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法律保护与侵权责任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作为著作权法中的重要邻接权,在文化传播和知识产权保护中扮演着关键角色。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便捷,侵权形式也日益多样化。本文将深入探讨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法律内涵、侵权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体系,以及实践中常见的侵权形态,为相关从业人员和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法律基础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其保护对象并非作品本身的独创性表达,而是制作者在制作过程中投入的资金、技术和劳动。 法律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多项专有权利,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需要区分的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与著作权本身存在本质区别。当录音录像制品包含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如音乐、剧本)时,制作过程需要同时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将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而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使用其制品,则构成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侵害。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1. 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害著作权。此类侵权需满足以下要件:
- 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使用的作品必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具有独创性且仍在保护期内。
- 未经许可使用:未获得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作品。
- 实质性使用:使用了作品的核心表达部分,而非仅限于思想或事实元素。
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确立了使用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前置许可义务。
2.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构成要件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使用其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此类侵权需满足以下要件:
- 制品受法律保护:录音录像制品系合法制作,且仍在保护期内。
- 未经制作者许可:未获得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授权使用其制品。
- 实施了受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包括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授权,或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
三、翻录行为的双重侵权性质
翻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将他人制作的录音制品进行复制,并在翻录基础上编辑制作新的录音制品进行发行的行为。此类行为具有双重侵权属性,同时侵害了多项权利。
1. 对表演者权的侵害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 当被告未经许可翻录他人录音制品时,实质上复制了包含在原始录音中的表演,侵害了表演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即使翻录后进行了编辑处理,只要使用了原始表演的实质性部分,仍构成对表演者权的侵害。
2. 对录音制作者权的侵害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专有权利。翻录行为直接侵害了录音制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翻录行为的特点在于它不仅直接复制原始录音制品,还在复制基础上进行编辑加工,形成“新”的录音制品。这种在侵权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加工,并不能切断与原始侵权行为的联系,反而可能加重侵权后果。 表:翻录行为侵害的权利类型及法律依据
侵权行为 | 侵害的权利类型 | 法律依据 | 责任形式 |
---|---|---|---|
未经许可翻录录音制品 | 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 | 《著作权法》第41条、第47条 |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在翻录基础上编辑制作新制品 | 原作品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 | 《著作权法》第13条、第47条 |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发行翻录制品 | 发行权、邻接权 | 《著作权法》第10条、第41条 |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四、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形成多层次的法律责任体系。
1. 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包括:
-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根据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
-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计算。
- 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 行政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标准包括: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或难以计算: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
当侵权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可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5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实施侵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五、侵权抗辩与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使用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法律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
1. 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些情形包括:
-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个人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新闻报道:为报道时事新闻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
需要强调的是,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还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例如,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六、实践中的难点与应对策略
1. 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挑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录音录像制品的网络传播成为侵权重灾区。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和跨地域性使得侵权行为的发现、取证和追责变得更加困难。 针对这一挑战,著作权法赋予了录音录像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2025年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 技术保护措施的适用
为应对数字化侵权,著作权法允许权利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如加密、水印等技术手段保护其权利。同时,法律也禁止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鼓励创作、促进文化传播具有重要意义。翻录他人录音制品并在其基础上编辑制作新制品的行为,具有双重侵权属性,同时侵害了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可能面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传播方式的变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执法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构建平衡有效的保护机制,既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知识的合法传播和使用。只有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著作权法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繁荣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