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类专利诉讼来袭?4大抗辩路径+避坑技巧,助你化险为夷

在机械制造行业,专利既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护城河”,也可能成为诉讼纠纷的“导火索”。当“专利侵权”的传票突然送达,不少企业往往陷入慌乱——明明是自主研发的产品,怎么就侵权了?面对复杂的技术比对和严苛的法律规定,该如何沉着应对、有效抗辩?今天,我们就聚焦机械类专利诉讼的特殊性,梳理一套可落地的抗辩思路与策略。

相较于软件、外观设计等领域,机械类专利诉讼的核心争议点往往集中在“技术特征的实质性比对”上,其产品结构可见、技术方案具象的特点,既为抗辩提供了“实物证据”的便利,也对技术细节的举证提出了更高要求。想要打好抗辩战,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逻辑:专利诉讼的抗辩不是“否定一切”,而是精准击破对方主张的“漏洞”,要么证明“不侵权”,要么证明“专利无效”,要么找到其他合法免责事由。

PART.01

基础防线:先做“自我诊断”,明确抗辩方向

收到侵权指控后,最忌盲目应诉或仓促和解。第一步必须围绕涉案专利和自身产品,完成一次全面的“技术+法律”双维度诊断,为后续抗辩找准方向。

01 解构涉案专利:锁定“权利边界”

机械类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企业需联合技术人员和专利律师,逐一拆解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比如某机械臂专利中的“传动机构类型”、“角度调节范围”、“负载参数”等,这些都是后续技术比对的核心依据。同时要核查专利的法律状态:是否按时缴纳年费?是否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是否存在专利权权属争议?若专利本身已失效或权属不清,抗辩便有了天然优势。

02 比对自身产品:厘清“技术差异” 

将自家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一一对应”比对,重点关注两个层面:一是“字面特征比对”,看产品是否完整覆盖了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二是“等同特征比对”,判断产品中与专利不同的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机械产品中常见的“零部件替换”(如用齿轮传动替代链条传动)、“结构位置调整”(如将电机从左侧移至右侧)等,都可能成为等同侵权的争议点,需提前做好技术论证准备。

03 固定证据链条:夯实“抗辩基础” 

从诊断阶段就要开始留存证据,包括:产品设计图纸、研发日志、零部件采购合同、生产记录、销售发票等,这些证据既能证明产品的技术来源,也能为后续主张“先用权”、“合法来源”等提供支撑。尤其要注意,研发日志需明确记载关键技术的研发时间、方案迭代过程,避免出现“后补”痕迹,否则可能丧失证据效力。
PART.02

核心策略:四大抗辩路径,精准击破侵权指控

在完成自我诊断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抗辩路径,或组合使用,形成立体抗辩体系。

01 主张“不侵权”——

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这是机械类专利诉讼中最常用的抗辩理由,核心是证明“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实质性差异”,具体可从两方面入手:

特征缺失抗辩:若产品未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一必要技术特征,且该特征无法通过其他特征“替代实现”,则不构成侵权。例如,某“全自动包装机”专利要求“具备自动称重与封口联动机构”,而被控侵权产品仅能自动封口,需人工辅助称重,因缺失“自动称重与联动”这一必要特征,可直接主张不侵权。

技术差异抗辩:针对等同特征争议,需通过技术论证证明差异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或“功能效果不同”。比如,某“液压千斤顶”专利采用“单活塞结构”,被控产品采用“双活塞并联结构”,虽然都实现了举升功能,但双活塞结构在举升速度、稳定性上有显著提升,且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创造性设计才能实现,此时可主张该差异不属于等同特征,不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差异的论证需结合机械领域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最好能提供权威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增强说服力。

02 主张“专利无效”——

釜底抽薪,否定权利基础

若发现涉案专利本身存在法律瑕疵,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侵权指控便失去了基础。机械类专利常见的无效理由包括:

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这是最核心的无效理由。机械领域的技术迭代往往基于现有技术改进,若能找到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如已发表的论文、公开销售的产品、已授权的在先专利等,证明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前已为公众所知,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可主张专利无效。例如,某“环保型粉碎机”专利声称“采用刀片倾斜设计减少粉尘”,但检索发现申请日前已有同类产品采用相同倾斜角度设计,且技术效果一致,则该专利可能因缺乏新颖性被无效。

权利要求不清楚、不完整:机械类专利的权利要求需明确记载“如何实现技术方案”,若权利要求中出现“适当改进”、“合理设置”等模糊表述,无法让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界定保护范围,或未完整公开实现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则可能因“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被无效。

专利无效程序与诉讼程序可并行,企业可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待无效宣告结果出来后再恢复诉讼,为抗辩争取时间。

03 主张“合法免责”——

虽有使用行为,但有合法依据

若产品确实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且专利有效,可尝试主张合法免责事由,常见的包括:

先用权抗辩:核心是证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机械企业需提供申请日前的研发图纸、生产设备采购合同、试生产记录等证据,证明技术方案的“在先使用”。例如,某企业在2020年自主研发出某型机械夹具并小批量试产,而相关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该企业在原有产能范围内继续生产,即可主张先用权抗辩。

合法来源抗辩:适用于“销售者、使用者”,需证明“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产品侵权”。机械产品的销售者需提供采购合同、发票、供货方资质证明等,证明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使用者则需证明产品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且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要求供货方提供专利合规承诺)。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来源抗辩仅能免除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停止侵权的责任,除非能同时主张其他抗辩理由。

权利用尽抗辩:若产品是经专利权人许可合法生产并售出的,后续的转售、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例如,企业从专利权人授权的生产商处购买机械零部件后组装使用,即使组装后的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也可主张权利用尽。

04 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产品技术源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诉讼中直接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来源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无需等待专利无效结果;后者是通过无效程序否定专利本身的有效性。机械类专利的现有技术抗辩,需满足“产品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同或仅有微小差异”,且该差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例如,某“输送皮带张紧装置”专利,被控产品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前公开的一篇机械工程论文中记载的方案完全一致,即使专利有效,也可通过现有技术抗辩免责。
PART.03

实战要点:机械类专利抗辩的“避坑指南”

避免“技术自白”陷阱

在与对方沟通或庭审中,切勿随意承认产品与专利技术“相似”,或夸大产品的技术功能,这些表述可能被对方作为侵权证据。所有技术陈述需以书面证据为依据,由技术人员和律师共同把关。
重视“技术鉴定”作用

机械类技术争议往往超出法官的专业认知,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比对。企业需积极参与鉴定过程,向鉴定机构清晰说明产品的技术差异,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避免因鉴定材料缺失导致不利结论。
合理运用“和解谈判”

专利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而非“鱼死网破”。若产品确实存在侵权风险,或专利有效性难以否定,可在诉讼中主动与对方协商和解,通过“专利许可”、“交叉许可”、“赔偿金额协商”等方式达成协议,降低诉讼成本。机械行业的技术关联性强,交叉许可往往是双赢选择,既能避免损失,又能实现技术资源共享。
建立“事前防御体系”

最好的抗辩是“不被起诉”。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应做好专利检索,避免落入现有专利保护范围;申请自有专利时,明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形成“核心专利+外围专利”的保护网;在采购零部件、销售产品时,要求合作方提供专利合规承诺,从源头降低侵权风险。

以专业应对争议

以合规守护发展

机械类专利诉讼的抗辩,本质是“技术实力”与“法律策略”的双重博弈。面对侵权指控,企业无需恐慌,关键是快速响应、精准诊断,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最优抗辩路径,用扎实的技术证据和严谨的法律论证构建防御体系。同时,更要意识到,专利保护不是“事后救火”,而是贯穿研发、生产、销售全流程的“系统工程”。唯有将专利合规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

企业如何提前规避专利侵权风险

“产品刚上市,专利侵权传票就来了”“研发投入数百万,却因侵犯他人专利被迫下架”——这样的案例在科技、机械、电子等行业并不少见。专利侵权不仅意味着巨额赔偿、产品停售,更可能让企业陷入品牌信任危机。与其在侵权纠纷中被动应诉,不如从产品研发之初就筑牢“防侵权”防线。今天,我们就拆解企业规避专利风险的全流程策略,让你的产品从设计到上市都“安全合规”。

规避专利侵权,核心逻辑并非“不使用任何专利技术”,而是在合法框架内使用技术——要么采用公知技术,要么获得专利许可,要么自主研发出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这需要企业将专利风险防控融入产品研发、生产、上市的每一个环节,形成“事前检索、事中评估、事后布局”的全链条管理体系。
事前防御:研发启动前,做好专利“排雷”

产品研发的“源头”是专利风险防控的关键节点。很多企业侵权纠纷的根源,在于研发前未对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布局进行全面排查,导致“无意识侵权”。这一阶段的核心任务是“摸清专利家底”,避免踩入他人专利的“雷区”。

01精准专利检索:锁定核心技术的“专利边界”

专利检索不是简单的“关键词搜索”,而是围绕产品的核心技术特征,系统性排查相关专利,明确哪些技术是“自由可用”的,哪些是“受专利保护”的。具体可分为三步:

确定检索范围:结合产品的技术领域(如机械领域的“齿轮传动”、电子领域的“芯片控制”)、应用场景(如“家用”“工业用”)、核心功能(如“智能温控”“自动识别”),明确检索的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地域(国内+目标出口国,如美国、欧盟、东南亚等)、时间范围(优先近10年的专利,核心专利可追溯更久)。

选择专业工具:避免仅使用百度专利等简易平台,应借助专业检索工具,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免费)、IncoPat、SooPAT、德温特世界专利索引(DWPI)等,这些工具可实现“关键词+分类号+申请人”的组合检索,精准定位相关专利。例如,研发一款“智能扫地机器人”,需围绕“路径规划算法”“避障传感器”“清洁机构”等核心技术特征,结合国际专利分类号(IPC)中的“A47L”(清洁设备)进行检索。

筛选核心专利:从检索结果中筛选出与产品技术方案高度相关的“核心专利”,重点关注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明确保护范围)、“法律状态”(是否有效、是否临近到期)、“专利权人”(是否为行业头部企业、是否有诉讼记录)。对于已失效的专利,其技术可自由使用;对于有效专利,则需重点标记,后续进行风险评估。02技术方案评估:避开专利保护的“核心区域”

完成专利检索后,需将产品初步技术方案与核心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评估”,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风险。这一步建议由“技术人员+专利律师”共同完成,避免因技术与法律的认知偏差导致误判。

评估的核心是判断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若产品的技术特征完整覆盖了某一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字面覆盖和等同覆盖),则存在侵权风险。例如,某专利权利要求为“一种保温杯,包括内胆、真空层、带锁扣的杯盖”,若研发的保温杯包含这三个必要技术特征,即使杯盖锁扣的结构略有不同(如从“按压式”改为“旋转式”),仍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若发现风险,可通过“技术规避设计”调整方案,例如:删除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非必要技术特征、替换核心技术部件(如用“齿轮传动”替换“链条传动”)、改变技术原理(如用“红外感应”替换“超声波感应”),确保产品技术方案与专利保护范围形成“实质性差异”。
事中管控:研发过程中,动态防控风险

产品研发是一个动态迭代的过程,新的技术方案、新的专利申请都可能带来新的风险。这一阶段需建立“动态监测+风险预警”机制,确保风险及时被发现和处理。

01建立专利监测台账,实时更新风险信息

针对研发过程中的核心技术,建立专门的专利监测台账,内容包括:相关专利的基本信息(专利号、专利权人、保护期)、技术比对结果、风险等级(高/中/低)、应对措施等。同时,定期(如每月或每季度)对相关技术领域的“新授权专利”“新公开专利申请”进行补充检索,及时更新台账。

例如,研发一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若监测到某企业新授权了一项“快速充电接口”专利,且技术方案与自家产品的接口设计相近,需立即启动二次评估,判断是否存在侵权风险。02规范研发记录,留存“自由使用”证据

在研发过程中,需规范留存研发日志、设计图纸、实验数据等资料,明确记载技术方案的研发时间、灵感来源、技术改进过程。这些记录不仅是企业自主研发的证明,若后续遭遇“恶意专利诉讼”,还可作为主张“先用权”或“现有技术抗辩”的关键证据。

例如,企业在某专利申请日前已完成某技术方案的研发并进行小批量试产,相关研发记录和试产证据可证明“先用权”,即使产品技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也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03针对核心技术,提前布局自有专利

规避侵权的最佳方式之一,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研发过程中,若发现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方案(如改进的结构、优化的算法、新的应用场景),应及时申请专利,构建自身的专利保护网。自有专利不仅能避免侵权风险,还能在后续的市场竞争中形成“技术壁垒”,甚至在遭遇他人侵权指控时,以“交叉许可”的方式解决纠纷。

例如,企业研发的“智能门锁”在“生物识别算法”上有创新,及时申请发明专利后,即使其他企业指控其在“锁体结构”上侵权,也可通过自有专利与对方协商交叉许可,实现互利共赢。
事后保障:产品上市后,筑牢合规防线

产品上市并不意味着专利风险的终结,市场竞争中的专利纠纷往往发生在这一阶段。企业需做好风险应对和长期防护,确保产品安全合规销售。

01产品上市前,完成最终专利风险核查

在产品正式上市前,需对最终技术方案进行“全面专利风险复盘”,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遗漏的核心专利、技术规避设计是否有效、自有专利申请是否已提交。对于出口产品,还需针对目标市场的专利法规和专利布局进行专项核查,避免因地域差异导致侵权(如某专利在国内未授权,但在欧盟已授权,产品出口欧盟即构成侵权)。02遭遇专利预警,及时启动应对机制

若收到他人的专利侵权警告函,或发现市场上存在与自家产品相关的专利纠纷,需立即启动应对机制,避免慌乱应对:

暂停不当承诺:不轻易承认侵权,不随意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避免留下不利证据;

快速评估风险:由技术团队和专利律师共同对对方专利的有效性、产品是否侵权进行重新评估,明确风险等级;

制定应对方案:若确有侵权风险,可与对方协商专利许可(支付许可费)、产品召回整改(进行技术规避);若对方专利无效或不构成侵权,可提交证据反驳,必要时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03建立长期专利管理体系,实现常态化防控

专利风险防控不是“一次性工作”,而是企业长期的战略任务。规模较大的企业可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中小企业可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涵盖“检索-申请-监测-维权”的全流程专利管理体系:

定期培训:对研发人员、市场人员进行专利知识培训,提高全员专利风险意识;

跟踪行业动态:关注行业头部企业、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和诉讼动态,提前预判风险;

优化专利布局:根据产品迭代和市场拓展,持续补充自有专利,形成“核心专利+外围专利”的保护体系。
常见误区:这些“想当然”正在埋下侵权隐患

除了正向策略,规避常见误区同样重要。以下这些错误认知,往往是企业陷入专利纠纷的根源:

01自主研发的产品就不会侵权

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非“研发主体”。即使是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若其技术方案与他人已授权的专利权利要求重合,仍构成侵权。自主研发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理由。02没申请专利的技术就可以随便用

未申请专利的技术可能是“公知技术”,也可能是他人的“未公开技术”(如商业秘密)。若使用了他人的未公开技术,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即使是公知技术,也需确认其是否已被纳入其他专利的保护范围。03对方专利看起来很简单,不会维权

专利的维权意愿与专利复杂度无关,很多看似“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如机械结构、生活用品设计),恰恰是企业维权的重点。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专利维权,切勿抱有侥幸心理。04产品销量小,不会被发现侵权

专利侵权的发现与销量无直接关联,竞争对手、专利权人监测机构都可能通过电商平台、展会、市场调研等渠道发现侵权产品。一旦被发现,即使销量小,也需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责任。

以专利合规为基,让创新行稳致远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专利既是企业的“创新勋章”,也是“安全盾牌”。规避专利侵权,不是对创新的限制,而是让创新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更有价值。从研发前的专利检索,到研发中的风险管控,再到上市后的合规保障,每一个环节的精准发力,都能为企业的产品安全“保驾护航”。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范围确定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权利范围的确定是整个案件审理的基础性环节,直接关系到后续的侵权认定和法律保护。原告必须清晰、具体地界定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避免因范围模糊或过宽而导致维权失败。本文将深入探讨商业秘密范围确定的司法实践、面临的挑战及解决路径。

1 商业秘密范围确定的重要性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原告必须先行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范围,这是启动诉讼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相当于划定了诉讼的”战场”,后续所有审理活动都将围绕这一范围展开。 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具有三重法律意义:一是明确诉讼标的,使法院有的放矢;二是界定保护边界,为侵权比对提供基准;三是平衡公私利益,防止公有知识被不当垄断。正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指南中指出,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原告必须先行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并提交相应证据。 很多情况下,原告出于尽量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或者对法律规定、涉案技术背景不熟悉等原因,往往在起诉时会主张一个较为抽象、宽泛的商业秘密范围,可能会包括一些为公知信息。这种”广撒网“的做法不仅增加诉讼成本,也可能导致核心秘密点被淡化,反而不利于真正有价值的商业秘密获得保护。

2 商业秘密范围确定的挑战

2.1 原告的扩大化倾向

在商业竞争中,原告常有一种天然倾向:尽可能多地将其信息主张为商业秘密,以扩大保护范围。这种倾向源于多方面因素:一是对法律理解的偏差,误以为范围越宽保护越全面;二是诉讼策略考虑,希望为和解或谈判增加筹码;三是对自身信息价值判断不准,难以区分核心与边缘秘密。 实践中,常见原告将整体方案作为商业秘密主张,却无法指出其中的具体秘密点。例如,主张整个技术图纸为商业秘密,而非具体指出图纸中的哪些关键参数、结构设计或工艺步骤构成秘密点。这种笼统的主张增加了被告的抗辩难度,也加重了法院的审理负担。

2.2 秘密点识别的专业性障碍

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识别需要专业知识支撑。对于涉及复杂技术的案件,法官往往需要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的辅助才能准确理解秘密点。 技术信息的秘密点识别尤其复杂。原告需要从现有技术中区分出自己的创新贡献,明确指出哪些部分是其独创或改进的。以软件源代码为例,原告需要明确是整体架构特定算法还是代码实现方式构成商业秘密,而非简单主张整个程序为秘密。 经营信息的秘密点识别同样具有挑战。客户名单是典型的例子,原告不能简单主张”XX客户”构成商业秘密,而需指出其中的深度信息,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特殊需求等。这些深度信息才是真正的秘密点,是司法保护的核心对象。

2.3 诉讼程序与证据固定的难度

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需要经历多次释明和举证、质证过程,往往不能一蹴而就。这一过程可能涉及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司法鉴定等多个环节,延长了诉讼周期。 原告至迟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这意味着原告有充分时间逐步明确其主张,但也要求法院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拖延诉讼。 表:商业秘密范围确定过程中的主要挑战与应对策略

挑战类型具体表现潜在风险应对策略
原告扩大化倾向主张范围过宽、包含公知信息保护焦点模糊、诉讼效率低下法院加强释明、要求具体化
秘密点识别专业障碍技术复杂、难以区分秘密点事实认定困难、审理周期长引入技术专家、司法鉴定
诉讼程序复杂需多次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诉讼拖延、成本增加加强案件管理、设定明确期限
证据固定难度大秘密点载体多样、分散权利边界不清、举证困难规范证据提交、运用证据保全

3 法院的释明与引导机制

3.1 释明权的积极行使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法院积极行使释明权对于确定合理的商业秘密范围至关重要。释明不是代当事人主张权利,而是通过适当引导,帮助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基础。 法院的释明工作主要包括:说明商业秘密法的基本要求,指出原告当前主张的不足之処,提示明确秘密点的具体方法,说明范围模糊的法律后果。通过这种指导性释明,促使原告合理确定商业秘密范围。 在技术秘密案件中,法院可借助技术调查官协助释明。技术调查官可以从专业角度分析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帮助判断哪些内容可能构成秘密点,为法官的释明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2 阶段性审查方法

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宜采用阶段性审查方法。在诉讼初期,允许原告提出初步的商业秘密范围;在证据交换过程中,随着双方质证的深入,逐步细化秘密点;在庭审前,最终固定商业秘密范围。 这种阶段性方法平衡了诉讼效率程序公正。一方面给予原告必要的时间明确其主张,另一方面防止诉讼过度拖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设定合理的阶段性时间节点,督促当事人及时完成商业秘密范围的固定工作。

4 商业秘密范围确定的具体方法

4.1 技术秘密的确定方法

对于技术信息,原告应当明确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将其与所属领域内的公知技术部分予以区分。以制造工艺为例,原告不能简单主张整个工艺为商业秘密,而应具体指出工艺中的哪些参数控制、步骤顺序或特殊处理方法构成秘密点。 当原告坚持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全部构成商业秘密时,法院应要求其明确该技术的具体构成构成商业秘密的理由。这一要求促使原告深入分析其技术内容,避免盲目扩大保护范围。 在“华为公司技术秘密案”中,法院认为涉案技术信息中的各个部件虽是现有技术,但部件之间的组合关系具有特定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因而构成商业秘密。这一案例体现了法院对技术秘密确定的精细化审查。

4.2 经营秘密的确定方法

经营秘密的范围确定同样需要具体化。以客户信息为例,原告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如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需求、特定需求或供货时间、价格底线等。 单纯的客户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通常难以构成商业秘密,因为这些信息往往可以从公共渠道获取。只有当原告证明其为开发客户信息付出了一定劳动、金钱和努力,并形成了深度信息时,才可能被认定为经营秘密。 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断客户信息是否构成秘密:信息的深度和细节、获取信息的难易程度、信息是否经过整理加工、是否具有经济价值等。只有满足这些要求的信息,才能被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5 范围不确定的法律后果

原告拒绝或无法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法院可以驳回起诉。这一规则体现了诉讼的明确性要求,也是防止诉讼资源浪费的必要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轻易适用驳回起诉,而是会给予原告补充明确的机会。通常,法院会通过多次释明,指导原告合理确定商业秘密范围。只有在原告经充分释明后仍拒绝或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才会驳回其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仅能明确部分商业秘密内容的,法院可以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无需全案驳回。这种部分审理模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6 特殊情形的处理规则

6.1 组合信息的商业秘密认定

公知信息的组合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如果原告主张某一载体中全部信息的集合作为商业秘密内容,不能仅以保护范围不清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审查该信息集合是否整体上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组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在于组合方式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使各个组成部分是公知的,如果组合方式具有独创性非显而易见性,仍可能整体上构成商业秘密。法院应当审查组合后的信息是否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竞争优势。 在审查组合信息时,应当避免将保护范围延伸至行业常规组合。如果某种组合方式是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则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只有那些需要创造性劳动且能带来竞争优势的组合,才值得法律保护。

6.2 二审中增加商业秘密内容的处理

原告在二审程序中增加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告另行起诉。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这一规则平衡了诉讼效率审级利益。一方面,尊重了二审的续审性质,允许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增加新的商业秘密内容;另一方面,防止一方当事人通过二审突袭增加内容,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7 实务建议与风险防范

7.1 对权利人的建议

提前准备是成功维权的关键。权利人在起诉前应完成内部评估,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避免诉讼中的被动。 具体化主张是法院审查的核心。权利人应当详细列出秘密点,说明与公知信息的区别,提供技术专家论证意见,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支持每个秘密点。 配合法院释明是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权利人在诉讼中应积极回应法院的释明,按照要求细化和调整商业秘密范围,避免因拒绝明确而承担驳回起诉的不利后果。

7.2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加强案件管理是提高审判效率的重要手段。法院应在诉讼早期设定明确的时间表,引导当事人有序完成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工作。 灵活运用辅助机制是解决专业问题的有效途径。对于技术复杂性高的案件,法院可以引入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等专业人员,协助审查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 平衡保护与竞争是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根本目标。在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时,法院既要保护创新成果,也要防止过度保护阻碍知识的正常流动和正当竞争。

结语

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是司法保护的第一道门槛,直接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和效率。未来,这一领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深化细化,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加强审判指引的针对性完善技术事实查明的机制。 对于权利人而言,事前管理重于事后救济。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提前明确秘密点和保护范围,是应对潜在诉讼的最佳策略。对于司法实践而言,精细化的审理优于粗放式的处理。通过个案积累,形成类型化的裁判规则,为当事人提供明确预期。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通过精准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既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又能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社会公益的平衡。

商业秘密的主要类型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资产,理解其法定类型和认定要点,是构建有效保护体系的基础。下面这个表格梳理了商业秘密的主要类型和关键认定要点,可以帮助您快速建立整体认知。

商业秘密类型主要涵盖内容关键认定要点
技术信息产品配方、工艺流程、算法代码、技术图纸、实验数据、设备改进方案等。需明确具体的技术密点,而非笼统地主张整个图纸或工艺为秘密。例如,可能是某个核心参数或关键步骤组合 。
经营信息客户名单、营销策略、采购渠道、成本预算、管理诀窍、招投标文件等。需证明是深度信息。例如,客户名单不仅是名称,更包括客户的独特需求、交易习惯、价格承受能力等 。
其他商业信息符合“三性”要求的其他信息,如独特的商业模式、专有的分析方法等。核心在于判断其是否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法定要件 。

技术信息的深度解析

技术信息保护的是具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和知识成果。

  • 典型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如图纸、模型)、生产过程(如工艺步骤、参数控制)、成分组合(如化学配方、食品配方)以及技术方法(如测量方法、分析方法)。在数字化时代,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目标代码、相关文档以及独特的算法模型也成为技术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
  • 认定中的关键:在主张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时,必须明确指出需要保护的“密点”。不能笼统地主张整个产品设计或生产工艺是商业秘密,而应具体到是其中的何种结构、哪个配比、哪一步骤或哪段代码构成了与公知技术不同的核心秘密点 。例如,可能是某道工序的特定温度控制范围,或是某个软件算法中处理数据的独特逻辑。

经营信息的认定要点

经营信息保护的是能够带来竞争优势的商务活动信息。

  • 典型范畴:包括管理类信息(如专有的财务管理模式、高效的库存控制方法)、交易类信息(如供应商名单、采购价格、客户深度数据)、战略类信息(如市场开拓计划、广告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
  • 认定中的关键:以最常见的“客户名单”为例,司法实践对其认定标准较为严格。仅仅是客户名称、地址等公共信息的简单汇编,难以构成商业秘密。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通常包含了深度的、特有的信息,例如客户的具体需求偏好、稳定的交易习惯、特殊的供货时间要求、价格底线等。这些信息是企业通过长期投入、积累和挖掘形成的,并非轻易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 。法院通常也不会仅因与特定客户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就认定该客户信息必然构成商业秘密 。

构成要件的共同基础

无论信息属于何种类型,要被法律认定为商业秘密并获得保护,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

  1. 秘密性(非公知性):信息不能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这意味着信息必须处于保密状态,但秘密性是相对的,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内部员工)合法知悉,并不破坏其秘密性 。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独特的整理、改进、组合后形成的新信息,可能因其整体上的非公知性而构成商业秘密 。
  2. 价值性(商业价值):信息必须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这种价值不要求是立即可变现的,也包括未来的潜在价值。即使是研发过程中的失败实验数据,如果能帮助竞争对手少走弯路,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 。
  3. 保密性(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与信息的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法律并不要求措施“万无一失”,而是要求“合理”,即在正常情况下足以警示他人并防止信息泄露。常见的合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密信息进行加密或加锁、限制涉密区域的访问等 。

有效管理的建议

对企业而言,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始于精准的分类识别。您需要划定哪些技术诀窍、经营数据是关键资产,并确保它们始终满足“非公知、有价值、已保密”这三个法律要件。建议您系统梳理内部信息,建立保密制度,并采取层级化的管理措施。

商业秘密司法认定的三步审查法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审查与认定遵循着严格的步骤和方法。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指导意见,系统解析商业秘密审查认定的基本步骤,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

一、商业秘密内容的明确与固定

商业秘密审查的第一步,是要求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明确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引,原告至迟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提交足以反映该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

1. 内容明确化的具体要求

原告需要具体指明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点,而非笼统地主张某一领域或整体信息为商业秘密。对于技术信息,应明确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环节或步骤;对于经营信息,则应明确指出与公知信息相区别的深度信息。 在客户信息作为经营秘密的情况下,原告不能仅主张“XX客户”构成客户信息,而应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如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需求、特定需求或供货时间、价格底线等。

2. 证据提交的标准

原告应提交足以反映商业秘密内容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图纸、光盘、文件等。证据应当能够清晰、准确地展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使用情况。对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秘密,还应提供源程序、目标程序及相关文档。 表:商业秘密内容明确化的要求与标准

商业秘密类型明确化要求证据提交标准常见问题
技术信息具体指出构成技术秘密的内容、环节、步骤图纸、源代码、生产工艺文件等过于笼统,未与公知信息区分
经营信息明确深度信息,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等合同、交易记录、客户数据库等仅提供客户基本信息,缺乏深度
客户信息超出公知信息,具有特有性长期交易记录、独特需求证据等仅以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

二、三要件的举证与质证

在商业秘密内容明确后,诉讼进入第二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和质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需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和“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个要件。

1.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明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的核心要件,也是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原告应说明其主张的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区别,或提供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信息的秘密性。 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证明往往需要借助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或司法鉴定等专业支持。而经营信息的非公知性证明则更侧重于信息的特有性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 被告可提供证据反驳秘密性,如证明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属于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可通过观察上市产品直接获得;已在公开出版物或媒体上公开披露;已通过公开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或可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2. “具有商业价值”的证明

商业价值包括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原告可通过证明信息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需要投入大量成本研发等来证明其价值性。 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如符合商业价值要求,也可被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价值的证明相对简单,只需证明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即可。

3. “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证明

保密措施是维持商业秘密性的关键。权利人需证明其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法院会综合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等因素判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 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等提出保密要求;对涉密场所限制访问;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标记、分类、隔离等管理;对涉密电子设备采取访问限制;要求离职员工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保密措施不要求万无一失,只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信息泄露即可。对于在信息形成一段时间后才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法院会从严审查。

三、商业秘密的审查与认定

在双方完成举证质证后,法院进入第三阶段:审查和认定原告请求保护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这一阶段需要法院对三个要件进行综合判断。

1. 三要件的综合判断

法院不会孤立地考察各个要件,而是会综合评估三个要件的满足情况。三个要件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商业秘密的完整法律特征。 特别是对于秘密性和保密性之间关系的判断,需要谨慎把握。如果信息已经实质公开,即使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也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反之,如果信息本身具有秘密性,但保密措施严重不足,导致信息处于可能被泄露的状态,也难以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2. 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具有特殊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当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保密措施且侵权可能性较大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被告证明原告主张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这一规则旨在解决原告“举证难”问题,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原告提供初步证据的证明标准,及时运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

四、特殊情况下的审查要点

商业秘密审查中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关注和处理。

1. 客户信息作为经营秘密的审查

客户信息作为经营秘密认定时,需格外谨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正的客户秘密应包含深度信息,如交易习惯、价格底线、特殊需求等。这些信息需要权利人投入资源、经过长期积累才能形成,且不易从公开渠道获取。

2. 商业秘密范围的渐进式明确

在诉讼中,商业秘密的范围可能需要进行渐进式明确。法院会通过释明,引导原告合理确定商业秘密范围。如果原告坚持主张过于宽泛的范围,可能导致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对于在一审中未明确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而在二审中才明确的情况,二审法院可以调解或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能一并审理。

3. 侵权可能性较大的认定

在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时,法院需要判断被告侵权可能性是否较大。这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被告有渠道或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商业秘密实质相同;被告实施了不正当手段;或其他证据表明侵权可能性较大。

五、审查认定中的实务要点

在商业秘密审查认定的实践中,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特别关注。

1. 秘密点的精准识别

精准识别秘密点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权利人应当准确界定需要保护的秘密点,避免过于宽泛或模糊的描述。秘密点应当具体、明确,能够与公知信息清晰区分。 在技术信息案件中,可通过技术鉴定帮助确定秘密点。鉴定机构可以对秘密点进行检索比对,判断其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2. 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判断

法院对保密措施的要求是合理性而非万无一失。判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商业秘密的价值、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等。 对于保密协议中的概括性保密条款,不能一概否定其效力。需要结合当事人事后是否实际知悉信息为商业秘密、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等因素综合判断。

3. 非公知性推定的反驳

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被告可以提出反驳,证明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被告可以提供公开出版物、行业标准等证据,证明相关信息已公开。 需要注意的是,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组合、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如果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标准,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结语

商业秘密的审查认定是一个严谨的三步过程,从内容明确到要件证明,最终由法院作出综合判断。这一过程需要双方当事人充分参与,法院谨慎裁量。 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平衡保护与竞争的关系至关重要。既要给予创新者足够的保护,激励其继续投入研发;又要防止过度保护阻碍知识的正常流动和正当竞争。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商业秘密保护将更加重要。未来,通过不断完善审查标准、统一司法尺度,可以构建更加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为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AI技术专利点挖掘的特殊性分析

在人工智能技术全面进入制造、金融、医疗、交通等各个产业的背景下,“如何为AI项目挖掘出有价值且可获得授权的专利点”,已经成为企业技术管理与知识产权布局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相较于传统软件、硬件或工艺发明,AI技术在专利点挖掘方面呈现出一系列独特的结构性特征与方法论差异,既带来机会,也带来挑战。本文拟从技术特性、专利可保护客体、创新点识别路径以及实务操作方法等维度,尝试对AI技术专利点挖掘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AI技术本身特征对专利点挖掘的影响

(一)从“确定性算法”走向“概率性模型”

传统软件算法多为规则明确、逻辑完全可追踪的确定性程序;而以深度学习为代表的AI技术,往往以海量数据为基础,通过参数学习形成“概率性决策行为”。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专利点挖掘的三个方面:

1.创新点往往不在“显性规则”上,而在“训练机制与结构设计”上。例如,同样是图像分类任务,传统方法可能侧重于特征提取规则本身,而AI方案的创新更可能体现在网络结构的改进、损失函数的设计、样本采样策略或训练流程的优化。

2.效果优于传统方案,但技术特征往往被描述得过于“结果导向”。工程团队习惯说“准确率提升了5%”“速度提高了10%”,但在专利挖掘时,必须进一步拆解:这一提升是来源于何种具体的网络结构变化、参数更新策略,还是来自数据增强、负样本构造等细节。

3.“概率性”容易被误认为是“不具技术性”。如果仅停留在“机器自动学习出一个模型”的抽象表述,很容易与专利法所排除的“数学方法”“抽象算法”混淆。因此,在挖掘专利点时,需要主动把概率性模型背后的技术实现路径突出出来,如具体的特征构建方式、特定硬件架构下的加速策略等。

(二)黑盒特性与“可解释性”反而孕育新的专利机会

许多深度学习模型在实践中呈现出“黑盒”特征:输入与输出可见,但中间决策过程难以直接解释。从专利视角看,这带来两层特殊性:

1.模型本身不易解释,工程师习惯停留在“经验层描述”。在挖掘专利时,如果无法让发明人说清“为什么这样设计”,就难以形成具有技术逻辑的权利要求。因此,专利挖掘过程本身必须进行一次“技术解释工作”。

2.围绕“可解释性”的技术本身,构成新的专利点来源。如:特定的可视化方法、影响力评分算法、注意力权重分析机制等。这些“围绕黑盒的解释与诊断技术”,本身就是AI时代特有的创新富矿。

(三)AI方案的“多层结构”决定专利点不再是单点

AI项目往往同时包含:算法与模型结构;数据采集、清洗、标注与增强流程;训练框架与部署架构(分布式训练、模型压缩、量化、蒸馏);推理阶段的在线服务系统、缓存与路由机制;安全与合规机制等。

这意味着:AI技术的创新更多呈现为“系统性改进链条”,而非单一算法点。因此,专利点挖掘不应只盯着某个结构,而应围绕整个“模型生命周期”去梳理创新环节。

AI项目的典型专利点分布层级

(一)算法与模型层:从结构到训练策略

1.新型网络结构(例如针对特定任务改进的编码–解码架构、多分支结构、轻量化模块等)

2.考虑领域约束或长尾分布的损失函数设计

3.训练策略(分阶段训练、对难样本加权、元学习、自监督预训练与下游微调等)

特殊性在于:创新往往体现在“组合方式”与“训练流程设计”上,而不是某一个孤立公式。

(二)数据处理与标注层:AI领域特有的“数据流程创新”

1.数据去噪、异常样本识别与纠偏方法

2.半监督/弱监督标注策略

3.数据增强管线:针对特定业务场景定制的增强策略

这些改进往往直接决定模型能否成功落地,因此是专利挖掘的重要来源。

(三)工程化与部署层:从“算得对”到“算得快、算得稳”

1.分布式训练架构:参数同步方式、带宽优化、剃度压缩技术

2.模型压缩与部署:剪枝、量化、蒸馏、特定硬件(GPU/TPU/边缘芯片)上的加速方案。

3.推理系统设计:缓存策略、调度、延时控制、AB测试与自动回滚机制。

对于许多落地场景而言,“推理延迟从200ms降到20ms”的改进,其商业价值远超纯算法指标,而这些改进恰恰蕴含大量可挖掘的专利点。

(四)应用与场景融合层

1.场景特定的任务链路设计(自动驾驶、医疗诊断、工业缺陷检测、金融风控等)

2.如人机交互模式:大模型中的提示词结构、对话状态管理、任务分解与工具调用逻辑等。

3.业务规则与模型决策的协同机制:如在工业检测中,如何融合工艺约束、安全阈值与模型输出。

此类创新通常兼具“业务逻辑”与“技术流程”,需要在挖掘时区分哪些部分可用专利保护,哪些更适合作为商业秘密。

(五)安全、隐私与合规层

1.差分隐私机制、同态加密方案在模型训练中的具体应用流程。

2.联邦学习架构:参与方之间的参数交换方式、聚合算法、防止模型反推隐私的机制。

3.对抗样本防御与鲁棒性增强技术

这些领域本身就是AI监管与合规的焦点,自然也是高价值专利点的重要来源。

AI专利点挖掘的三大难点

(一)创新点“藏”在工程细节里,而非PPT层面的卖点。

在实际项目中,PPT上的亮点往往只有一句话:“识别率提升”“误报率降低”“处理速度加快”。

但从专利角度,真正可保护的创新常常在以下问题的答案中:为了提升识别率,具体改动了哪一层网络结构?为了降低误报率,如何设计负样本或代价函数?为了加快处理速度,是否有特定的批处理策略或硬件映射方法?

这要求专利挖掘人员不仅要懂专利法,还要深入软件工程与机器学习实践,主动引导技术团队“下沉到细节”。

(二)方案高度抽象,容易被误解为“数学方法”或“业务规则”

许多AI方案在描述时,容易落入两种“危险表述”:

1.纯数学化的描述:只写成“构建函数f,最小化某个损失L”,缺少与实际技术问题的关联。

2.纯业务逻辑描述:如“对高风险用户提高风控等级”,但缺乏具体实现路径。

在挖掘专利点时,必须将抽象层的描述重新落地为:

1.针对什么具体技术问题(如图像噪声、样本不均衡、边缘设备算力不足)

2.采用了什么具体技术手段(结构、流程、规则在系统层面的落地)

3.带来何种可度量的技术效果(不仅是业务收益)

(三)迭代过快、版本漂移与过早公开的风险

AI项目迭代频繁,模型版本可能几周甚至几天就更新一次。由此带来三重挑战:

1.专利挖掘容易被“时间表”压缩:等产品上线再回头挖专利,往往已经出现公开、泄密或被他人抢先的风险。

2.发明点容易在多次迭代中被“稀释”:原本的关键创新点,在后续版本中被替换或叠加,导致发明人自己也不清楚“当时是哪一步起了关键作用”。

3.技术与文档往往不同步:代码中已经实现了大量细节改进,但没有形成系统性文档,增加了专利挖掘的难度。

这意味着:AI领域的专利挖掘必须前置化、流程化,与项目管理深度绑定,而不能单纯事后“补登记”。

与传统软件/硬件专利挖掘方法的关键差异

(一)从“功能导向”转向“效果–机理–实现路径”三重结合

传统软件专利挖掘时,常从“系统实现某功能”的角度出发;而在AI情境下,如果只强调“实现某项智能功能”,容易被视为抽象业务逻辑。

    更有效的方式是:(1)明确AI方案解决了什么具体技术问题;(2)解释该方案为何在机理上有优势(如更好地对长尾样本建模)(3)落地:通过怎样的具体结构与流程实现这一机理(网络模块、损失函数、训练策略)

(二)从“单点创新”转向“创新链条布局”

在传统硬件或工艺领域,一个核心结构改进即可支撑一件高价值专利。

而在AI领域,往往更适合搭建“组合专利矩阵”,例如:

·一件针对核心网络结构

·一件针对数据处理与标注策略

·一件针对训练流程与工程部署

·一件针对特定应用场景的整体方案

这样可以在保持每件专利独立性的基础上,形成整体上对竞争对手的“封锁效应”,符合AI项目技术多层次、强耦合的特点。

(三)同步规划专利与数据、商业秘密的边界

AI项目中,数据质量、数据来源、标注体系往往是关键竞争力所在,但又未必适宜全部通过专利公开。因此,在挖掘专利点时,需要特别注意,哪些“数据处理方法”适合专利保护(如算法、流程、系统结构),哪些“数据本身”更适合作为商业秘密(如特定标注策略、具体样本分布、内部标签体系)。

这种专利与商业秘密结合的结构化布局,在AI领域显得尤为重要。

AI项目的专利点挖掘方法论

在实务操作层面,AI技术的特殊性决定了挖掘方法也需要调整。下面给出一套可操作的“问答式”挖掘方法。

(一)“问题–机理–路径–效果”四步提问法

1.问题(Problem):当前方案试图解决什么具体技术问题?没有这项改进时,系统在哪些指标上表现不佳?

2.机理(Mechanism):你是凭什么判断这个办法“应该”更好?在模型结构、特征表达、优化目标上,核心思路在哪里?

3.路径(Implementation Path):实现这一机理,需要对系统架构、网络结构、训练流程做哪些具体改动?是否有某些关键参数、阈值、模块,起到决定性作用?

4.效果(Effect):对比基线模型,在哪些技术指标上提升?这些效果能否通过实验或仿真稳定复现?

通过这四个问题,可以将“看不见的AI创新”逐步显性化、技术化,成为可书写、可权利要求化的专利点。

(二)围绕模型全生命周期梳理“创新节点地图”

可以将一个AI项目简化为:数据 → 训练 → 模型 → 部署 → 监控与迭代。在每一个环节都问问:

·这里是否有与众不同的做法?

·这个做法是否可复用到其他场景?

·是否经过了技术论证或实验验证?

·如果竞争对手不采用你的做法,会遇到什么具体问题?

凡是对这些问题有清晰答案的部分,往往就是潜在的专利点。

(三)通过“基线对比”锁定可保护的改进点

在AI项目中,几乎总会存在一个“基线方案”(baseline),如:使用公开模型/公开网络结构的原始性能,使用通用训练配置的表现。

在专利挖掘时,鼓励技术团队明确回答:

·相比基线,你做了哪三件不同的事?

·这三件事中,哪一件或哪几件单独使用也可以带来稳定提升?

·如果只保留其中一项改进,效果是否仍有明显差异?

这样可以将创新从“模糊的整体提升”拆解为“若干可独立主张的技术特征组合”,为后续专利布局提供清晰结构。

结语

AI技术并没有改变专利法的基本框架,却深刻改变了技术创新的呈现方式和节奏:创新从确定性走向概率性,从单点走向系统,从程序逻辑走向数据驱动。

在这样的背景下,AI技术专利点挖掘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创新往往深藏在数据、训练流程与工程化部署中,而不是简单的业务功能描述;

2.需要从“模型全生命周期”去系统梳理技术亮点,形成组合式专利布局;

3.必须通过结构化的问题设计,将黑盒化、经验化的工程实践转化为可被法律文本承载的技术方案。

对于企业与律师而言,真正有价值的AI专利,不再是对“智能”二字的泛泛描述,而是对那些能够在模型效果、系统性能与安全合规上形成可验证优势的关键技术环节的精准捕捉与制度化保护。这正是AI技术时代,专利点挖掘工作最具挑战、也最具专业价值之所在。

(本文作者:盈科胡冰梅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警惕 “茶香陷阱”: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茶商如何避雷?

茶香四溢的店铺里

你正忙碌于整理新到的茶叶

这时,一封法院传票打破了往日的平静

上面赫然写着你被诉地理标志商标侵权

瞬间,紧张与疑惑涌上心头

手中的茶叶也仿佛失去了原有的香气

这样的场景,正发生在不少茶叶销售商身上,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的纠纷,如同一朵乌云,笼罩在茶叶行业的上空。 

像西湖龙井、信阳毛尖、武夷山大红袍等这些耳熟能详的茶叶名称,很多都已被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它们不仅代表着茶叶的产地,更象征着独特的品质和深厚的文化底蕴。然而,正是这些具有特殊意义的商标,引发了诸多法律纷争,让不少茶叶销售商陷入困境。

地理标志商标
茶叶行业的特殊标识

01定义与内涵

地理标志商标,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它如同一个独特的身份标签,紧密地将商品与特定地区联系在一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商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这意味着,地理标志商标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更是品质、信誉和地域特色的象征。

以茶叶为例,其地理标志商标的形成,与产地的自然环境息息相关。土壤的质地、酸碱度,气候的温度、湿度、光照时长以及海拔高度等自然因素,都对茶叶的生长和品质产生着深远影响。比如,高山地区的茶叶,往往因为昼夜温差大,茶叶中的氨基酸等营养成分积累更为丰富,口感更加醇厚,香气也更为浓郁。同时,人文因素如悠久的种植历史、独特的制茶工艺,也赋予了茶叶独特的风味和文化内涵。这些代代相传的技艺,是当地茶农智慧的结晶,也是地理标志商标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02茶叶地理标志商标示例

在茶叶行业,众多地理标志商标熠熠生辉,成为了高品质茶叶的代名词。“西湖龙井”,无疑是其中最为耀眼的明星之一。它产自杭州西湖周边的特定区域,那里山峦起伏,云雾缭绕,土壤肥沃,为茶树的生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西湖龙井外形扁平光滑,色泽嫩绿光润,香气鲜嫩清高,滋味鲜爽甘醇,素以 “色绿、香郁、味醇、形美” 四绝著称。

“安吉白茶” 也是备受瞩目的茶叶地理标志商标。它原产于浙江省安吉县,虽名为白茶,实则为绿茶。安吉独特的自然环境,尤其是白叶1号茶树在特定环境下的白化现象,造就了安吉白茶独特的品质。其外形挺直略扁,形如兰蕙,色泽翠绿,白毫显露;滋味鲜爽回甘,香气清高持久。安吉白茶凭借其独特的品质和品牌影响力,畅销国内外市场,成为安吉县的支柱产业之一,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茶农的增收。

这些知名的茶叶地理标志商标,不仅代表着高品质的茶叶,还蕴含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它们是当地自然与人文的完美融合,是经过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传承和发展形成的宝贵财富。这些商标的背后,是无数茶农的辛勤付出,是传统制茶工艺的坚守与传承,也是当地政府和行业协会对品牌保护和推广的不懈努力。它们在市场上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着众多消费者的关注和喜爱,成为了茶叶行业的标杆和典范。

被诉侵权
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01侵权认定标准

当茶叶销售商被诉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时,法院的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和依据。一般来说,会从多个关键要素进行考量。

首先,商品来源的混淆是重要判断点。以 “西湖龙井” 为例,如果销售商所售茶叶并非来自杭州西湖特定产区,却在包装、宣传上使用 “西湖龙井” 标识,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茶叶源自西湖产区,从而构成侵权。在实际案例中,某销售商从外地购进普通绿茶,却贴上 “西湖龙井” 的标签进行售卖。消费者基于对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的信任购买,收到后却发现茶叶品质与正宗西湖龙井相差甚远。这种行为就导致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侵犯了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商标的权益。

其次,茶叶品质是否符合特定标准也不容忽视。地理标志商标所代表的茶叶,往往具有特定的品质特征,这是由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共同决定的。比如 “安吉白茶”,其氨基酸含量较高,滋味鲜爽,外形挺直略扁,色泽翠绿。若销售商销售的茶叶不具备这些品质特征,却标注 “安吉白茶”,即便产地信息未明确误导,也可能因品质不符而被认定为侵权。曾经有商家销售的茶叶,外观和口感都与正宗安吉白茶差异明显,经检测,其氨基酸含量等关键指标也远低于安吉白茶的标准,尽管商家声称茶叶来自安吉,但最终仍被判定侵权。

再者,商标的使用方式和程度也会影响侵权判定。如果销售商在宣传中突出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如在广告海报、线上店铺标题中显著标注 “洞庭碧螺春”,而实际销售的茶叶并非产自苏州洞庭山,这种过度且不当的使用方式,更容易被认定为侵权。相反,如果只是在描述茶叶特点时顺带提及相关地理名称,且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可能不构成侵权。例如,销售商在介绍一款茶叶时提到 “具有类似武夷岩茶的醇厚口感”,但明确表明该茶叶并非武夷岩茶,这种正常的描述性使用通常不会被判定为侵权。

02法律责任后果

一旦茶叶销售商被认定为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将面临一系列严肃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权是首要责任。销售商必须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下架所有带有侵权标识的茶叶及相关包装,停止使用侵权的宣传用语和广告材料。这是为了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防止对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害。比如,在某起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销售商停止销售侵犯 “黄山毛峰” 地理标志商标的茶叶,销售商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库存的侵权茶叶全部下架,并销毁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

赔偿损失也是重要的法律责任。赔偿数额通常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因侵权导致权利人销售量减少、利润降低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像调查取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等。若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则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赔偿数额。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因大量销售侵权茶叶获取了高额利润,即便权利人难以准确证明自身实际损失,法院也可依据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都难以确定,法院会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除了民事责任,侵权销售商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同时,还会根据违法经营额的情况处以罚款。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可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一些严重的侵权案件中,销售商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其经营活动将受到严重影响,商业信誉也会大打折扣。

更为严重的是,若侵权行为构成犯罪,销售商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未经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销售明知是假冒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的,都可能触犯刑法,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等刑罚。这不仅会给销售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还会对其个人和家庭造成深远的影响。

应对策略
积极行动化解危机

01停止侵权行为

一旦收到被诉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的通知,务必第一时间停止使用涉嫌侵权的标识。这是最为关键且紧迫的一步,继续使用只会让侵权行为持续恶化,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止损,不仅能减少可能面临的赔偿金额,还能展现出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为后续的协商或应诉奠定良好基础。比如,当销售商得知自己销售的茶叶包装上使用的 “正山小种” 标识被诉侵权后,应立即停止销售带有该标识的茶叶,下架所有相关产品,避免因继续销售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02研究商标信息

仔细研究对方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信息,是制定应对策略的重要依据。要全面了解其注册范围,明确该商标所涵盖的商品类别、产地范围等具体内容;同时,关注商标的有效期,确认其是否仍在有效保护期内。通过深入研究这些信息,销售商有可能找到应对的突破口。例如,若发现对方商标的注册范围与自己所售茶叶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或者商标有效期已过且未及时续展,这都可能成为有力的抗辩理由。销售商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在商标综合查询模块中输入商标名称、注册号等信息进行详细查询,获取准确的商标注册信息。

03自查善意使用

销售商应认真自查是否存在善意使用的情况。若能证明自己在使用相关标识时,是基于善意且不知道该标识为侵权标识,这在法律上可能会被予以考虑,从而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比如,销售商从正规供应商处采购茶叶,供应商声称茶叶符合地理标志商标的相关标准,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销售商基于对供应商的信任而使用了相关标识,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善意使用。为了证明善意使用,销售商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如采购合同、进货发票、供应商的资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以说明自己使用标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04协商与和解

如果经过评估,认为侵权情节较轻,与原告进行协商和解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协商过程中,要保持坦诚和理性,积极与对方沟通,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可以就停止侵权行为、支付赔偿金等事宜进行协商。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销售规模、获利情况,以及对方的实际损失等,参考市场上类似侵权案例的赔偿标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例如,若销售商销售侵权茶叶的时间较短,销售量较小,且获利不多,可以根据这些情况,与对方协商一个相对合理的赔偿金额,争取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进入漫长而复杂的诉讼程序。

05积极应诉准备

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销售商就需要积极准备应诉。首先,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是至关重要的。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够为销售商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其次,要全力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茶叶的进货渠道证明,以证明茶叶来源合法;使用标识的历史记录,若存在先使用的情况,可作为抗辩依据;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所售茶叶的品质符合相关标准等。同时,密切关注诉讼进程,按照法院的要求准时提交相关材料和答辩意见,积极参与庭审,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预防之道
规范经营避免再陷纠纷

01加强知识学习

作为茶叶销售商,深入学习地理标志商标知识是避免侵权的关键一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素养,参加专业的知识产权培训课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许多培训机构会定期举办知识产权相关的讲座和培训,邀请业内专家解读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销售商可以从中获取专业的知识和实用的应对技巧。还可以关注权威的知识产权资讯平台,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等,这些平台会及时发布地理标志商标的政策动态、注册信息和维权案例,有助于销售商随时了解行业最新情况,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02审查进货渠道

严格审查茶叶的进货渠道,是确保茶叶来源合法合规的重要举措。销售商在选择供应商时,务必要求对方提供齐全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茶叶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等。这些证明文件能够有效证明供应商的合法经营资格和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同时,要仔细查看茶叶的产地证明,确保茶叶确实来自其所声称的产地。对于声称具有地理标志商标的茶叶,更要严格把关,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的授权使用证明。可以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对供应商的信誉、产品质量、供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选择优质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从源头上降低侵权风险。

03规范标识使用

正确、规范地使用茶叶标识,不仅能避免误导消费者,也是避免侵权纠纷的重要环节。销售商要严格按照茶叶的实际情况标注产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在使用地理标志商标时,必须获得合法的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和使用规范进行使用。若销售的茶叶并非来自特定的地理标志产区,绝对不能在包装、宣传中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或与之相似、容易引起混淆的标识。在设计茶叶包装和宣传材料时,要避免使用模糊、误导性的语言描述茶叶的产地和品质。比如,不能使用 “类似西湖龙井的口感” 等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表述。可以寻求专业的设计和法律意见,确保标识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自身的合法经营权益。

破局前行
茶叶销售商的新征程

在茶叶销售的道路上,地理标志商标侵权诉讼或许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雨,但它并非无法逾越的鸿沟。通过积极有效的应对策略,如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深入研究商标信息、自查善意使用情况、尝试协商和解以及积极应诉准备等,销售商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化解这场危机。

而在未来的经营中,预防之道更是关键。加强地理标志商标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产权素养;严格审查进货渠道,确保茶叶来源合法合规;规范标识使用,避免误导消费者和引发侵权纠纷。只有这样,销售商才能在茶叶市场中稳健前行,避免再次陷入类似的法律困境。

茶叶销售,是一场关于品质与信誉的旅程。每一片茶叶都承载着茶农的辛勤汗水和茶文化的深厚底蕴,每一次销售都是与消费者的一次心灵沟通。让我们以法律为盾,以诚信为剑,在合法合规的道路上,继续书写茶叶销售的美好篇章,让茶香飘满四方,让茶叶生意蒸蒸日上。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

用了他人商标字样就是侵权?别踩这些认知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的本质,是防止“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误认为与商标权人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判断使用他人商标字样是否侵权,不能只看“是否使用”,更要聚焦“使用场景”、“使用目的”、“是否引发混淆”这三个核心维度。下面,我们从“侵权情形”和“合法情形”两大方向逐一解析,帮你建立清晰的判断标准。

一常见的侵权情形

若使用他人商标字样的目的是“借助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吸引流量、误导消费者”,或直接用于“标识自身商品/服务来源”,就极易构成商标侵权。常见的侵权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01 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直接“搭便车”的典型侵权

这是最直接的侵权形式,指将他人商标字样(或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字样)用于自己的商品、包装、宣传材料上,作为区分自身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这种使用方式会直接导致消费者混淆,属于《商标法》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

例如,某奶茶店在门店招牌、杯身包装上使用“喜茶Pro”字样,与知名品牌“喜茶”的商标近似,且用于相同的餐饮服务,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喜茶”的连锁门店,这种情况就构成商标侵权;再如,某服装网店在商品标题和详情页突出使用“优衣库同款”,但商品并非优衣库授权生产,且在宣传中刻意弱化自身品牌,强化“优衣库”标识,也可能因误导消费者构成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对商标字样进行轻微修改(如增减偏旁、改变字体),只要核心识别部分与他人商标一致,且容易引发混淆,仍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将“耐克”改为“耐克服饰”,若用于运动服装销售,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02 恶意“蹭流量”:非标识使用但引发混淆

有些企业不将他人商标作为自身标识使用,但会在宣传推广中恶意突出他人商标字样,目的是借助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吸引关注,间接误导消费者认为两者存在关联。这种“蹭流量”的行为,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常见场景包括:电商平台商品标题中堆砌知名商标关键词(如“华为小米同款充电器”,但商品与华为、小米无任何关联);直播带货时反复提及知名品牌名称,却销售自身杂牌商品;在广告中以“比XX品牌更划算”为噱头,但刻意放大“XX品牌”字样,弱化自身产品信息。这些行为虽未将他人商标作为自身标识,但通过突出使用引发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仍可能触犯《商标法》。
03 商标性使用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情形

对于已注册的商标,法律保护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而对于未注册但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法律会给予更广泛的保护——即使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字样,若可能误导公众或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利益,也可能构成侵权。

例如,“老干妈”作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调味品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若某企业在化妆品上使用“老干妈”字样作为商标,虽然商品类别不同,但“老干妈”的驰名度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猎奇式”关联,损害其品牌形象,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
04 伪造“授权假象”:暗示与商标权人存在关联

若在使用他人商标字样时,通过标注“授权”“合作”“联名”等字样,或使用与商标权人相似的视觉设计,刻意营造“获得授权”的假象,即使商品本身与他人商标核定范围不同,也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涉及不正当竞争。

例如,某数码配件商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苹果配件合作伙伴”字样,并突出“苹果”商标,但若未获得苹果公司的正式授权,这种行为就属于伪造授权假象,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是苹果官方认可的配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二常见的合法使用情形

商标权并非“绝对垄断权”,《商标法》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也允许基于“合理使用”、“说明性使用”等目的使用他人商标字样,只要不引发混淆,就不构成侵权。以下是常见的合法使用情形:

01 说明性使用:为客观说明商品信息而使用

若使用他人商标字样是为了“客观说明自身商品的属性、用途、原料、合作方等信息”,且未突出使用、未引发混淆,则属于合法的说明性使用。这种使用方式的核心是“服务于信息传递,而非借助他人商标吸引流量”。

例如,某打印机厂商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本打印机兼容惠普HP-12A型号墨盒”,此处使用“惠普”商标是为了明确说明打印机的兼容配件信息,属于客观说明,不构成侵权;再如,某装修公司在案例展示中提及“本案使用马可波罗瓷砖进行地面铺设”,使用“马可波罗”商标是为了说明装修材料的来源,只要未突出标注且信息真实,就属于合法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说明性使用需遵循“必要性原则”,即仅需使用必要的商标字样,无需放大、加粗或重复标注,避免过度突出引发混淆。
02 指示性使用:为提供服务而合理指示

指示性使用常见于服务行业,指为了向消费者明确服务内容或服务对象,而合理使用他人商标字样。例如,电脑维修店在招牌上标注“苹果电脑维修”“华为手机售后”,此处使用“苹果”、“华为”商标是为了明确服务的对象,便于有需求的消费者识别,属于合法的指示性使用,只要未谎称获得品牌官方授权,就不构成侵权。

但需注意,指示性使用不能超出合理范围。例如,维修店若在宣传中刻意强调“官方授权维修”,却未获得授权,则从合法指示变为侵权;若仅客观标注服务对象,且服务内容真实,就属于合法范畴。
03 新闻报道与评论:为公共利益而客观使用

新闻媒体、行业评论机构在报道新闻事件、发表行业评论时,为客观提及相关品牌,使用他人商标字样,属于合法使用。这种使用方式的核心是“服务于公共传播或行业交流,不具有商业推广目的”。

例如,科技媒体撰写《华为Mate 60 Pro上市,国产芯片技术实现突破》的报道,文中使用“华为”商标是为了客观报道新闻主体,属于合法使用;行业分析师发布《从星巴克看连锁咖啡行业的发展趋势》的评论文章,提及“星巴克”商标是为了作为案例分析,不构成侵权。
04 商标权用尽后的合法使用:经授权流通后的使用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经商标权人许可合法生产的商品,在首次销售后,后续的转售、使用过程中,相关主体使用该商标字样标注商品来源,不构成侵权。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商品的正常流通。

例如,某超市从苹果授权经销商处采购苹果手机后,在货架标签上标注“苹果iPhone 15”进行销售,此处使用“苹果”商标是为了标注商品来源,属于商标权用尽后的合法使用;再如,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家在商品标题中使用“正品LV包转让”,只要商品是合法渠道获得的正品,使用商标字样进行说明就不构成侵权。
05 非商业性使用:无商业目的的合理使用

非商业性使用如学术研究、教学演示、个人分享等,在无商业推广目的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他人商标字样,不构成侵权。例如,高校教师在课堂上以“耐克的品牌营销策略”为案例进行分析,使用“耐克”商标属于教学用途;个人在社交平台分享“我使用小米手机的体验”,提及“小米”商标属于个人分享,均不构成侵权。

三实操建议:安全使用他人商标字样的3个核心原则

在实际运营中,若不确定使用他人商标字样是否合法,可遵循以下3个原则,降低侵权风险:01明确使用目的:区分“商业引流”与“信息传递”

首先问自己:使用他人商标字样的核心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吸引消费者,还是为了客观传递商品/服务信息?若目的是前者,大概率存在侵权风险;若目的是后者,且符合客观、必要的要求,则更可能合法。02控制使用方式:“低调”且“必要”

合法使用他人商标字样的关键是“不突出、不放大”。在排版上,避免将他人商标字样用加粗、放大、特殊颜色等方式突出显示,使其字体、颜色与其他说明文字保持一致;在内容上,仅使用必要的商标字样,不重复标注、不添加额外修饰(如“最佳”、“首选”等),避免引发混淆。03留存合法依据:确保信息真实且可追溯

若因说明商品属性、服务对象等需要使用他人商标字样,需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可信,必要时留存合法依据,如配件兼容证明、材料采购合同、服务合作协议等。若涉及品牌对比,需保证内容客观公正,不进行虚假宣传或诋毁。

此外,若使用他人商标字样的场景较为复杂(如跨界合作宣传、电商标题优化等),建议提前咨询商标律师,或向商标权人发出书面咨询函,避免因认知偏差导致侵权。商标使用的边界,是“尊重权利”与“合理表达”的平衡

商标的本质是“区分来源”,而非“文字垄断”。使用他人商标字样是否侵权,核心不在于“是否使用”,而在于“如何使用”。企业在运营中,既要尊重他人的商标权,避免恶意“搭便车”、“蹭流量”;也要明确自身的合法使用边界,不必因“怕侵权”而不敢进行正常的信息传递。

若你正面临商标使用的困惑——无论是想在宣传中提及他人品牌,还是发现自身商标被他人不当使用,都欢迎在评论区留言,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商标合规建议,帮你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规避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

 专利侵权案件中特意排除原则的适用

引言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特意排除原则(又称明确排除原则)是限制等同原则适用的重要规则,用于防止专利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张‌。该原则的核心在于:若专利权人在申请文件中已明确排除特定技术方案,则不能通过等同原则将其纳入保护范围。特意排除原则、贡献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专利等同的可预见性原则共同构成了限制等同侵权原则适用的四大基本原则。本文结合法律法规和最高院公开的典型案例,总结归纳出适用特意排除原则的情形。

一、特意排除原则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五十九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说明书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或者属于背景技术中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主张构成等同侵权的,不予支持。

二、特意排除原则的适用

特意排除原则是指明确排除某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得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中明确排除和说明书明确排除两种情形。本文基于这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权利要求中存在适用“特意排除原则”情形

基于专利的公示性,在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既要保护专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公众对于专利公示的信赖。对于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特意强调并有意排除的特定技术方案,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侵权原则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在实务中重点包括如下情形:

1. 权利要求中包含确切数值或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

例如,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2167号案件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反应堆主管道热段弯管,包括弯曲半径 R=1.5D 的弯曲段(1)、设置在弯曲段(1)两端的直管段(2)以及直管段(2)上靠近弯曲段(1)的部位设置的两个管嘴(3)构成的管体,其特征是:管体为整体锻件的一体结构,弯曲段(1)通过芯模填充管体内空间的填充率大于95%的组合成型模具模压成型,直管段(2)和管嘴(3)采用机加工成型,其中,D为管体外径。”一审法院根据另案判决书调查的事实确认了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芯模填充主管道热段弯管的管体内空间的填充率小于 95%”且“原审原告对该事实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弯曲段通过芯模填充管体内空间的填充率大于 95%的组合成型模具模压成型”的方法特征,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不难看出,芯模对弯曲段管体内空间的填充率高低直接影响管体外弧因拉伸的减薄程度和椭圆度,进而改变管体的金属组织和性能,决定主管道热段弯管是否满足技术要求,故专利技术特别强调“填充率大于95%”的表述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权利要求采用“至少”“不超过”等用语对数值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 图后认为专利技术方案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数值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诉侵权产品在制造过程中,所用芯模填充管体内空间的填充率低于95%,该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要求的该项必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二审最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 权利要求中限定了特定技术特征

例如,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521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二审中双方的争议在于“截面呈米字形的支撑架”这一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支撑架截面呈梯形是否构成等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截面呈米字形的支撑架”的限定含义具体明确,是专利权人在撰写专利文件时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的选择,明显已排除截面呈梯形的支撑架,基于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在侵权判定时不能再将权利要求已经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再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中,否则将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缺乏确定性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案中采用不同形状的支撑架也并非是由专利申请日之后的技术进步而导致的对非发明点的简单替换,故不能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截面呈米字形的支撑架”扩大保护至截面呈梯形的支撑架。此外,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条件,才能构成等同特征。两技术特征采取的支撑手段不同,支撑效果及制作安装的难易程度亦不同,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也不构成等同特征。

(二)说明书中存在适用“特意排除原则”情形

对于专利背景技术采取的技术方案、达不到发明目的、达不到专利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也不宜通过适用等同侵权原则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在实务中重点包括如下情形:

1.说明书中明确指出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实施例中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

例如,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192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0003]记载“为了解决传统剪刀工作强度高,工作效率差的问题,现市面上推出了一些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虽然为自动剪刀,但在修剪圆形绿篱时,工作效率低,操作难度大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0004]记载“为解决现有电动剪刀和燃油剪刀工作强度高、效率差、难度大等问题,有必要提供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0005]记载“有鉴于此,本发明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可用作平剪也可用作圆形剪的电动绿篱机,其具有工作强度低、工作效率高、工作难度低、环保无污染的特点。”

专利主题名称一般而言具有限定作用,它限定了技术方案所适用的技术领域。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主题名称已载明为“一种电动绿篱机”,在前序的特征部分亦有关于“电机”的明确记载。通过前述记载可知,专利权人在撰写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即已明确知晓现有技术中存在电机驱动和燃油发动机驱动两种方式,且“环保无污染”是本专利相较于现有技术新增的一个技术效果,但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仅强调电机驱动,即明确表示涉案专利的驱动方式仅限于电机驱动,而非燃油发动机驱动。从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专利申请人在撰写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时,基于对环保效果的追求,专利申请人并不寻求保护以燃油发动机作为动力源的绿篱机技术方案。最终,最高院认定“燃油发动机”与“电动发动机”不构成等同特征。

例如,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8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马达腔和压缩室彼此不密封隔离”技术特征的理解。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是,压缩壳体处于由螺杆式压缩机供给的一定的压力下,该压力必须与不处于该压力下的压缩机零件或者与环境压力分隔开,故经常使用“接触密封”,而使用“接触密封”会引起巨大功率损耗,降低压缩机效率且易受磨损、发生泄露。且由于马达和压缩机通常包括独立的系统,导致需要不同类型的润滑、冷却剂,使得结构复杂昂贵。涉案专利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缺陷,采用了“马达腔和压缩室彼此不密封隔离”的设置方式。说明书0015段记载,压缩壳体和马达壳体彼此直接连接,驱动压缩机的马达整合在压缩机中,压缩机壳体是一个整体。说明书0016段记载,不同于已知的螺杆式压缩机中常见的那样,马达轴与压缩机转子连接部的一部分处于环境压力下,需要穿过不同压力区域的结构。说明书0017、0018、0020段分别记载,涉案专利螺杆式压缩机的优点是获得更高的能量效率,避免磨损,更好地热隔离,更好地隔音,相同的润滑剂和冷却剂可以以非常简便的方式用于驱动马达和压缩机转子这两者。说明书0057段记载的“与已知的螺杆式压缩机的实施例相比,没有用于将马达腔16和压缩室2彼此分隔的密封部”更加明确了“彼此不密封隔离”所限定的压缩机结构。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描述的背景技术、发明目的、有益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马达腔与压缩室彼此不密封隔离”的理解应当是,马达腔和压缩室为一体,处于连通状态,空间贯通,压力相同,能够实现低能耗、少磨损及避免泄露。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产品的马达腔与压缩室的上下连通轴上设置了轴封,该轴封阻止压缩室气体和流体泄露到马达腔,使得压缩室相对于马达腔为密封、隔离的空间,压缩室的气体、流体不能够进入马达腔。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的轴封分割了压缩壳体与不在压缩压力下的其他部件或者环境压力,如涉案专利所描述的现有技术,马达腔和压缩室处于不同的压力下。某空气动力公司认为,只要是马达腔和压缩室直接连接,就不是涉案专利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就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广东某科技公司、义乌市某设备公司、杭州某机械公司提交的证据1已证明,马达腔和压缩室直接连接的压缩机出现在涉案专利前,故本院对某空气动力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一审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存在涉案专利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有事实依据。

2. 不符合说明书预期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

例如,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8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改良结构的喷胶桶,包括桶体、密封桶盖、手推车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桶体为上端设有入料口、底端设有聚集导流底部的中空密封桶体结构,所述密封桶盖设置于入料口上;所述聚集导流底部的底端还设有出料接口;所述手推车架设有中空结构的车架主体,在车架主体中还设有承托桶架,所述承托桶架由多个呈均匀分布布置于车架主体中的连接板构成,或者所述承托桶架由设置于车架主体中的圆环桶架构成;所述桶体通过其聚集导流底部与多个连接板的相固定连接或通过其聚集导流底部与圆环桶架的相固定套装而安装于车架主体中。”说明书记载:“现有的喷胶桶设备的桶体底部的结构,都是做成为平底或半圆弧底的构造”,“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解决上述问题和不足,提供一种改良结构的喷胶桶,该喷胶桶的桶体下部设计有专门的聚集导流构造,使注入到喷胶桶内有胶液能自顺势和聚集到出胶口处,当注入较低压强和较少的压缩空气,就可以获得较佳的喷胶量与喷胶速度,从而起到节省工作能耗的效果”。可见,涉案专利在“底端设有聚集导流底部”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平底或半圆弧底”桶底结构无法靠自重聚集势能的问题。故权利要求1中的“聚集导流底部”应解释为区别于“平底或半圆弧底”的、具有相当倾斜角度和明显聚集导流效果的底部。被诉侵权产品“略有弧度的桶底”没有明显的聚集导流效果,胶液只能靠自重的作用沿着倾斜的底壁向出胶口汇聚,系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聚集导流底部”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三、总结

本文结合最高院的典型案例,针对专利侵权案件中特意排除原则抗辩的适用情形等实务问题进行了解析。对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提出特意排除原则抗辩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本文作者:盈科王柱、崔德宝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北京律所)

商业秘密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

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是启动司法救济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明确哪些主体有权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不仅关乎权利的有效维护,也涉及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本文将深入探讨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不同类型原告的诉讼权利差异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1 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基础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创新成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能够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主体,必须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商业秘密诉讼的原告分为两大类: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权利人是指对商业秘密享有原始权利或派生权利的主体;利害关系人则是指虽非权利人,但其法律上的利益直接受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影响的主体。 判断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时点是侵权行为发生时,原告在此时必须已经与商业秘密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此外,原告在诉讼中必须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与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存在权利或利害关系。

2 权利人作为原告的资格认定

2.1 权利人的基本范畴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指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权利人可以是商业秘密的原始权利人,也可以是继受权利人原始权利人主要指通过自身劳动、投资和技术开发活动直接创造商业秘密的主体,包括技术秘密的研发者、经营信息的收集整理者等。原始权利人的认定通常基于谁投入了智力劳动和物质条件,并承担了开发风险。 继受权利人则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从原始权利人处获得商业秘密所有权的主体,包括受让人、继承人、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等。继受权利人获得商业秘密所有权通常需要有明确的协议或法律依据,如商业秘密转让合同、企业合并分立协议、继承事实等。

2.2 权利人的证明责任

权利人在提起商业秘密诉讼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体资格:

  • 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
  • 商业秘密的开发过程创作记录
  • 转让合同继承证明或其他获得商业秘密所有权的文件
  • 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
  • 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权利人是否连续、稳定地主张并行使了对商业秘密的权利。如果权利人长期忽视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可能会影响其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

3 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的资格认定

3.1 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定位

商业秘密的利害关系人通常指被许可人,即通过授权合同获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许可人虽不享有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但其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根据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同,被许可人的诉讼权利存在显著差异。许可合同的类型是确定被许可人诉讼地位的关键因素,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审查重点。

3.2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独占性的使用权,甚至包括权利人在内的其他主体均不得在许可范围内使用该商业秘密。因此,独占被许可人有权单独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 独占使用许可的”独占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独占使用权
  • 权利人自身也不得在许可范围内使用商业秘密
  • 权利人不得再向第三方授予相同内容的许可

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独占被许可人是直接受害者,因而法律赋予其独立的诉讼实施权。

3.3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享有排除第三方使用的权利,但权利人自己仍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商业秘密。因此,排他被许可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排他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有两种途径:

  • 与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
  • 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权利人不起诉”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权利人明示放弃起诉;二是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或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已知悉侵权行为但仍不起诉。

3.4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享有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但权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还可以向多个第三方授予相同内容的许可。普通被许可人的诉讼权利受到最大限制。 普通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方式包括:

  • 与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
  • 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后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使用许可合同对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律上推定为普通使用许可,以防止在意思表示不明确时过度扩大被许可人的诉讼权利。 表:三类被许可人诉讼权利比较

被许可人类型使用权范围诉讼权利行权条件
独占被许可人独占使用,排除包括权利人在内的一切他人可单独起诉无需权利人同意或参与
排他被许可人排除第三方使用,但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可与权利人共同起诉或自行起诉权利人不起诉时可自行起诉
普通被许可人可使用,但权利人可向多个第三方授权可与权利人共同起诉或经授权后单独起诉需权利人书面授权才能单独起诉

4 特殊情形下的原告资格认定

4.1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认定规则

当许可合同对许可方式约定不明确时,法院应当通过合同解释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如果通过解释仍无法确定许可类型,则基于谨慎扩大诉讼主体的原则,推定为普通使用许可。 许可合同约定不明确可能表现为:

  • 合同未明确许可类型
  • 合同使用的术语含义模糊
  • 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在此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正文、附件、当事人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因素进行解释。

4.2 “权利人不起诉”的认定标准

“权利人不起诉”包括明示不起诉默示不起诉两种情形。明示不起诉指权利人明确表示不提起诉讼;默示不起诉指权利人已知悉侵权行为但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行动。 默示不起诉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 被许可人是否已将侵权事实充分告知权利人
  • 权利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未提起诉讼
  • 权利人的沉默是否足以让合理第三人认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为保护被许可人利益,防止权利人消极维权,对“权利人不起诉”的认定趋于宽松。

4.3 “权利人书面授权”的形式要求

“权利人书面授权”是普通被许可人单独起诉的前提条件。书面授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授权被许可人行使诉讼权利;二是在合同之外另行出具授权书。 书面授权应当具备明确性,具体包括:

  • 明确授权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
  • 明确授权的商业秘密范围
  • 明确授权的时间期限

法院不能仅以许可合同中没有明确授权为由驳回被许可人的起诉,而应综合审查合同内容及当事人真实意思。

5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与难点

5.1 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

在提起诉讼时,原告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主体资格适格。对于权利人而言,需证明其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者;对于利害关系人而言,需证明其与商业秘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的初步证据可能包括:

  • 商业秘密的开发记录创作资料
  • 许可合同转让协议
  • 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
  • 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初步证据,法院可能驳回起诉或要求补充证据。

5.2 主体资格与商业秘密构成的区分

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先于商业秘密构成的审查。法院首先审查原告是否适格,再审查原告主张的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是,原告主体资格涉及的是谁有权起诉的问题,而商业秘密构成涉及的是起诉对象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两者虽然关联,但属于不同的审理环节。

5.3 多重主体之间的协调

当权利人和多个被许可人同时存在时,需要协调不同主体的诉讼权利,避免重复诉讼裁判冲突。普通被许可人较多依赖权利人的授权和参与,而独占被许可人则具有较强独立性。 在权利人下落不明丧失行为能力时,独占被许可人可以独立诉讼;排他被许可人可能需要证明“权利人不起诉”;普通被许可人则可能面临较大障碍,需要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灵活处理。

6 诉讼实务建议

6.1 对权利人的建议

明确授权条款:在签订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许可类型、诉讼权利行使方式等条款,避免争议。 及时维权: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行动,避免因消极维权影响被许可人的诉讼权利。 保存证据:妥善保存商业秘密载体、开发记录、保密措施等证据,以备诉讼之需。

6.2 对被许可人的建议

明确合同性质:签订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许可类型及诉讼权利,避免使用模糊术语。 及时沟通: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与权利人沟通并固定证据,为可能的诉讼做准备。 收集证据:收集并保存好许可合同、授权书、侵权证据等材料。

6.3 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尊重意思自治:在认定原告主体资格时,尊重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真实意思。 保护正当权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充分保护各类主体的诉讼权利,促进商业秘密的合法利用和保护。 防止滥用诉权:严格审查原告主体资格,防止不适格主体滥用诉讼权利。

结语

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是连接商业秘密权利与司法保护的桥梁。准确界定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既关乎权益救济的有效性,也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未来,随着商业模式和许可方式的不断创新,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将面临新挑战。司法实践需要在保护权利人、被许可人合法权益与防止诉讼权利滥用之间保持平衡,为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更加明确、可预期的规则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