司、上海胡庆余堂公司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
2018年1月15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审理,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否侵犯原告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336810号商标文字相同,字体和布局均构成相似,且与后者核定使用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商品为相同商品,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容易对两者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法院认为两者构成商标近似。而涉案商标标识与被告经授权使用的第289247号商标相同,并未改换使用,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也不易与第504311号产生混淆、误认,故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上使用的雪记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一与被告二认为涉案商标上的标识与其企业字号以及第325864号商标相近似,故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次,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导致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混淆的,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2.被告上海胡庆余堂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上海胡庆余堂公司使用“胡庆余堂”作为企业字号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上海胡庆余堂在今后经营活动中注意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合理避让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在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胡庆余堂”。
3.若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上海胡庆余堂公司与显龙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以上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显龙公司、被告上海胡庆余堂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杭州胡庆余堂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显龙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被告上海胡庆余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胡庆余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一审宣判后,本案原告与被告显龙公司和上海胡庆余堂公司均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方主张:1.涉案商品上使用“雪记”商标侵害杭州胡庆余堂的商标专用权。2.基于杭州胡庆余堂商标和字号享有的知名度和声誉,即使上海胡庆余堂在经营中使用企业名称全称,客观上仍无法避免相关公众产生该公司与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相关联的误认,上海胡庆余堂应当停止使用其企业字号。3.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过低。
二审法院基于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具体判定如下:
1.关于显龙公司与上海胡庆余堂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审法院在认定一审被告使用“胡庆余堂”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基础上,认定使用“胡庆余堂雪记”亦构成商标侵权。
2.被告上海胡庆余堂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认为上海胡庆余堂公司主观上明显有利用杭州胡庆余堂公司的字号及商标在市场及相关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品牌形象及声誉的故意;客观上势必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其产品与杭州胡庆余堂公司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故上海胡庆余堂使用“胡庆余堂”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3.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海胡庆余堂公司与显龙公司对商标侵权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上海胡庆余堂公司还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关于赔偿数额,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海胡庆余堂公司和显龙公司的侵权表现、杭州胡庆余堂的知名度,上海胡庆余堂公司利用“胡庆余堂”等商标及字号知名度增加商品销量和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杭州胡庆余堂为维权的必然支出等因素,将赔偿数额综合认定为30万元。
(本案代理律师:盈科钱航、张天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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