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常设计的认定规则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体系中,惯常设计的认定及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是核心裁判规则。以下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其法律逻辑与适用规则:

​一、惯常设计的法律定义与认定标准​

  1. ​法定概念​​惯常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其认定需满足两个要件:
    • ​普遍性​​:行业内多数制造商普遍采用的设计特征(如手机矩形屏幕、饮料瓶圆柱形瓶身);
    • ​熟知性​​:一般消费者无需专业知识即可直接联想(如包装盒的长方体形状、轮胎的圆形轮廓)。
  2. ​例外情形​​惯常设计的组合若形成​​独特视觉效果​​(如多个惯常设计元素创新性叠加),则可能产生显著影响。

​二、立体产品中形状与惯常设计的互动关系​

(一)​​形状主导原则的适用前提​

对于立体产品(如家电、家具),​​形状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但若形状属于惯常设计,则图案、色彩等特征权重上升。

​案例佐证​​:

在茶盘侵权案中,法院认为茶盘的矩形/正方形轮廓属惯常设计,因此表面孔眼排列形状(图案特征)成为判断相似性的核心依据。

(二)​​惯常设计形状的司法处理​

  • ​形状为惯常设计时​​:图案、色彩等非形状特征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罐头瓶的圆柱形为惯常设计,其瓶身图案差异(如商标、花纹)成为侵权判断关键。
  • ​形状非惯常设计时​​:形状差异即使微小(如灯具曲面弧度偏差15%),也可能破坏整体相似性。

​三、非GUI产品中惯常设计与GUI的权重分配​

(一)​​一般规则​

当产品非图形用户界面(非GUI)部分的特征被认定为惯常设计时,​​GUI的设计权重显著提升​​,甚至主导整体视觉效果。

​典型场景​​:

  • 手机、平板等电子设备的边框、按键布局为惯常设计 → ​​界面布局、图标设计​​成为核心比对要素;
  • 车载显示屏的安装支架为惯常设计 → ​​动态导航界面的视觉效果​​决定侵权与否。

(二)​​GUI权重提升的界限​

若GUI自身包含惯常设计(如标准进度条、通用图标),则需进一步比对​​创新性交互设计或动态效果​​(如下拉刷新动效、独特交互动画)。

​四、司法实践中的权重分配规则​

​产品类型​​设计特征类型​​惯常性认定​​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立体产品​形状是(如轮胎圆形)低(图案/色彩权重上升)
形状否(如定制家具曲面)高(形状差异直接否定相似性)
​非GUI产品​物理结构(非GUI部分)是(如手机矩形屏幕)低(GUI设计权重主导)
GUI界面是(如标准菜单栏)低(需比对创新性交互设计)

​五、惯常设计的举证与抗辩要点​

  1. ​权利人举证策略​
    • 主张争议特征​​非惯常设计​​:提供证据证明该特征在申请日前具有创新性(如行业设计报告、专利检索记录);
    • 证明​​惯常设计的组合产生独特效果​​:展示组合后的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如多个惯常元素形成新美学风格)。
  2. ​被诉侵权方抗辩路径​
    • 举证争议特征​​属于惯常设计​​:提交申请日前公开的同类产品设计图、行业标准文件(如国家产品设计规范);
    • 针对形状为惯常设计的产品:​​突出图案/色彩差异的显著性​​(如茶盘表面孔眼排列方式差异30%)。

​六、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1. ​手机侵权案(北京高院)​​iPhone 6与涉案专利均采用矩形屏幕+圆角设计(惯常设计),但侧面弧形曲率、按键布局存在显著差异。法院认定:​​惯常设计部分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差异点属于设计要点,故不侵权​​。
  2. ​包装纸箱案(广州中院)​​长方体纸箱形状为惯常设计,但表面图案设计相似(字体、配色风格一致)。法院认为:​​图案差异微小,不足以改变整体视觉效果,故构成侵权​​。
  3. ​工矿灯案(广东高院)​​灯头螺纹接头(惯常设计)相同不影响判定,但灯罩形状差异(碟状 vs. 圆锥状)位于易观察部位,破坏整体相似性。

​总结:实务操作指引​

  1. ​侵权比对优先级​​:​​形状 > 图案 > 色彩​​ — 但若形状为惯常设计,则​​图案/色彩 > 形状​​;若物理结构为惯常设计,则​​GUI > 非GUI部分​​。
  2. ​惯常设计的攻防核心​​:
    • 权利人:聚焦​​设计要点的创新性举证​​;
    • 被诉方:通过​​现有设计证据链证明特征惯常性​​,并放大非惯常特征的差异。
  3. ​司法审查铁律​​:惯常设计的认定必须基于​​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状况​​,并以​​一般消费者认知​​为标准 —— 脱离此标准的裁判均属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