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技术措施的类型

在当今数字环境下,技术措施作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法律定义与适用边界已成为著作权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将技术措施界定为”为保护权利人在著作权法上的正当利益而采取的控制浏览、欣赏或者控制使用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技术措施”。正确区分受保护不受保护的技术措施,对于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至关重要。

一、技术措施的法律定位与制度价值

技术措施是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工具,其法律地位随着技术发展而逐步确立。

1. 法律渊源与规范演进

我国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最初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将技术措施保护提升至法律层面,体现了立法者对数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重视。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这确立了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律基础。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刑法第217条第(六)项,将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纳入侵犯著作权罪规制范围,体现了技术措施保护的刑事延伸

2. 制度价值与平衡理念

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旨在应对数字环境下作品低成本、无限制复制和传播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造成的威胁。它赋予著作权人自我救济的能力,弥补了法律事后救济的不足。 然而,技术措施保护也需要平衡各方利益。过度保护可能导致著作权过度扩张,损害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因此,法律需要明确技术措施的正当边界,防止滥用。

二、受保护技术措施的类型与认定标准

根据功能不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可分为两大类型,各有其特定的认定标准。

1. 控制浏览、欣赏的技术措施(接触控制措施)

接触控制措施主要用于防止、限制他人未经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这类措施并不直接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是通过控制接触作品的方式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典型表现形式包括:视频网站的用户名、密码验证系统;付费阅读文章的支付门槛;卫星电视节目的加密信号等。这些措施在功能上类似于有形世界的”栅栏与锁头“,为作品设置访问障碍。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接触控制措施的核心标准是功能有效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七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应为有效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是否有效,应当以一般用户掌握的通常方法是否能够避开或者破解为标准。”

2. 控制使用的技术措施(权利保护措施)

权利保护措施直接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这类措施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专有权利直接对应常见形式包括:防止复制的技术手段(如DRM数字版权管理);限制传播的技术设置;在线教学平台禁止下载视频的技术障碍等。 权利保护措施的认定需满足直接关联性要求,即技术措施必须针对特定著作权专有权利提供保护。例如,防止复制的技术措施应当实际有效阻止复制行为,而非仅仅控制对作品的接触。 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类型与特征

技术措施类型主要功能保护对象典型例子法律依据
控制浏览、欣赏的措施(接触控制)防止未经许可接触作品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接触控制利益视频网站付费墙、软件访问密码《著作权法》第49条
控制使用的措施(权利保护)防止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复制、传播等)DRM技术、禁止下载设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

三、不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情形

法律明确排除了四种情形下的技术措施保护,防止技术措施滥用导致利益失衡

1. 捆绑销售的技术措施

用于实现作品与产品或者服务捆绑销售的技术措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类措施已超出著作权法保护的正当利益范围,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判断标准:技术措施的主要目的是否在于强制消费者购买本可独立交易的产品或服务。如软件公司通过技术措施将文字处理软件与电子表格软件捆绑销售,消费者无法单独购买所需软件,即构成不当捆绑。

2. 价格区域划分的技术措施

用于实现作品价格区域划分的技术措施不受法律保护。这类措施通常表现为通过技术手段限制作品在特定区域的使用,以维持不同地区的价格差异。 典型例子:区域编码系统(如DVD区域码)阻止消费者从价格较低地区购买正版产品,这类措施往往与著作权法促进作品传播的宗旨相悖。

3. 具有破坏性的技术措施

用于破坏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的用户的计算机系统的技术措施不受保护。这类攻击性技术措施超出”防御性”范畴,可能对用户合法权益造成不当损害。 法律要求技术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不能是攻击性的。例如,软件中植入的”逻辑炸弹”(在检测到未经授权使用时会破坏用户计算机系统的代码)即属于不受保护的技术措施。

4. 与著作权法正当利益无关的技术措施

与权利人在著作权法上的正当利益无关的技术措施不受保护。这一兜底条款确保技术措施保护不超出著作权法立法目的。 判断关键:技术措施是否旨在保护著作权法认可的正当利益。网络游戏中的防沉迷系统主要服务于未成年人保护政策,与著作权保护无直接关联,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技术措施。

四、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情形

为平衡各方利益,著作权法规定了五种例外情形,允许特定条件下避开技术措施。

1. 公益教育与研究例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限于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且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这一例外旨在促进知识传播与学术进步。

2. 无障碍阅读例外

不以营利为目的,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提供已发表作品,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同样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为前提。这体现了著作权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

3. 公务执行例外

国家机关依照行政、监察、司法程序执行公务时,可以避开技术措施。这一例外保障了公权力依法行使。

4. 安全测试例外

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可以避开技术措施。这有助于提升网络安全水平,保障公共利益。

5. 加密与兼容性研究例外

进行加密研究或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研究,可以避开技术措施。这一例外平衡了技术创新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 表: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情形与适用条件

例外情形适用条件目的限制
公益教育研究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少量作品促进知识传播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无障碍阅读非营利、为阅读障碍者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仅限阅读障碍者使用
公务执行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保障公权力行使严格限于公务需要
安全测试测试计算机系统安全性能提升网络安全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加密与兼容研究加密研究或软件反向工程促进技术创新研究必要范围内

五、技术措施与著作权制度的协调

技术措施保护与著作权传统制度存在互动关系,需要合理协调。

1. 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

技术措施可能压缩合理使用空间。过度保护的技术措施可能使使用者在符合合理使用条件下仍无法合法使用作品。 为平衡这一矛盾,法律允许在符合特定条件时避开技术措施。如《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实质上为合理使用保留了法律通道

2. 技术措施与首次销售原则

首次销售原则允许合法复制件所有人在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转售该复制件。但技术措施可能阻碍这一原则的实现——即使消费者合法购得作品复制件,若著作权人不解除技术措施,消费者仍难以有效处分其财产。

3. 技术措施与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保护期有限,过期后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但如果权利人在保护期届满后仍不解除技术措施,将变相延长保护期限,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六、技术措施的法律责任与救济

规避技术措施可能引发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法律提供了多层次救济途径。

1. 民事责任

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数额可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标准确定。

2. 行政责任

著作权行政部门可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点,适合处理大规模侵权行为。

3. 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刑事制裁为技术措施提供了最有力的保护,但适用需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谦抑性原则。

七、技术措施保护的新挑战与发展趋势

技术措施保护面临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需要法律持续回应。

1. 新技术应用的影响

区块链技术可用于开发更透明的版权管理系统;数字水印技术有助于追踪侵权来源;人工智能可提高侵权监测效率。这些新技术既为技术措施提供增强手段,也带来新的法律问题。

2. 平台责任与技术措施

网络平台在技术措施保护中承担重要责任。一方面,平台需要采取合理技术措施保护自身内容;另一方面,需对用户上传内容中的技术措施规避行为承担注意义务

3. 国际协调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无国界性,技术措施保护需要国际协调。不同法域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标准和例外规定存在差异,导致跨境版权交易中的法律适用冲突。

结语

技术措施是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必要工具,但其法律保护需要找到合理平衡点。过弱保护可能导致著作权人缺乏创作激励,过强保护则可能阻碍知识传播与技术创新。 未来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的发展,应当在著作权法激励创作促进传播的双重目标下,进一步细化技术措施的类型划分,完善例外情形规定,强化法律救济措施,同时积极回应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唯有如此,才能构建既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又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合理使用空间的技术措施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