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如何根据设计要素差异化判断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体系中,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需根据其设计要素的创新性进行差异化判断,核心规则及法律逻辑如下:
一、惯常设计的认定标准
- 法律定义惯常设计指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提及产品名称即可联想到的设计(如饮料瓶的圆柱形、手机矩形屏幕等),其特点是行业普遍采用且缺乏创新性。
- 示例:轮胎的圆形轮廓、包装盒的长方体形状均属惯常设计。
- 排除创新性要素若外观设计的形状被认定为惯常设计,则形状要素在侵权判定中不予考量,仅比对图案与色彩的相似性。
- 司法实践:茶盘案中,因矩形轮廓属惯常设计,侵权判定仅聚焦表面孔眼排列(图案)及配色差异。
二、全要素新设计的判定规则
若形状、图案、色彩三者均为创新设计(即非惯常设计),则需综合三要素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侵权判定:
- 三要素权重分配
- 形状:立体产品的核心影响要素(如定制家具的曲面弧度);
- 图案与色彩:平面产品的主导要素(如包装袋的纹理与色值)。
- 整体性要求:三者需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进行比对,任一要素的显著差异可能破坏相似性。
- 侵权认定标准情形判定规则案例三要素均相同直接认定相同侵权罐头瓶形状+图案+色彩完全复制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即使局部微调(如色彩明度偏差≤15%),仍认定近似侵权眼镜案中形状相同,色彩差异不影响侵权认定整体效果显著差异任一要素差异导致一般消费者可区分(如形状改变30%+配色冲突)则不侵权灯具曲面弧度差异+高饱和度色彩组合
三、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流程
- 步骤1:确认色彩保护声明
- 需核查专利简要说明是否声明“请求保护色彩”,否则色彩不作为独立比对要素。
- 举证责任:权利人需提供专利局认证的色卡或标准色号(如Pantone色值)。
- 步骤2:惯常设计认定
- 被诉方举证:提交申请日前同类产品的现有设计证据(如行业标准、市场流通产品图)。
- 权利人反证:证明形状具有创新性(如提供设计草图、行业设计报告)。
- 步骤3:要素比对方法
- 惯常设计场景:忽略形状,聚焦图案布局(如条纹排列方向)及色彩色相/饱和度(偏差≥15°不近似)。
- 全要素新设计场景: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验证三要素组合的视觉混淆可能性。
四、实务操作建议
- 专利申请策略
- 声明色彩保护:在简要说明中明确请求保护色彩,并提交标准色号证据。
- 规避惯常设计:对创新性形状申请单独专利,或通过组合设计(形状+图案)增强独特性。
- 侵权诉讼攻防
- 权利人:突出设计要点创新性,如形状曲面弧度、图案原创性(如提交设计过程稿)。
- 被诉方:
- 证明形状属惯常设计(如引用分类表+市场产品图);
- 放大图案/色彩差异显著性(如举证色值检测报告、图案布局差异≥40%)。
- 司法审查铁律判定核心在于 “一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是否可能产生视觉混淆” ——脱离此标准的裁判均属法律适用错误。
侵权判定流程图解

典型案例:
- 全圣眼镜案:专利形状为创新设计,被诉产品形状相同但色彩差异,因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差异(色彩非设计要点),认定侵权。
- 茶盘案:形状属惯常设计,侵权判定仅考虑孔眼图案排列,被诉产品图案差异30%故不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