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DNA鉴定,照样认定植物新品种侵权

2026年4月20日—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种业知识产权作为农业创新的核心环节、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支撑,备受司法与实务界关注。近日,由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主任仲英豪律师代理的(2024)最高法知民终115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斩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胜诉!

本案系最高院就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认定作出的突破性判决,创新适用“品种名称+性状特征” 综合认定规则,并将品种名称保护范围从“相同名称”扩大至“近似名称”,引入商标臆造词的强显著性作为考量因素,赋能品种权保护,为全国同类案件审理/办理提供借鉴和参考。

案件概况

品种权人坂田种苗株式会社合法拥有“桑蓓斯SAKIMP”系列11个新几内亚凤仙花植物新品种权(均在保护期内),该系列品种名称均采用“特征词+英文字母+编号”的格式(即“桑蓓斯+SAKIMP+具体编号”),“桑蓓斯”系权利人独创臆造词(由“Sun+Patiens”组合音译),为该系列凤仙花专属名称,且无其他品种使用该标识;

坂田种苗株式会社独家授权坂田花彩园艺(嘉兴)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繁殖、销售该系列品种,并授权其以自身名义维权;云南某某花卉园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宣传、销售仅标注“桑贝斯”的凤仙花植株(未标注对应英文字母及编号),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对外推广销售,以商业目的非法牟利,坂田花彩园艺(嘉兴)有限公司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云南某某花卉园艺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销毁种苗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云南某某花卉园艺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核心判项,本案终审生效。

本案的突破性裁判规则

在现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法律体系下,司法实践中认定植物品种侵权主要存在三条明确路径,该等路径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适用场景:

其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以下简称《品种权解释二》)第六条,适用植物品种名称相同的推定规则;

其二,通过DNA鉴定/检测,从分子层面确认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的同一性;

其三,通过田间种植性状观察,结合《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比对被诉侵权品种与授权品种的性状差异,进而认定同一性。

本案的核心特殊性在于,其同时面临三重法律适用困境:一是被诉侵权品种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仅近似而非完全相同,无法直接适用名称相同推定规则;二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开展DNA鉴定,缺乏分子层面的同一性认定依据;三是未进行田间种植性状观察,无法通过性状比对完成品种同一性认定。

在此背景下,本案中仲英豪律师团队作为被上诉人坂田花彩园艺(嘉兴)有限公司的代理方,结合新几内亚凤仙花系无性繁殖品种、繁殖材料具有稳定性的特性,提出创新性代理主张:延伸适用《品种权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的名称相同推定规则,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从“名称相同”扩大至“近似名称”,并结合“品种特征词近似+性状表现吻合”的综合认定方法,作为推定侵权成立的核心依据。该主张最终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与采纳。具体论证逻辑如下:

被诉侵权植株使用的“桑贝斯”与授权品种特征词“桑蓓斯”读音、文字高度近似,且“桑蓓斯”系权利人独创臆造词,具有唯一指向性,被诉侵权方无法说明其使用“桑贝斯”这一名称的合理理由,亦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使用该名称的新几内亚凤仙花品种;

被诉侵权植株的花色性状,与授权品种上表面主色特征高度吻合,结合新几内亚凤仙花花色底色不受环境因素影响、具有稳定性的特性,可认定二者在核心性状上具有一致性;

被诉侵权方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植株的合法来源,亦未能说明被诉侵权植株属于其他已知品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合前述三点,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而认定被诉侵权植株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被诉侵权方构成侵权。

通过本案的审理与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将《品种权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的“名称相同推定”规则,延伸适用至“名称近似”情形,以“特征词近似+性状吻合”作为核心推定依据,强化了对臆造品种名称的司法保护力度,填补了法律条款在近似名称保护方面的适用空白,完善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认定规则。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参考的参照,推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

(本文作者:盈科仲英豪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昆明律所)

商业秘密中“技术信息”的具体化界定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关键形态,其法律保护的基石在于对保护客体清晰、准确的界定。我国法律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并特别强调“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其中,“技术信息”因其专业性强、形态多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认定与保护的难点。从模糊的“技术诀窍”主张,到精确的“技术秘密点”陈述,是权利人赢得诉讼必须跨越的第一道门槛。本文旨在系统解析商业秘密语境下“技术信息”的内涵、外延及其“具体化”要求的法理与实践,为创新主体有效保护其技术成果提供指引。

一、问题的提出:为何“具体明确”是技术信息保护的生命线?

权利人笼统地主张“某产品设计图纸”、“某生产工艺流程”或“某软件源代码”整体构成技术秘密,是诉讼实践中常见的误区。这种主张之所以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根源在于其违背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法理与诉讼证明的内在逻辑:

  1. 与“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审查的冲突:法院或鉴定机构无法对一个笼统、庞杂的技术集合体(如全部源代码)进行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审查。必须从中剥离出具体的、区别于公知技术的创新点或独特安排。
  2. 无法进行有效的“同一性”比对:在侵权诉讼中,需要将被诉侵权信息与原告主张的秘密点进行比对。如果原告的秘密点是模糊的整体,比对将失去精确的靶标,难以得出“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可靠结论。
  3. 可能导致权利范围不当扩大:笼统主张可能将本已公开的、行业内通用的技术内容也囊括在保护范围内,变相试图垄断公知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和正当竞争。
  4. 加重诉讼负担与不确定性:模糊的主张会引发对方当事人无休止的质疑和法庭反复的释明,导致诉讼效率低下,并可能因最终无法明确而被驳回请求。

因此,“具体明确”绝非可有可无的形式要求,而是商业秘密能够获得司法保护的实质性前提。它要求权利人必须扮演“技术地图的绘制者”角色,清晰勾勒出受保护信息的精确坐标。

二、技术信息的外延:一个开放而具象的谱系

法律与司法解释通过“列举+概括”的方式,为我们描绘了“技术信息”的广阔疆域。它涵盖了从传统工业到现代数字经济的广泛技术成果:

  • 涉及有形结构的创新:如产品的特定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例如,一种复合材料中多种纤维的特定编织角度与层叠顺序。
  • 涉及方法与过程的创新:如独特的工艺、方法或其步骤。例如,化工生产中为实现特定纯度和收率而设定的温度、压力、催化剂的精准控制曲线与时序。
  • 涉及生物技术的创新:如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特定培育与处理技术。
  • 涉及数字与算法的创新:如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这是当前技术秘密保护的前沿与焦点,如推荐算法中的特征权重模型、图形渲染中的优化处理流程、工业控制软件中的核心逻辑模块。

关键在于,受保护的对象可以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如一款新药的全套生产工艺),也完全可以只是完整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要点(如该生产工艺中某个关键反应器的内部结构设计,或某个提纯步骤的特定参数组合)。这为保护局部创新、阶段性成果提供了法律空间。

三、“具体化”的实践标准:以司法审查的视角

“具体明确”是一个需要结合个案判断的标准,但其核心指向是可被识别、可被界定、可被比对的“信息单元”。以下结合常见技术信息类型进行阐释:

(一)机械图纸、设计图纸类

权利人不能仅仅提交一堆图纸并主张其整体是秘密。必须明确指出,在这些图纸中,究竟是哪些具体的设计特征、参数或标注构成了秘密点。

  • 示例
    • 主张:“A型号发动机缸体图纸中的尺寸链封闭环公差设计(具体为B尺寸与C尺寸的配合公差带设定为X~Y)”。
    • 主张:“某精密模具图纸中,为保证脱模顺畅而采用的特定脱模斜度(α角)与表面粗糙度(Ra值)的组合关系”。
    • 主张:“某连接结构图纸中,为解决应力集中而采用的独特过渡圆弧R值及其与壁厚T的比值关系”。
  • 不当主张:“我公司的全套XX设备图纸是技术秘密。”
(二)产品配方、化工工艺类

配方和工艺的秘密往往隐藏在成分和参数之中。

  • 示例
    • 主张:“D涂料的核心技术秘密在于,使用了E、F、G三种助剂,且其质量百分比配比为E:F:G = a:b:c(具体数值),该特定配比显著提升了涂层的耐候性。”
    • 主张:“生产H材料的工艺秘密在于,在反应的第二阶段,将温度控制在T1至T2的狭窄区间内,并维持t时间,同时以特定流速V注入催化剂I。”
  • 不当主张:“我公司生产某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技术秘密。”
(三)计算机软件、算法类

这是“具体化”要求最高、也最易产生争议的领域。源代码的整体不等于秘密,必须在代码的海洋中定位出体现创造性智力活动的“岛屿”。

  • 示例
    • 主张:“我公司数据处理软件中的‘J算法’构成技术秘密。该算法旨在解决‘从海量非结构化数据中快速提取K类实体及其关系’的问题。其秘密点在于以下步骤与逻辑架构:1. 预处理阶段,采用L方法对数据进行归一化,参数设置为M;2. 特征提取阶段,构建了N层神经网络模型,其中隐含层的节点连接权重设计为O矩阵;3. 关系推理阶段,采用了改进的P规则,其核心推理逻辑为Q(用伪代码或流程图描述)。”
    • 主张:“控制系统软件中,实现精准定位的‘R补偿模块’代码段(文件S中的第T行至第U行)构成技术秘密,其秘密点在于采用了一种独特的非线性误差补偿函数F(x) = …(描述函数逻辑或结构)。”
  • 不当主张:“我公司的XX软件源代码是技术秘密。” 或 “我软件的推荐算法是秘密。”

表:技术信息“具体化”主张正误对比示例

信息类型不当/模糊主张(易被驳回)具体/明确主张(符合要求)
机械图纸“XX机床的装配图纸是技术秘密。”“图纸中,用于保证主轴径向跳动精度低于0.001mm的‘轴承预紧力调整机构’的具体设计尺寸(包括零件A的尺寸B、零件C的尺寸D及其配合公差E)构成技术秘密。”
化工配方“高性能密封胶的配方是技术秘密。”“该密封胶中,采用树脂X与增韧剂Y、偶联剂Z进行复配,且三者的质量比为X:Y:Z = 100: a: b(a、b为具体数值),该特定比例显著改善了胶体的耐低温脆性。”
软件算法“用户行为分析模型是技术秘密。”“用于预测用户流失的‘W风险预测模型’构成技术秘密。其秘密点在于:1. 选取了特征向量集S(列出关键特征);2. 采用了集成学习框架,其中基分类器1使用算法A,参数为P1;基分类器2使用改进的算法B,其核心改进在于优化了损失函数L为…;3. 融合策略采用加权平均,权重根据特征F动态调整,调整规则为R。”

四、实现“具体化”的操作路径与方法

  1. 诉前内部梳理:在决定维权前,企业应组织技术、法务人员,对拟主张保护的技术进行“反向工程”式的剖析:这项技术的竞争优势究竟来自哪里?是哪个参数、哪个结构、哪个步骤、哪段代码起了决定性作用?将这些“亮点”或“关键点”逐一剥离、描述、记录。
  2. 借助技术鉴定:在诉讼中,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权利人初步明确的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进行鉴定。鉴定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帮助权利人精确化秘密点的过程。
  3. 分层次主张:对于复杂技术,可以采用“总-分”结构主张:先说明整体技术方案,再明确指出其中构成秘密点的若干具体技术特征(如参数、组合、步骤、逻辑)。这既展现了技术的全局,又落实了保护的要点。
  4. 使用专业表述:在描述技术秘密点时,应尽量使用本领域的专业术语、参数名称、代码位置(文件、函数、行号)、流程图、公式等,确保其表述具备足够的技术细节和明确性。

结语

在商业秘密的法律战场上,对“技术信息”保护的成功与否,始于权利人能否完成一场从“心中有数”到“笔下有痕”的精准表达。法律保护的从来不是技术的“影子”或“名头”,而是其血肉之中那根独特的“筋骨”。坚持“具体明确”的标准,是对司法资源的尊重,是对公众知情权与自由竞争空间的维护,更是对创新者自身真正智力成果的负责任态度。它促使创新者必须深入反思自身技术的核心价值所在,从而将商业秘密保护从一种模糊的、防御性的观念,转化为一种清晰的、可管理的战略资产。唯有如此,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权利人才能够手持清晰的技术“藏宝图”,而非一片模糊的“迷雾”,在法庭上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让司法保护的光芒精准地照亮其创新价值所在。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

商业秘密的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最为严厉的责任形态,其适用不仅关乎对创新成果的强力捍卫,更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企业的生存发展。与民事侵权诉讼侧重“填平损害”不同,刑事诉讼以国家公权力介入,遵循更为严格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规范。因此,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时,对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是整座刑事追诉大厦的基石,其认定过程必须置于“严格公正司法、保护激励创新、实体程序并重”的总体要求之下,进行审慎、精准且富有智慧的司法裁量。

一、刑事司法场域中商业秘密认定的基本遵循

“三个坚持”的总体要求,为刑事案件中的商业秘密认定框定了基本的价值坐标和方法论指引,使之区别于纯粹的民事判断。

首先,认定活动必须在“严格公正司法”的轨道内运行。​ 这意味着,必须恪守 “罪刑法定”​ 这一铁律。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其范围必须完全落入《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界定的法律概念之内,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既不能将本已公开或行业内普遍知悉的信息通过刑事手段进行垄断性保护,也不得因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而降低对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审查标准,防止刑事制裁的泛化。同时,要“以审判为中心”,确保对“三性”(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要件的举证、质证、辩论在法庭上充分展开,鉴定意见必须经受严格检验,法官应独立作出判断,防止侦查结论主导审判。

其次,认定结果应体现“保护激励创新”的司法政策导向。​ 刑事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和严厉性,其保护应聚焦于那些真正凝结了创新智慧、对产业进步和竞争力有关键作用的信息。在判断信息的“商业价值”和“保密措施”合理性时,应结合该信息所属行业的特点、研发投入、市场竞争格局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对于创新程度高、涉及关键核心技术的商业秘密,在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上应体现更为周延的保护态度,但绝不意味着可以降低证明标准。重点打击与精准认定相辅相成,只有准确地筛选出值得动用刑罚保护的商业秘密,才能实现对高质量创新的有效激励和对恶劣侵权行为的强力震慑。

最后,认定程序必须贯彻“实体程序并重”的平衡艺术。​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存在“侵权事实隐蔽、损失难以量化”的天然证明困境。在实体认定上,要积极探索适应其特点的证明方法,例如,在“重大损失”难以精确计算时,可以综合考量侵权规模、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对权利人竞争优势的侵蚀程度等多重因素。在程序运作上,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权利人(被害单位)的维权困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依法积极履行侦查、调查职责,不将举证负担完全转嫁给权利人;另一方面,必须严格落实刑事诉讼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质证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对涉密证据的举证、质证,应采取不公开审理、签署保密承诺、由专家辅助人参与等特别程序,防止“二次泄密”,兼顾各方合法权益。

二、商业秘密“三性”要件在刑事司法中的审查要点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商业秘密的认定需同时满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个要件。在刑事司法中,对此“三性”的审查应更为严格和深入。

1. 关于“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审查:

这是区分商业秘密与公知信息的核心。刑事司法中的审查,不仅要关注信息的静态状态,更要关注其与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时空关联。

  • 审查基准: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时间节点,判断该信息是否“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 审查方法:需进行积极检索与消极排除相结合的综合判断。公诉机关通常需借助司法鉴定,对该信息进行全面的国内外文献、专利、公开产品等检索。但更重要的是,要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整体或确切组合不易被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获得”。即使某些信息元素是公知的,但其特定组合、深度加工、不易察觉的改进使其整体上产生了非显而易见的价值,该整体信息仍可能具备秘密性。
  • 反向工程的边界:需审查该信息是否可通过反向工程“容易获得”。如果反向工程需要付出不合理的成本、时间或非凡技能,则不能否定其秘密性。

2. 关于“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的审查:

刑事司法对此要件的审查,更侧重于现实或潜在的重大经济利益,以及与“重大损失”要件的关联。

  • 审查范围: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如许可费、销售利润)和潜在的竞争优势(如技术领先地位、市场准入壁垒)。对于尚在研发中但前景明确的技术信息,其价值性也应得到认可。
  • 证明方式:可通过该信息带来的产品市场份额、定价优势、成本降低、研发投入的节约、吸引投资的能力等多方面证据予以证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是评估侵权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的重要基础。

3. 关于“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审查:

这是权利人主张其保密意愿的外在表现,是刑事司法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或应知信息秘密性的重要依据。

  • “相应”的判断标准:保密措施应达到“合理”程度,即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并在特定环境下足以使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对人意识到该信息的秘密属性和保密要求。这并非要求“万无一失”的绝对保密,而是要求一套与信息重要性相匹配的、在正常情况下可期待其发挥作用的制度性和物理性措施。
  • 措施类型:包括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限制涉密信息知悉范围、对涉密场所和载体采取物理隔离或技术加密等。在刑事案件中,审查的重点在于这些措施是否实际制定、告知并得到一定程度的执行,从而能为指控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是商业秘密而实施犯罪提供依据。

三、“重大损失”要件对商业秘密认定的反向影响

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入罪要件。这一要件的认定,与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性”认定紧密交织、相互印证。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损失”的计算和认定,往往需要回溯并依赖于对商业秘密价值大小的评估。一个被认定为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其被侵犯通常更可能直接推导出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在刑事案件的审查中,对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论证,其深度和强度实际上部分服务于对“重大损失”的证明。二者在证据组织和事实认定上构成一个逻辑闭环。

四、结语:迈向审慎、精密与导向明确的刑事认定

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绝非一个孤立的、技术性的判断,而是一项融法律解释、证据审查、政策考量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活动。它要求司法者以“严格公正司法”为不可逾越的底线,以“保护激励创新”为价值引领的灯塔,以“实体程序并重”为破解难题的锁钥。通过对“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要件的精密审查,准确界分应受刑罚制裁的犯罪行为与属于民事纠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唯有如此,刑事司法才能精准地打击真正危害创新根基的窃密行为,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筑起最坚固的法治防线,同时避免刑罚的滥用对商业自由和人才流动造成不当寒蝉效应,最终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激励创新、维护秩序的多元价值平衡。

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司法理念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其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与效能,直接关系到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维护。当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呈现出手段技术化、行为隐蔽化、危害扩散化的新趋势,对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了严峻挑战。为精准、有力、规范地打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政策明确了“三个坚持”的总体要求,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保护激励创新、坚持实体程序并重。这“三个坚持”并非简单并列,而是共同构成了办理此类案件的基石性理念、目标性导向与方法性指引,亟待从理论到实践进行系统性阐释与落实。

一、基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刑事追诉的底线与标尺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在商业秘密案件中更凸显其保障人权、防止刑罚滥用的双重价值。其核心在于恪守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的平衡。

首先,必须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约束。​ 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对于行为是否属于“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相关信息是否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方法,都必须严格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禁止任何形式的类推适用和扩大解释,防止将本应由民事、行政法律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当升格为刑事犯罪。特别是在创新活跃的领域,对商业秘密“秘密性”和“保密措施”合理性的认定,应结合行业特点与商业实践,避免设置不切实际的过高标准或过度降低门槛,确保刑事介入的边界清晰、正当。

其次,必须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取证、指控活动,最终必须接受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的检验。尤其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应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等制度的作用,确保庭审的实质化。对于专业性极强的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充分的交叉询问,审查其检材来源是否合法、鉴定方法是否科学、论证过程是否合乎逻辑,不能简单地“一鉴了之”、“以鉴代审”。

再者,必须精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于侵犯核心关键技术、给国家创新战略和产业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犯罪情节恶劣、拒不悔改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同时,对于主观恶性不深、犯罪作用较小、积极赔偿损失、取得权利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依法给予从宽处理的机会。这既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鼓励侵权人主动修复被破坏的法益,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目标是做到“罚当其罪”,让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导向:坚持保护激励创新——刑事保护的功能与边界

刑事保护不仅是事后追责,更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和行为规制功能。坚持保护激励创新,要求刑事司法必须主动服务于国家发展大局,明确打击重点,优化保护效能。

其核心在于实现“重点保护”与“有效激励”的统一。​ 刑事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必须聚焦打击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因此,要将锋芒指向 “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 的商业秘密。例如,关乎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前沿技术、决定产业链自主可控的“卡脖子”工艺、投入巨大的新药研发数据等。对这些领域的重点保护,传递出国家司法力量全力护航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强烈信号,是对创新主体最有力的鼓舞,能够最大化刑事保护的制度红利。

同时,必须严厉打击“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以净化市场环境。​ 所谓“情节恶劣”,不仅指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也包括行为本身的恶性,如行为人因职务或商业合作关系负有较高保密义务却故意违背诚信原则实施犯罪;有计划、有组织地系统性窃取;在权利人警告或行政查处后仍持续侵权;以侵害商业秘密为业;犯罪手段破坏生产经营系统安全等。对此类行为的严厉惩处,旨在捍卫最基本的商业伦理和诚信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基石,为所有诚信经营者提供可预期的、安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深刻理解商业秘密的法律本质与经济价值。​ 商业秘密的价值不仅体现为当下的经营利润,更体现为其蕴含的竞争优势和未来收益。刑事保护的目的,归根结底是通过惩治犯罪、震慑潜在违法者,来降低创新者的维权成本和被侵权风险,从而“激励高质量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司法裁判因此成为创新投入的“定心丸”和市场秩序的“守护者”。

三、路径:坚持实体程序并重——刑事司法的艺术与平衡

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使其成为检验司法机关能否统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试金石”。坚持实体程序并重,是解决此类案件办理难点的关键方法论。

在实体层面,必须直面并妥善解决“三难”问题——认定难、取证难、损失计算难。​ 鉴于商业秘密的无形性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司法机关应积极探索符合其特点的证明标准和认定方法。在损失数额或违法所得确实难以精确计算时,可以依法灵活适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的多种计算方式,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以及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等。在定性上,要准确把握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既不能因证明标准高而放纵犯罪,也不能为追求打击效果而降低入罪门槛。

在程序层面,必须构建一套能够兼顾各方权益、特别关照权利人困境的诉讼程序。​ 核心是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与“举证负担”。这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应积极履行职权,依法开展专业、高效的调查取证工作,不能将举证责任完全推向处于信息劣势的权利人。同时,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

推动民刑程序协调,避免裁判冲突,是程序并重的重要体现。​ 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诉讼与刑事诉讼,司法机关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在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后程序中应依法审慎采信。民事程序的临时措施(如行为保全)与刑事程序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应尽可能协调,形成保护合力,而非程序内耗。

尤为关键的是,要依法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在强化保护权利人的同时,必须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知情权等各项诉讼权利,确保其获得公正审判。对于涉案商业秘密,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二次泄密”,避免给权利人造成新的损害,也要防止滥用保密程序而损害被告方的质证权。这其中的平衡,是程序公正艺术的集中体现。

结语:迈向系统化、精准化的刑事保护新阶段

“三个坚持”的总体要求,为新时代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描绘了清晰的路线图。严格公正司法是根基,确保刑事打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避免权力越界;保护激励创新是目标,指引刑事资源投向最需要、最能产生正外部效应的领域,释放司法政策的激励信号;实体程序并重是方法,通过精巧的制度设计与司法实践,破解案件固有的证明难题,在动态平衡中实现公平正义。

三者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共同指向一个目标:构建一个既能“铁腕”震慑恶意侵权、保护核心创新成果,又能“精准”区分罪与非罪、保障市场主体权利,且程序文明、运行高效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这不仅是提升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效能的必然要求,更是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坚实法治保障。唯有在每一个案件中践行这“三个坚持”,才能让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真正成为创新活力的“护航员”和市场秩序的“压舱石”。

证据为王+策略先行,让著作权侵权赔偿匹配创作价值

“自家精心创作的作品被擅自转载、抄袭,维权时却发现法院判赔远不及创作投入?”这是很多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遭遇的困境。

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核心诉求之一,就是通过赔偿弥补创作投入、维护智力成果价值,但赔偿额的认定往往受作品类型、侵权传播范围、举证能力、法律适用等多重因素制约。

其实,提高赔偿额并非“靠运气”,而是一套“证据构建+策略运用+法律适配”的系统工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本文为你拆解原告提高赔偿额的5大核心路径,帮你把维权收益落到实处。

4种法定计算路径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认定赔偿额有明确的优先级顺序,原告选对路径,就成功了一半:

01权利人实际损失

计算公式:赔偿额=作品合理许可使用费×侵权使用次数(或正版作品销量减少量×每件正版作品利润;文字作品可按字数×千字稿酬标准核算)。

适用场景:作品有成熟的许可使用模式(如影视授权、文稿转载)、正版销量数据完整,能证明销量下降与侵权直接相关。
02侵权人违法获利 

计算公式:赔偿额=侵权获利总额(如广告收入、销售利润、会员充值收入等)。 

适用场景:能获取侵权人通过侵权作品获得的直接收益数据,如网站广告分成、电商销售流水、付费阅读收入等,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高赔偿”的主要突破口。
03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按作品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额(通常为1-5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许可合同、支付凭证、许可范围、许可期限等作为参考。

适用场景:权利人已有成熟的作品许可模式,能拿出同类作品在同等传播范围、使用方式下的许可收费标准。
04法定赔偿

若前三种路径均无法实现,法院将酌定50万元以下赔偿,需综合考量作品类型(文字/影视/音乐/软件等)、知名度、侵权情节、传播范围等因素。

注意:法定赔偿易“偏低”,尽量避免仅依赖此路径;对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突破法定限额。

5大实操技巧

01 精准锁定“侵权获利/实际损失”,构建完整证据链

侵权获利或权利人实际损失是提高赔偿的关键,著作权侵权多涉及网络传播,证据易灭失,需结合作品传播特性主动布局取证:

▌抓取全链路侵权收益数据

针对文字、图片作品,收集侵权平台的转载次数、广告投放记录、付费阅读收入;针对影视、音乐作品,收集侵权网站/APP的会员数、充值流水、广告分成明细;针对电商销售的侵权复制品,收集销售流水、销量排行。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若侵权人拒不提交财务账册,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法院责令其提交,或调取其税务申报记录、海关进出口数据等。

▌科学推算损失/获利

若直接数据缺失,可通过行业标准推算,如文字作品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千字稿酬标准×侵权字数×传播倍数;影视作品按同类作品许可费标准×侵权传播范围占比;网络作品可按“平台流量×行业广告变现率”推算侵权获利。推算时需提供行业报告、同类作品交易案例等依据佐证。

02 主张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法》明确支持对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是突破法定赔偿限额、实现高赔偿的“利器”,但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主观恶意+情节严重。原告可从以下角度举证:

▌证明“主观恶意”

收集侵权人曾为权利人员工/合作方、知悉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如合作协议、投稿记录);收到侵权警告函后仍继续侵权的记录;为规避监管删除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破坏作品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据(如破解付费视频加密的记录);多次实施同类侵权行为的历史记录等。

▌证明“情节严重”

举证侵权作品数量多(如超过千部/篇)、传播范围广(如全网多平台转载、覆盖用户数超百万)、侵权持续时间长(如超过3年);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商誉损失(如歪曲篡改作品引发负面舆论);侵权产品涉及规模化复制发行(如盗版图书印刷量超10万册)。

03 足额主张“合理维权开支”

维权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作品鉴定费、电子证据固定费等,都可计入赔偿范围,但需结合著作权维权的特性做好“清单化+必要性”举证:

▌分类归档票据

将所有开支的发票、支付凭证按“调查取证”“诉讼代理”“公证保全”等类别整理,附上费用清单。

▌说明开支必要性

比如针对“电子证据固定费”,需说明为何需专业机构固定(如侵权网页易篡改、电子数据易灭失);针对“作品鉴定费”,需说明为何需鉴定(如侵权作品与原作的相似度争议);针对“高额律师费”,可提供律师服务合同,说明服务内容与案件复杂程度(如多平台侵权、侵权主体众多)匹配。

曾有文字作品侵权案中,权利人因提交了包含多平台侵权网页公证费、作品相似度鉴定费在内的完整费用清单,仅维权成本就额外获赔35万元。

04 强化作品“市场价值权重”

作品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创作投入越高,法院认定的赔偿基数就越高。原告需系统构建“作品价值证据包”,重点突出创作价值与市场贡献:

▌创作价值证据

作品创作底稿、创作过程记录、创作时间投入证明(如作者创作日志)、创作成本清单(如采风费用、素材购买费用、团队创作薪酬);专业领域作品可提供行业专家评价、获奖证书(如文学奖、影视奖项)等。

▌市场价值证据

作品的正版销量数据、许可收入明细、广告合作记录;网络作品可提供平台播放量、点赞量、转发量、粉丝数等传播数据;权威机构出具的作品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比如某知名小说侵权案中,权利人提交的正版图书销量超500万册、影视改编许可费2000万元的证据,直接推高了赔偿基数。

05 把握诉讼节奏,巧用和解窗口提额

80%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最终会和解,原告可通过“高压举证+精准施压”,争取高于预期的和解金额:

▌关键节点施压

在侵权人的销售旺季、IPO申报期、融资关键期等敏感时段,申请行为保全(如责令停产停销),增加其侵权成本。

▌高位谈判策略

先以完整的证据链提出高额索赔,拉高对方心理预期,再在诉讼过程中适时抛出和解方案,此时对方更可能接受接近诉讼请求的金额。
3个错误

证据零散不闭环

仅提交作品登记证书、侵权截图等基础证据,未形成“作品权属-侵权行为-损失/获利-因果关系”的完整链条,尤其缺乏侵权收益、作品价值的关键证据,法院难以采信高额索赔。忽视诉讼时效

著作权侵权诉讼时效为3年,自著作权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起诉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将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可能遗漏前期损失。未区分侵权情节与作品类型

未区分“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全链条侵权与单纯转载侵权的情节差异,未突出原创作品与汇编作品的价值差异,也未举证侵权人的主观恶意,错失惩罚性赔偿机会。

高赔偿的核心

是“证据为王+策略先行”

著作权侵权维权不是“吵价游戏”,而是作品权属、证据、法律与策略的综合博弈。从诉前的证据固定、赔偿路径选择,到诉中的侵权比对、惩罚性赔偿主张、合理开支举证,再到适时的和解谈判,每一个环节都影响着最终的赔偿额。

如果你的作品正遭遇侵权,不妨先对照本文梳理证据优势,明确赔偿路径。若在权属证明、证据固定、赔偿核算上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让专业力量帮你守住智力成果价值,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本文作者:盈科王南海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泉州律所)

AI作品能否享有版权保护——在美企业如何布局“人机共创”版权策略

 2026年3月2日,美国最高法院正式拒绝提审Thaler v. Perlmutter案(Denied Certiorari)。该案争议围绕一幅由AI系统DABUS自主生成的视觉作品展开,申请人主张在未有人类作者参与的前提下,DABUS设计出的作品仍应获得美国版权保护。最高法院拒绝提审后,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此前的判决继续有效:在现行美国版权法框架下,“作者”的法律概念仍以“自然人”为核心。

 过去几年,联邦法院与美国版权局在多起案件和行政决定中,持续强调“人类创作贡献”是版权登记与维权的关键门槛。版权保护的对象,是由人类创作完成的原创表达(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 Created by Human Beings)。对于大量使用生成式AI开展营销、内容生产、品牌设计和产品展示的在美经营企业而言,这一动向意味着:AI工具本身可以显著提升效率,但若企业希望稳定主张版权、获得许可收益并主张侵权救济,则须提前构建能够证明“人类创作贡献”的流程与证据结构。

一、法律分析:争议核心已从“能否用AI”

转向“谁完成了可保护的表达”

从司法与监管趋势来看,当前法律关注的重点并非是否可以使用AI,而是谁对最终表达作出了可识别的创造性贡献。

1、AI是工具,而非作者

联邦法院与版权监管部门的共同点在于区分“工具”与“作者”。在美国法语境中,AI可被视为高级生产工具,但其输出并不自动转化为受保护作品。真正决定保护范围的,是人类是否对最终表达作出可识别、可说明、可归属的创造性选择。

2、企业和原创人容易忽视的是“过程管理”而非“技术能力”

在实际商业环境中,许多团队已经形成典型的AI工作流程。例如“提示词—多轮生成—人工筛选—后期编辑—排版发布”的复合流程,但在法律上未同步保留版本记录、角色分工和修改依据,导致在出现平台下架、竞品抄袭或合作方权属争议时,难以快速证明人类作者的贡献。

3、版权、合同与平台规则正在深度耦合

即使作品可被主张为“人机共创”,企业仍需审慎核查供应商条款、模型使用政策与素材来源限制(如训练数据、输出内容的二次许可、禁止用途条款等)。若合同层面约定不清,在交易、融资、并购尽调中,企业可能被要求额外折价或补充陈述与保证条款。

二、影响评估:

在美经营企业面临三类现实风险

第一,品牌资产稳定性风险。企业若将大量广告文案、主视觉、短视频脚本建立在“纯AI自动生成”路径上,未来在主张独占性权利时可能面临障碍,影响品牌资产沉淀与商业化授权。

第二,跨境协作中的权属冲突风险。常见情形包括:境外团队提供提示词、美国团队进行后期处理、第三方工作室负责发布。若未在合同中前置明确“作者归属—修改权限—交付证据”机制,争议发生后将增加诉讼和仲裁成本。

第三,合规审查门槛提高。客户、平台和投资方对AI内容的来源合法性、可授权性与可追溯性审查趋严。缺乏内部治理制度的企业,可能在合作谈判中削弱议价能力。

        此次美国最高法院拒绝提审案件,并不意味着AI创新放缓,而是在现行美国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明确权利边界。对在美经营企业而言,真正的竞争力不仅在于生成速度,更在于将AI效率与可执行的法律结构有效结合。

(本文作者:盈科李永源、Michael DiNardo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美国 YK LAW )

商业秘密案件的全流程保密管理:构建司法程序中的“安全闭环”

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终极悖论在于,为保护秘密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其运行本身却会生成大量载有秘密信息的司法材料。从原告提交的密点说明、被告抗辩的技术资料,到鉴定意见、庭审笔录,乃至判决书附件,整个诉讼卷宗都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浓缩档案库”。若对这些司法文书的保管、流转、查阅疏于管理,将导致“判决已下,秘密尽失”的荒诞局面。为此,现代司法实践正致力于构建一套贯穿立案、审理、文书制作、归档、执行乃至技术系统支持的全流程、体系化保密管理规程,旨在为涉商业秘密案件打造一个从程序启动到卷宗封存的“安全闭环”。

一、问题审视:诉讼衍生材料的二次泄密风险

一起商业秘密案件审结后,其司法档案中蕴含的风险并未消失,反而可能因以下环节而放大:

  1. 内部流转风险:案卷在法院内部立案庭、业务庭、档案室、文印室之间流转,接触人员众多,若未加区分,涉密材料易被非办案人员知悉。
  2. 外部查阅风险:根据司法公开原则,生效裁判文书需公开,案卷可依法供律师等查阅。若对涉密附件和笔录未作处理,可能导致秘密在“合法查阅”中泄露。
  3. 技术管理风险:当前法院普遍实行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和网上办案,若电子案卷系统的权限设置粗放,或涉密材料被不当扫描上传至公开网络,将造成不可控的网络泄露。
  4. 长期保存风险:案卷作为历史档案长期保存,未来的管理疏漏或制度变迁可能使早年卷宗中的秘密在多年后暴露。

因此,对商业秘密案件的管理,必须超越“审理时保密”的单一维度,升级为对其所产生、留存的所有信息载体的“全生命周期保密管理”。

二、核心原则:材料分类、物理隔离与权限最小化

全流程保密管理的核心,是确立并严格执行三项基本原则:

  1. 涉密材料识别与分类原则:在立案阶段即对案件进行“涉密标记”,并在审理中持续识别、区分普通诉讼材料与载有秘密信息的材料(如技术图纸、客户名单原始件、核心技术鉴定报告、涉及秘密细节的庭审笔录等)。
  2. 物理隔离与专门保管原则:对识别出的涉密材料,必须与普通卷宗材料进行物理分离和专门封存,单独成立“保密副卷”或“密封袋”,并在外部作出醒目的加密标识(如“秘密”、“限内部查阅”)。
  3. 接触人员范围最小化原则:严格限定有权接触涉密材料的人员范围,确保只有审理和案件管理所必需的人员才能接触,并记录接触情况。

三、全流程保密管理的具体构建

保密流程应覆盖诉讼的每一个环节,形成无缝衔接的链条。

(一)立案与分案阶段:保密标识的起点

立案庭在收到起诉材料初步判断涉及商业秘密后,应在审判管理系统内对案件添加 “商业秘密”或“涉密”的特定电子标签。此标签将伴随案件整个电子流程,起到持续的警示作用。分案时,可考虑将此类案件优先分配给具有知识产权审判经验或接受过相关培训的合议庭。

(二)审理与证据交换阶段:材料的动态隔离
  1. 涉密证据单独归档:当事人提交的明显包含商业秘密的证据原件、载有密点的说明等,经当庭质证或交换后,书记员应立即将其归入专门的信封或档案盒中密封,与普通证据材料分开存放。
  2. 笔录的区分处理:对于庭审或调查笔录中涉及秘密信息具体内容的部分,可尝试采用“概括记录+附件封存”的方式。即笔录中仅记载“双方就某技术特征进行了辩论”,而将记载具体技术内容的发言整理成书面附件,予以封存。或直接在笔录该部分首页标注“以下内容涉及商业秘密,限制查阅”。
(三)裁判文书制作与公开阶段:精准的“减法”艺术

这是保密流程的最关键出口

  1. 裁判文书正文的脱密处理:在判决书、裁定书的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必须使用概括性、功能性语言描述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绝对避免披露具体的技术参数、配方比例、客户具体名称、深度交易习惯等秘密点。这是对法官写作能力的更高要求。
  2. 裁判文书附件的封存管理:对于确需作为判决依据但又包含密点的图表、数据列表等材料,应作为“判决书附件”,不予公开,并单独封存。在公开的判决书正文中可注明“相关技术对比图详见附件,该附件依法不予公开”。
  3. 上网公开的严格筛查:在将裁判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平台前,必须进行专门的保密审查,确保已进行充分脱敏处理。对于无法完全脱敏、公开可能造成损害的文书,应依法作出不予上网公开的决定
(四)卷宗归档与后续查阅阶段:权限的最终锁闭
  1. “双卷宗”归档:归档时,形成“正卷”与“副卷”(或“密封卷”)。正卷存放程序性文书、脱密后的裁判文书等可公开材料;副卷则包含所有封存的涉密证据、原始笔录、鉴定报告全文、判决书附件等。副卷档案袋应显著标识,并规定严格的调阅审批程序。
  2. 查阅权限的严格限制
    • 内部查阅:仅限本案原合议庭成员、因工作需要接触的上级法院法官、以及负有特定监督管理职责的少数人员,且需经批准并记录。
    • 外部查阅:律师或当事人申请查阅卷宗,原则上只能查阅正卷。如确有必要查阅副卷中的特定材料,须经法院审查批准,并可能要求其签署额外的保密承诺,在法院指定的场所、在工作人员监督下查阅,且不得复制、拍照。

四、技术保障:用信息系统筑牢“电子围栏”

在法院信息化、无纸化办公的背景下,技术系统是落实保密流程的“倍增器”和“防火墙”。

  1. 办案系统的权限配置:在法院内部办案系统中,通过对商业秘密案件设置特殊权限,实现 “案件—人员”的精准绑定。例如,系统可配置为:仅本案的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所在合议庭成员,才有权限在线阅读、下载该案电子卷宗中的涉密扫描件。其他人员(包括院内其他同事、领导)访问时,系统将自动隐藏或提示无权访问涉密部分。
  2. 保密提示与流程标签:在案件办理的每个电子流程节点(如移送鉴定、报结、归档),系统自动弹出保密提示,提醒经办人注意材料保密要求。
  3. 电子档案的加密管理:对归档后的涉密电子卷宗数据进行加密存储,访问日志全程留痕、可追溯,确保任何一次对涉密电子文件的接触都有记录。

表:商业秘密案件全流程保密管理要点

诉讼阶段主要涉密材料核心保密措施责任主体
立案、分案起诉状、证据材料系统添加“涉密”标签;初步识别。立案庭、分案系统
审理过程当事人提交的涉密证据、庭审笔录、调查笔录涉密证据当庭封存;笔录涉密部分标记或附件封存;不公开审理。合议庭、书记员
文书制作裁判文书(正文及附件)正文脱密写作;涉密附件单独生成、不予公开;上网前保密审查。承办法官、合议庭
归档完整诉讼卷宗实行“正卷/副卷(密封卷)”分别归档;副卷明显标识、专门保管。书记员、档案管理人员
后续查阅归档卷宗(尤指副卷)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与外部申请审批制度;查阅登记与监督。档案室、相关审批领导
技术支撑电子卷宗、办案系统系统权限最小化配置;涉密文件加密存储与访问控制;操作全程留痕。技术部门、案件承办人

结语

对商业秘密案件实施从立案到归档的全流程保密管理,标志着司法保护从“庭审中的瞬时保护”迈向“程序内的持续保护”的深刻转变。它要求法院不仅是一名公正的裁判者,更要成为一名严谨的“信息安全官”。这套体系的建立,通过对诉讼衍生材料精细化、差异化的管控,在司法公开的洪流中为商业秘密开辟出一方安全的“信息孤岛”。其意义不仅在于防范个案的二次泄密风险,更在于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而坚定的信号:中国的司法系统有能力、有决心为企业最核心的知识产权提供一套完整、可信、闭环式的程序保障。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创新主体对“因讼失密”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毫无顾虑地寻求并信赖司法救济,从而真正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商业秘密诉讼中的双层保密约束:从普遍承诺到司法禁令的程序构建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从诉前保全到终审质证,一个幽灵始终徘徊——诉讼过程中的二次泄密风险。当事人为证明权利或进行抗辩,不得不将核心商业秘密呈现于法庭,而对方当事人、代理人、专家乃至司法辅助人员,均由此获得了接触这些信息的机会。为封堵这一程序固有的风险缺口,司法实践构建了一套渐进式、多层次的保密约束体系。其中,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经申请签发保密令,构成了这一体系的基础性与强化性支柱。前者是普遍预防的“纪律条款”,后者是重点威慑的“司法禁令”。二者相辅相成,旨在将诉讼活动本身转化为一个安全可控的“保密容器”。

一、制度定位:应对程序内生性泄密风险的必然选择

诉讼程序本质上是信息的披露、交锋与验证过程。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这一过程与保护客体产生了直接冲突。无论是不公开审理还是证据的庭前秘密交换,都只是在有限范围内控制了信息的传播广度,但无法约束已合法接触信息者的行为。因此,必须对接触者施加明确、可追责的行为约束。

  • 保密承诺书,是一种契约化与法定化相结合的普遍义务设定。它通过书面形式,将抽象的保密义务具体化为对每一个诉讼参与者的明确要求,使其在接触秘密前即知晓行为边界与后果。
  • 保密令,则是一种司法职权强化下的特别命令。它针对特定的被申请人(通常是对方当事人),以民事裁定的严肃形式,重申并强化其保密义务,并预设了违反时将面临的司法制裁。

二者共同指向一个目标:确保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场所,而非滋生新侵权的温床。

二、普遍预防:保密承诺书——构筑第一道“防火墙”

“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允许参加诉讼的人员签署书面承诺。” 此规定将签署保密承诺书设定为一项强制性、普遍性的程序前置条件

(一)签署范围的全覆盖

承诺书的约束对象是“所有允许参加诉讼的人员”,这是一个极具弹性和包容性的概念,具体包括:

  1.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这是最核心的约束对象,包括原告、被告及其律师、专利代理人等。
  2. 专家辅助人、鉴定人、第三方专家:这些提供专业意见的人员,因其工作需要往往接触最深层的秘密,是保密承诺的重点对象。
  3. 证人、勘验人员
  4. 法院内部可能接触案卷的辅助人员(如书记员、速录员),尽管其本身受内部纪律约束,但书面承诺能进一步强化其意识。
(二)承诺内容的法定化与明确化

一份有效的保密承诺书绝非形式,其内容需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全部要素:

  • 承诺人信息:明确义务主体。
  • 承诺事项:核心是保证不披露、不使用、不允许他人使用其在诉讼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信息。此处的“使用”是关键,禁止了任何将诉讼中获得的信息用于生产、经营、研发等商业目的的行为。
  • 法律依据:载明其义务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其法定性。
  • 违反后果:明确告知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而被处以罚款、拘留;对权利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的法律后果是承诺书产生威慑力的核心
(三)制度功能:警示、固证与归责
  1. 警示与教育功能:在接触秘密信息前签署,完成了一次严肃的保密法律教育,将保密意识“植入”诉讼行为开端。
  2. 固定证据功能:承诺书本身成为一份书证。未来一旦发生泄密,该承诺书可直接证明承诺人明知其保密义务而故意违反,极大减轻了权利人对“义务人明知”的举证难度。
  3. 便利归责功能:清晰的承诺条款为法院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司法制裁还是民事赔偿)提供了直接、明确的合同及法律依据。

三、重点威慑:保密令——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当普遍的保密承诺不足以消除权利人对特定对象的深度担忧时,尤其是面对直接的竞争对手(对方当事人),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发出保密令。保密令是比承诺书更具强制力的司法保障措施。

(一)保密令的性质与启动

保密令在性质上属于行为保全裁定的一种。其目的并非为了保持现状以便判决执行,而是为了确保诉讼程序在公平、安全的条件下进行,防止程序被滥用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 依申请启动:由当事人(通常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 法院审查:法院需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在于:申请人所担忧的泄密风险是否合理、具体;被申请人的行为倾向是否有迹可循;不发出保密令是否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秘密彻底公开)。
(二)保密令裁定的核心内容

一份具备可执行性的保密令裁定,内容必须明确、无歧义:

  1. 约束对象:明确指向被申请人(如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等)。
  2. 秘密信息内容:需概括性描述裁定所保护的信息范围,通常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相对应,可表述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XXX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信息”。
  3. 事实、理由与法律依据:阐明发出保密令的必要性,如被申请人曾有不当行为、双方竞争关系白热化、信息极为敏感等,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款。
  4. 禁止的具体行为:明确列举被禁止的行为,如“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本诉讼目的之外的任何研发、生产、销售活动”、“不得复制、留存超出诉讼必要范围的载有上述信息的材料”等。
  5. 违反的法律后果:这是保密令威慑力的根源。必须明确指出,违反该裁定将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可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后果远比违反保密承诺书严重。

四、双层约束的协同与差异

保密承诺书与保密令共同编织了诉讼保密网络,但二者在性质、功能和强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在实践中协同作用。

表:保密承诺书与保密令之比较

比较维度保密承诺书保密令
性质程序性管理措施,兼具合同义务与法定义务属性。司法强制命令,属于行为保全裁定的一种。
启动方式法院依职权普遍要求,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强制前置程序。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法院审查后裁定。
约束对象所有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代理人、专家、证人等)。特定的被申请人,通常是对方当事人及其关联人员。
核心功能普遍预防、警示教育和固定义务。构筑基础性的保密防线。重点威慑、行为禁止和提供强力制裁依据。针对高风险对象进行强化约束。
法律后果违反可能导致妨碍诉讼的司法制裁(罚款、拘留)及民事侵权赔偿。违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裁定,将面临更严厉的司法制裁(罚款、拘留,情节严重可追究刑责),是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直接依据。
与诉讼阶段关系贯穿诉讼始终,在每一接触秘密信息的环节前签署。通常在诉讼早期(如证据交换前)申请作出,效力持续至诉讼终结后。

在实践中,二者通常组合使用:法院首先要求所有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搭建基础防线;随后,权利人可针对对方当事人,进一步申请法院颁发保密令,树立一道带有司法利齿的强化屏障。​ 保密令的裁定书中,往往会援引被申请人已签署保密承诺书的事实,作为其明知义务和法院有必要采取更强措施的佐证。

结语

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保密承诺书与保密令,一“约”一“令”,构建了从普遍道德契约到个别司法强制的完整约束链条。它们将保密义务从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每一个诉讼参与者面前白纸黑字的具象承诺,以及悬于潜在违反者头上的明确利剑。这一制度设计深刻揭示了现代司法的智慧:在被迫打开“潘多拉魔盒”以查明真相的同时,必须为这个魔盒加上最严密的程序之锁。它向参与诉讼的各方传递了一个清晰无误的信号:法庭是权利的救济所,而非信息的自由市场;诉讼攻防必须以法律为边界,任何试图利用程序窃取或滥用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将受到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双重严惩。唯有如此,才能鼓励权利人不畏诉讼,勇敢维权,从根本上维护健康、诚信的创新竞争秩序。

业内新规分析之《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6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对相关广告乱象开展为期半年的清理整治工作。《通知》直指当前广告市场中普遍存在的“误导性大小字”问题,明确将重点打击“大字吸睛、小字免责”“随意宣称第一、首创、最佳”“萝卜坑式引证”以及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信息等营销乱象。此次清理整治涵盖的六方面重点任务中,其中一个即为“强化对主要广告发布媒介的监管”:……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管,督促其切实落实广告发布者责任,做好对户外广告的审核,主动停止为误导性广告提供发布服务。指导广告设计制作单位在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注意提升广告引证内容、提示内容的显著性,确保提示性用语的字体易于识别,其字号与主宣传用语的字号保持合理比例关系,其字体颜色能够与背景颜色显著区分。

此次整治并非孤立行动,早在2025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就已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1(以下简称《指南》),针对引证广告中的“大小字游戏”作出细化规定,为此次专项执法铺平了道路。该《指南》共22条,结合当前引证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对《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解释和说明,对于各广告相关经营主体依法规开展广告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指导。为便于直观体现《指南》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直接参与主体的规定与要求,以下将其内容整理为《广告引证内容相关主体合规与法律责任梳理表》以供参考。

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商业广告(以下简称广告)引证内容监管执法工作效能,切实规范广告引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二、本指南所称的广告引证内容,是指在广告中引用出自第三方,并且与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

本指南所称的引证广告,是指使用了引证内容的广告。

三、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引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四、广告引用的数据基于实验或者试验(以下统称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的,出具相关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含结果、结论等,下同)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其计量器具、设施环境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要求。

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等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相关行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方法。

五、广告中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应当通过科学方法取得,其统计和调查范围应当具有广泛性、合理性。采用抽样方式进行统计或者调查的,其调查样本应当符合科学性、代表性和普遍性要求,其结果偏差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六、广告引证内容应当准确,并与其所依据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的意思表达保持一致。

七、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应当原文引用,所引自的文献、资料应当真实存在且可查询,其观点应当符合科学常识。

八、引证广告依法应当如实表明引证内容的出处。

前款所称的出处,包括实验、测量、检验检测、统计、调查机构名称(姓名),或者文献、资料的题目及其著者名称(姓名)等信息。

引自期刊的,应当表明期刊名称、期号、刊次等。

引自互联网网页的,应当表明获取或者访问路径。如相关互联网内容或者访问路径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广告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九、广告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明确表示:

(一)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等仅适用于特定的地域、行业或者期限的,应当对相关地域、行业或者期限作出明确表示;

(二)引用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或者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结论等仅在实验室状态或者特定条件下可复现的,应当对其复现条件作出明确表示;

(三)引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结论仅对样品有效的,或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仅对样品负责的,应当作出明确表示;

(四)其他应当对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的情形。

十、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表明广告引证内容出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的,其文字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满足公众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清晰识别的要求,其语音应当与广告的其他内容保持同等语速、语调及清晰度。

十一、引证广告中含有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内容的,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或者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可能使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进行补充说明,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作出限缩或者不符合常理常识的解释。

十二、广告引证内容涉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前款所称事实信息,是指可以通过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且可验证的客观信息。

十三、引证广告中使用细分行业、细分领域或者细分区域“最佳”,或者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用语进行宣传,但相关行业、领域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或者相关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经营主体及其产品、服务的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产生误解的,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豁免情形。

十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一)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数据、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

(二)无法说明广告引证内容来源或者相关引证内容无法查询的;

(三)通过篡改、部分引用等方式,夸大对广告主有利的内容或者隐瞒对广告主不利的内容的;

(四)通过广告引证内容,明示、暗示其推销的商品具有与实际不符的疾病预防、疾病治疗、保健或者其他功能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情形。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重要考量因素:

(一)广告中引用的文摘、引用语与相关行业普遍认可的观点不一致的;

(二)引用的数据或者结论仅在实验室状态或者特定条件下可复现,但未在广告中对其复现条件作出明确表示的;

(三)引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结论仅对样品有效,或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仅对样品负责,但未在广告中作出明确表示并注明采样方法的;

(四)引用的统计资料或者调查结果适用于特定的地域、时空、行业或者期限,但未在广告中对其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表示的;

(五)广告引证内容不符合本指南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要求,无法保证内容科学性和真实性的;

(六)其他应当考量的情形。

十六、广告主直接或者间接通过有偿新闻、学术造假等方式刊载、发布有关新闻、学术文献、研究报告等,再以其数据、结论等作为广告引证内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新闻出版、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十七、除引证内容外,广告主也可以在广告中使用自己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方式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自证内容。

在广告中使用自证内容的,依法可不必表明出处,但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要求。

广告中使用人工智能(AI)、深度合成等方式生成、合成的数据、资料、结论等内容,应当认定为自证内容。

十八、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他人委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并且明知或者应知其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产生的数据、结论用于广告内容的,应当认定为参与广告设计、制作活动,属于《广告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广告经营者。

十九、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应当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广告引证内容无出处,未对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作出明确表示,或者与其所依据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著作等不一致的,依法不得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二十、存在下列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符合本指南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

(二)不符合本指南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要求或者属于本指南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

(三)属于本指南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宣传细分行业、细分领域或者细分区域中“最高级”“最佳”等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

(四)属于本指南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

(五)属于本指南第十五条规定情形,并且广告内容虚假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属于本指南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并且不构成虚假广告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查处;

(六)不符合本指南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应当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规定查处。

二十一、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引证广告监管和执法工作,应当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告内容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实际情况,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

对违法情节轻微,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少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本文作者:盈科廖江涛、肖安安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成都律所)

专利侵权诉讼中,专业是事实与法律的“翻译官”,更是胜诉的基石

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多年,我时常感到,专利诉讼犹如一场发生在特殊战场上的攻防。这里的武器不是唇枪舌剑,而是精密的技术方案与晦涩的法律条文;这里的胜负,不仅取决于谁更有道理,更取决于谁能将复杂的“技术语言”准确无误地“翻译”成法庭能够理解并采信的“法律事实”。

就在2026年3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刚刚开庭的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便是一本生动的教材。作为原告方代理人,我们在庭前收到了对方律师提交的一摞证据——数份其公司持有的专利文件。乍看之下,似乎准备充分,但稍作审视,便发现其抗辩逻辑犹如搭建在流沙之上。例如,对方试图用申请日晚于我方专利的外观设计来主张权利,这无异于用明天的机票登昨天的航班,在权利起跑线上便已失去了资格。更令人诧异的是,在最为核心的侵权对比环节,对方提交的意见竟是将被诉产品与我方市售产品进行比对,全然忽略了法律规定的、应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为基准这一基本准则。此类基础性偏差,使得其抗辩从一开始就偏离了靶心。

这一幕,与我多年前代理的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何其相似。彼时,对方律师在法庭上反复强调,被诉的警用电击枪与专利产品“功能相同”——扣动扳机,皆能击发。然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从来不是抽象的功能,而是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物理构造。当我将专利中精妙的“机械式顺序切换机构”与被诉产品中简单的“电子直接触发电路”以图示和通俗语言剖析清楚后,两者在技术原理上的鸿沟便清晰可见。功能相似的表象下,是截然不同的技术筋骨。

这两起跨越时空的案件,像两面镜子,映照出专利诉讼中一个核心困境:当事实本身高度专业化,如何确保法庭看到的事实,是“真相”本身,而非因表述失真、理解偏差而产生的“幻象”?这便引出了专利律师难以替代的第一个核心价值:成为技术与法律之间精准的“翻译官”。

一位合格的“翻译官”,必须精通双语。在专利诉讼中,这意味着:

第一,精通“技术语言”。

他必须能像工程师一样,读懂电路图、理解机械联动、把握化学方程式,或是从外观设计的视图中解构出最具辨识度的设计特征。他需要洞悉,专利中某个技术特征(哪怕只是一个介词、一个括号内的限定)的增减,可能意味着保护范围的天差地别。

第二,精通“法律语言”。

他必须深谙专利法独特的规则体系:什么是“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侵权”的边界?何种情况下可提“现有技术抗辩”?“举证责任倒置”如何适用?赔偿计算中的“侵权获利”如何证明?这些规则是法庭上的“语法”,一旦误用,再好的“事实”也难以组成有力的“诉辩文章”。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拥有卓越的“转译”能力。

这是专业性的集中体现。他需要将晦涩的技术原理,转化为法官和对方律师能够迅速理解的比喻、图表或动态演示;同时,将抽象的法律原则,精准地适用于具体的技术细节。前述案件中,将“机械切换”与“电路触发”的区别清晰地呈现出来,或是指出对方是“与产品比对”而非“与专利比对”的逻辑错误,正是完成了这种关键的“转译”。没有这个环节,再先进的技术、再充分的法理,也无法在法庭上形成有效说服力。

然而,仅仅做好“翻译官”还不够。在对抗激烈的诉讼中确保胜利的是构筑在精准“翻译”之上的、坚固的诉讼策略与攻防体系。这便是专业律师的第二个核心价值:成为构建胜诉基石的“总工程师”。这块“基石”,由多重维度构成:

证据的基石:

在专利诉讼中,证据的形态远非普通合同纠纷可比。如何对隐蔽的B端侵权行为(如本案中针对生产型企业的定向推销)进行合法、有效的取证?在无法直接获取对方财务账册时,如何通过合法手段逼迫对方提交。如何通过公开的招聘信息、厂房规模、行业研报、同类产品利润率等“拼图”,构建出一幅足以让法官采信的侵权规模与获利图景?这需要律师兼具侦探的敏锐与会计师的严谨。

策略的基石:

是选择“攻城”(主张侵权)还是“釜底抽薪”(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是坚持诉讼到底,还是在适当时机推动和解?如何在法庭辩论、证据交换、乃至与对方的每一次沟通中,步步为营,为己方争取最大利益?一个优秀的策略,必然是技术、法律、商业智慧与诉讼技巧的复合体,且能随案情动态调整。

程序的基石:

专利诉讼程序本身就是一个战场。何时申请诉前禁令冻结对方市场?何时利用“证据提出命令”规则(如本案中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财务凭证)将举证压力转移?如何与法院的技术调查官有效沟通?对这些程序工具的娴熟运用,往往能左右战局。

不专业的代理,其危害正在于同时破坏了“翻译”的准确性与“基石”的稳固性。对权利人而言,这可能导致专利价值被严重低估,维权成本血本无归;对被诉方而言,则可能因应诉失当,从本有胜算或可低成本和解的境地,坠入巨额赔偿的深渊。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它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律师行业整体的专业声誉。

因此,对于置身或可能置身专利战局的各方,我的建议是:

致创新企业与权利人:

在选择维权伙伴时,请务必审视他是否具备“翻译官”的素养与“工程师”的格局。一场专业的会谈,他应能迅速切入技术核心,并能勾勒出清晰的维权路径与潜在风险。他为您的技术资产护航,其专业深度应与您的创新高度相匹配。

致面临诉讼的企业:

收到一纸诉状,恐慌与轻视皆不可取。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三重诊断”至关重要:

(1)技术比对诊断:我们真的侵权了吗?

(2)专利稳定性诊断:对方的专利牢固吗?

(3)商业策略诊断:诉讼、和解或是反制,何者是上策?

记住,专业的早期介入,是控制风险、把握主动的关键。

致律师同行:敬畏专业,方能成就卓越。

法律服务的疆域辽阔无垠,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诉讼,是其中一座需要特殊装备与训练才能攀登的高峰。这并非能力不足的体现,而是行业精细化的必然。面对客户的专利纠纷需求,最具智慧与责任感的选择,是坦诚边界,主动携手。

您可以将驾驭复杂程序的丰富经验、高超的法庭辩论技巧,与专业专利律师对技术的深刻解构、对知产规则的穿透力相结合。这种协同,为客户提供的是“1+1>2”的顶级服务保障,最终成就的是客户,是您,也是整个法律共同体的专业荣光。

归根结底,专利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让创新得到应有的奖赏,让模仿付出应付的代价。而专业,正是照亮这条曲折道路,让事实的“真”与法律的“善”最终得以相映生辉的那束不可或缺的光。它不创造事实,但确保事实被完整呈现;它不制定法律,但保障法律被正确适用。在这个特殊的战场上,专业,是让正义得以精准实现的,最可靠的基石。

(本文作者:盈科张林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