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规则
根据中国现行司法实践及专利法规,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已形成明确的规则体系,核心要点及适用逻辑如下:
一、变化状态产品的定义与保护范围界定
- 法律定义变化状态产品指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如折叠家具、可变形玩具、伸缩门等)。其外观设计需通过变化状态图(非参考图)展示各使用状态下的外观。
- 关键区分:参考图仅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或场所,不纳入保护范围;变化状态图则直接限定保护边界。
- 保护范围确定规则
- 全状态覆盖原则:保护范围涵盖所有变化状态图所示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必须与每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均相同或近似,才构成侵权。
- 缺一不侵权:若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任一状态,或某一状态与专利设计不近似,则不落入保护范围。
二、参考图与变化状态图的司法区分
尽管《专利审查指南》明确区分二者,但实践中存在灰色地带:
- 参考图的例外情形:若参考图实质展示变化状态(如电动伸缩门的展开状态),且简要说明提及“使用状态”,法院可能将其纳入保护范围考量(如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再8号案)。
- 变化状态图的刚性约束:凡明确标注“变化状态图”的视图,必须用于侵权比对,不得以“非设计要点”或“功能性特征”为由排除(案例:儿童太阳镜案,原告主张变化图非设计要点未被采纳)。
三、侵权认定的操作标准
侵权情形 | 不侵权情形 | 典型案例依据 |
---|---|---|
被诉产品具备所有状态且均近似 | 缺少任一状态 | 儿童太阳镜案(镜腿不可折叠) |
各状态视觉效果无实质差异 | 单状态差异显著(如造型改变) | 玩具刀案(手枪造型状态缺失) |
局部变化仍影响整体判断 | 局部变化极小且无视觉影响 | 按摩椅案(腿部组件缺失) |
四、实务争议与司法倾向
- 定义模糊性问题
- 现行定义未区分“整体变化”(如折叠后形态剧变)与“局部变化”(如按钮微调),导致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
- 司法应对:以专利文本记载为准。若申请人主动提交变化状态图,则推定其接受全状态限缩保护范围。
- 申请策略的利弊权衡
- 利:包含变化状态图可增强专利稳定性(更易通过无效程序);
- 弊:保护范围缩小,增加维权难度。
- 优化建议:
- 对多状态产品,采用相似设计合案申请(如将折叠/展开状态作为4项独立设计提交);
- 或通过分案申请覆盖所有可能状态,避免单一专利保护不足。
五、典型案例与裁判要点
- 儿童太阳镜案(2019)苏民终577号
- 争议点:被诉产品镜腿不可折叠,缺失专利折叠状态。
- 裁判:即使展开状态高度近似,因缺少变化状态,不侵权。
- 玩具刀案(2016)京73民初219号
- 争议点:专利含刀型与枪型两种状态,被诉产品仅刀型且不可变形。
- 裁判:缺失枪型状态,整体视觉效果不近似。
- 电动伸缩门案(2018)最高法民再8号
- 争议点:参考图是否展示变化状态?
- 裁判:简要说明提及“使用状态”,参考图实质展示展开形态,故纳入保护范围。
总结:操作指引
- 权利人:
- 申请时明示变化状态图,避免使用“参考图”表述;
- 采用相似设计合案申请覆盖全状态(如折叠/展开作为独立设计)。
- 被诉侵权方:
- 重点举证缺失状态或单状态差异(如结构不可变、功能限制);
- 质疑变化状态图的必要性(如纯功能设计无美学贡献)。
- 司法审查铁律:保护范围以专利文本公示内容为准,申请人自认变化状态即承担限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