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常设计的认定规则
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体系中,惯常设计的认定及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是核心裁判规则。以下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其法律逻辑与适用规则:
一、惯常设计的法律定义与认定标准
- 法定概念惯常设计是指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其认定需满足两个要件:
- 普遍性:行业内多数制造商普遍采用的设计特征(如手机矩形屏幕、饮料瓶圆柱形瓶身);
- 熟知性:一般消费者无需专业知识即可直接联想(如包装盒的长方体形状、轮胎的圆形轮廓)。
- 例外情形惯常设计的组合若形成独特视觉效果(如多个惯常设计元素创新性叠加),则可能产生显著影响。
二、立体产品中形状与惯常设计的互动关系
(一)形状主导原则的适用前提
对于立体产品(如家电、家具),形状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但若形状属于惯常设计,则图案、色彩等特征权重上升。
案例佐证:
在茶盘侵权案中,法院认为茶盘的矩形/正方形轮廓属惯常设计,因此表面孔眼排列形状(图案特征)成为判断相似性的核心依据。
(二)惯常设计形状的司法处理
- 形状为惯常设计时:图案、色彩等非形状特征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更大。例:罐头瓶的圆柱形为惯常设计,其瓶身图案差异(如商标、花纹)成为侵权判断关键。
- 形状非惯常设计时:形状差异即使微小(如灯具曲面弧度偏差15%),也可能破坏整体相似性。
三、非GUI产品中惯常设计与GUI的权重分配
(一)一般规则
当产品非图形用户界面(非GUI)部分的特征被认定为惯常设计时,GUI的设计权重显著提升,甚至主导整体视觉效果。
典型场景:
- 手机、平板等电子设备的边框、按键布局为惯常设计 → 界面布局、图标设计成为核心比对要素;
- 车载显示屏的安装支架为惯常设计 → 动态导航界面的视觉效果决定侵权与否。
(二)GUI权重提升的界限
若GUI自身包含惯常设计(如标准进度条、通用图标),则需进一步比对创新性交互设计或动态效果(如下拉刷新动效、独特交互动画)。
四、司法实践中的权重分配规则
产品类型 | 设计特征类型 | 惯常性认定 | 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
---|---|---|---|
立体产品 | 形状 | 是(如轮胎圆形) | 低(图案/色彩权重上升) |
形状 | 否(如定制家具曲面) | 高(形状差异直接否定相似性) | |
非GUI产品 | 物理结构(非GUI部分) | 是(如手机矩形屏幕) | 低(GUI设计权重主导) |
GUI界面 | 是(如标准菜单栏) | 低(需比对创新性交互设计) |
五、惯常设计的举证与抗辩要点
- 权利人举证策略
- 主张争议特征非惯常设计:提供证据证明该特征在申请日前具有创新性(如行业设计报告、专利检索记录);
- 证明惯常设计的组合产生独特效果:展示组合后的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如多个惯常元素形成新美学风格)。
- 被诉侵权方抗辩路径
- 举证争议特征属于惯常设计:提交申请日前公开的同类产品设计图、行业标准文件(如国家产品设计规范);
- 针对形状为惯常设计的产品:突出图案/色彩差异的显著性(如茶盘表面孔眼排列方式差异30%)。
六、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 手机侵权案(北京高院)iPhone 6与涉案专利均采用矩形屏幕+圆角设计(惯常设计),但侧面弧形曲率、按键布局存在显著差异。法院认定:惯常设计部分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差异点属于设计要点,故不侵权。
- 包装纸箱案(广州中院)长方体纸箱形状为惯常设计,但表面图案设计相似(字体、配色风格一致)。法院认为:图案差异微小,不足以改变整体视觉效果,故构成侵权。
- 工矿灯案(广东高院)灯头螺纹接头(惯常设计)相同不影响判定,但灯罩形状差异(碟状 vs. 圆锥状)位于易观察部位,破坏整体相似性。
总结:实务操作指引
- 侵权比对优先级:形状 > 图案 > 色彩 — 但若形状为惯常设计,则图案/色彩 > 形状;若物理结构为惯常设计,则GUI > 非GUI部分。
- 惯常设计的攻防核心:
- 权利人:聚焦设计要点的创新性举证;
- 被诉方:通过现有设计证据链证明特征惯常性,并放大非惯常特征的差异。
- 司法审查铁律:惯常设计的认定必须基于申请日前的现有设计状况,并以一般消费者认知为标准 —— 脱离此标准的裁判均属法律适用错误。