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适用规则

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及司法实践,发明专利公开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的“临时保护期”实施行为及侵权认定规则如下:

​一、临时保护期的法律性质与适用范围​
  1. ​定义​​临时保护期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前​​的期间,申请人可要求实施者支付适当费用,但​​不享有禁止权​​(即无权禁止他人实施)。
    •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旨在平衡技术公开与授权延迟导致的权益真空。
    • ​本质​​:属于​​债权请求权​​,与授权后的排他性专利权存在根本区别。
  2. ​期限计算​
    • ​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公告日止。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至授权公告日止。
    • ​分案申请​​:以母案与分案中​​较早的公开日​​起算(防止变相延长保护期)。
​二、实施行为的侵权认定规则​
(一)​​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定性​
​行为阶段​​法律性质​​法律后果​
​公开日/公告日前​不侵权无需担责
​临时保护期内​非侵权但需付费支付适当使用费
​授权公告日后​可能构成侵权停止侵权+赔偿

​关键点​​:临时保护期内的实施行为​​不视为侵权​​,仅产生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二)​​保护范围一致性要求​

判断是否需支付使用费,需对比两个保护范围:

  • ​申请公布时请求保护的范围​​(A范围);
  • ​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B范围)。​​认定标准​​:
  • ​双落入​​:被诉技术方案同时落入A和B范围 → 应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 ​单落入​​:仅落入A或B之一 → 无需支付使用费。

​示例​​:

申请公布时权利要求覆盖”金属支架”,授权时缩小为”铝合金支架”。若被诉产品为”钢支架”:

  • 落入A范围(金属),但未落入B范围(铝合金) → ​​不支付使用费​​。
​三、使用费主张与争议解决​
  1. ​权利主张条件​
    • 需待专利​​授权后​​方可主张费用(临时保护期内仅能保留证据)。
    • 权利人需证明实施行为发生在临时保护期内(如销售合同、生产记录)。
  2. ​争议解决途径​
    • ​行政调处​​:通过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 ​诉讼​​: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参照侵权赔偿规则确定费用。
  3. ​费用计算原则​
    • ​协商优先​​:双方可协商费用标准;
    • ​参照许可费​​:无协议时,参考同类技术许可费或侵权赔偿标准;
    • ​考虑实施规模​​:按生产量、销售额等量化计算。
​四、实务操作要点​
  1. ​权利人的风险防控​
    • ​申请策略​​:避免权利要求大幅修改,防止保护范围不一致导致临时保护期权益落空;
    • ​证据保全​​:在临时保护期内公证固定实施证据(如网页快照、产品实物)。
  2. ​实施者的合规建议​
    • ​技术规避​​:分析公开文本与授权文本差异,针对性调整方案;
    • ​费用预留​​:对无法规避的技术,预留资金应对潜在付费主张。
  3. ​特殊情形处理​
    • ​分案申请​​:临时保护期起算日以母案/分案中​​最早公开日​​为准,防止权利人滥用程序;
    •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临时保护期自中文公布日起算。
​总结:操作流程图​

​提示​​:临时保护期制度是专利法的精密设计,既保障技术创新早期公开的积极性,又避免公众自由实施受限。权利人与实施者均需精准把握保护范围动态变化,以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