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情节严重”要件的司法认定

在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框架中,“情节严重”与“故意”共同构成了加重赔偿责任的二元核心要件。如果说“故意”侧重于评价侵权人的主观恶性,那么“情节严重”则着眼于侵权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二者共同决定了是否需要在填平损失的基础上,施以额外的惩罚性制裁。准确认定“情节严重”,是防止惩罚性赔偿滥用、确保“罚当其过”的关键。

一、“情节严重”要件的制度功能与认定原则

“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客观要件,其制度功能在于筛选出那些超越了普通侵权、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创新环境造成显著破坏或威胁的行为,从而证明适用超出补偿范围的惩罚是正当且必要的。

在认定原则上,法院需遵循 “全面评价、主客观相结合、比例协调”​ 的准则:

  • 全面评价原则:必须综合考察侵权行为本身、损害后果、侵权人态度等多方面情节,避免以偏概全。
  • 主客观相结合:虽然“情节严重”是客观要件,但其认定需与“故意”这一主观要件相互印证。恶性主观故意下的行为,其客观情节的严重性往往更容易被确认和强化评价。
  • 比例协调原则:情节严重的程度,应直接影响到惩罚倍数的最终确定,确保制裁力度与侵权行为的恶性相匹配。

二、认定“情节严重”的综合考量因素体系

司法解释确立了“综合考量”的基本方法,以下因素构成评价行为危害性的多维坐标系:

  1. 侵权行为的手段:手段的违法性与恶劣性直接体现情节严重程度。例如,使用盗窃、贿赂、电子侵入等不法手段,相较于违反保密义务的使用,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更大。
  2. 侵权行为的次数与持续时间:单次侵权与多次、持续侵权有本质区别。长期、反复侵权表明侵权人藐视法律、以侵权为业的倾向,危害具有持续性。
  3. 侵权行为的性质:是单纯的非法使用,还是兼具非法获取与披露?是个人行为,还是有组织的公司行为?不同性质的行为对商业秘密控制力的破坏程度不同。
  4. 侵权的地域范围与规模:侵权行为覆盖全国市场还是局部区域;侵权产品的产量、销售额巨大还是较小。范围越广、规模越大,对权利人市场份额的侵蚀和对竞争秩序的破坏越严重。
  5. 侵权造成的后果:这是衡量情节的核心。后果包括权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如巨额利润流失)、竞争优势的丧失(如导致商业秘密公开)、商誉损害,以及对行业创新环境的负面影响。
  6. 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诉讼是侵权行为的延续观察窗口。在诉讼中伪造证据、隐匿账册、拒不执行保全裁定等行为,不仅妨碍司法,更强化了其侵权的主观恶意和对法律秩序的漠视。

三、可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解析

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法律及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了若干可直接或初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为裁判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一)基于侵权历史与惯常性:彰显漠视法律与重复恶意

此类情形关注侵权人的前科与行为模式,体现其再犯可能性和较低的守法意愿。

情形法律内涵与认定要点证据与审查重点
① 屡教不改:再次侵权此前曾因侵犯商业秘密受到行政处罚或民事判决,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行为。这直接表明侵权人毫无悔改之意,主观恶意深重,守法意识淡薄。需提供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并证明本次侵权行为在性质、对象或手段上与之前具有同一性或高度相似性。
② 以侵权为业将侵犯商业秘密作为其主要经营活动或主要利润来源。这表明侵权具有商业策略性和组织性,危害性远大于偶发侵权。审查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线是否建立在侵权信息之上;营业收入中侵权贡献的占比;公司设立目的与侵权行为的关联性。
(二)基于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妨碍司法与加重过错

此类情形将侵权行为在司法程序中的延伸表现,作为评价其严重性的重要依据。

情形法律内涵与认定要点证据与审查重点
③ 伪造、毁坏或隐匿侵权证据在诉讼中故意制造虚假证据,或销毁、隐藏能够证明侵权事实的关键证据。此行为直接破坏司法公正,挑战司法权威,并意图掩盖更严重的侵权事实。通过证据比对、鉴定、对方当事人自认或法院调查发现证据矛盾、缺失或人为毁损的痕迹。
④ 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人民法院为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后,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这表明侵权人对司法命令的公开藐视,且放任损害后果持续扩大。审查保全裁定的送达与生效情况,权利人提供的侵权人违反保全裁定的证据(如继续生产、销售的证据)。
(三)基于损害后果的极端严重性:量化与质化的重大危害

此类情形直接以侵权行为的客观危害结果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尺。

情形法律内涵与认定要点证据与审查重点
⑤ 侵权获利或权利人受损巨大侵权所获利润或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达到“巨大”程度。这是“情节严重”最直观的量化体现之一。具体数额标准可参照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及司法先例。通过审计报告、财务数据、市场分析报告等,证明侵权销售额、利润额或权利人市场份额损失、价格侵蚀、成本增加等达到显著规模。
⑥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人身健康侵权行为超越私权范畴,波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或消费者健康。例如,侵犯涉及国防科技、重大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领域的商业秘密。需要证据证明所涉商业秘密的应用领域具有特殊性,且侵权行为可能导致重大风险或已造成现实危害。
(四)兜底条款:司法裁量的灵活空间

“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赋予法官针对层出不穷的新型、恶性侵权手段进行评价的权力。例如,系统性挖角核心团队利用侵权获取商业秘密并以此要挟权利人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经营陷入严重困难甚至破产等,均可根据具体案情纳入此范围。

四、司法认定中的难点与策略

(一)认定难点
  1. “巨大”的量化标准:对于获利或损失“巨大”,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绝对数额标准,需结合地区、行业、个案具体判断,易引发争议。
  2. “以侵权为业”的证明:需要穿透公司表面业务,证明其盈利模式实质性依赖侵权,举证要求较高。
  3. 多情节竞合时的评价:当同一案件中存在多个严重情节时,如何综合评价其总体严重程度,并映射到1-5倍的具体倍数选择上,需要精细裁量。
(二)诉讼策略建议
  • 对权利人:在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应系统梳理证据,不仅要证明“故意”,更要着力构建证明“情节严重”的证据链。特别关注侵权规模证据的收集(如电商平台销售数据、海关出口记录)、侵权人过往处罚记录的查询,以及在诉讼中及时固定对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证据。
  • 对被诉侵权人:如被控情节严重,应针对指控的具体情形进行有效抗辩。例如,对“获利巨大”的指控,可提出成本扣除、市场份额分摊等计算异议;对“以侵权为业”的指控,可证明自身具有合法研发能力与独立产品线。

结语

商业秘密侵权“情节严重”要件的认定,是从客观危害性维度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划定了一道实质门槛。它要求司法裁判者不仅关注侵权行为本身,更须审视其波及范围、持续状态、损害体量以及对法律秩序的冲击程度。通过将“情节严重”类型化为可识别、可证明的具体情形,法律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与风险警示:那些系统性的、顽固的、造成巨大损害或危及公共利益的恶意侵权行为,将面临远超出补偿范围的严厉经济制裁。这不仅是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需要,更是构建诚信、公平、可预期的创新竞争生态的基石。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情节严重”情形的认定标准,将是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目的的关键所在。

专利侵权中有歧义的“通过”的解读

在专利确权及维权的过程中,权利要求中的名词﹑符号﹑语句存在不同意义时,如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文将本律实际经办的相关案例,为大家剖析并解读现实情境中的解决思路。

基本案情:蓝牙耳机专利侵权案

(一)委托前基本情况
当初经朋友介绍,接下了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蓝牙耳机的维权案,代理人上门去了解研发过程,权利人告知:该公司的最初研发的第一代产品便立即申请了专利,在专利中,承载板(充电仓最下面的黑色电路板5)及安装板(塑料板7)两端均设置“缺口”(请参考说明书附图的图1),设置的“缺口”方便搭接块510通过(该“通过”语义为“穿过”, 如,火车通过隧道),用胶水将通过缺口的搭接块510粘接于内底仓的侧壁上,以方便吸合位于耳机手柄上的另一磁铁,两个磁铁相互吸合实现耳机“搭接”于充电仓中(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冰箱门也是通过搭接块(磁铁)实现与箱体的“搭接”),而且,内顶仓及内底仓因为需要“托举”“安放”第一连接块及第二连接块才不得已设置的,不然,产品内部的结构不需要这种多层的汉堡式结构,企业也要节省材料成本。

后在产品上线时,通过(“穿过”)该“缺口”中的搭接块510由于胶水性能不佳,经常发生搭接块510从缺口中掉落的产品质量事故,于是,研发人员对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塑料板7的“缺口”消除,在该消除的“缺口”位置设置托碗式凹槽,将搭接块510设置于该凹槽中,以防止搭接块510发生再次掉落的品质事故,形成了现在市场上的第二代产品。

(二)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4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原告要求以独立权利要求1来主张权利,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半开放式无线耳机充电仓,包括充电仓(1)和仓盖(2),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仓(1)内部底端通过一组搭接块(510)设有承载板(5),且承载板(5)顶部设有安装板(7),所述安装板(7)顶部设有充电包(8),且充电包(8)顶部设有隔板(9),所述充电仓(1)内部位于隔板(9)顶部通过第二连接块(1110)设有内底仓(10),且内底仓(10)两侧设有边壳(11),所述充电仓(1)底部贯穿设有充电头(6),所述内底仓(10)与边壳(11)相连接部分设有容纳槽(4),且两个容纳槽(4)的相反的一侧皆设有卡口(3),所述仓盖(2)底部内部通过第一连接块(210)设有内顶仓(12),所述容纳槽(4)内部设有无线耳机本体(13)故,有必要对权利要求1的各技术特征进行拆解,经一审及二审,对其它的技术特征双方无争议,但,人民法院及对方当事人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的语义存在重大分歧。

焦点难点:如何理解一词多义的“通过”?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即,工具书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含义:

故,从说明书附图的图1及现代汉语词典的来确定“通过”是何意义。

在现代新华词典中,“通”至少有11种解释,包括:

语义1,“没有阻碍,可以穿过”,例如:通车,水渠通水了;

语义2,“懂得”“了解”,例如:精通日语等等

而在学生用现代汉语实用词典中(广东人民出版社2021年出版)的第927页关于“通过”的解释如下:

语义1(动词),“从一端或一侧到另一端或另一侧”,穿过,例如:通过大桥,通过大门;

语义2(动词),议案等经过法定人数的同意而成立,例如:议案已通过;

语义3(介词),以人或事情为媒介或手段而达到某种目的,例如:通过中间人传达意见;通过教学传授知识,通过努力考上清华大学,离婚夫妇通过孩子重建复合家庭等等。

语义4(动词):征求有关的人或组织的同意或核准,例如:此事要通过组织部门批准。

由此可知,“通过”一词多义,可为动词“穿过”;也可为介词。

当为介词时,首先,“通过**”中的“**”可以是:不具有物理上的直接媒介,如“通过努力考上清华大学”中的“努力”并不具有物理上的直接媒介。

其次,“通过**”中的“**”即使具有物理上的媒介,也可以是非直接的,可移动的物体,还可以是因为媒介的存在才需要下一步行为,例如:“中央电视台通过卫星转播足球比赛”,“人民法院通过双方调解书了结案件”。

另,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4条:

“第四条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

故,在本涉案专利中,具有“通过”的技术特征的唯一理解如下:

第一,“所述充电仓(1)内部底端通过一组搭接块(510)设有承载板(5),”权利人主张如下:该“通过”为动词“穿过”,意指:所述充电仓(1)内部底端,穿过一组搭接块(510),设有承载板(5)。有图为证:

第二,所述充电仓(1)内部位于隔板(9)顶部通过第二连接块(1110)设有内底仓(10),权利人主张如下:该“通过”为“介词”,意指:所述充电仓(1)内部位于隔板(9)顶部,以第二连接块(1110)为媒介,才需要设有内底仓(10)。

第三,所述仓盖(2)底部内部通过第一连接块(210)设有内顶仓(12),权利人主张如下:该“通过”为“介词”,意指:所述仓盖(2)底部内部,以第一连接块(210)为媒介,才需要设有内顶仓(12)。以上第二及第三的权利人主张,有图为证:

结语

综上:民事诉讼法将专利案与可能判无期及死刑的案件一审管辖法院列为中级人民法院,就是考虑技术方案的研判过于艰难,决不仅仅是权利要求书中的几行文字的表意,而是集合了技术原创﹑文学﹑法官的卓越的审判经验及人生智慧的综合,汉语中的“通过”一词多义,确权时,不能仅从权利要求1中的几行连小学生都认识的汉字表面意义出发,也不能抛开字典,从长期形成的狭隘单一思维出发:认为“通过”必须指向:“直接地﹑固定地连接于两个实体”,应从权利人的合理陈述,涉案专利的包括说明书附图的专利文献全文及保护实打实的创新出发,选择汉语中“通过”具体是何种语义。

(本文作者:盈科孙利华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侵权惩罚性赔偿中“故意”要件的司法认定

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走向强保护时代的标志性立法进步。该制度旨在通过对恶意侵权人施以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实现惩罚、威慑与预防的功能。其适用以行为人 “故意”​ 且 “情节严重”​ 为前提,其中,“故意”作为主观要件,是启动惩罚性赔偿的“第一道阀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故意”,避免主观臆断,成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关键。本文基于司法指引与判例研究,系统梳理“故意”认定的审查思路、典型情形及证明路径。

一、“故意”要件的制度定位与审查原则

惩罚性赔偿中的“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其行为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其认定不仅关乎赔偿数额的倍增,更体现了法律对背信弃义、恶性竞争行为的强烈否定评价。

在审查原则上,应遵循 “主客观相统一”​ 的方法:

  • 客观行为推知主观心态:“故意”作为内心状态,难以直接证明,需通过侵权人的外在行为、身份关系、客观情节等间接证据进行综合推断。
  • 综合因素整体判断:需摒弃单一标准,将多项关联因素置于具体案情中统筹考量,形成内心确信。
  • 初步推定与反证结合:对于某些特定、明显的情形,可初步推定其具有故意,但同时允许侵权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

二、认定“故意”的综合考量因素体系

认定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法院通常会构建一个多层次的审查框架,综合考察以下核心因素:

  1. 侵权人与权利人的关系:这是判断“明知”可能性的基础。关系越密切、信任程度越高,侵权人知悉并违反保密义务的意图就越明显。例如,前雇员、现合作伙伴相较于普通竞争者,其“故意”更容易被认定。
  2. 侵权行为的手段与情节:手段的违法性与恶劣程度直接反映主观恶性。使用盗窃、贿赂、电子侵入等非法手段,相较于通过反向工程等合法途径后的不当使用,其故意更为直接和明显。
  3. 侵权人的从业经验与认知水平:具有相关行业长期从业经验或较高专业地位的主体,理应对行业惯例、信息属性(是否可能构成商业秘密)有更清晰的认知,其辩称“不知”或“无意”的难度更大。
  4. 权利人的保护记录与侵权人对此的知晓情况:如果权利人曾明确发出侵权警告或通知,侵权人在知悉其行为可能侵权后仍继续实施,则构成“故意”的强有力证据。
  5. 其他关联情节:如侵权规模、持续时间、是否以侵权为业、事后是否采取掩盖或毁灭证据的行为等,均可作为辅助判断因素。

三、可初步认定“故意”的典型情形分析

基于上述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若干可以初步推定侵权人具有“故意”的典型情形,极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一)基于特殊身份与信赖关系的故意

此类情形中,侵权人因与权利人存在特定法律关系而负有更高的忠实与注意义务,其违反义务的行为本身即强烈暗示其主观故意。

情形法律逻辑与认定要点典型案例特征
① 内部核心人员侵权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等,作为公司经营决策的核心,对公司核心资产(包括商业秘密)负有最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其本人或通过其控制的实体实施侵权,可直接推定其明知信息属性及行为性质。公司创始人/高管离职后,设立或加入新公司使用原公司核心技术或客户资源。
② 存在信赖关系的关联方侵权基于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侵权人不仅接触了商业秘密,更因此建立了特定的信赖关系。违反此信赖,利用职务或合作之便获取、使用秘密,主观过错显著。前员工、前代理商、被许可方违反保密约定,将商业秘密用于自营业务或披露给第三方。
(二)基于业务往来与接触机会的故意

在商业磋商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接触商业秘密后实施的侵权,违背了商业交往中的诚信原则。

情形法律逻辑与认定要点典型案例特征
③ 磋商或业务往来中侵权为达成合同进行磋商或已有业务往来,权利人基于缔约信赖或履行需要披露了商业秘密。侵权人在此过程中接触并知悉后,未经许可自行使用或披露,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违反。在并购尽调、项目合作洽谈中获取对方技术方案后,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自行实施该方案。
(三)基于手段违法性与恶劣情节的故意

侵权手段本身的性质,是判断主观恶性最直接的依据。

情形法律逻辑与认定要点典型案例特征
④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直接采用法律明令禁止的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这些手段本身即为违法,行为人实施时对其行为的侵权性质具有明确的认知,故意状态最为明显。雇佣黑客侵入竞争对手服务器窃取数据;贿赂对方员工拷贝技术资料。
(四)基于无视权利警告的持续性故意

权利人的警告使侵权人从“可能不知”的状态转为“明确知晓”,其后的持续行为构成直接的故意。

情形法律逻辑与认定要点典型案例特征
⑤ 警告后仍不停止经权利人通过律师函、警告信、诉讼通知等方式明确主张权利、指出侵权行为后,侵权人仍未停止侵权。这排除了“善意侵权”或“无意侵权”的可能性,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漠视他人权利的恶意。收到侵权警告函后,仅对产品进行非实质性修改或换名继续销售。
(五)其他可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此为兜底条款,赋予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空间。例如:

  • 行业“挖角”:系统性、有针对性地招募权利人掌握核心技术或核心客户资源的整个团队。
  • 伪造或毁灭证据:在诉讼或调查过程中,故意伪造研发记录、销毁财务账册或电子数据,意图掩盖侵权行为。
  • 重复侵权:曾因侵犯权利人或其他主体的商业秘密受到处罚或判决后,再次实施同类侵权行为。

四、司法认定中的证明策略与抗辩要点

(一)权利人的举证策略

权利人应围绕上述典型情形,系统组织证据链:

  1. 证明关系证据:劳动合同、合作协议、保密协议、往来邮件、会议纪要等,证明存在特殊关系或业务接触。
  2. 证明接触与知悉证据:系统访问日志、文件传输记录、涉密信息分发清单等,证明侵权人确已接触商业秘密。
  3. 证明手段与警告证据: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证明侵入)、律师函及快递凭证、警告邮件及已读回执等。
  4. 证明持续侵权证据:警告前后的持续销售记录、产品对比分析报告等。
(二)侵权人的抗辩空间

即使存在上述初步推定情形,侵权人仍可通过反证进行抗辩,例如:

  • 证明信息来源于公有领域或独立研发:提供完整的独立开发记录、反向工程过程证据等。
  • 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但仍无法知晓:在特定情形下(如从第三方善意受让),需证明已支付合理对价且对侵权不知情。
  • 证明在收到警告后已立即停止侵权并采取补救措施:如下架产品、删除数据、与权利人协商解决等。

结语

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中“故意”要件的认定,是一个从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的严谨司法过程。法律列举的典型情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指引,旨在精准打击那些违背商业伦理、破坏创新环境的恶意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而言,在维权过程中有意识地固定能证明侵权人主观状态的证据,对于最终获得惩罚性赔偿至关重要。对于市场主体而言,明晰这些“红线”情形,则意味着必须恪守诚信,通过合法创新参与竞争,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故意”认定的规则将更加精细化,从而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市场秩序。

商业秘密侵权法定赔偿的精细化裁量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法定赔偿制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兜底”与“衡平”角色。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与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均因证据所限而“难以确定”时,这一制度提供了司法裁量空间,旨在避免侵权人因权利人举证困难而逃脱责任。然而,法定赔偿的适用绝非“酌情估堆”的简单过程,而是建立在严格程序、精细分析与充分说理基础上的严肃司法行为。

一、法定赔偿的制度定位:补充性与裁量性

法定赔偿,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也无合理许可费可供参照时,由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幅度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制度。在商业秘密领域,其制度价值体现在:

  1. 救济功能的终局保障:在证据偏在、损失无形等现实困境下,确保权利人不因举证不能而完全丧失获赔机会,是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填平损害的最后手段。
  2. 诉讼经济的现实选择:避免了在极端复杂、成本高昂的审计、评估程序中消耗过多司法与当事人资源,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3. 司法导向的彰显:赔偿数额的酌定过程,直观体现了司法对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及后果的评价,对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引和规范作用。

核心原则是“补充适用”:法定赔偿是位于“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之后的第四顺位选择,其启动前提是前几种计算方式“难以确定”,而非“计算困难”或“当事人主张”。这一定位决定了其适用必须保持谦抑与审慎。

二、精细化裁量的考量因素体系

商业秘密侵权法定赔偿的酌定,绝非法官的自由心证,而必须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明定的因素,进行系统化、可视化的分析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构建了一个二元结构的考量因素体系。

(一)权利客体因素:评估被侵害商业秘密的价值基础

此类因素聚焦于商业秘密自身,旨在评估其遭受侵害的“静态价值”与“潜在损害”。

考量因素具体内涵与审查要点当事人举证指引
商业秘密的性质是技术信息(如配方、工艺)还是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采购价格)?技术秘密通常研发投入大、保护周期长,价值可能更高。权利人应提交技术交底书、实验记录、客户名单构成复杂性的说明等,证明其属于核心信息。
商业价值该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或可能带来的现实与预期经济利益。提供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利润率数据、资产评估报告、吸引投资的商业计划书等。
研究开发成本为获取该秘密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成本。提供研发立项文件、人员工资记录、设备采购凭证、外包服务合同及付款记录等。
创新程度相较于公知信息的难易程度和进步性。创新程度越高,其独占价值越大。提供技术查新报告、与原有技术的对比分析、获得的科技奖励或鉴定意见等。
能带来的竞争优势该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排他性优势及其可持续时间。提供证明市场份额领先、产品定价权、客户粘性高、技术门槛等证据。
(二)侵权行为因素:评估侵权行为的可责性程度

此类因素聚焦于侵权方,旨在衡量侵权行为本身的恶性程度及其造成的“动态后果”。

考量因素具体内涵与审查要点当事人举证指引
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是故意(明知故犯、恶意挖角)还是重大过失。故意侵权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也是提高法定赔偿额的关键。权利人可举证侵权人曾为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收到律师警告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等证据。
侵权行为的性质是非法获取、披露还是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是初次侵权还是重复侵权?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有组织行为?举证侵权行为的实施手段、范围、侵权产品与秘密的同一性鉴定意见等。
侵权情节包括侵权规模(产量、销售额)、持续时间、地域范围、是否以侵权为业、侵权手段是否恶劣(如利诱、胁迫)等。通过公证书、市场调查、侵权人宣传材料、网站信息、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明侵权规模与范围。
侵权后果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影响,如市场份额流失、价格体系破坏、商誉损害、研发投入沉没、导致秘密公开等。提供自身销量下滑数据、客户流失名单、为应对侵权增加的维权成本票据等。

三、实现精细化裁量的程序与说理路径

法定赔偿的“精细化”目标,必须通过严谨的诉讼程序和充分的法律文书说理来实现。

  1. 强化庭审调查与质证: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围绕上述各项考量因素进行举证、质证。例如,明确要求原告就“研发成本”提供证据清单,要求被告就其“主观状态”和“经营规模”进行说明。将赔偿额的确定基础从“法官后台酌定”推向“庭审公开论证”。
  2. 构建“因素-事实-证据”的论证链条:在裁判文书中,必须改变“综合考虑,酌情确定X万元”的笼统表述。应采用如下论证结构:
    • 分项列明:逐一列明经庭审查明的、与各项考量因素相关的事实。
    • 证据印证:阐明认定每项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及其证明力。
    • 关联分析:分析该项因素对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可能影响方向与程度。例如,“鉴于涉案技术秘密创新程度高(有鉴定报告为证),其市场领先期预计较长,侵权行为侵蚀了权利人的预期利益。”
    • 综合权衡:最终说明各项因素如何相互影响、共同作用,最终导向所判定的具体数额。可以明确某些因素是提高赔偿额的主要权重(如恶意侵权、造成秘密公开),某些是次要权重。

四、法定赔偿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

为防止法定赔偿制度的滥用,避免其架空更精确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司法实践必须严格把握其适用边界。

  1. “难以确定”的严格解释:“难以确定”不等于“计算复杂”或“当事人未充分举证”。法院负有释明与引导举证的责任。当原告主张以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时,法院应首先审查是否存在计算的基础事实和可能性,并指导当事人就相关财务数据、审计可行性等进行举证。仅当穷尽举证手段和调查途径后,损失或获利仍处于真伪不明或无法计算状态时,方可启动法定赔偿。
  2. “基本查清”时的排除适用:如果根据现有证据和证据规则(如举证妨碍规则),能够对损失或获利数额形成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或基数,则应当依据该基础进行确定,而非转而适用法定赔偿。例如,能确定侵权产品的销量,虽利润率有争议,可结合行业平均利润率等作出认定。
  3. 禁止权利人的程序投机:明确禁止权利人“用尽精确计算方法后反悔”的策略。特别是,当原告申请对被告财务账册进行审计,且审计得以进行并得出一定结论后,其又主张审计结果不可信而要求适用法定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这旨在维护诉讼程序的严肃性,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结语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法定赔偿,是司法智慧与裁量艺术的集中体现。其核心要义在于,以程序上的“精细化”保障实体上的“合理化”。通过将模糊的“酌情”转化为对一系列法定因素的公开调查、充分辩论与清晰说理,法定赔偿的裁量过程得以从“黑箱”走向“透明”,其结果也更能获得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认同。对法官而言,这意味着更重的审理负担和更高的说理要求;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而言,这意味着赔偿请求必须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和严谨的论证基础上。唯有如此,法定赔偿制度才能在保护创新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达成精妙平衡,真正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后一道正义防线”,而非“最容易的模糊出路”。

服装企业必看:这些知识产权“坑”,踩一个就可能赔百万

在服装行业,“快时尚”“高频上新”的行业特性,让知识产权风险如影随形。很多企业把重心放在设计、生产和销售上,却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布局与防护,往往等到纠纷找上门才追悔莫及。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服装行业典型判例,本文梳理了服装企业最易踩中的6大知识产权风险,帮你提前规避、守住经营成果。(以下简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商标风险:

最易踩雷的“品牌生命线”危机

商标是服装企业的核心标识,从品牌名称、logo到产品吊牌、包装袋,都可能涉及商标风险,常见场景有3类:

“傍名牌”侵权:低成本引流的致命陷阱

为了快速打开市场,有些企业会刻意使用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名称、logo,比如把“梦特娇”改成“梦特娇·梅蒸”,模仿知名品牌的花瓣图形商标仅略作修改,这种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案中,被告因使用近似商标及包装装潢,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更隐蔽的是,将知名品牌名称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再在产品上突出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商标布局滞后:爆款变“侵权款”

很多企业习惯先推出产品抢占市场,再申请商标,却不知服装款式的流行周期极短,若在申请商标前产品已公开销售,可能因“在先使用”丧失显著性,导致商标申请被驳回;更严重的是,若此时被他人抢先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企业反而会陷入侵权困境,要么更换品牌重新推广,要么支付高额许可费。

品类覆盖不全:拓展业务时触礁

有些企业仅在“服装”品类注册了商标,后续拓展配饰(如帽子、围巾)、鞋履、箱包等关联品类时,却发现商标已被他人抢注,要么无法使用原有品牌名,要么面临侵权索赔,错失品牌延伸的机会。

二、外观设计专利风险:

原创设计的“抄袭魔咒”

服装的款式、版型、色彩搭配等原创设计,依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很多企业存在“重设计、轻专利”的误区,风险集中在两点:

● 先公开后申请:专利成“废纸”  

服装行业时效性极强,一款款式可能只流行一季。有些企业为了赶旺季,先将新款服装公开销售或参加展会,再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需具备“新颖性”,若在申请前已公开,将无法获得授权,即使侥幸授权也可能被宣告无效,原创设计毫无保护可言。

● 抄袭与被抄袭的双重困境  

一方面,原创企业若未及时申请专利,爆款设计极易被同行模仿,维权时因缺乏权利基础难以胜诉;另一方面,有些企业在设计时未做侵权检索,无意间抄袭了他人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比如某企业的连衣裙版型与他人专利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被判定侵权,不仅要停止销售,还要赔偿巨额损失。

三、版权风险:

图案、文案背后的“隐形陷阱”

服装上的印花图案、刺绣纹样、宣传文案、产品画册等,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这类风险常被企业忽视:

● 图案抄袭:付费素材也可能踩坑  

很多企业为了节省设计成本,直接从网上下载印花图案用于服装生产,或委托设计工作室创作却未明确版权归属。若使用的图案是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即使支付了素材费,未获得版权方许可仍构成侵权。比如美国设计师Tuesday Bassen曾控诉Zara抄袭其原创图案,引发行业广泛关注,Zara最终不得不下架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 实用艺术品认定争议:成衣版权保护的模糊地带  

服装成衣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若企业的高端定制服装具备独特的艺术审美价值,却未通过版权登记等方式固定权利证据,当遭遇抄袭时,可能因无法证明作品属性而难以获得充分保护。

四、商业秘密风险:

员工离职带飞的“核心资源”

服装企业的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设计手稿、生产工艺、定价策略等,都属于商业秘密,这类风险主要源于内部管理漏洞:
员工离职泄密,最常见的“致命伤”

设计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离职后,利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谋取利益,是服装行业的高发风险。比如设计师离职后携带原创设计手稿入职竞品企业,直接生产相似产品;销售人员带走核心客户名单,引导客户与新东家合作,这些行为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会给原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从历年案例来看,服装配饰领域因科技含量低、利润高,已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重灾区。保密措施缺失,商业秘密“不保密”

有些企业未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设计手稿随意摆放、核心数据未加密、未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即使商业秘密被泄露,也因无法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难以获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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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正当竞争风险:

市场竞争中的“灰色地带”

除了上述风险,服装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还可能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陷入纠纷:

● 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混淆消费者的“障眼法”  

模仿知名服装的吊牌设计、包装袋样式、店面装修风格,让消费者误以为是知名品牌的产品,这种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 商业诋毁:恶意竞争的“双刃剑”  

为了抢占市场,有些企业会在宣传中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比如散布“某品牌服装质量不合格”“某品牌设计抄袭”等虚假信息,这种行为不仅侵犯对方的商誉,还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六、供应链风险:

上游“埋雷”,下游“背锅”

服装企业的供应链环节也暗藏知识产权风险,很多企业容易忽视:

● 代工厂侵权牵连品牌方  

若代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侵权的面料、辅料(如带有侵权商标的纽扣、拉链),或擅自超量生产并私自销售品牌产品,品牌方可能因“共同侵权”被牵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面料/辅料供应商侵权传导  

采购的面料图案、辅料设计若涉及侵权,生产出的服装成品也会构成侵权,即使企业不知情,也需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已售产品的利润可能被追回,还可能面临赔偿。
避坑指南服装企业知产防护3个关键动作

提前布局:把权利“装进口袋” 

新品设计完成后,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再公开销售;品牌名称、logo尽早在服装、配饰、鞋履等关联品类注册商标;原创图案、文案及时进行版权登记,构建“商标+专利+版权”的立体保护体系。

内部管控:筑牢商业秘密“防火墙” 

与核心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对设计手稿、客户名单等核心资料进行加密管理;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培训。

风险排查:避免“踩坑”与“背锅” 

采购面料、辅料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与代工厂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明确知识产权责任;定期对自身产品、门店宣传进行侵权检索,及时发现并规避风险。知识产权才是服企的“核心竞争力”

在服装行业同质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原创设计和品牌价值已成为企业立足的关键,而知识产权正是保护原创、捍卫品牌的“利器”。与其事后维权耗费巨资,不如事前布局筑牢防线。

如果你的企业在设计、生产、销售过程中遇到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让专业力量帮你规避风险、守护经营成果。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

窃权起诉反被诉,权属归位又赔钱

一场跨越数年的专利权属与侵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B方利用合作过程,获取A方专利技术并申请多件专利。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反而起诉A方产品侵权。A方奋起反诉,将B方申请的一件专利宣告无效,对另一件专利通过专利权属纠纷收归已有,起诉B方侵权也获法院支持。

让我们共同对这场“专利劫”进行反思。

【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2021年4月7日,注定成为后续一系列专利纠纷的起点。这一天,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受理了多项与XX器相关的专利申请:A方提交了“PA1”、“PA2”、“PA3”三件专利申请;B方则提交了“PB1”外观设计专利和“PB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当时,A方与B方仍处于合作沟通阶段,A方不断将产品的测试效果、产品视频发送给B方,B方也向A方寄送产品配件、提出改进需求,双方围绕产品研发保持着密切联系。

【起营竖寨,暗流涌动】

2021年9月17日,B方申请的PB1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公告;同年10月29日,B方申请的PB2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专利权人登记为B方;而A方的三项专利也陆续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间获得授权。

随着专利授权的落地,双方围绕专利归属与使用的潜在矛盾逐渐浮出水面。

【风起云涌,事实惊诧】

2022年4月,B方基于已授权的PB1号外观设计专利,向新疆第八师石河子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主张A方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裁决处理。

这一行为引起了A方的警觉,其随即展开调查,才发现B方未经A方允许,单独申请了PB1号外观专利和PB2号实用新型专利,而这两项专利所涉技术方案,与A方此前研发并沟通的XX器技术高度相关。

【愤然反击,釜底抽薪】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方于2022年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B方PB1号外观设计专利与自己在先创作的作品构成权利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A方对涉案专利相关设计享有在先著作权,创作完成时间早于B方专利申请日,且B方在申请专利前已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接触过A方的设计方案,其专利设计与A方的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2022年9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0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B方PB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B方于2023年3月向新疆第八师石河子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撤回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该局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认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B方的撤案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兵石知法处字[2022]2号决定书,撤销该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拨乱反正,权属归位】

然而,纠纷并未就此终结。A方认为,PB2号专利的核心技术方案由A方独立研发,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均形成于专利申请日之前,且与A方已授权的三项专利技术存在高度关联性,B方未对该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理应是A方。为此,A方启动专利权权属纠纷之诉,将B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专利归A方所有,并要求对方支付维权合理开支。

案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查明,A方提交的电脑存储文件、微信聊天记录、技术咨询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案涉专利技术方案与A方在先研发的技术方案相同,且A方为专利技术的实质性创新作出了主要贡献。2024年6月26日,一审法院判决确认PB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发明人均为A方;并裁决B方应向A方支付合理开支。

B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0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该专利归属A方,并确认B方应当承担A方支出的合理开支。

【尘土各归,自食其果】

与此同时,A方基于自身合法拥有的“PA1”、“PA3”、“PA2”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发现B方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技术特征与上述三项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为此,A方分别向法院提起三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之诉,要求B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B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B方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专利属于现有技术、一审判赔数额过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B方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与案涉专利技术特征存在实质性差异,其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性质、情节、销售规模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

2025年12月,二审法院对三案分别作出判决,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后续不定,执行难期】

历经数年,这场围绕专利权属与侵权的系列纠纷司法判定尘埃落定。A方通过合法途径,名义上维护了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确认了核心专利的归属,制止了侵权行为,彰显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也为市场主体规范专利申请与使用行为敲响了警钟。

但后续赔偿额度是否能执行,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结束)。

(本文作者:盈科李兆岭、张显益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律所)

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商标的法律风险与实务应对

摘要:

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核心,在于经营资源的一揽子授权与标准化经营模式的复制推广。其中,商标作为特许经营体系中最核心的经营资源,既是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更是特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开展的前提与基础。实践中,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诸多纠纷,也均是以特许商标为争议核心。本文立足实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梳理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商标存在的各类问题及衍生法律风险,并结合实操办案经验,提出风险防控与应对策略,以为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搭建合规经营框架提供初步的实务参考与指引。

关键词:特许经营、特许商标、商标合规

一、特许商标引发的风险点梳理

实务中,特许经营企业在商标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商标权利瑕疵”与“商标使用不规范”两个维度。结合实践经验,笔者梳理出了以下常见的风险点。

(一)商标权利瑕疵类风险点

第一,特许经营企业在尚未取得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情况下即开展特许经营。实务中,尽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没有将未注册商标排除在经营资源范围之外,但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却不容忽视。

第二,虽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但被核准授权的商品/服务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未完全覆盖或匹配自身的业务范围。实践中,不少企业容易陷入“取得商标注册证即万事大吉”的误区,忽视了商标核准注册的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与自身经营业务的对应性。若实际特许经营的商品/服务超出了核定范围,本质上属于使用未注册商标,极易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

第三,商标授权链条存在瑕疵。对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开展特许经营的情形,部分企业存在未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授权期限届满、授权范围、授权使用方式约定不明,或授权链条中存在无权处分、转授权未经许可等问题,导致特许经营行为丧失合法基础,面临商标权人追责。

第四,注册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即便是已经取得了商标注册证,商标仍有可能因与第三方在先权利(如在先商标权、著作权等)存在冲突,而被第三方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尤其是设计商标图样时“参考”了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即便侥幸获准注册,其权利稳定性也较差,一旦特许商标被宣告无效,整个特许经营体系将面临崩塌风险。

(二)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类风险点

实务中,部分企业虽进行了商标注册,但因缺乏专业法律意识与规范管理,仍存在大量不规范使用的情形,成为引发商标法律风险的主要诱因。

第一,实际使用的商标图样与核准注册的图样不一致。实务中,企业在先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在特许经营体系落地时,常因门店装修布局、品牌视觉设计等需求,即调整了商标图样,导致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图样存在明显差异,改变了显著特征,该行为属于不规范使用,易引发风险。

第二,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使用;改变注册商标组成部分的排列位置;或擅自变更商标构成要素细节等。例如,文字商标注册的图样为左右排列,实际在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时却改为上下排列;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擅自拆分单独使用某一部分;或使用时随意改变商标图样中字母的大小写、字体样式、各组成部分的比例尺寸等,这些使用方式均是与商标法的规定相悖的,极易引发相关法律风险。

第三,违规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在商业推广、加盟招商等场景中,擅自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根据法律规定,驰名商标仅仅用于在具体的案件中按需进行认定和使用,不得作为商业宣传用语,违规使用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第四,加盟商超范围使用特许商标。加盟门店未经特许人许可,超出双方约定的使用范围(包括商品/服务类别、使用场景等)使用特许商标,容易导致商标侵权或被行政部门处罚,引发法律风险。

二、商标权利瑕疵和使用不规范可能引发的具体法律风险

实务中,商标权利存在瑕疵或不规范使用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并非仅止步于单一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而是呈现出多重法律后果叠加的特征。尤其在商业特许经营的连锁运营模式下,其经营布局的整体性、品牌运营的关联性特征,使得一起看似微小的商标纠纷,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对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正常运营造成颠覆性冲击,甚至产生致命性影响。

(一)民事风险:按照加盟费的倍数承担惩罚性赔偿+退回加盟费

1. 引发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承担高额惩罚性赔偿

商标权利存在瑕疵、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的情形,极易与第三方在先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进而构成商标侵权。司法实务中,已有大量特许企业因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商标权利瑕疵或商标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引发商标民事侵权诉讼。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天然具备区域覆盖广、加盟门店数量多的特点,一旦法院认定特许人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此情形下,法院除了将特许企业已收取的加盟费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基数外,还极有可能以此为基准,判令特许企业承担数倍的惩罚性赔偿。例如:

在乐高商标侵权案中,被告上海超峰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即超范围使用原告的“乐高”商标开展特许经营,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以上海超峰公司收取的加盟费2400万元计算侵权获利,并按基数3倍计算惩罚性赔偿后,总赔偿额高达9600万元,全额支持了原告3500万元的诉请。1

在大自然商标侵权案中,被告在其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使用特许商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认定被告的侵权获利包含两部分:一是加盟费收入,二是生产销售侵权地板产品的收入,并且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比例,最终全额支持了原告1500万元的诉请。2

在瑞幸咖啡商标侵权案中,被告在特许经营活动中不规范使用己方注册商标,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将被告收取的品牌使用费172万元认定为商标侵权违法所得,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500万元的诉请。3

2. 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无法履行,加盟商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利瑕疵或使用不规范往往会直接导致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陷入履行困境,进而引发加盟商的一系列维权主张。一方面,加盟商与特许人产生纠纷后,常以特许商标未完成注册为由,主张撤销或解除合同。另一方面,若使用特许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加盟商将丧失继续使用该商标开展经营的合法依据,合同目的即随之落空,此时加盟商亦有权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加盟费等特许经营费用,并主张房租、装修费等实际损失的赔偿。

例如,广州市盛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即为典型例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曹某与盛德公司签订《餐饮服务协议》《合作协议书附加条款》等涉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如因‘古茗’商标问题导致曹某‘古茗’奶茶不能正常营业,所有责任由盛德公司承担。曹某的涉案店铺开业经营后,2019年11月25日涉案店铺因‘古茗’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停止使用‘古茗’商标。并且,盛德公司提供的‘古茗’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不包含涉案特许经营协议所涉的‘奶茶’商品。综上,盛德公司已构成违约,并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判决盛德公司返还合同费用45000元、物料款10000元,赔偿租金损失46666元和装修费2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4

需特别注意的是,商业特许经营的连锁化特性,使得商标权利瑕疵或使用不规范问题的影响具有显著放大效应。若单个加盟店因商标纠纷启动维权,极易引发其他加盟店的连锁反应,进而形成集体诉讼。此类集体诉讼通常具有诉讼标的额大、社会影响范围广、案件处理难度高的特点。对特许人而言,不仅需向众多加盟商返还加盟费、赔偿各项损失,更会因品牌声誉严重受损导致整个加盟体系崩塌,后续再行恢复经营的可能性极低。

(二)行政风险

  1. 商标未注册无法完成特许经营备案面临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了法律责任,特许人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若逾期仍未完成备案,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予以公告。

可见,完成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是特许企业合法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而备案的核心要求之一便是具备“一标两店一年”资质。所谓的“一标”,即是指与特许经营业务范围相匹配的“注册商标”。若特许企业在商标未完成注册的情况下即开展特许经营,必然无法通过备案审核。一旦被投诉(实务中,特许人与加盟商产生纠纷时,加盟商常以此为由向行政部门投诉,并主张退还加盟费,此类案例屡见不鲜),企业将面临上述行政处罚。 

2. 因商标使用不规范引发行政责任

《商标法》对商标使用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违规使用将面临相应行政责任。例如,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标局将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

笔者列举的情形均属于实务中常见的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一旦发生,特许经营体系即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责任。

3. 构成商标侵权而引发行政处罚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若违法经营额达5万元以上,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无论是特许人存在“商标权利瑕疵”,还是“商标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均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纠纷,进而被行政部门查处,承担上述行政处罚责任。

(三)刑事风险

实务中,因特许商标问题引发的刑事风险虽发生率低于民事、行政风险,但后果最为严重,特许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类风险主要源于特许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商标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形。

三、关于特许商标的风险防范策略

就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而言,特许商标风险的防控核心在于贯穿经营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即事前做好合规布局、事中强化规范管控、事后落实高效维权。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出发,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特许企业参考。 

(一)摒弃侥幸心理,强化商标合规意识

商标是特许经营体系的核心经营资源,特许企业需摒弃“重扩张、轻合规”的误区,将商标合规作为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不少特许人在直营店小规模运营阶段,因未引发相关争议,便忽视商标使用的潜在问题,进而在加盟扩张中疏于合规管理。事实上,小规模运营无争议并非商标无瑕疵,而是风险尚未暴露。一旦品牌加盟规模扩大、知名度提升,商标瑕疵会被快速放大,不仅易遭行政机关监管查处,还可能成为竞争对手投诉、权利人维权的切入点。为此,特许人应从商业模式设计之初就重视商标合规,将商标审查作为加盟招商的前置程序。

(二)事前合规布局,开展商标匹配性、稳定性与侵权可能性分析

特许人在开展加盟招商前,委托专业律师开展全面的商标合规审查,是防范商标法律风险、保障特许经营体系合法运营的核心前置举措。律师实务中需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第一,商标匹配性分析。结合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产品线/服务范围,系统梳理需要注册商标的核心类别、关联类别等,确保商标注册类别和具体的项目能够完全覆盖实际经营业务。若已注册的商品/服务类别和具体项目未能完整涵盖特许经营体系的业务范围,或因经营需求对商标图样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启动新的商标注册流程。

第二,商标权利状态核查与分析。核查商标是否已取得《商标注册证》,同时排查商标是否处于异议、无效或撤销等争议程序中,以及核实有效期是否临近届满、是否需办理续展手续等。通过全面核查,确保拟用于特许经营的商标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无任何权利瑕疵或效力争议,为特许经营合作奠定坚实的权利基础。对于使用他人的商标开展特许经营的情形,则核查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清晰。

第三,商标权利稳定性及侵权风险预判分析。特许人应与专业律师充分沟通商标的设计理念、创作流程,明确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参考第三方元素、借鉴在先作品等情形,排除权利来源隐患。在此基础上,委托律师开展全面的商标近似查询工作,核查是否存在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情形,综合判断商标被宣告无效、撤销的风险,以及开展特许经营可能构成商标侵权的潜在概率,提前制定风险规避预案。

(三)规范商标使用,强化全流程审核与加盟门店巡查

商标使用的规范性是规避行政违法风险、防范侵权纠纷的关键,特许人需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商标使用审核与管控机制,以确保商标使用的合法合规。

第一,事前审核。委托专业律师对特许经营体系内涉及商标使用的各类场景及物料进行全面核查,包括加盟店装修设计图、品牌宣传物料、产品包装、宣传文案、线下标识等,避免出现不规范使用的情形。

第二,事中巡查。建立加盟店商标使用定期巡查机制,组建巡查团队,采用“线下实地核查+线上实时监控”双线并行模式,对加盟店商标使用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重点排查商标样式篡改、超出约定范围使用、搭配使用不当等问题,实现不规范行为早发现、早预警、早干预。

第三,事后整改。对巡查中发现的不规范使用行为,立即向加盟店发出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与要求。若加盟商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逾期未达标,或多次出现同类违规行为,特许人可依据特许经营合同相关约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商标权益及品牌形象。

(四)及时、妥善处理商标无效、侵权等法律纠纷

在商标日常运营过程中,如遇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申请等程序,或被提出商标侵权投诉、涉商标侵权诉讼的,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全面开展案件法律分析,依法制定并推进专业应对措施。

(五)构建商标使用证据保全体系,为“撤三”应对和后续维权做足准备

特许经营规模扩张与品牌知名度提升后,商标被模仿的情况屡见不鲜,维权工作随之凸显重要性。而商标使用证据,是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商标连续使用事实、证明品牌市场知名度,以及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核心依据。司法实务中,不少特许人因商标使用证据留存不完整、不规范,在商标撤三审查及侵权维权案件中陷入举证被动,最终维权失利。

对此,建议特许人搭建商标使用证据保全体系,对商标在商品包装、门店装修、品牌宣传等经营场景中的实际使用痕迹定期予以完整保全和固化,充分证明商标的合法、持续使用状态。这既能有效规避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也能为后续商标侵权维权筑牢扎实的事实基础。

四、结语

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中,商标是核心经营资源,更是特许经营体系合法、稳定运营的基础。从律师实务视角来看,当前特许经营行业的商标风险,多源于特许人对商标合规的认知不足、布局疏漏与管理失范,而此类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更可能导致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崩塌。

因此,特许人需树立“商标合规为前提,品牌扩张为目标”的经营理念,从商业模式设计阶段便开展商标合规布局,在加盟扩张过程中强化商标使用的规范管理与加盟店的监督,在遭遇商标纠纷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唯有将商标合规贯穿特许经营的全流程,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实现品牌价值与经营规模的同步提升。

(本文作者:盈科秘如凯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律所)

专利侵权诉讼:原告如何把赔偿额“做高做实”?

“自家核心专利被擅自仿制,研发投入血本无归,法院判赔却寥寥无几?”

这是很多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遭遇的困境。专利侵权诉讼的核心诉求之一,就是通过赔偿弥补研发损失、维护技术创新成果,但赔偿额的认定往往受举证能力、法律适用、侵权情节、专利技术贡献率等多重因素制约。

其实,提高赔偿额并非“靠运气”,而是一套“证据构建+策略运用+法律适配”的系统工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判例,本文为你拆解原告提高赔偿额的5大核心路径,帮你把维权收益落到实处。

先搞懂:

赔偿额的4种法定计算路径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认定赔偿额有明确的优先级顺序,原告选对路径,就成功了一半:

NO.01第一顺位:权利人实际损失

计算公式

赔偿额=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量×每件专利产品利润(或侵权产品销售量×每件专利产品利润,适用于销量减少总数难以确定的情形)。  

适用场景

专利产品销量数据完整、能证明销量下降与侵权直接相关;若侵权产品为非公开销售的生产工具,可参考其关联终端产品的利润数据计算。

NO.02第二顺位:侵权人违法获利

计算公式

赔偿额=侵权产品销售量×每件侵权产品利润(完全以侵权为业的,可按销售利润计算)。

适用场景

能获取侵权人销售数据、财务账册、生产记录等核心证据,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高赔偿”的主要突破口。NO.03第三顺位:许可费倍数

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额(通常为1-3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许可合同、支付凭证、许可范围等作为参考。

适用场景

权利人已有成熟的专利许可模式,能拿出同类专利的许可收费标准,且许可条件与侵权行为具有可比性。NO.04兜底:法定赔偿

若前三种路径均无法实现,法院将酌定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赔偿,需综合考量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技术贡献率、侵权情节等因素。    

注意

法定赔偿易“偏低”,尽量避免仅依赖此路径。

核心突破

5大实操技巧,把赔偿额做高

01精准锁定“侵权获利/实际损失”,构建完整证据链

侵权获利或权利人实际损失是提高赔偿的关键,但侵权人往往会隐匿财务数据、规避举证,此时需结合专利特性主动布局取证:

抓取全链路侵权数据:除电商平台销售流水、销量排行外,还需收集侵权产品的生产批次记录、线下经销商合同、展会参展资料、进出口报关单等;若侵权产品为生产设备类非公开销售产品,可收集其关联终端产品的销售数据。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若侵权人拒不提交财务账册,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或调取其税务申报记录、海关进出口数据等。

科学推算损失/获利:若直接数据缺失,可通过“侵权产品单价×行业平均利润率×销售数量”推算侵权获利;或结合专利技术贡献率,以关联终端产品利润为基数核算损失。例如主张10%-30%的技术贡献率,需提供专利技术在产品中的核心作用说明、行业技术评价报告等依据。

02主张惩罚性赔偿,让恶意侵权“加倍买单”

《专利法》明确支持对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是高赔偿的“利器”,但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主观恶意+情节严重。原告可从以下角度举证:

证明“主观恶意”:收集侵权人曾为权利人员工/合作伙伴、知悉专利技术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收到侵权警告函后仍继续侵权的记录;为规避侵权更换产品型号但核心技术方案不变的证据等。

证明“情节严重”:举证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如超过3年)、侵权规模大(如全国多省市铺货、线上线下全渠道销售);侵权产品涉及关键核心技术、影响行业竞争秩序;或给专利权人造成研发投入无法回收、市场份额大幅下滑等严重后果。

案例参考:在某半导体专利侵权案中,法院认定侵权人明知专利存在仍长期大规模生产,主观恶意明显且情节严重,最终按侵权获利的2倍支持惩罚性赔偿,总赔偿额达8900万元。

03足额主张“合理维权开支”,不遗漏每一分成本

维权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都可计入赔偿范围,但需结合专利维权的专业性做好“清单化+必要性”举证:

分类归档票据:将所有开支的发票、支付凭证按“调查取证”“诉讼代理”“公证保全”等类别整理,附上费用清单。

说明开支必要性:比如针对“专利技术鉴定费”,需说明为何需专业鉴定(如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存在争议);针对“多地公证”,需说明为何要在不同地区取证(如侵权产品在多省市销售);针对“高额律师费”,可提供律师服务合同,说明服务内容与案件技术难度、复杂程度匹配。

曾有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权利人因提交了包含技术鉴定费、跨区域调查取证费在内的完整费用清单,仅维权成本就额外获赔近百万元。

04强化专利“技术价值权重”,提升赔偿基准

专利的技术创新性、市场贡献度越高,法院认定的赔偿基数就越高。原告需系统构建“专利价值证据包”,重点突出技术核心性:

技术价值证据:专利研发成本清单(如研发人员薪酬、实验设备投入)、技术先进性证明(如科技成果鉴定报告、行业标准采纳证明)、专利对产品性能的提升说明(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的检测数据)等。

市场价值证据:专利产品的年度销售额、市场占有率数据、广告投放记录、行业奖项;若为核心专利,可提供其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支撑说明(如凭借该专利占据细分市场50%以上份额)。比如某新能源专利侵权案中,权利人提交的年销售额20亿元审计报告及专利技术贡献率分析,直接推高了赔偿基数。05

把握诉讼节奏,巧用和解窗口提额

也许至少50%的商标侵权纠纷最终会和解,原告可通过“高压举证+精准施压”,争取高于预期的和解金额:

关键节点施压:在侵权人的销售旺季、IPO申报期、融资关键期等敏感时段,申请行为保全(如责令停产停销),增加其侵权成本。

高位谈判策略:先以完整的证据链提出高额索赔,拉高对方心理预期,再在诉讼过程中适时抛出和解方案,此时对方更可能接受接近诉讼请求的金额。

避坑提醒:

这3个错误,会让赔偿额“缩水”

专利侵权诉讼中提高赔偿额 (3).png

证据零散不闭环:

仅提交专利证书、侵权产品照片等基础证据,未形成“侵权行为-技术落入保护范围-损失/获利-因果关系”的完整链条,尤其缺乏技术贡献率、利润核算依据等关键证据,法院难以采信高额索赔。

忽视诉讼时效: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为3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前的使用费主张,时效自授权之日起算,超期起诉可能遗漏前期损失。

未区分侵权情节与专利类型:

未区分“生产+销售”全链条侵权与单纯销售侵权的情节差异,未突出发明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技术价值差异,也未举证侵权人的主观恶意,错失惩罚性赔偿机会。

专利侵权维权不是“吵价游戏”,而是技术事实、证据、法律与策略的综合博弈。从诉前的证据布局、赔偿路径选择,到诉中的技术比对、惩罚性赔偿主张、合理开支举证,再到适时的和解谈判,每一个环节都影响着最终的赔偿额。

如果你的专利正遭遇侵权,不妨先对照本文梳理证据优势,明确赔偿路径。若在技术比对、证据固定、赔偿核算上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让专业力量帮你守住技术创新成果,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且争议频发的环节。它不仅是填平权利人损失、剥夺侵权人获利的工具,更是彰显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引导市场竞争秩序的标尺。我国法律体系为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提供了多层次、递进式的计算方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一套兼顾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裁判规则。本文将系统梳理损害赔偿计算的一般方法、特殊情形处理、许可费参照规则及关键证据运用,为权利主张与司法裁量提供清晰指引。

一、损害赔偿计算的基本原则与顺序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遵循 “填平原则”​ 为主,兼顾 “惩罚与威慑”​ 功能的理念。其计算并非任意选择,而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遵循法定的顺序与逻辑。

计算方法的法定顺序
  1. 权利人实际损失优先:首先尝试计算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这是最符合填平原则的计算方式。
  2. 侵权人获利作为替代:当实际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时,转而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作为赔偿依据。
  3. 参照许可费合理倍数:前述两项均难以确定,但有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可参照该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
  4. 法定赔偿(司法酌定):在以上方法均无法适用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法定限额内(最高五百万元)酌情确定赔偿数额。2019年修法后,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者,可适用 “惩罚性赔偿”​ ,最高可达前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五倍。

这一顺序体现了立法和司法对 “损失填平”​ 这一核心目标的追求,以及在实际操作中 “务实可行”​ 的考量。

二、具体计算方法及其司法适用

(一)实际损失的计算:因果关系与证明难点

实际损失是指,若无侵权行为发生,权利人在正常情况下本应获得的经济利益,因侵权行为而减少或丧失的部分。

计算维度包括:

  • 销售损失:因侵权产品/服务挤占市场导致权利人销量下降或价格侵蚀带来的利润损失。计算公式可为:减少的销量 × 权利人的单位利润
  • 利润损失:权利人被迫降价销售导致的单位利润减少。
  • 成本增加:为应对侵权、挽回市场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强化营销、进行反不正当竞争调查的费用等。

核心难点与对策:

  • 因果关系证明:销量下降可能由市场环境、自身经营等多种因素导致,需有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是损失的主因。可借助市场分析报告、同期数据对比、客户转移证据等构建因果链。
  • 损失数额的精确性:商业秘密侵权往往影响长期竞争优势,远期损失难以量化。权利人需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预决算报告、历史增长率等,作为计算基础。
(二)侵权人获利的计算:基于侵权人财务资料的审计

当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将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失。此方法将举证焦点部分转移至侵权人。

获利计算的基础侵权产品的销售量 × 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

  • 销售量:可通过查获的合同、发票、出货单、财务账册、报关单、电商平台数据等认定。
  • 单位利润:通常采用 “营业利润”​ (销售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对于以侵权为业的恶意侵权者,有时可考虑采用 “销售利润”​ (仅减去营业成本和税金),以体现惩戒。

侵权人的举证妨碍后果: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在权利人初步举证侵权获利后,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若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不提供真实资料,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这极大地缓解了权利人的举证困难。

(三)特殊情形:商业秘密因侵权而公开的价值损失计算

这是损害最严重的情形。一旦商业秘密因侵权行为彻底公开,成为公知信息,其作为秘密的全部商业价值便永久丧失。此时的赔偿,实质上是对 “商业秘密本身商业价值”​ 的赔偿。

商业价值的评估因素

  1. 研究开发成本: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时间投入。
  2. 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既往利用该秘密已获取的现实收益。
  3. 可得利益:未来预期可获得的收益,需基于可靠的商业计划或历史数据。
  4. 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即该技术或信息的市场领先期或生命周期。
  5. 市场价值与转让价值:同类技术的许可或转让价格参考。

此时,可能需要借助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成本法等专业方法进行评估。

(四)参照许可费合理倍数:市场化标准的引入

此方法借鉴了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思路,将商业秘密视作可许可的资产,以其市场交易价值为基准确定赔偿。

“合理倍数”的考量因素(核心审查要点):

  • 许可费本身的合理性:审查许可合同是否真实履行、许可费是否实际支付、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规避虚假许可。
  • 许可条件与侵权情节的对比
    • 许可性质:是独占、排他还是普通许可?侵权相当于“强制许可”,其价值通常高于普通许可费。
    • 许可范围与时间:侵权行为的范围(地域、领域)和持续时间。
    • 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恶意、侵权规模、后果严重程度。恶性侵权,倍数应更高。
  • 行业通常标准:同类技术或信息的市场许可费率。

此方法的关键在于提供一个相对客观的市场化参照,避免赔偿数额的随意性。

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对比与适用要点

计算方法适用顺序核心公式/依据证据收集重点主要挑战
实际损失第一顺位销量损失×单位利润 + 价格侵蚀损失 + 合理成本增加自身销量/价格变动数据、财务报告、市场分析报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证据。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明;损失额的精确计算;多重因素导致损失的剥离。
侵权获利第二顺位(替代)侵权销量×侵权单位利润(通常按营业利润计)侵权方的合同、发票、账册、宣传资料、网站数据、平台销售记录;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或调查令。侵权人财务资料难以获取;利润率的合理确定;剔除与侵权无关的利润。
秘密公开的价值损失实际损失的特殊情形商业秘密的整体商业价值(研发成本、收益、预期利益、竞争优势期等)研发投入凭证、资产评估报告、行业研究报告、证明竞争优势期的证据。价值的科学评估;未来收益预测的合理性。
许可费合理倍数第三顺位(参照)可比许可使用费 × 合理倍数(通常1-3倍,恶性侵权更高)既往的许可合同及履行凭证、行业许可费率标准、专家证言。找到真实、可比的许可费标准;“合理倍数”的裁量因素复杂。

三、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证据与运用策略

赔偿数额的确定高度依赖证据。权利人应围绕所选计算方法,系统性地组织证据链。

权利人应重点收集的证据:
  1. 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记录、销量与价格变动明细、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票据(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
  2. 证明侵权人获利的证据
    • 侵权人自行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宣传册、官网、新闻稿中关于销量、产能、市场地位的描述。
    • 第三方平台数据:电商平台销售数据、行业分析报告、海关出口数据等。
    • 财务资料:通过证据保全或法院调查令获取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销售合同、进出货单。
    • 系统数据:ERP、CRM等设备系统中存储的交易记录。
证据运用的司法规则:

根据司法解释,侵权人及第三方资料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侵权人自己公开的经营信息、第三方平台的统计数据、评估报告、政府部门记录等,除明显不合常理或侵权人能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采纳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这赋予了权利人利用公开信息和优势证据规则的有力武器。

四、实务建议与策略选择
  1. 诉讼前的证据布局:在可能发生纠纷前,即有意识地保存和整理能证明商业秘密价值(研发记录、成本核算)和自身市场地位(财务报表、销售数据)的证据。
  2. 计算方法的策略选择:起诉时,可同时主张多种计算方法,并排列优先顺序。在庭审中,根据举证情况,重点论证最有利、证据最扎实的一种。
  3. 积极运用举证规则:充分利用“举证责任转移”和“举证妨碍”规则。当初步证明侵权获利存在时,积极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供其掌握的财务账册等证据,若其拒不提供,则主张依己方证据和主张确定赔偿额。
  4. 引入专业支持:对于损失评估、价值鉴定、财务审计、行业许可费率等专业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或行业专家出具专业意见,增强说服力。

结语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是一个融合了法律逻辑、经济分析与证据技术的复杂过程。从“实际损失”到“侵权获利”,再到“许可费倍数”与“法定赔偿”,法律提供了多层次的路径,其核心精神在于:力求反映权利的真实损害,不让侵权者因违法而获利。成功的索赔主张,依赖于对计算方法的深刻理解、对证据规则的娴熟运用,以及在诉讼中构建一个严谨、有说服力的赔偿论证体系。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和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规则的灵活运用,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将获得更有力的损害赔偿救济,这无疑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水平,营造尊重创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商业秘密侵权物品处置的司法规则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当侵权行为被认定成立后,权利人除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一项关键且彻底的救济请求往往是要求返还或销毁侵权物品。这直接指向了侵权行为的物质载体与信息存留状态,旨在从物理上彻底消除侵权影响、防止损害持续或复发。我国司法实践对此确立了 “一般准许,例外审慎”​ 的裁判原则,即在原则上支持权利人的此类请求,但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执行可能性等更高价值的考量,设置了必要的例外情形。本文将系统剖析侵权物品处置请求的司法审查标准、法理逻辑及实务操作。

一、处置请求的法律性质与功能定位

要求返还或销毁侵权载体、清除商业秘密信息,本质上属于 “恢复原状”​ 或 “排除妨害”​ 性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商业秘密领域的特殊体现。其核心功能在于:

  1. 彻底消除侵权状态:相较于“停止侵权”禁令主要约束未来行为,销毁或返还是对既成侵权事实及其物质后果的直接清除,更具彻底性。
  2. 预防损害再次发生:通过物理上消灭承载商业秘密的侵权载体(如图纸、样品、设备、存储介质),从根本上杜绝侵权人再次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的可能性。
  3. 彰显法律惩戒与救济力度:销毁侵权物品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是对侵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也是对权利人权利状态的权威性恢复。

二、司法裁判的一般原则:对权利人救济的倾斜支持

基于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即难以完全收回的特性,以及防止“二次侵权”的迫切需求,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确立了支持权利人处置请求的一般原则。原告请求返还或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所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准许

这一原则的法理基础在于:

  • 物权请求权的延伸:商业秘密虽为无形财产,但其载体具有物理形态。权利人对记载其秘密的载体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侵权人无权占有。返还请求权类似于物权上的原物返还。
  • 侵权责任的内在要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销毁侵权载体是“恢复原状”或“消除危险”在商业秘密侵权中的具体化。
  • 效率与周延的救济:在确认侵权后,判决销毁是阻止损害扩大的最直接、有效方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免去了权利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禁令的繁琐。

实践中,可被判决返还或销毁的“载体”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含有商业秘密的文件、图纸、手册、软件代码、U盘、硬盘、芯片,以及使用商业秘密直接生产的侵权产品、模具、专用设备,甚至包含商业秘密的半成品、原材料等。

三、例外情形的审慎裁量:基于多元价值的平衡

尽管有一般原则,但司法并非机械地支持所有销毁请求。法律设置例外条款,体现了在保护个体商业秘密权益时,对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现实可能性及防止权利滥用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综合考量。

(一)例外情形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否决销毁请求最重要、最审慎的理由。当销毁行为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根本福祉造成显著损害时,个人权利的保护需适度退让。

典型场景包括:

  1. 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或健康的产品:如侵权载体是用于生产救命药品的关键设备或原料,立即销毁可能导致药品供应中断,危及公共健康。法院可能判令在找到替代方案或过渡期后,再行处置或采取其他措施。
  2. 承载重要公共功能的唯一设施:如侵权设备是某地区关键基础设施(如环保处理、应急供电)的核心组成部分,且无立即替代品,销毁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3. 可能引发严重环境或安全风险的处置:销毁过程本身(如化学品的销毁)可能产生严重污染或危险,需在满足严格环保与安全标准下进行,否则法院可能要求采用封存、技术消除等替代方式。

在此类情形下,法院的审查极为严格,要求被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重大”且“直接”的公共利益损害风险,而非泛泛而谈的经济损失。

(二)例外情形二:销毁不具有可执行性

此例外关注判决的现实履行问题,旨在避免作出无法执行或执行成本畸高的“空判”。

具体表现有:

  1. 载体已灭失或无法区分:侵权载体已毁损、丢失,或已与合法材料、设备完全混合无法分离。例如,商业秘密信息已嵌入一个庞大软件系统的部分模块,且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单独清除。
  2. 载体为不可替代的通用工具或基础资料:例如,用于侵权的是一台价值高昂的通用型精密仪器,或一套通用的行业标准数据库,其本身并非侵权产物,只是被用于侵权活动。销毁将造成资源极大浪费,且与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不相称。法院可能判令删除特定侵权信息或采取技术隔离措施。
  3. 信息已扩散至无法物理清除的境地:如商业秘密已通过网络传播至大量不明第三人,或已被侵权人员工深度掌握并记忆(“载于大脑”),物理销毁载体已无法实现“清除信息”的目的。此时,重点可能转向追究赔偿责任和发出行为禁令。

四、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要点与替代方案

在审理此类请求时,法院通常会进行以下层面的审查,并可能寻求替代方案:

表:侵权物品处置请求的司法审查与替代方案

审查层面关键问题证据与考量可能的替代方案
必要性销毁是否为防止侵权复发的必要手段?侵权载体的性质、信息复制的可能性、侵权人的诚信记录。返还给权利人;技术性删除/擦除信息,载体由侵权人保留作非侵权用途。
相称性销毁造成的损失与救济目的是否相称?载体价值、对侵权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侵权恶意程度。有偿转让给权利人;去除侵权功能/模块后允许继续使用。
公共利益影响是否损害重大公共利益?对公共安全、健康、环境、重大科研项目的潜在冲击。暂缓执行直至找到替代方案;委托第三方托管;判令支付高额使用费直至秘密公开。
可执行性判决是否可实际履行?载体是否特定、可区分、可物理处置;技术上的可行性。司法监督下的处置详细的行为描述(如具体删除哪些文件、格式化哪些硬盘)。

五、对诉讼双方的行动建议

对权利人(原告):
  1. 明确具体请求:在诉讼请求中应尽可能具体地描述要求返还或销毁的载体(如列出清单、指明特征),而非笼统表述。
  2. 论证必要性与合理性:提交证据证明这些载体系侵权直接产物或主要用于侵权,且返还或销毁是防止侵权所必需。
  3. 预判并回应例外情形:提前评估被告可能以“公共利益”或“不可执行”为由抗辩,并准备反驳证据或提出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案(如技术消除)。
对被控侵权人(被告):
  1. 积极抗辩与举证:如确实存在例外情形,应主动收集并提交强有力的证据,证明销毁将损害重大公共利益或事实上无法执行。
  2. 主动提出替代方案:即使侵权成立,也可向法庭提出更合理、损害更小的替代处置方案(如支付合理费用购买载体、彻底删除信息等),以争取更有利的判决。
  3. 区分载体性质:明确涉案载体哪些是专用于侵权的,哪些是通用工具被不当利用,就后者主张不应销毁。

结语

商业秘密侵权物品的处置,绝非简单的“一毁了之”。它深刻体现了现代知识产权司法在保护私权、惩戒侵权、兼顾公益、务实执行之间进行的精密权衡。从“一般准许”中,我们看到了法律对商业秘密这一特殊财产权给予的强有力、立体化的救济;从“例外审慎”中,我们则看到了司法智慧对极端情况下利益冲突的理性调和。这一规则的适用,要求法官不仅是法律条文的适用者,更是社会利益的衡平者和可行方案的探索者。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理解这一规则的双重面向,有助于在维权或应诉时提出更精准、更具说服力的诉求与抗辩,最终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个案正义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