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抗辩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常以 ”法定许可” 作为抗辩理由,主张其转载、摘编行为无需著作权人许可。然而,司法实践对法定许可抗辩持严格审慎态度,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方才支持。本文将深入探讨报刊转载、摘编中法定许可抗辩的司法认定标准与适用边界,为相关实务提供参考。
一、法定许可抗辩的法律基础与制度价值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不经济可权人许可使用已发表作品,但必须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的制度。
1. 法律依据与立法目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信息传播需求,促进知识的广泛传播,同时保障著作权人获得合理报酬。法定许可简化了授权流程,降低了交易成本,使有价值的信息能够及时被社会公众获取。
2. 法定许可的制度价值
法定许可制度在保障著作权人获酬权的前提下,实现了以下价值:
- 促进信息流通:消除授权障碍,促进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
- 降低交易成本:避免一对一的授权谈判,提高信息传播效率
- 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确保著作权人获得合理报酬,维护其经济利益
- 满足公众需求:使公众能够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这一制度体现了著作权法在保护专有权利与促进知识传播之间的精细平衡。
二、法定许可抗辩的成立要件
法定许可抗辩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主体合格、行为合规、程序正当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1. 主体要件:必须是报刊之间的转载、摘编
法定许可仅适用于报刊之间的转载、摘编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这意味着法定许可抗辩仅适用于传统报刊媒体之间的转载行为,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 网络媒体转载报刊作品:互联网媒体转载报刊已发表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 图书转载报刊作品:图书汇编报刊文章,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
- 新媒体平台间的转载:网站、客户端等新媒体之间的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
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要求:”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 行为要件:注明出处与支付报酬
即使属于报刊之间的转载、摘编,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行为要件,才能成立法定许可抗辩:
(1)注明作者和出处
转载、摘编时必须明确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以及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这是对著作权人署名权的基本尊重,也是法定许可的前提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未适当注明出处的情形包括:
- 完全未注明:转载时未标明作者和最初出处
- 注明不完整:只注明作者姓名但未标明最初登载的报刊
- 注明错误:错误标注作者或出处信息
- 隐匿署名:以极小字体、不易辨认方式标注
(2)按规定支付报酬
转载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支付报酬是法定许可制度的本质要求,确保著作权人从作品传播中获得经济利益。 支付报酬应注意以下要求:
- 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付酬标准执行
- 支付对象:应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
- 支付时间:应及时支付,不得无故拖延
3. 程序要件:著作权人未声明禁止
法定许可抗辩成立的前提是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如果著作权人在报刊首次发表作品时已明确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则其他报刊不得以法定许可为由使用该作品。 声明的形式包括:
- 报刊版权声明:在报刊显著位置刊登的版权声明
- 作品附带声明:在作品正文前后明确标注不得转载
- 特别声明:著作权人向相关报刊发出的书面声明
表:法定许可抗辩的成立要件与审查标准
| 要件类型 | 具体标准 | 审查要点 | 常见抗辩失败情形 |
|---|---|---|---|
| 主体合格 | 报刊之间的转载行为 | 转载双方是否均为合法报刊 | 网络媒体转载、图书转载报刊内容 |
| 行为合规 | 注明作者和最初出处 | 是否完整、准确注明来源信息 | 未注明、注明不完整或错误标注 |
| 行为合规 | 按规定支付报酬 | 是否及时、足额支付著作权人 | 未支付或未按规定标准支付 |
| 程序正当 | 无著作权人禁止声明 | 著作权人是否声明不得转载 | 存在明确禁止转载声明 |
三、法定许可抗辩失败的典型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许可抗辩失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典型情形。
1. 主体不适格:非报刊之间的转载行为
网络环境下的转载行为是法定许可抗辩失败的最常见情形。随着媒体形态的多元化,许多传统报刊纷纷开设网络平台,但法律对网络转载的要求并未放宽。 在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与贾某刚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的文字作品制作成有声读物并在广播节目中播放的行为,不属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畴,且未给作者署名,对作品改动超出适度范围,因此构成侵权。 这一案例表明,改变作品形式的”转载”(如将文字作品改为音频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抗辩,即使被告是广播电台这一传统媒体。
2. 行为不规范:未注明出处或未支付报酬
未适当履行注明义务是导致法定许可抗辩失败的又一常见原因。即使转载行为本身符合主体要求,未注明作者和出处也可能导致抗辩失败。 在丁某与某省美术出版社、某市教育局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在教材中使用了原告发表在报纸上的摄影作品,但未指明作者身份并支付报酬。法院认为,该教材不属于”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因此不适用法定许可,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这一案例凸显了注明义务和付酬义务在法定许可制度中的重要性,即使被告主张其他类型的法定许可(如编写教科书),也必须履行相应义务。
3. 超出必要限度: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
法定许可仅限于转载、摘编,但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实质性修改的认定标准包括:
- 改变作品核心内容:对作品的主要观点、论据进行修改
- 歪曲作者原意:通过删节、添加等方式改变作者表达的本意
- 损害作者声誉:修改导致公众对作者创作水平或观点产生误解
四、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在实践中,法定许可常与合理使用相混淆,二者虽同属著作权限制制度,但存在本质区别。
1. 法律性质不同
法定许可是非自愿许可,使用者虽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既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属于对著作权的最宽松限制。 合理使用仅限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如个人学习研究、课堂教学、新闻报道等。转载、摘编行为一般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除非是为了报道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
2. 适用条件不同
法定许可适用于已发表作品,且著作权人未声明禁止使用;而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可适用于未发表作品。 此外,法定许可对使用方式有明确限制(仅限于转载、摘编),而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更为多样,包括复制、表演、翻译等。
3. 法律后果不同
法定许可抗辩成立时,使用者仍需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抗辩成立时,使用者既无需取得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这一区别体现了二者对著作权人利益影响的不同程度,也决定了法院在审查抗辩主张时的严格程度差异。
五、法定许可抗辩的司法审查标准
法院在审查法定许可抗辩时,通常采用逐步审查法,依次审查主体资格、行为合规性和程序正当性。
1. 逐步审查流程
法院审查法定许可抗辩的一般流程为:
- 第一步:主体资格审查 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属于报刊之间的转载、摘编。如果主体不适格,抗辩直接失败。
- 第二步:行为合规性审查 审查被告是否适当注明作者和最初出处,是否按规定支付报酬。如果未履行注明义务或付酬义务,抗辩失败。
- 第三步:程序正当性审查 审查著作权人是否已声明禁止转载。如果存在禁止声明,抗辩失败。
- 第四步:综合判断 在所有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认定法定许可抗辩成立;否则不予支持。
2. 举证责任分配
在法定许可抗辩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
- 主体资格证据:证明双方均为合法报刊的资质文件
- 行为合规证据:证明已适当注明出处的报刊原件、支付报酬的凭证等
- 程序正当证据:证明著作权人未声明禁止转载的证据
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定许可抗辩要件成立,法院将不予支持其抗辩主张。
六、网络环境下的转载规则特殊性
随着媒体融合的深入发展,网络转载已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其法律规则与传统报刊转载存在显著差异。
1. 网络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
国家版权局明确强调,互联网媒体转载作品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这意味着网络环境下的转载行为不能以法定许可作为抗辩理由。 这一规定源于网络转载的传播范围广、控制难度大、商业价值高等特点,需要给予著作权人更强的控制力。
2. 网络转载的授权模式
在网络环境下,常见的授权模式包括:
- 直接授权:网络媒体直接从著作权人处获得转载授权
- 集体管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取授权
- 合作协议:与传统报刊签订版权合作协议,获取转载权限
实践中,许多网络媒体通过与传统报刊建立版权合作机制,以合法方式转载其内容。
七、规范转载行为的建议与展望
为降低侵权风险,促进信息传播的合法有序,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建立健全转载规范机制。
1. 建立健全内部版权管理制度
媒体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版权识别与审核机制,在转载前确认:
- 作品版权状态:确认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是否已发表
- 转载权限:确认自身是否具备转载资格(是否属于报刊)
- 作者声明:确认著作权人是否已声明禁止转载
- 来源可信度:确认最初登载的报刊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2. 严格履行注明义务与付酬义务
转载时应完整、准确注明作者和出处信息,确保读者能够追溯到原始作品。同时,应建立规范的付酬机制,及时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 对于无法联系到的著作权人,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避免因付酬问题导致侵权风险。
3. 积极获取授权,探索新型合作模式
对于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转载行为(如网络转载),应积极获取著作权人授权。媒体机构可通过以下方式降低授权成本:
- 建立长期合作:与内容生产者建立稳定的版权合作关系
- 参与集体授权:加入版权交易平台,获取批量授权
- 创作自有内容:加大原创内容投入,减少对外部内容的依赖
结语
法定许可抗辩是报刊转载、摘编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抗辩事由,但其适用条件严格受限。法院在审查该抗辩时,会综合考虑主体资格、行为合规性和程序正当性等多重要素,仅在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时予以支持。 随着媒体形态的日益多元,转载、摘编行为的法律规则也将不断演进。媒体机构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边界,建立健全内部版权管理制度,既促进信息的合法传播,又充分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保护与传播之间找到平衡点,才能构建健康、有序的信息传播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