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经营者认定的司法规则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站经营者身份的认定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日益成为争议焦点。我国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一套认定标准:网站登记备案信息网站中标示的信息载明的经营者,是网站经营者。当上述信息不一致时,可认定为共同经营者,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一规则平衡了权利人保护与经营者权益,成为处理网络侵权案件的重要指引。

一、网站经营者认定的法律框架与争议现状

网站经营者的认定在法律上涉及多方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明显的裁判分歧。

1. 法律依据与规范体系

我国网站经营者的认定主要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些法规确立了ICP备案制度,要求网站在开通前必须向通信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网站首页标明备案编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体现了公示公信原则在网络经营者认定中的适用。

2.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分歧

当前,我国各级法院对网站经营者认定存在明显分歧。一种观点认为,ICP备案信息具有较高证明力,备案主体应被视为网站经营者,即使其未实际参与运营。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ICP备案信息仅为初步证据,需结合其他信息综合判断。在“律政公司诉河南省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域名注册人仅标明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并不代表特定域名项下网站的运营者”,并最终根据ICP备案信息认定被告为网站经营者。 表:网站经营者认定的两种司法观点对比

对比维度备案优先观点综合判断观点
证明力ICP备案信息具有较高证明力ICP备案信息仅为初步证据
责任主体备案主体即应承担责任需结合证据认定实际经营者
价值取向侧重保护权利人利益注重寻找实际侵权人
典型案例律政公司诉河南博成公司案律政公司诉江阴得宏公司案

二、网站经营者认定的核心要素分析

网站经营者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其中备案信息、网站标示信息及其他技术证据各有其证明价值。

1. ICP备案信息的证据效力

ICP备案是网站合法运营的法定前提条件。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信息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在“长沙雅恩家庭服务有限公司与律政公司案”中,法院认为:“即便结合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其他证据,亦尚不足以推翻ICP备案信息的所具有的较高的证明力,不能证明被告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非涉案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然而,ICP备案信息并非绝对证据。在“律政公司与江阴市得宏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当IP地址、域名持有人等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时,应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不能仅以备案信息认定责任主体。

2. 网站标示信息的认定价值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等板块标示的经营者信息是认定网站经营者的重要参考。这些信息直接面向公众,具有识别功能。 网站标示信息与ICP备案信息不一致时,可能产生共同经营的认定。在“北京某传媒公司诉安阳某公司案”中,法院指出:“在确定网站经营者时,一般以ICP备案信息为基础,同时应比对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站的IP地址与ICP备案的IP地址是否一致,结合网站服务内容与被告企业性质的关系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网站内容与备案主体业务的关联性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在“律政公司诉筑汇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网站内容与筑汇隆公司的实际业务也毫无关联”,这一事实成为认定被告非实际经营者的理由之一。

3. 技术证据的综合判断

域名注册信息是判断网站实际经营者的重要技术证据。在“清丰县法院审理的建材公司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域名服务到期后未续费、IP地址变更等事实,认定被告并非实际经营者。 服务器IP地址的变化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如“北京某传媒公司诉安阳某公司案”中,法院特别注意到“案涉域名备案的服务器IP地址与当前服务器IP地址不一致”,这一技术差异成为认定备案主体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关键证据。

三、共同经营的认定标准与例外情形

当网站登记备案信息与网站标示信息不一致时,可能产生共同经营的认定问题,但也存在例外情况。

1. 共同经营的认定条件

共同经营的核心认定标准是控制力利益关联。如果多个主体对网站运营存在共同控制或共享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经营者。 在注册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经营需考虑以下因素:

  • 业务关联度:网站内容是否与备案主体的业务相关
  • 控制证据:能否证明备案主体对网站有实际控制力
  • 利益流向:网站运营产生的利益是否流向备案主体

表象责任也是认定共同经营的重要因素。如果备案主体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运营网站,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可能导致共同经营责任的产生。

2. 例外情形的认定标准

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共同经营的推定。有效的相反证据应能证明备案主体与实际经营者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利益关联。 在“律政公司诉筑汇隆公司案”中,被告提供了域名流转记录,证明“该域名到期后未再续费,被重新释放”并被他人购买使用。法院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并非实际经营者。 时间因素也是重要考量。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备案信息变更后,原备案主体可能不承担责任。在“北京某传媒公司诉某塑胶公司案”中,法院查明“涉案域名在2024年3月26日到期后,原注册人未续费和未赎回”,因此认定侵权行为与备案主体无关。

四、网站经营者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网站经营者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直接影响诉讼结果的走向。

1. 权利人的初步举证责任

权利人首先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备案主体或网站标示主体为经营者。ICP备案查询结果、网站截图等是常用证据形式。 在“清丰县法院审理的建材公司案”中,原告提供了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2. 被告的反证责任

被告主张并非实际经营者时,需提供充分反证。有效的反证包括:域名流转记录、IP地址变更证据、业务无关性证明等。 在“葛洲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被告提供了域名服务商出具的材料、公证书等证据,成功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非域名持有人。

3. 证据综合判断规则

法院需对各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衡量证据的证明力。在“长沙雅恩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ICP备案信息的所具有的较高的证明力”。 高度盖然性是判断标准。在“清丰县法院审理的建材公司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已使其“并非现案涉网站的运营人具有高度盖然性”。

五、网站经营者认定的难点与完善建议

当前网站经营者认定面临诸多挑战,需从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多方面进行完善。

1. 认定过程中的主要难点

技术复杂性是首要难点。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经营者认定更加复杂。在“天津自贸法院研讨会”上,专家指出“一个域名可以被解析至不同的IP地址,因此不能仅依据IP地址的不同径行判定域名持有人的不同”。 证据获取困难也是实际问题。权利人往往难以获取网站实际运营者的准确信息,只能依赖备案信息提起诉讼。 域名流转频繁加剧了认定难度。在“律政公司诉筑汇隆公司案”中,法院查明该域名“被重新释放后,先后被多家公司及个人购买,并出售给其他多个主体持有使用”。

2. 制度完善建议

完善备案更新机制是基础性工作。建议建立备案信息定期核查机制,确保备案信息及时更新。 强化技术证据效力认定规则。法院应提高对WHOIS查询、IP地址等技术证据的识别能力,准确认定其证明力。 推动协同治理也至关重要。域名注册机构、接入服务提供商与监管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治理合力。

结语

网站经营者的认定是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性问题。未来完善方向应当包括: 细化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指导案例等形式,进一步细化网站经营者认定的标准和方法。 技术手段应用:鼓励运用区块链、电子存证等技术手段,提高证据的可靠性和认定准确性。 公众意识提升:加强法治宣传,提高网站主办方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的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争议。 通过立法完善、技术应用和司法实践的共同推进,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网站经营者认定体系,既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又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